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范本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合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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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范本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合约
【公司经营合同范本】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合约
第一章 专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定义 批给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澳门地区公权法人,该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地区:
澳门地区。
总督: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澳门总督,该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电信当局:
澳门邮电司或监管电信事业的公共实体。
专营人:
澳门有线电视服务有限公司。
收费电视地面服务:
专营人通过收费,向缴费用户传送地面影音信号。
专营:
指通过本合同给予权利,建立和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及以专营方式提供收费的电视地面服务。
频道:
用作传播某个节目的技术路径,其技术特徵应以国际电信联盟(UlT)有关条文之所定为准。
节目:
按某个概括性或特定性的节目安排而设定的视听内容,及通常以一个与它相关的标记予以识别。
节目安排:
用作在指定运作时间内播出的一系列互不相同的及经选定的视听内容组合。
净资产:
撤除重置、拟折及备用金后之毛资产总值(现金、银行存款、待收账、库存、经过重估之固定资产及预计成本)。
签约方:
指批给人及专营人。
合同:
指本合同及其附件及将来由签约双方签订的补充约及附件。
第二条 合同之目的 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批予专营人下述权利:
提供有线电视地面专营服务; 建立及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 以专营方式提供视像服务,但电话视像服务除外。
第三条 专营期 一、专营期为十五年,由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计。
二、专营期告满前二年,双方协商条件,以补充约作合同续期或延期。
第四条 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建立及开始 专营人必须在签立合同之日起或在附件I、II及Ⅲ之计划所预料频带批出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开始提供服务。
第五条 担保 一、专营人所承担之义务及倘需缴付批给合同内的罚款或赔偿金,将由专营人提供担保,做法是在本地区一间代理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贰佰伍拾万元并指明受惠人为批给人。
二、上款所述存款可由有资格银行之保函或保险担保代替,两者均为即付担保。
三、担保将在签立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供。
四、担保金一旦被动用,营人将在批给人做出重置通知后三十日内重置。
五、担保金如未动用,专营人可在专营期告满后要求提醛?
第六条 回报 一、专营人每年付给批给人之回报为专营人营运年度毛收入百分之三。
二、上款所述回报之缴付方式为,每年第四个月最后一个办公日前将涉及上一营运年度之回报向电信当局交纳。
三、专营人将在每个民事年度结束后九十天内制成简图,向批给人展示营运毛收入,并出示一切被要求之证明文件。
四、倘出现特殊情况,签约双方得通过协商,减少或暂停回报。
第二节 批给之变更 第七条 接管 一、在以下纯属专营人过失的情况下,批给人经听取专营人意见后,可暂时取代专营人接管专营,同时接手使用各项设施、设备及器材,以便直接或通过第三者实施一切必要措施,以延续系统之运作及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提供:
有关之经营无故中断或即将无故中断; 专营人在组织上,运作上出现严重动荡或缺失,或设施、设备之状况出现严重缺陷。
二、在接管情况下,维持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正常及日常负担,包括为恢复正常经营而倘有之额外费用,概由专营人承担。
三、导致接管之原因一旦结束,专营人会被通知在指定时间内恢复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正常经营,同时,重新占有用于专营之一切财产。
四、如专营人无意或无能力恢复径营,或恢复经营后依然存在导致接管之因素,批给人可即时以违约为由撤销合同。
第八条 转让及分营 一、本专营不得转让。
二、末经批给人事先批准,专营人不可作局部分营,亦不得完成同等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检讨 本专营可随时由签约双方协商检讨。
第三节 专营之终止 第十条 终止 一、本专营于下列情况下终止:
专营期告满; 双方协议; 赎回; 因违约而撤销; 因公众利益而撤销。
二、上款c、d及e项之专营终止由总督在政府公报刊登有依据批示宣告。
第十一条 赎回 一、批给人可在开始提供专营服务十年后做出赎回,但须提前一年通知专营人。
