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池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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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莲池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
许可
220001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档案所有者
行政
许可
220002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个人
行政
许可
220003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
行政
许可
22000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
行政
许可
220005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八届第73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组织
根据保民【2016】271号文件通知,各区民政局实施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应使用全市统一的民政许可文书。
民政行政许可文书,按照各区民政局申请、市民政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查、主管局长审批、局办公室加盖印章的程序领取。
行政
许可
220006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单位、个人
目前只有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区民政局管理,其他均为市民政局管理
行政
许可
220007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
行政
许可
220008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
行政
许可
220009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一)第50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医疗保健机构
行政
许可
220010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人
行政
许可
22001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行政
许可
22001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行政
许可
220013
医师执业注册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个人
行政
许可
22001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事业单位、企业
行政
许可
22001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
行政
许可
220016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和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
行政
许可
220017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行政
许可
220018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第9号)第五条:
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区级只有监管权限
行政
许可
220019
校车使用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区政府指定部门
行政
许可
220020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
区级只有监管权限
行政
许可
22002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
行政
许可
220022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6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
许可
22002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4〕91号)
区范围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行政
许可
220024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88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89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0号)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5.《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
区级人力资源服务申请企业
行政
许可
220025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
申请在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企业
行政
许可
220026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
行政
许可
220027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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