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放羊的孩子 国际法背诵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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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放羊的孩子国际法背诵版
国际法
国际法格劳修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将它命名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后边沁将它命名为国际法。
它是一部特殊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特征为:
1、主体为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名族;2、调整对象为国家关系;3、制定方式为协议制定: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4、实施依靠法律的拘束力和强制力、主权国家的自觉、个别和集体行动。
其效力根据是国家意志、国家之间的协议或承诺。
学派之争
自然法学派:
法律本身是自然法。
规范法学派认为法律的效力根据来源于上一级法律规范,最高规范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社会连带学派认为国际法主义由于连带关系产生共同需求,为了达成合作关系而制定国际法。
实在法学派:
国际法是人定法,是国家同意的,体现于习惯或条约之中。
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政策的实施要靠有效的控制,实力强的国家的外交政策处于支配地位。
权利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政治支配国际法,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国际法根据。
近代国际法:
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影响近代国际法的其他因素有:
1、《战争与和平法》2、资产阶级革命;3、国际会议与国际法的编纂:
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
现代国际法:
一战后:
国际联盟是第一个全球性的、普遍的国际组织。
国际常设法院是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一次在法律上废除战争。
二战后:
主体扩大、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扩大、领域和内容扩展、编纂加强。
中国与国际法
1864年清政府与文管总教习丁韪良把美国惠顿1836年的《国际法原理》译为《万国公法》
国际法主体
即国际法律人格者,是能直接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且能通过国际求偿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实体。
条件是:
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承受国际法权力义务的能力;国际求偿能力。
公认的国际法主体有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中国家是基本主体。
国际法渊源
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出自国际法院规约的第38条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的缔约国往往是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可以创造一般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契约性条约只在当事国之间适用,只为当事国设定权利和义务,不管是造法性条约还是契约性条约,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都是国际法渊源。
国际习惯是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和通例,是国家之间的默示协议,是国际法上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有:
物质要素——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时间上的持续性,性质上的一致性,数量上的广泛性;心理要素:
一般通例要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
国际习惯的形成依据有:
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实践;国家的内部行为。
一般法律原则也是独立的国家法渊源,也是直接渊源,但是次要渊源。
此外还包括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不是直接渊源。
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机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从学说上看:
一元说持两种态度,一者认为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法律分为多个等级,下级法律的效力来源于上级法律,而国际法在国内法之上,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最高规范,并认为条约必须遵守;一者认为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国际法是国家的对外公法。
二元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具有平等地位,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并不会产生真正的冲突。
中国学者认为:
1、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在主体、调整对象、效力根据、渊源、性质等方面都不同,国际法是对等关系的法律,国内法是从属关系的法律;2、国际法与国内法紧密联系,国内法应该执行国际法的规定,但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内法,国家应遵守善意履行国际法原则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联系。
从实践上看,国家实施国际法往往需要通过转化和采纳两种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加以适用,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解决方式也不同:
优先适用国际法;优先适用国内法;适用后法优于先法;和谐解释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法律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其内容包括:
主权平等原则(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侵犯原则,不干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主权:
国家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不侵犯原则:
即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方式干涉别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特别是禁止侵略战争,不侵犯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也是国际主权平等原则的保障。
不干涉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干预实质上属于别国的内部管辖事项,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的意识形态。
干涉的形式有经济干涉、军事干涉、外交干涉、策动别国的军事政变、支持别国的反政府武装或派别。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强行法
《条约法公约》第53条:
国际法强行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法基本原则都是国际强行法;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条约和行为无效。
(论述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干预实质上属于别国的内部管辖事项,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的意识形态。
干涉指一国或数国为了自己的利益,为维持或改变他国政策、方针或存在的情势而实施的蛮横行为。
