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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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内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根据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般教学事故(I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失误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II级)。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重大教学事故(III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行为人主观直接过错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教学事故类别与描述
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三种类别。
每类包含:
一般教学事故(I级)、严重教学事故(II级)和重大教学事故(III级)三个级别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具体类别与描述见《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和描述表》(附件一)。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的责任单位为教务处。
教务处应设置专人负责教学秩序和教学事故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院教学督导组有责任协助教务处实施教学事故认定工作。
学院教学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教学事故有复议权。
第八条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单位、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人员对教学事故进行核实,并立即采取措施,尽量弥补由于教学事故带来的损失。
同时,填写《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附件二)。
3、由教务处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写“当事人情况说明”,并在《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4、教务处协助学院教学督导组召集会议依据《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和描述表》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
会议要有5名及其以上督导员参加才有效。
出现《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和描述表》中没有描述的教学事故,会议因充分讨论并作出书面说明。
5、教务处填写《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通知单》(附件三),交当事人签收。
6、如果当事人对教学事故认定有异议,需在收到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7、教学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由教学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复议(至少5人及其以上委员参加)。
复议时应邀请当事人到场说明情况,同时也邀请教务处人员列席会议。
一般情况下,复议应当场宣布复议结论。
如果复议结论与《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不同,以复议结论为准,并附主要原因。
8、教务处将《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人事处。
9、教务处汇总已过复议期和已经复议过的教学事故及其人员,通过教学简报向全校进行通报。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实施教学事故处理的责任单位是人事处。
人事处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教学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做出。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的处理档次:
一般教学事故(I级)一次处罚50元,由二级学院进行批评教育;严重教学事故(II级)一次处罚100元,由学院进行批评教育;重大教学事故(III级)一次处罚200元,并给与当事人行政警告处分。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个人和单位在岗位考核、评选先进、职务晋升、单位考核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如果一学期内连续两次构成严重教学事故(II级)或一年内连续两次构成重大教学事故(III级),给与当事人行政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并且当事人必须离开教学岗位。
第十二条课时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完全与专任教师一样,只是涉及行政处分时改为缓聘、解聘和不聘。
第十三条事实准确,而教师拒不承认错误或不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时,应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人事处收到《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三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院长办公室。
2、院长办公室将其提交最近一次院长办公会(如果情况紧急,也可单独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议,填入《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再由院长签字。
3、院长办公室将《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返回人事处。
由人事处填写《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并送交当事人。
4、如果当事人对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单的5个工作日内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诉。
5、院长办公会复议处理意见。
如果处理决议有变化,已复议的处理决议为准。
复议时可以邀请当事人说明情况,也可根据需要要求人事处或教务处负责人到场说明。
6、人事处将最后的处理决议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议,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上诉。
7、人事处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处理决议,并将所有材料和处理结果归档。
第四章教学事故举报
第十五条教学事故的发现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
校内外任何人员皆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对教学制度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建议、反映或举报。
第十六条对隐瞒教学事故不报,或者说谎、提供伪证,或者在学院调查过程中不配合的人员或单位,将按同类别的教学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章(即教学事故处理),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内容。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二OO八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和描述表
一、教学管理类
类别序号
事故内容
级别认定
A1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造成严重后果。
I
A2
未经严格审查,或擅自更改、出具违背事实的成绩、学籍、学历等证明、证书。
Ⅱ
A3
不按时制定教学计划及落实教学任务,严重影响全院课程正常组织安排,逾期五个工作日。
Ⅲ
A4
不按时制定教学计划及落实教学任务,严重影响全院课程正常组织安排,逾期十个工作日。
Ⅱ
A5
未报教务处审批,擅自更改教学计划。
Ⅱ
A6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聘请教师未遵循或违背校外教师聘请原则。
Ⅱ
A7
因课程、考试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岗上课。
Ⅲ
A8
管理人员及调课人员通知不及时,致使学生空等教师。
Ⅲ
A9