二、专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未取得批给人许可前,不得将用于经营服务之财产转让或附加责任。
三、赎回专营时,专营人有权获得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计算之赔偿。
第十二条 以违约为理由的撒销 一、当证实有以下可归卖于专营人的任一事实时,批给人得撤销本合同:
放弃经营或无故暂停专营; 专营的转让; 未经批给人预先许可而分营; 年罚款金额超过担保金额百分之五十; 破产,债权人协议及协定,或令专营人公司的管理受控于有关债权人的任何其他措施; 未经批给人预先许可而变更公司的宗旨,削减资金或专营人公司变更组织、合并、分割或解散; 不依合同规定彻交应缴的回报。
二、撤销合同后,担保金即时拨归批给人,同时,属于专营的一切财产及权利无偿拨归批给人。
第十三条 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撤诮 一、为公众利益而有必要时,不论专营人有无履行任何应承担约责任,批给人可在尊重专营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下,随时撤销专营。
二、按照上款规定宣告之撤销,专营人有权获得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计算之补偿。
第十四条 拨归 一、终止专营时,不论有或无赋予索偿权,一切属于等营之财产及权利,均在无任何责任或负担下拨归批给人所有。
二、批给之公共电信系统、用作建立制作场所及技术、行政或其他部门之大楼,以及通常由专营人在抱共有线笋鼾也面服务时所使用之设备、用具、器材或其他财产,概视为用于专营之物。
三、专营人所交出用于专营之系统,必须具备运作功能,而交出之财产则必须有良好保养,以使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可在维持应有素质下延续,如欠缺上述条件,批给人可扣押用于恢复该等条件之款项,为此,可以对补偿金额作适当之动用,如不足应付时,则动用担保金。
第十五条 融资合同 在拨归情况下,批给人将取代专营人在设施及设备融资合同内的地位,包括该日仍在建造或安装当中或在三十六个月前投入运作的设施及设备。
第十六条 由拨归引起的补偿 如发生赎回或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撤销专营之情况,专营人有权以拨归为理由获得补偿,金额为根据法律及相关的会计技术原则计得的资产净值加上岛近三年平均纯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赔偿标的年数所得的数值。
第十七条 拨归数值的修正 在第十五条预料的情况下,上款所述数值将招除已承担的融资合同金额。
第十八条 优先权 除非原先之专营是因归责于专营人而撤销外,专营人对于同目的之新批给有优先权。
第二章 专营人第一节 专营公司 第十九条 宗旨 一、专营人公司的主要宗旨为经营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二、公司亦得自己或与其他个人或法人合夥从事以下的附带业务:
经营广告业; 提供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援服务; 洽商节目赞助; 洽商制作场所时间、制作及剪接等业务; 录制、出版及洽商影音刊物及其业务有关产品; 经批给人预先批准,让出频道或频道时段; 按适用法律的规定,提供其他电信服务。
三、专营人对以任何名义让予第三者在节目内和节目时段内所广播的内容,向批给人负责。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 一、专营公司的公司章程应遵守本地区法例及本合同的规定。
二、由本合同签字日起计九十天内,应办妥为符合上款规定的各项法定手续。
三、修改章程应先行通知批给人,以便查证是否符合本合同之条款。
四、专营公司未经批给人预先批准,不得做出以下任何行为:
改变公司宗旨; 减少或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之变更组织、分割、合并或解散。
第二十一条 总部 专营人之总部及主要行政部门必须设在澳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本 专营人之公司资本为澳门币五千万元,在本合同签字日起,十五个月内全数到位。
第二节 经济财政状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计 专营人必须在总部存备适当编制的、最新的会计账目。
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引致的成本和收益应与公司宗旨所预料的其他业务的成本和收益,分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调动 专营人得按国际标准筹措业务范围内的借款及缴付有关之利息和本金。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单 专营人应保持有形固定资产清单做到各个项目尤其是专营终止时拨归批给人之项目,一目了然。
第二十六条 资本收益 为审议专营人之年收益,下列者视为“受监管之年结果”:
税后纯利; 记入营运账目内之财务成本。
第二十七条 抵补比率 一、专营人须采取必需措施,使每年终结时,本身资本值最低限度相等于有形固定资产净值之25%。
二、在例外情况下,经批给人批准,专营公司本身的资本值可低于上款所述之百分比。
第二十八条 拟折及重置 专营人须采用本地区现行法例订定的年度摊折率及重置率,但不妨碍鉴于公司的待徵及设施、设备和用于等营的其他财产的性质,在专营人提出有依据建议下,特许采用其他比率。
第二十九条 资产重估 专营人可按照适用法例重估有形固定资产成分,如无适用法例,则按自己提出的有依据建议,但须有批给人的书面许可。
第三十条 账目审计 一、专营人之账目每年须由公认有资格而能干的本澳注册审计公司进行审计。