内政指排除一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内管辖事项。
干涉的形式有军事干涉、政治干涉、经济干涉、策动他国的军事政变、支持他国的反政府的武装或派别等。
具体内容:
1、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他国内政和外交事务;2、不得强迫他国在行使主权权利时屈从于自己;3、不得支持旨在以暴力推翻一国政权的武装活动,或干涉他国内政;4、不得侵犯他国不可转让的权利;5、各国有选择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不可转让的权利,不接受其他国家任何形式的干预;6、所有国家应尊重各民族及国家自决与独立的权利。
不干涉内政原则并不影响联合国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
一般法律原则:
自然法学派认为是一般的法律意识或文明国家的法律意识;实在法学派认为是各国法律体系所一般接受的原则;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次要渊源,直接渊源,独立的法律渊源。
国家
永久中立国:
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是特殊的主权国家。
瑞士是被保障的中立国,奥地利是被承认的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的形成包含两个要件:
自愿和国际保证。
其权利包括国际援助和自卫权,但其缔约权和战争权受到限制。
国家:
居住在一定领土之上的,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利之下的人的结合体。
包含四个要素:
固定的领土、确定的居民、主权、政府。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
与主权关系密切,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
是主权的直接体现,指国家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平等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权利
自卫权:
行使自卫权的条件:
前提必须并且只能是受到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只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一定措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进行,且自卫措施须向安理会报告;自卫权的行使应遵守“相对性原则”,即武力反击的规模和强度应相当。
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内一切不享有特权和豁免人、物和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内和领土范围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外危害其国家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外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那些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利益的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都有权利进行管辖,不管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国及罪犯具有何国国籍。
国家承认
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
被承认的国家必须具备国家的要素;承认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国家承认的性质:
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被既存国家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认为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基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而不是依赖既存国家的承认,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
国家承认的方式:
明示承认。
默示承认:
建交,缔结政治性双边条约,投票赞成新国家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接受领事派遣等。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建交;缔结条约;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行政管辖权;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及其国家财产享有国家豁免权;
政府承认
1930年艾斯特拉达主义与革命国家保持正常关系
国家继承
由于领土变更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被另一国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公约》1983年《关于国家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继承的公约》。
政治性条约;技术性和人道主义条约;经济性和行政性的条约;边界条约。
白板原则和移动条约边界原则。
重新省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和重订。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主观要件: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的行为;3、一国指挥或控制的实际上代表该国行事的人的行为;4、政权当局不存在时实际上掌握这种权力的人的行为;5、成为一个国家或新政府的叛乱机关的行为;6、其他经一国承认或认可的行为;6、协助国际不法行为
客观要件:
国家的行为违反国际义务
不法性的排除:
同意、自卫、对抗措施、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危难、紧急状态
国家主权豁免:
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当地国的法院管辖。
一国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除非该国同意。
外国的国家财产不被扣压或强制执行。
根据主权平等原则,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国家责任:
指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构成要素:
主观要素:
该行为根据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有7种;客观要素:
该行为违反该国承担的有效国际义务,包括对一国或数国的义务,也包括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领土
概念:
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一部分。
组成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领陆和领水以下的底土。
领土的法律地位:
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领土范围的的资源国家享有所有权。
河流:
内河:
从发源地到河口完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界河:
流经两国并分隔两国疆界的河流;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国际河流:
流经多国并通向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开发的河流。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先占(一国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的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两个要素分别为占有和行政管理)、添附(一国领土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割让(国家根据条约将本国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有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强制性的不合法)、征服(国家通过武力对他国领土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的方式,不合法)、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通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现代国际法上领土的变更:
全民公决(居住在该领土之上的所有居民充分自主地投票,表决该领土的归属);恢复领土主权(国家收回被他国非法占有的土地,恢复该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领土主权的限制
分为一般限制和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包括共管、租借、国际地役
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租借只国家根据条约将本国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该领土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部分或全部管辖权。
国际地役指国家根据国际条约承担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他国需要和为他国利益服务。
积极地役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他国在自己特点领土上从事某种活动,消极地役指国家承担义务,不在自己特定领土上从事某种活动。
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
南极的法律制度
1、和平利用;
2、科研自由与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
5、协商会议制度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的取得
原始国籍(出生取得):
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双系或单系),以出生地原则和血统原则赋予国际的混合原则。
继有国籍(归化取得):
自愿申请,婚姻,收养,认知
中国国籍法:
1、出生:
以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为辅赋予国籍的混合原则
归化:
自愿申请与审批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2、平等原则
3、不承认双重国籍
外国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
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
一个国家给予另一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外交保护的条件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侵害
2、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国籍要求:
连续性,国籍实际联系
引渡
一国应外国请求,把正处在本国领土之内而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国家根据条约承担了义务。
条件:
1、双重归罪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范围不明确,限制措施“或引渡或起诉”)
3、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4、死刑不引渡原则
庇护
国家允许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分为域内庇护和域外庇护
根据属地管辖权
对象是因政治、宗教和种族等原因而受到迫害的人。
国际犯罪被排除在庇护范围之外
受庇护人的法律地位:
与一般外国人待遇同等,原则上不被引渡也不被驱逐
难民
1931国际联盟南森国际难民局——南森护照
不推回原则
引渡
引渡是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于本国领土之内的受到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该外国审判或惩罚的行为。
引渡的根据有条约、国内法、互惠待遇
请求引渡的主体是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包括罪行发生地国,享有属地管辖权;罪犯本人所属国,享有属人管辖权;受害国享有保护性管辖权。
引渡的条件有:
双重归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
引渡的程序:
通过外交、领事、司法和行政途径提前;司法和行政机关双重审查,由外交部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移交人员
引渡的效果:
罪行特定原则——引渡与追诉一致原则
海洋法
内水
基线向陆地一端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国家享有完全的排他主权。
基线分为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领海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领接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家则于其群岛水域以外领接的一带海域。
领海宽度:
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领海主权:
领空主权;领海立法权;开发和利用资源的专属权利;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属地优越权。
无害通过:
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有自由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权利,这里的通过指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的通过。
潜艇通过应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
沿海国有权要求其他国家的军舰在通过本国领海时要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权利:
制定法律规章,规定分航道通行制,不歧视地暂停无害通过;义务:
不得无理由地停止无害通过,危险情况妥为公布之义务。
(在群岛水域也享有无害通过权还群岛海道通过权)
毗连区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
公海或专属经济去的一部分,不包括其上覆水域及上空,水体。
领海基线量其不超过24海里。
沿海国享有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事项的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
领海以外领接领海的海域,其范围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其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以开发,勘探,养护,管理海床、海底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是专属权利;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设和使用的权利;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保护环境的义务。
其他国家的权利:
航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领海之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法律制度:
对大陆架的权利不来源于任何有效的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
该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有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有钻探的权利,有建设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权利。
过境通行制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去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船舶和飞机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跃的自由
过境通行制不适用的情况:
1、海峡由沿海国和该国岛屿组成,且岛屿向海一侧有一条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航道
2、海峡处于专属经济去或公海与外国领海之间
公海
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与内水或群岛国家的群岛水域之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自由包括:
航行自由、飞跃自由、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