在全校性教学调度中,管理人员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通知,造成教学秩序大面积混乱。
I
A10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试卷,致使10人以上考试成绩无法定。
I
A11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试卷,致使5人以上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Ⅱ
A12
考务人员所发试卷与学生所考科目不符,使得考试无法进行。
Ⅲ
A13
无特殊客观原因,不能按时下发课表和考卷,影响了教学或考试。
Ⅱ
A14
系、教研室或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征订或印刷教材,且要求学生必须购买。
Ⅱ
A15
由于不认真填写预定教材登记表,造成错订、漏订教材。
Ⅲ
二、教学类
类别序号
事故内容
级别认定
B1
在教学、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法律与法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内容。
I
B2
任课教师上课既无教材,或无教案(无课件),或使用旧教案。
Ⅲ
B3
在上课、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
Ⅱ
B4
任课教师上课吸烟,影响教学环境,或酒后上课,讲课偏题。
Ⅲ
B5
教师或监考人员坐在桌上或凳子上(多媒体和语音室例外)讲课、监考。
Ⅲ
B6
任课教师上课时对学生进行辱骂、歧视、挖苦、侮辱或体罚,经调查核实的。
Ⅱ
B7
任课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活动,任意舍弃规定教学内容且反映强烈。
I
B8
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学时达6学时。
Ⅲ
B9
有作业的课程在一学期中从未布置作业。
Ⅱ
B10
作业(实验实习报告)批改量未达到规定的二分之一。
Ⅲ
B11
整个学期从未对学生安排过辅导答疑。
Ⅲ
B12
未经批准,擅离实习指导岗位10-20分钟。
Ⅲ
B13
未经批准,擅离实习指导岗位20分钟以上。
Ⅱ
B14
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者。
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学生反映强烈。
Ⅱ
B15
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缺课4学时(含4学时)以上。
I
B16
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缺课未达4学时或变更主讲教师。
Ⅱ
B17
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2学时及以上。
Ⅲ
B18
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Ⅲ
B19
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或监考迟到超过10分钟,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
Ⅱ
B20
上课或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3-10分钟。
Ⅲ
B21
任课教师经批准在一个学期内因私调、停课5-8次。
Ⅲ
B22
任课教师经批准在一个学期内因私调、停课9-12次。
Ⅱ
B23
任课教师经批准在一个学期内因私调、停课13次及以上。
I
B24
任课教师着装不得体,如穿背心、露脐装、拖鞋(必须换鞋场所例外)上课,有失文明和教师身份。
Ⅲ
B25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实习指导教师。
Ⅲ
B26
任课教师及相关人员在考前泄露试题,或变相泄露试题,造成考试无法进行或该次考试无效。
I
B27
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致使考试安排改变。
Ⅱ
B28
不按照试题的命题规定进行出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
Ⅲ
B29
监考教师不按规定布置考场。
Ⅲ
B30
监考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请人代监考而缺席。
Ⅱ
B31
正式开考后,主(监)教师携带考卷未到考场。
Ⅱ
B32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Ⅲ
B33
监考教师在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提示或暗示。
Ⅲ
B34
监考教师不认真检查考生的证件,导致没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考试(或代考)。
Ⅲ
B35
发现学生考试作弊、代考,主、监考教师故意隐瞒、开脱、知情不报。
I
B36
监考教师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数。
Ⅱ
B37
丢失20份以上考生试卷,造成严重后果。
I
B38
丢失10-19份考生试卷,后果比较严重。
Ⅱ
B39
丢失5-9份考生试卷。
Ⅲ
B40
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影响后续工作。
Ⅲ
B41
成绩已交后,又要求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Ⅱ
B42
考试后超过规定时间(一周)15天不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
Ⅱ
B43
考试后超过规定时间(一周)3-14天不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
Ⅲ
B44
监考教师没有按照教师监考规则执行,造成不应有的后果。
B45
无故不按规定把成绩通知学生或家长,造成不良后果。
Ⅲ
B46
实验教师与体育教师未按教学要求上课,或未按规定着装。
Ⅲ
B47
实验课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实验材料浪费、仪器损坏较重或致使学生受伤。
Ⅲ
三、教学保障类
类别序号
事故内容
级别认定
C1
不按操作规程,损坏多媒体、重要仪器设备等,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Ⅲ
C2
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未及时维护好多媒体、重要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使教师无法按计划正常上课。
Ⅲ
C3
未经教务处、网络中心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实验室,影响学生上课或做实验
Ⅱ
C4
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教学计划作好准备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Ⅱ
C5
值班人员玩忽职守,上课前5分钟未打开教学楼或教室大门。
Ⅲ
C6
后勤人员无故停水、停电,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Ⅱ
C7
未及时传达停水、停电通知,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Ⅲ
C8
教室、实验室设施接报修后,未能在要求时间内及时维修,致使上课、考试、实验等被迫中断,造成较严重后果。
Ⅱ
C9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未能按规定及时清扫。
Ⅲ
C10
教学用品预订、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或存在较大质量问题,严重影严重响教学正常进行。
Ⅱ
C11
教学单位或试卷印制部门对试卷数量不清点、不检查印刷质量,对考试造成影响。
Ⅱ
C12
铃声、广播不响或乱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Ⅲ
C13
校舍、教学设施等设备维修未能错开教学时间,直接影响正常教学。
Ⅲ
C14
班车无故发车过晚,致使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
II
(一)重大教学事故(I)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A.教学类:
AI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AI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AI3.任课教师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AI4.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AI5.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AI6.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AI7.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两份以上;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AI8.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AI9.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B.教学管理类:
