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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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界定
煤矿生产系统“三违”行为界定范围
一、共性方面
㈠严重“三违”行为
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并通过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6、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酒后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
9、高处(2米及以上)或井筒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10、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1、破坏、偷盗在用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2、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未按规定而提前(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3、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4、“三违”治理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
15、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使用火种的。
16、井下拆卸矿灯的。
17、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8、班中要害岗位、固定岗位脱岗并造成事故的。
19、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
20、造成各类重大隐患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
㈡一般“三违”行为
1、酒后从事非要害工种工作的。
2、要害岗位或单独值班岗位人员班中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3、井下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
4、井口把勾工不按规定检身、发送信号的。
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6、造成人行车、罐笼超员的责任人。
7、井口20米范围内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的。
8、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或弄虚作假的。
9、上下井不服从管理,抢上抢下的。
10、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1、班中要害岗位、固定岗位脱岗,班中窜岗的。
12、未按规定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或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13、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4、发放、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物料的。
15、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16、跨越皮带不走专设过桥的或未采取专门措施的。
17、各类司机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18、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19、造成延点的当班干部(处理安全隐患的除外)。
20、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21、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及时汇报或汇报与现场情况失实的;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
22、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23、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二、采煤专业
㈠严重“三违”行为
1、进入空顶区从事与支护无关作业的。
2、进入采空区的。
3、放炮距离、警戒距离不够或放炮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4、煤机、溜子、皮带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或未挂停电牌的。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
7、工作面过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的。
8、擅自进入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工作面防冲禁区的。
9、倾角大于25度且采高大于1.6米的单体支柱工作面不使用刚性拉勾及未扶倾斜架棚的。
10、擅自扩大或缩小工作面控顶距的。
11、岩石厚度超过0.5m采用采煤机、掘进机直接截割的。
12、采煤面采用液压垛代替木垛的。
㈡一般“三违”行为
1、打眼、装药、过人、递料时启动工作面溜子的。
2、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
3、工作面两道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
4、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伞檐≧1m时,最突出部分≧200mm)不处理继续工作的。
5、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按规定设挡板、挡网、挡矸帘的。
6、炮、普采工作面放炮(煤机割煤)后不按规程措施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放炮倒棚后不处理的。
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
8、失效支柱当班不及时处理的。
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10、回柱绞车压戗柱不全、倒拉或支护位置不当的用单体支柱倒打做压戗柱的。
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12、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勾头的。
13、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
14、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的
15、三用阀松动或方向未按规定设置的
17、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的。
18、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
19、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长钢粱一梁少于三柱的。
20、支架更换胶管不关截止阀先行卸压的。
21、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的。
22、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23、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足的。
24、工作面空棚、空柱、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用大瞒顶的。
25、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的。
26、用1.4米以上单体进行支柱或回料时单人作业的。
27、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的。
28、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粱的。
29、移工作面输送机时该区段煤帮有人作业的。
30、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做超前档的。
31、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执行由下而上由老塘向煤帮的回顺序或回柱放顶的分段长度小于规定的。
32、用溜子牵引设备或用溜于回料的。
33、无措施使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的。
34、综采工作面无措施放炮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35、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5米范围内有其他人员工作的。
36、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米范围内机道有人工作或逗留的。
37机械回料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的。
38、煤机司机离开煤机而不打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
39、支柱超高使用的。
40、采高大于2m的炮、普采工作面未扶倾斜架棚或工作面端头支柱排距超过2m的。
41、炮、普采工作面机尾和顺槽超前一部刮板输送机机尾不上盖板或护栏的。
42、回料拉茬处不按规定要求支设两棵斜支柱的。
43、综采面放炮作业时不对设备进行保护处理的。
44、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水平楔的。
45、刮板运输机头、尾不按规定支设压柱或地锚的。
46、验收员不按规定验收,报表弄虚作假的。
三、掘进、修护专业
㈠严重“三违”行为
1、掘进、巷道修护时空顶作业的。
2、掘进迎头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点柱、撅顶道、十米整体加固的。
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
4、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的。
5、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或少打锚杆(索)行为的。
有冲击地压煤层巷道采用刚性支架支护的。
6、上、下山掘进时运输安全设施不全的。
7、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的;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修护点以里的。
8、有危岩、活石未及时找掉的。
9、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等隐患不处理,继续施工的。
10、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修护的。
11、耙斗运行过程中运行区域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的。
12、掘进机截割时截割头前方和旋转范围内有人的。
13、斜巷施工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的。
14、连续两根锚索失效的。
㈡一般“三违”行为
1、找掉时无专人观察顶板的。
2、安全点柱、撅顶道、架棚巷道十米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不完好的。
3、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的,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
4、扶棚支护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或巷道接顶不实的。
5、架棚巷道棚腿失脚的或棚腿未见实底的。