航行自由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自由,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船舶只受船旗国管辖,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管辖和支配,不受强制性海洋礼节的拘束,不用承担交纳通行税的义务
紧追权
1、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识可识别为政府服务的其他船舶或飞机
2、从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开始
3、发出视觉或听觉停驶信息
4、连续进行,不得中断
5、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停止
6、紧追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武力
国际海底区域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大陆架以外的所有海底区域
法律地位——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
1、区域及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全人类
2、对区域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
3、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4、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开发制度
单一开发制:
区域内的一起勘探和开发活动都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
平行开发制:
开矿申请者向管理局提出开矿申请时,必须提供两块商业价值相等的矿址,并提供与两块矿址相关的资料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主要机关:
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群岛水域
指基线包围的所有水域,群岛国家对其享有主权,此项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海床、底土及其上空,以及其中包含的资源。
其它国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航空法和空间法
国家的领空主权
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或飞越本国领空的条件
2、国家有权制定外国航空器入境处境和过境的规章制度
3、国家有权设定不歧视的空中禁区,禁止外国航空器进入该国领空的部分或全部,有权规定在固定的航道飞行
4、国家保留地面载运权
《东京公约》
适用范围:
公海上空或无人管辖的领土上空;“在飞行中”,为起飞目的而发动到降落滑跑完毕为止。
犯罪定义:
违反刑法的犯罪,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及机上人员、财产和良好秩序的行为。
管辖权:
登记国享有管辖权,其它国家可根据本国法行使并行管辖权。
非登记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行使管辖权:
1、罪行在该国领域内发生
2、罪犯是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住所
3、罪行涉及到该国安全
4、罪行违反该国关于航空器飞行和操作的规定
5、该国根据多变公约有义务行使管辖权
《海牙公约》
适用范围:
“在飞行中”起飞前关闭最后一个舱门到降落后打开第一个舱门时止。
犯罪定义: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或其他恐吓手段,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管辖权:
航空器的登记国;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国或其经常居住地国。
其它缔约国若发现罪犯,若不引渡就行使管辖权
《蒙特利尔公约》
犯罪定义:
有五类行为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人使用暴力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3、在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人放置可能破坏航空器安全的物质
4、破坏航行设备
5、传递虚假情报
管辖权:
和海牙公约基本相同,增加了犯罪发生地国的管辖权;对发现罪犯的国家“不引渡即起诉”的规定只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犯罪定义的前三种行为
《蒙特利尔议定书》主要用于制止对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非法实施暴力的行为。
罪行发生地国有优先引渡权。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或引渡或起诉”为引渡罪犯提供了依据,但并没有规定必须引渡的义务。
外层空间
法律地位:
各国探索和利用的自由;不得据为己有;应用于和平的目的
不得据为己有原则,限制军事化原则
法律制度
一、登记制度:
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享有管辖、控制和所有的权利
二、援助制度:
寻找——发现——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归还
三、责任制度:
发射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对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及其自然人、法人造成损害,发射国应承担国家责任
责任主体:
发射国,即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促使发射国,提供发射领土和发射设备的国家
赔偿范围:
人身和财产
责任归属:
过失责任适用于对其他国家在地球表面以外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
绝对责任适用于对其他国家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损害
不赔偿原则:
发射国有充足理由证明损害由于求偿国或其所代表的自然人、法人的重大过失或蓄意造成;本国公民、法人不赔偿;对资源留在发射地的外国人不赔偿
求偿途径:
求偿委员会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的法律性质
1、谈判、缔约权
2、对外交往权
3、承认与被承认权
4、国际求偿和国家责任
5、特权与豁免
表决制度
投票表决:
全体一致和多数通过(一般多数和特点多数)
加权表决:
根据特定国际组织的成员国的责任、贡献、厉害关系等赋予成员国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
协商一致
联合国
成立:
1945年10月24号,宪章生效,联合国成立——联合国日
六大机关:
大会,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宗旨: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友好关系;促进国际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构成协调各国行动中心
原则:
成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原则。
会员国
组成:
联合国一共有193个会员国,其中有51个创始会员国
新会员国的加入条件:
国家;接受宪章义务;愿意并能够履行宪章义务;爱好和平;安理会推荐和多数会员国的准许
新会员国的加入程序:
像秘书长申请——安理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审查报告——安理会审议和推荐——大会审议和决议
会员国的开除,会员国权利的中止,会员国权利的恢复
大会
会议制度:
大会,特别会议,紧急特别会议(涉及国际安全与和平)
表决制度:
一国一票投票表决,重大问题特殊多数,一般问题一般多数,有时也协商一致
组织机构:
1个主席,21个副主席
7个委员会:
政治与安全,经济与财政,社会人道与文化,非殖民化,行政与预算,法律,特别政治
两个程序委员会:
总务委员会,全权证书委员会
常设性委员会:
行政与预算咨询委员会,会费委员会
职权:
审议与提出建议的机关,职权广泛但决策权小;涉及联合国内部管理问题时有决策权
安理会
组成:
15个理事国,五个常任理事国
表决制度:
一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
程序事项,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非程序事项,包含5个常任理事国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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