二、每个营运年度终结后120天内,专营人须将经过审计、证明及通过的业务报告及账目报告提交电信当局。
第三十一条 税务制度 专营人可享受免徵税款、费用及手绩费或法律容许的税务优惠。
第三十二条 管理统计指数 专营人将于每个季度向电信当局提交双方协定的基本营理信息系统内的数据。
第三节 专营人的一般权利和羲务 第三十三条 权利 除法律及本合同预料的权利外,专营人亦有下列权利:
按照本合同及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设立及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及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根据与有关方面订立的协议,在互相平等的条件下,接连其他经营人的电信系统; 在遵守适用法例规定下,占用属于澳门地区公产或私产士地或公权法人的其他土地来建立获分配的公共电信系统; 在公共街道及其地底进行电信系统的安装、维修或保养工程; 当工作性质有需要时,人员及车辆作适当识别后,自由通行公众地方:
无偿享有建立电信系统所赋予的地役权; 向缴费用户收取费用及其他价钱; 有权通往属于系统组成部分的基础设施,如设备、天线、导线、导管、线缆的安装地点,及在尊重用户的前提下,通达用户终端设备的安装地点; 按照公共电信系统的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在公共、私人楼宇内外安装对建立获分配系统所需的电信基础设施; 接连楼宇的适用电信基础设施; 按照现行法例,建立为发展本身宗旨所必需的,开通区内或区外的任何专用电信系统; 为转播其他电信经营人的节目及将本身制作的视听作品售予第三者或转播本身的节目,签立合同及收受回报。
第三十四条 义务 一、专营人须给与本地区一项有能力回应市民及经济活动在文化及社会方面需求之有线电视地面服务,支撑该项服务之系统应引入最新科技,同时,其设计应能迅远回应本地区每处角落的需求。
二、专营人尤其须要:
遵守本地现行法例、适用于澳门的国际现行法例、有关当局依法作出的命今、指令、提示、指示以及批给人和电信当局按本合同规定作出的命令; 提供优良技术的及安全的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并保证缴费用户取得本地的,地区的及国际的服务、节目和信息; 以居住本地区的有线电视服务需用的合格人员来维持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良好逼作及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 紧随音像广播领域的技术发展,为支撑广播的传送系统引入最现代化科枝; 建立为操控系统所必需的基建及专营用的其他财产,并保持其良好安全运作及必要时纠正调整其功能,使运作正常及适当提供服务; 确保基建符合本地及国际水平的技术规格,尤其是国际电信联盟规章及指示所载者; 向电信当局提供其在执行工作时所需的资料和解释; 对出现的故障进行必需的维修; 经缴费用户要求及缴付适当费用,提供为其得到服务的终端设备,并确保该等设备的保养; 向用户提供谘询及维修服务; 履行由法律及不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频道的提供 一、专营人有责任无偿提供两个容许在澳门地区内傅送视听广播公共服务的节目的频道; 二、为上款之目的,有关节目应由有关实体以良好技术条件无偿让出,该等实体应确保取得许可及权利,特别是著作权及连带权益,以便接收、制作、纳入和传送该等节目时不使专营人承担任何附加责任。
三、专营人承诺以完整及无改动的方式转播第一款所述的节目。
第三十六条 计划 一、专营人必须履行专营期内的总计划、为首三年订定的指导计划以及首两年工作计划,均载于成为本合同组成部份之附件I、II及Ⅲ。
二、总计划以接续不断的多侣三年指导计划来调整,而每侣三年指导计划均在开始前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制订及知会批给人。
三、首两年营运后,专营人还须逐年制订工作计划,并在上年度的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此给人审批。
第三章 营运基建 第三十七条 系统 为达立电信系统,专营人可以采用视为较有效的技术方法,例如电缆网络、无线电为络或其他,但须使用适当证明的尖端科技。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 一、电信当局将按适用法例配给专营范围所需的频率。
二、使用相当于上款所指频率的无线电波谱,专营人必须缴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九条 互联赫兹波束 在专营人要求下,电信当局将按适用法例配给远接制作场所与传输中心,连接传输中心与传输中心,及外景传送和新闻采访需用的频率。
第四十条 地理覆盖范围 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公共电信系统,应覆盖整个澳门地区,并应跟随都市和人口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在楼宇建立的基建 一、专营人有权在尊重楼宇独立单位业主、住客的前提下,在公共或私人楼宇安装为建立系统所需的电信基建,如设备、天线、导管及线缆等。
二、在列为文物保护的地方或有建筑学价值的楼宇建立上款所述的基建,要取得澳门文化司署的许可。
三、专营人对受到上款所述基建的建立所影响的财产,负责修复。
第四十二条 工程的实施及系统的建立 一、为实现用于批给经营的工程,其设计须由专营人向有关实体申领法律上要求的审批许可或准照,以及缴付所需之费用。
二、专营人建立传送分系统时,应使用地下导管,但当技术上不可行,经电信当局批准后,得装设架空电缆或将之固定于楼宇之外墙,建立一传送系统。
三、在实施任何工程时,专营人须优先采用有效之管道嵌置法,以减少在公共道路开挖壕坑。
