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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复习整理
第1章国际技术贸易导论
国际技术贸易与其他业务的关系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商品(货物)贸易的区别
(一)贸易对象不同
1、技术贸易对象是无形的知识,没有固体形状,很难用某种度量表示其质量。
而商品贸易对象是有形的物质,看得见摸得着,可以用某种度量检验其质量。
2、技术贸易对象可以不经“再生产”而多次“出售”(转让)
而商品贸易对象一经出售,商品的所有权随之转移,也不能将同一对象出售给其他买主。
(二)贸易当事人的关系不同
1、技术贸易的当事人是同行;
商品贸易的当事人则不一定是同行
2、技术贸易当事人双方是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
而商品贸易当事人只是一次性买断或卖断关系。
(三)供方研制技术和卖方生产商品的出发点不同
技术供方开发技术的出发点是为本企业使用,并不是为了转让;
而商品贸易的卖方生产商品始终是以销售获取利润为出发点。
(四)技术贸易涉及的问题较商品贸易复杂,难度大
1、涉及的问题复杂,时间长
2、涉及的法律多
3、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
国际技术转让是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
技术资本化:
国外投资者将工业产权技术和非工业产权技术折合为东道国货币,建立新企业或购买现有企业的股份或股权,以获得企业控制权的行为。
三、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版权保护的对象(除计算机软件外)都不属于技术贸易对象;
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和非工业产权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才属于技术贸易对象。
技术贸易对象只是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一部分。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1、知识产权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保护神
2、国际技术贸易是知识产权价值体现的重要形式
知识产权价值必须通过权利人自己使用或通过贸易让他人使用,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
E.g.IBM
第二章技术转让的基本理论
一、技术创新理论(TechnicalInnovationTheory)
(一)技术创新的含义
技术创新是在经济活动中引入新产品或新工艺,以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并在市场上实现其商业价值的过程。
p.s.“创新”就是“一种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
(thesettingupofanewproductinfunction)
(二)技术创新的特点
1、技术创新是一种经济行为
把知识转化为产品或生产过程的活动
以知识为基础的技术经济活动
知识密集度:
R&D(ResearchandDevelopment)
E.g.IBM在1932年投入巨资100万美元建设第一个企业实验室
2、技术创新是一种企业行为
(三)技术创新的类型
1、渐进型创新(IncrementalInnovation)
e.g.移动通信设备令人眼花缭乱的创新和年年更新的各类汽车款式
根本性创新(RadicalInnovation)
e.g.蒸汽机技术、内燃机技术、GPRS系统、IBM推出世界上第一台个人电脑
2、产品创新(ProductInnovation)
e.g.数字照相机(相对于光学感光照相机)、磁悬浮列车(相对于内燃机车)、随身听(相对于录放机)、笔记本电脑(相对于台式pc机)
过程创新(ProcessInnovation)
(四)技术创新的模式
技术推动模式:
科学技术→技术创新
需求拉动模式:
市场需求→研究开发→技术创新
综合作用模式:
最主要的动力模式
二、技术差距论(TheoryofTechnologicalGap)
波斯纳:
形成国际技术转让的原因在于国际间存在着技术差距。
国际技术转让:
技术先进国→技术落后国。
“模仿时滞”(ImitationLag):
模仿国(ImitationCountry)模仿创新国家(InnovationCountry)的技术产品需要一段时间。
模仿时滞:
需求时滞、反应时滞、掌握时滞
局限性:
仅仅解释了国际间垂直的技术转让,而没有办法解释国际间技术的水平转移。
三、学习曲线效应(LearningCurve)
又叫经验学习曲线(experimentallearningcurve),当人们重复同一过程工作中提高效率。
Genuineknowledgecomesfrompractice.
·随着生产产量的累积增加,企业掌握的技术经验日益丰富,从而生产的平均成本不断降低。
·产品的平均成本与总产量之间的反向关系。
四、产品生命周期理论productlifecycle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Vernon
国际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新产品阶段:
只在发达国家,维农将创新国设为美国。
技术密集型产品
产品成熟阶段:
创新国的出口大量增加,其他发达国家开始模仿或引进先进技术从事该产品的生产。
资本密集型产品
产品标准化阶段:
发展中国家不仅以国内生产替代进口,而且向发达国家大量出口。
技术创新国由于不具备非技术型熟练劳动的成本优势,由产品的出口国转变为产品的进口国。
劳动密集型产品
第4章专利权
一、专利的概念(Patent)
Apatentisanofficialrighttobetheonlypersonorcompanyallowedtomakeorsellanewproductforacertainperiodoftime.