6、巷道三四角门抬棚或锚索特殊支护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7、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
8、锚网支护巷道连续3根或迎头50米范围内累计超过10根锚杆失效的。
9、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的。
10、锚杆支护巷道3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要求的或连续3根及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要求的。
11、锚杆间距离超过规程措施规定200mm的,锚杆距肩窝的距离超过规程措施200mm的,或底锚杆距底板超过规程措施规定200mm的。
14、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3、连续3个以上螺母与托板之间未上减摩垫圈的;下一班对锚杆螺母未二次紧固的。
14、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规定的。
15、锚喷支护巷道出现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
16、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
17、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的。
18、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的;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或附近5米范围内有人的。
19、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的;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的;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架设永久支护的。
20、进入已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的。
21、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的。
22、倾斜巷道修护时无隔离措施分段平行进行施工的。
23、非独头巷道两个相向修护点之间的距离小于20米的。
24、扒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
25、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的。
26、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支护锚杆(索)或钢带上的。
27、耙装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或出现“烫发头”的。
28、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29、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的。
30、耙装机结构不完整的。
31、综掘机开机前不发走勾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
32、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
33、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
34、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的。
35、倾角大于25度的上山巷道施工时未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的。
36、吊盘用木楔固定的。
37、井筒作业时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
38、掘进机截割时未使用内外喷雾的。
39、掘进机停止作业(截割、扒装运输)而停电、闭锁离开掘进机的。
40、锚索张紧力不足,托盘松动的。
41、锚杆的角度与设计偏差15度以上的。
四、机电专业
㈠严重“三违”行为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将安全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安全保护装置现场试验不动作的。
3、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
4、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勾保险的。
5、不停机、停电检修处理机械故障。
6、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
7、提升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8、提升司机在启动时发现仪器(仪表)异常仍强行开车的。
9、高压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的。
10、擅自起动机电设备或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的。
。
11、起吊重物时,在重物或吊臂下方站立、穿行的;重物运行前方5米内有人而不停止运行的。
12、手持、移动电动工具不使用隔离变压器或与之匹配的漏电保护的。
13、煤电钻、照明信号综保现场试验不动作的。
14、在罐笼或箕斗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的。
㈡一般性“三违”行为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3、开关未打闭锁而在停止运转的皮带或溜子上行走、作业的。
4、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
5、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
6、检修机械时没将起动开关打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7、高压供电系统不执行“两票三制”或低压系统不执行停电工作票制的。
8、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诵制的。
9、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手车式高压开关在手车拉出后除外)。
10、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戴防护用具的。
11、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
12、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下方不安排专人设警戒的。
13、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的。
14、提升机在提升过程中未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15、没有经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增、减负荷的。
16、供电系统图与现场不符的。
17、大型固定设备定期巡查制度执行不好的。
五、运输专业
㈠严重“三违”行为
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骑溜子的。
2、电绞眼走钩时走人或走人时走钩的。
3、斜巷钢丝绳断丝超限仍然使用的。
4、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的;挂勾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勾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或在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走勾的(有措施拉大件时除外)。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勾头、马蹬连接的。
7、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8、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长度超过0.5米)或在架线下装卸料来停电的。
9、在斜巷中用机械牵引拿道的。
10、斜巷电绞电绞放飞车的。
11、电绞司机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或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12、提升、运输设备无信号运行的。
13、在上滑板离道挡5米内用电绞向斜巷裹车或用机车向斜巷顶车的。
㈡一般性“三违”行为
1、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
2、在平巷中用电绞车或机车等牵引工具拿道的。
3、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
4、溜子头、尾未打压柱或未用地锚固定,或压柱(地锚)使用不合格的(溜头溜尾搭接处,溜尾可不使用压柱或地锚)。
5、电瓶车及其它任何车辆未经调度站同意进入架线巷道的。
6、斜巷电绞不带电松车。
7、电绞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的或用电绞起吊物件的。
8、电绞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的。
9、扒装机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仍然使用的。
8、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的。
10、电机(瓶)车无照明开车或超速开车的。
11、电机(瓶)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全开车的。
12、电机(瓶)车连接销子不合格的。
13、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勾的。
14、电机(瓶)车司机或乘坐(斜)巷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的。
15、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它人员同乘一罐或同一趟人行车的。
16、斜巷人行车无跟车工的。
17、用手抓助行器钢丝绳行走的。
18、电瓶车电瓶充电时不打开盖的(胶体电解液除外)。
19、在坡度超过千分之七的巷道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
20、用车顶撞风门的。
21、跟车工不带哨子;不用钩子摘挂钩头的(机车头或用绳头连接的除外)。
22、电机(瓶)车司机遇拐弯、行人不鸣笛不减速的。
23、运送“四超”车辆不用特制连接装置的。
“四超”车辆捆绑不合格的。
24、斜巷走勾时上、下滑板不设警戒;中间甩道不设警示信号或警示红灯的。
25、在下滑板车场用主勾带车的。
26、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
27、车头带料或乘坐非专职人员的(抢险救灾除外)。
28、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手动落闸、抱闸试验的。
29、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
30、副井上口把钩工对下井的设备把关不严,设备没有入井证下井的。
31用电绞拉空勾头无人牵引的。
32、过皮带不走过桥的。
33、在皮带主、副滚筒5米范围内剁接头的。
34、皮带运转时更换托辊的。
35、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的。
36、皮带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
37、在机头传动滚筒5米范围内做接头时使用滚筒带皮带的。
38、皮带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车的。
39、司机离开电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的。
40、在架线下横跨运输车辆的。
41、斜巷下滑板未将信号或安全门操作机构放入躲避洞或躲避洞不合格的。
42、人为装车超过规定的(不是设备固有的)。
43、接、掐运输机链条无措施不用紧链器的。
44、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的。
45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进行落闸(抱闸)未试验或试验不记录试验结果的。