四、专营人应向有关实体通知施行任何对用户及市民大众造成影响之工事,并指出其性质,施工期。
五、专营人有责任与其他实体和机关协调马路上工程,尤其是检查井、导管、天线支架,目的是善用资源,减低成本及减少对公众及使用者可能带来之不便。
六、专营人必须对施工之路面及任何其他设施或楼宇内外之结构因进行系统的工程所造成的损坏,进行修复。
第四十三条 第三者的基建和服务 一、专营人得通过与第三者达成协议,使用属于第三者的电信基建,例如支架、检查井、管道及地底电缆。
二、每当证实有必要时,寻营人必须与其他电信经营人及其他地底使用者订立关于以共用基建的协议。
三、专营人可与有适当资格的其他实体签约建立基建,但对损坏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技术规格及安全要件 一、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应使用PAL-I系统,并得使用电信当局批准的其他规格。
二、专营人要采用一切措施维护电信系统的不可侵犯性,及确保无线电通信分系统受到保护,做到与其他获许可的无线电通信服务互不干扰。
第四十五条 私人缆网 一、专营人可与在楼宇设立的私人缆览网的所有人订立互联协议,以向缴费用户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但该等网络必须具备适当的技术条件。
二、上款所述的技术条件,由电信当局负责评估。
第四章 关于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提供第一节 一般条件 第四十六条 义务性 一、只要关系人符合设定的必要条件及遵守适用法例及内部规章所定条件,专营人不得拒绝向其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二、如建立的服务由于处在年度计划所指地理范围以外地方或处在传送系统所经过或影响区域以外地方而导致超负荷时,上款的规定不妨碍专营人可以拒绝或押后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与缴费用户的关系 一、向缴费用户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须先行徵得他们明确接受所预知之条件和规定。
二、载有上款所述的条件和规定的合同式样,连同其变更,须由批给人核准及最低限度用本地区的两种官方语言表述。
三、专营人须依照先后次序迅速地满足提出之要求,但不妨碍可为优先安装,设定特别条件。
第四十八条 持续性 一、专营人必须保证持绩地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并对公共电信系统进行所需的一切按驳、扩大及延伸工作。
二、因在公共电信系统任何组件上进行电信当局批准的工事,或因非归卖于专营人之行为或事实,方得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三、专营人不因上款预料之情况而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提供服务,对缴费用户或第三者的受损,承担责任。
四、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隹也面服务,如属可以预料者,须向电信当局、缴费用户及有需要时向市民大众作事先通报,说明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之时间、范围及原因。
第四十九条 归责于缴费用户的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 一、遇下述情况,专营人可向缴费用户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不遵守有关合同或其他适用规则; 阻止检验工作之进行; 在协定期间内欠缴任何款项、费用、收费及价金; 对专营公司拥有之设施、接收器或任何其他设备做欺诈作为; 未得专营人书面许可,向第三者提供服务。
二、在上款a至c项所述情况下,缴费用户应在得到足够预先期来弥补过错下被通知。
第五十条 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提供服务 一、为公众利益而必要时,批给人可决定向缴费用户全面地或部分地暂停提供任一或多个节目或取消一或多个视听内容组合。
二、除第三十五条所指的节目外,专营人对上款所述暂停所造成的损失,享有索偿权。
第五十一条 服务素质 一、专营人须向电信当局提供足以对各项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素质作长期评估的一切资料及统计数字,例如:
缴费用户的设施; 轮候名表; 对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及发票提出的投诉; 已通报的及已修妥的故障,以及维修工作的平均需时。
二、提供资料及统计数字的方式及周期,由专营人与电信当局协商。
三、电信当局将在专营人之协助下,制定必须达到的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素质基础指标。
第五十二条 套装服务种类 一、专营人可提供包括本地区内或外的电视及广播节目的基本套装服务及附加套装服务。
二、在提供的任何套装服务内,专营人必须无偿包括第三十五条所述的节目。
三、有线电视地面服务还可因应科技及市场的趋势而采用按频道或按节目的方式来提供。
第五十三条 播出的节目 一、任何节目可每日二十四小时运作。
二、启播或重新启播节目,专营人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监察实体,并指出:
节目的名称:
负责实体,来源国或地区; 内容概述或节目时问表; 启播或重新启播的日期。
第二节 信息、节目及广告 第五十四条 信息及节目 一、在本身的节目安排中,专营人应遵守关于视听广播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专营人对节目内容,包括以任何名义让给第三者的频道内所傅送节目的内容,向批给人负责。