(一)法律文件由专利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指专利证书
专利文献:
专利公报、专利说明书、专利年度索引
(二)专利权(patentright)发明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使用、生产制造、销售、进口)
(三)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
2、专利的特点
·专有性Monopolyexclusive
·地域性:
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的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时间性
3、专利的类型
(一)发明invention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
属于技术方案,没有固体形状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
(三)外观设计industrialdesign不属于技术方案,它追求的是产品外表富于美感。
它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不能脱离产品而独立存在。
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禁止权(排他权)
专利权人自己有独占实施其专利发明的权利:
使用、生产制造、销售、进口等
禁止他人未经权利人允许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2、许可权
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获得适当报酬。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patentlicensingcontract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
3、转让权
实际上是按照买卖方式将专利权出售给他人。
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专利权人。
出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PatentTransferContract,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4、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在专利权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有权向专利主管机构提出诉讼,要求制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专利年费、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义务
5、专利申请
(一)、专利申请形式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书面申请文件
(二)、专利申请文件
美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向专利局提交:
(1)说明书(Specification)
(2)图样(Drawing);
(3)宣誓书或声明书(Declaration)
(三)、申请文件的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6、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专利审查制度
(一)不审查制
登记制:
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案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手续、文件齐备即给予登记,授予专利权,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二)即使审查制
立即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审查发明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三)公开延迟审查制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案,将申请案的内容公开,给予临时保护;在公布后一定年限内经申请人要求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逾期未要求实质审查的,则视为撤回申请。
我国对于发明专利采取公开延迟审查制,而对实行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基本采用等级制
二、专利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阶段·初步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
第五章商标权
商标概念:
一般是指生产经营者为了使人们识别其商品,以区别于其他人所生产或销售的同种或同类的商品而使用的一种特定商业标志。
商标权概念:
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者向商标主管部门(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批准注册后取得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取得的基本原则
1、使用在先原则
商标权授予最先使用的人。
美国是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
2、申请在先原则
是将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商标注册的人。
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使用这一原则。
我国主要采取申请在先原则。
但遇到特殊情况,也是用其他原则。
我国《商标法》: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3、无异议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的混合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优先权,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如无异议商标权属于先申请人。
如在规定期限内,先使用人提出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商标权授予先使用人。
我国《商标法》: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予以核准注册。
”
(二)取得商标权的条件
1、可视性标志
其他形式的标记,如音响、气味等
所构成的商标,都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形式。
2、具备显著性的特征
有助于商品和服务的区别
商品的普通名称、常用的姓氏名称、地理名称
3、不属于法律禁用的范围
同国家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似的
同“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相似的
(三)商标权的终止
因有效期满被注销、因注册人申请被注销、因无人继承被注销
第六章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和专利的区别
专利是一种工业产权,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保护。
而专有技术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属于非工业产权。
专利是公开的,而专有技术是保密的。
专利有固定的保护期限,而专有技术的保护期限,全取决于对它的保密。
专利有受批准的国家所辖地域的限制,而专有技术在任何未知其内容的地域内都有效。
专利的内容比较单一,主要涉及工业生产的技术。
而专有技术除用于生产外,还用于商业、经营、管理等方面。
专有技术的保护
(一)合同法
专有技术转让合同:
保密条款,要求受方不得向外泄露技术秘密的内容,不得将技术秘密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
局限性:
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无法制止第三人使用其专有技术。
(二)民事侵权行为法
各国民法都规定:
凡因过失、故意使他人遭受损害者,侵权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只要证明他有某种权利,而不要求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合同关系。
我国的专有技术侵权行为还得不到侵权法的直接保护。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害专有技术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大多数国家法律所认可。
专有技术所有人有权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者提出指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四)刑法
第七章计算机软件
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
1、将计算机软件直接纳入现有国内法律保护体系,节约立法成本
2、版权法采取“自动保护原则”,随作品产生而产生,无需专门的申请审批手续,花费少。
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缺陷:
1、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其思想。
2、版权法对软件的保护时间过长对社会进步也是不利的。
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利弊
优势:
1、给予软件开发者一定时期的独占权,通过该专利的授权制造、使用和销售可获得较大的资金回报。
2、专利法要求开发者要将软件的内容公开,有利于促进计算机软件的推广和普及。
3、专利法保护期比版权法保护期限短,有利于促进计算机软件的更新和应用。
缺陷:
1、专利法审查标准严格,获得软件专利比较困难。
2、专利申请手续复杂,时间长,费用比较高
第八章国际贸易的其他标的
版权的含义:
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邻接权含义:
指与版权相邻近的权利。
主要包括唱片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唱片、表演者对其表演的节目、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的节目所享有的权利。
工业产权: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非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商业秘密