未试运行一次空车的。
46、平巷人行车不在规定位置停车的(有安全措施的除外)。
47、平巷人行车加挂其它车辆的。
48、轨道斜巷运行时,电绞司机与挂勾工相互兼任的。
49、电机(瓶)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的。
50、绞车运行前不认真检查或运行中出现异常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六、火工品专业
㈠严重“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末设“危险”标志的;搭乘无关人员的;未用专用车辆的。
2、放炮不装水炮泥的;使用可燃性材料或块状物做炮泥的。
3、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的。
4、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装药时现场有与装药无关人员未撤离到20米之外的;进行放炮联线时无关人员未撤到警戒线之外的。
5、放明炮、糊炮的。
6、爆破前班组长未清点人员,爆破警戒线以内有其他人员放炮的。
7、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拒爆、半爆、残爆、丢炮等)或套打残眼的。
8、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放炮的。
9、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爆器进行爆破的。
10、私藏炸药、雷管的。
11、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的。
12、放炮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放炮的。
13、高瓦斯无措施反向装药放炮的。
㈡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雷管箱末低于车厢上缘100mm的,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的;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
2、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罐笼速度超过规定的。
3、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的。
4、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的。
5、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的。
6、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存放的炸药超过三箱的或雷管超过300发的。
7、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的。
8、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9、炮眼封泥长度不够的;爆破前未发出警号的。
10、井上、井下运送爆破材料车无人看守或看守人员脱岗的。
11、未将雷管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的。
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
12、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入箱、盒的存放的。
13、装配引药时,末避开电气设备的、在警戒线以内的。
14、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短接并悬空的,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
15、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装药放炮的。
16、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
17、迎头20m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放炮的。
18、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的。
19
20、爆破工未随身携带放炮钥匙,或放炮后末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接成短路的。
21、炮后不检查、遗漏未爆炸药、雷管的。
2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小于炮眼深度二分之一的,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小于0.5米的。
23、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小于1米的,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的。
24、低瓦斯无措施反向装药放炮的。
25、无措施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储煤井或溜煤眼的,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的。
26、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或未按规定留煤垛的。
27、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
28、装好未放的炮没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
29、有突出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按规定的时间、距离躲炮的,未按规定的范围停电的。
30、放炮母线未及时扭接成短路的;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接成短路的。
31、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瓦斯员未同时巡视放炮地点。
32、下班后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
33、未按规定装药、封孔、连线等进行爆破作业的。
34、爆破母线与电缆、信号线等管线未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的。
七、通防专业
㈠严重“三违”行为
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2、矿井、采区(指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超过2个采煤面和4个掘进面同时作业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
4、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
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6、瓦斯检查员(瓦安员)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或脱岗、空班、漏检、报表弄虚作假的。
7、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8、造成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或任意开停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人。
9、未及时汇报、组织、安排、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
1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煤层水份化验取样打眼和其它有规定的打眼除外)。
11、无措施进入盲巷的。
12、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
1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
14、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的。
1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
16、电绞拉车过风门的。
17、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或注水效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强行生产的(经集团公司批准除外)。
18、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有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
19、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20、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21、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未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回采的。
22、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抢险救灾除外)或出动人数不够以及装备携带不齐全的。
23、救护队员在配戴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的(除正压呼吸器外)。
24、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25、已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施抽放瓦斯而安排生产的。
㈡一般性“三违”行为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正规操作的。
2、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未造成瓦斯超限的;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的。
3、瓦斯员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交接班的。
4、瓦斯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和瓦斯员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使用的。
5、瓦斯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后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牌版的,“三人连锁放炮”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
6、损坏“通防”设施的。
7、掘进工作面耙装或放炮时掐风袋,迎头空风袋的。
8、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或未有专人看管的。
9、永久风门不闭锁和主要反向风门不联锁的。
10、老峒、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合格的。
11、临时板墙钉布帘的或用布帘代替的。
12、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窗、挡风墙、密闭墙)周围5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电气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车辆或作工具房的。
13、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的。
瓦斯报表、手册、牌版未做到“三对口”的。
14、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的。
15、一趟风筒有超过3个小破口和1个大破口(5cm及以上)未及时补上的(迎头20m除外)。
人为损坏风袋造成漏风的。
16、综采、综放面移架、放煤时不及时使用喷雾的,出煤(矸)时不打开喷雾的(煤、矸潮湿手捏成团除外)。
采掘工作面的耙装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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