三、播送只合成人收看的节目时,专营人须以阻止收视或收听的电子仪器或其他仪器,确保不能直接进入有关频道。
第五十五条 广告 在本身制作的节目中,专营人应遵守本地区关于广告方面的现行法例。
第五十六条 对外合作 专营人应优先与葡萄牙的制作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制作商订立关于节目的取得、供应和转播权等协议。
第五十七条 著作权 一、除公众利益之布告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传送的节目外,专营人播送的节目享有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
二、专营人必须遵守本地区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现行法例。
第三节 收费及费用 第五十八条 一般原则 一、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收费和价格的上限或订定该数值的准则,须先由专营人提出有依据建议,由批给人听取电信当局意见后批准。
二、专营人不得收取任何高于已核准的收费、费用和价格,亦不得实施别的收费方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服务卖。
第五章 批给人及监察第一节 批给人 第五十九条 批给人的权力 在不妨碍法律及本合同赋予的权力下,批给人有权:
核准各项计划、收费调整建议及专营人需要核准或许可的其他行为; 命令实施罚则。
第六十条 批给人代表 本合同赋予的或认可的批给人权利及权限,由总督或由总督委托电信当局行使。
第二节 监察 第六十一条 监察实体 一、监察本合同的履行和专营人的活动,属电信当局的权限;监察节目内容,则属新闻司的权限。
二、上款所述实体将采取认为必需的措施执行监察权限,尤其监督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及专营人对义务的履行;并可用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查证由专营人提交的报告、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
三、为上款规定之目的,专营人必须:
任由通行本身的一切设施; 对监察工作的实施,提供一切资料和解释及给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任由索阅一切簿册、记录和文件; 在监察实体要求下,当电信当局面前进行测试,以评估抱共服务的条件、设备的特徵和状况; 局部或全部中断有线电视地面服务时,先行通知电信当局,并于随后五个办公日内以书面确认及作出解释。
第六十二条 调试 一、电信当局可以测试及调校用作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设备,包括由缴费用户使用的属于专营人所有的设备,但不妨碍法律上关于确认无线电通信器材方面的规定。
二、上款所述的测试及调校工作引生的负担,概由专营人承担。
第三节 罚则 第六十三条 一般原则 实施本节预料之任何罚则,不豁免专营人对第三者承担倘有的责任,且不妨碍由有关实体施行本地区法律或本合同预料的其他罚则。
第六十四条 金钱罚则 一、专营人如全因自己的责任而不履行本合同引生的任何义务或批给人或电信当局的正当命令,批给人可视乎弓姜反程度的严重性,课处最少澳门币壹万元最多澳门币五万元的罚款。
二、缴钠的罚款将由提交的保证金承担,倘保证金不足应付,将通过管辖法院对尚欠罚款进行强讨性徵收,处罚心将作为执行的凭据。
三、实施罚款的同时,批给人将定给专营人一个适当期间,履行被命令履行的义务。
四、如专营人在该期间内继续做出违约行为,批给人可:
实施新的罚款; 饬令履行有关义务,尤其通过动用保证金或委托第三者实行对遵守本合同所必需的工作,并由专营人付费。
撤销合同。
第六十五条 非金钱罚则 由违约引致的接管及撤销,属非金钱罚则。
第六章 最后规定 第六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对本合同的理解、效力及执行所产生的问题,除法律规定属于法院权限考,将交由一个在本地区运作的仲哉庭处理,仲裁庭由三名仲截员组成,批给人及专营人各指派一人,另一人由双方协商产生。
二、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哉员之日起计三十天内指出本身的仲裁员,或双方在指出首两名仲裁员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不能就第三仲裁员达成协议,将由任何一方请求管辖法院选出尚欠的一或多名仲裁员。
三、仲裁庭将以'公平原则'审理,对做出的判决不得上诉。
四、仲裁庭的组织费用由双方按仲裁庭定出的比例承担。
五、在不妨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下,件裁具暂缓效力,但该效力可由仲裁庭决定排除。
第六十七条 行为期限 本合同预料的批给人行为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否则视为接纳请求,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预料之核准不在此限。
第六十八条 文本效力 本合同作成中、葡文本各一份,两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第六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签字日起生效。
附件I 附件II 附件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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