第九章许可贸易
许可贸易含义
●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授予某项权利,允许其按许可方拥有的技术实施、制造、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
●许可贸易是目前国际技术贸易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式。
许可贸易的特点:
转让的是技术的使用权,不是技术的所有权
许可贸易的方式
1、独占许可
许可方不得在该时间、该地区享受这些权利
2、排他许可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两方可以使用
3、普通许可
许可方可以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可转让许可/分许可
被许可方有权以许可人的身份允许第三方在规定地域内使用许可标的
可转让许可合同与原合同完全独立
5、交叉许可
合同当事各方均以其所拥有的技术,供对方使用,互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
第10章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
(一)相同点
1.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都是解决技术课题
2.技术服务与咨询所用的知识都是普通知识
3.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机构都是完全独立的
4.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机构同委托方的关系是买卖关系
(二)不同点
1.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适用的范围不同
技术服务应用于单项的具体技术课题;技术咨询则适用于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大中型项目或重大技术课题。
2.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机构的责任不同
技术服务机构不仅仅提出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而且必须负责方案的实施,使委托方的技术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成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技术咨询机构仅负责预测、评估、论证、建议等,按约定时间提供符合咨询合同要求的咨询报告,并不负责咨询报告的实施,实施的责任在委托方。
3.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适用的知识范围不同
对于技术服务来说,只需要使特定的技术问题得以解决即可,即需要有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和能力。
4.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成果的形式不同
技术服务是以专业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实现委托方所期望的结果,最终使技术课题圆满解决。
技术咨询是委托方提供特定技术项目预测、评估、论证意见,其成果形式是书面咨询报告、建议书等。
5.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时间不同
技术服务业务一般是在项目建成以后,而技术咨询业务一般在项目建成之前。
第十一章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
(一)国际合作生产co-production
双方共同研究、共同生产、互相提供生产中所需要的零部件,共同进行产品的销售并有双方共负盈亏的方式。
(二)国际合作开发co-development
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并共同分享研究开发成果。
(三)国际工程承包engineeringcontrac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建设-经营-转让
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投产后一定时间内的经营权交给投资机构,经营期满后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特许经营
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
第十二章
技术价格的构成
(一)技术的转让成本transfercost
指技术供方为了签订和履行该项技术贸易合同所支出和需支出的各项费用。
(二)技术的沉没成本sunkcosts
是指研发该项技术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
但研发费用是由使用该项技术的所有企业分摊的,并不完全包含在技术的价格中
(三)技术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costs
是指供方因转让技术而失去部分或全部销售市场和销售机会所导致的利润损失。
(四)技术的利润profitcompensation
技术供方对所转让技术给技术受方所带来的新增利润的提成。
利润补偿=新增利润×提成率
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
(一)技术的生命周期
技术的生命周期长,技术受方可以降低技术转让的价格
技术的发展阶段:
转让价格比较低
技术的成熟阶段:
转让价格比较高
技术的衰退阶段:
转让价格比较低
(二)技术的垄断程度
卖方市场vs.买方市场
(三)技术的许可方式
普通
排他
独占许可
(四)技术的使用限制
技术买方要求的销售区域越大,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就越高。
(五)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六)技术使用费的支付货币
(七)技术供受方的竞争程度
(八)技术贸易双方所在国的宏观环境
技术贸易中技术价格支付方式
一)总算支付lump-sumpayment
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固定的技术转让使用费金额,由技术受方一次总算付清或一次总算分期付清。
有利于技术供方,对技术受方不十分有利。
(二)提成支付royalty
由技术受方根据其使用所引进技术的经济效益,按照一定的比例提成技术使用费支付给技术供方
对技术受方有利,不十分有利于技术供方。
(三)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initialpaymentplusroyalty
技术受方先向技术供方支付一笔约定的费用,即入门费或出付费,其余技术使用费再按合同中规定的提成方式计算支付。
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
因为税收管辖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笔跨国所得按同一税种征税。
技术供方的使用费来源技术受方国家,同时技术供方又是其所在国的居民。
因此,技术供方的使用费受双方国家的管辖,以致一笔技术使用费需要交纳两次所得税。
第十四章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IntellectualProperty)
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一)无形性
其对象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
(二)独占性和排他性
独占性:
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并且权利人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获得利益。
排他性:
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只能是一个,不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相同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
(三)地域性和时间性
地域性:
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时间性:
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力自动终止。
保护过期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智力成果而不受专利权的限制。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机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两个国际局合并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签订《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
☐世界上第一个把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并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
版权及其领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权;商业秘密权;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权利
☐地理标志权,是指产地内产品生产者对原产地名称享有的专用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国民待遇原则
▪一个国家给予非本国公民和企业=本国公民和企业同等待遇。
▪非本国公民和企业:
成员国国民或有长期居所或营业场所的非成员国公民和企业
▪这实际上是《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最低标准。
▪中国也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所以《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在中国也适用。
(二)优先权原则
▪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一段时间内享有优先权。
▪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6个月。
▪优先权原则方便了希望在若干个国家取得保护的申请人,使他们有时间考虑和准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防止被其他人抢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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