BI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BI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BI3.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BI4.班主任、思政教师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C.后勤保障类:
CI1.因校内变电站的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因校内变电站的原因造成停电而未事先通知教学管理部门),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影响人数)达100人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CI2.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CI3.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区卫生科在接到通知后学校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二)较大教学事故(II)的认定
凡发生以下情况,都属于较大教学事故:
A.教学类:
AII1.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或脱下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AII2.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任课教师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效果很差,影响教学质量。
AII3.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AII4.非班车原因任课教师迟到超过10分钟;教师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AII5.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AII6.监考教师缺席或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主、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导致考场记录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考毕收回的考卷与应收考卷不符。
AII7.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考分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5%;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任课教师未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供学生考卷。
AII8.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AII9.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AII10.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
B.教学管理类:
BII1.由于开课院(系)未及时向教材科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科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后一周内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BII2.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BII3.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BII4.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BII5.班主任、思政教师连续超过一个月未到班级开展工作,了解学生情况。
BII6.非技术原因,期末考试结束10天后本科生班主任未将学生成绩通知学生及其家长;本科生班主任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BII7.开课部门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执行计划的正常执行。
BII8.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I)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C.后勤保障类:
CII1.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CII2.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
CII3.教学楼一个楼层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CII4.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一般教学事故(III)的认定
A.教学类:
AIII1.非班车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
AIII2.提前下课五分钟以上。
AIII3.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场合除外)。
AIII4.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未安排一次答疑。
AIII5.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
B.教学管理类:
BIII1.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虽经院(系)同意,但院(系)教务部门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BIII2.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推迟6个月以上。
BIII3.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BIII4.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BIII5.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C.后勤保障类:
CIII1.教师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两个工作日内维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CIII2.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CIII3.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同一层教学楼内所有教师休息室饮水机均无饮用水供应。
CIII4.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院(系)或主管部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告。
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附件二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编号:
事项
简述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发现人
或单位
当事人
姓名:
所在单位:
当事人所在单位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学院教学督导组认定意见:
参加人员:
投票总人数人,事故等级:
一般票,严重票,重大票,弃权票。
结论:
适用《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和描述表》的
。
认定教学事故级别:
召集人签名:
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人事处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院长办公会决议:
院长签名:
年月日
附:
当事人情况说明
附件三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通知单
(部门):
你部 老师,在 年 月 日的第 节,
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发生教学事故。
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做出如下处理:
。
特此通知。
教务处(公章)
年月日
附件四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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