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中医门诊总额医疗资源缺乏地区改善方案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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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中医门诊总额医疗资源缺乏地区改善方案精
99年度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改善方案
第一項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巡迴醫療服務計畫
一、依據
行政院衛生署98年12月23日衛署健保字第0980037032號核定函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以下稱費協會)99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總額協商暨第152次會議紀錄。
二、目的
鼓勵中醫師至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執行中醫巡迴醫療服務,均衡中醫醫療資源分佈,期使全體保險對象獲得適當之中醫醫療照護,特訂定本計畫。
三、本計畫預算及支用範圍
本計畫預算依費協會會議之決議辦理。
四、施行區域
(一)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與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中醫師公會全聯會)於98年10月30日調查時資源缺乏之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為優先評選對象(附件1)。
(二)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經中醫師公會全聯會評估並報經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委員會會議同意確認後實屬醫療資源缺乏之地區,始可開放醫療院所申請巡迴醫療計畫。
五、施行期間:
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六、執行方式
(一)1.目標:
鼓勵中醫師至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提供中醫巡迴醫療服務,本年度以至少執行60個點計畫為目標。
2.預期達成目標:
預期服務人次75,000人次,服務總天數3,000天。
(二)開診相關規定
1.以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當地衛生所或自籌處所為據點,提供每天至多1次,每週至多2次定點定時中醫巡迴醫療服務(特殊地區由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專案認定之)。
2.每診次不得少於150分鐘。
3.執行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巡迴醫療服務者,應依核定之每週診療時間提供醫療服務,如因故休診,應事先載明原由專函報請所屬轄區中醫師公會全聯會之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保險委員會(以下稱中保會)各區分會核備,並專函副知中醫師公會全聯會,遇不可抗拒因素如山崩、土石流…等,得事後核備。
4.執行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巡迴醫療服務者欲變更巡迴醫療服務承作方式、時間、診次或地點,須先將變更計畫報請所屬轄區中保會分會審查評估,復經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審議通過,發予變更同意函;檢具中醫師公會全聯會發予之變更同意函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函向本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及當地衛生主管機構報備後始得變更。
5.申請巡迴醫療服務之醫師應將「全民健保醫療巡迴服務」之標誌或海報及看診日期、時間,揭示於明顯處。
七、申請資格
(一)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各縣市中醫師公會、中保會各區分會、全民健康保險中醫特約醫療機構、其他相關團體所組成之醫療服務團隊,並由全民健康保險中醫特約醫療機構辦理申請及申報事宜。
(二)申請參與本方案提供服務之成員須最近2年未曾涉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6條至第67條中各條所列違規情事之一者(含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尚未執行處分者)。
八、申請程序
申請施行之中醫特約醫療機構應檢送下列資料,以掛號郵寄至中保會各區分會進行初審後,由各區分會全數提報中醫師公會全聯會依據中醫實際醫療服務需要評選,評選結果函報保險人。
(一)99年度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巡迴醫療服務獎勵措施計畫申請表(附件2)。
(二)巡迴醫療服務計畫書書面資料及檔案,巡迴醫療服務計畫書之內容如下:
1.書寫格式:
以word形式建檔,A4版面,由左而右,由上而下,(標)楷書14號字型,橫式書寫。
2.封面:
包括計畫名稱、執行單位、巡迴醫療服務點所屬縣市、鄉(鎮)、執行期間。
3.內容至少應包括:
(1)前言:
請敘述巡迴醫療服務動機,包括巡迴醫療服務地點、醫療資源提供情況及需求狀況等。
(2)目的:
分點具體列述巡迴醫療服務所要達成之目標。
(3)巡迴醫療服務地點現況分析:
請依下列項目分別具體列述相關內容。
a.巡迴醫療服務點所屬地區及人口分布:
請具體詳述巡迴醫療服務點所屬地區分布情形及面積、當地戶籍人口數及其性別年齡別分布情形等相關資料。
b.地理環境概況及交通情形:
請簡要敘述巡迴醫療服務點地理環境概況(檢附簡要地圖更佳)、當地對外交通情形、當地距最近中醫特約醫療機構院所需車程時間等。
c.醫療需求情形:
請詳述巡迴醫療服務點所屬地區之醫療服務使用狀況、現存各類醫事人員及各類醫事服務機構情形。
4.執行計畫:
(1)醫療人力資源:
請詳述醫事人力名單及其學經歷、身分證字號、中醫師證號、負責醫師。
(2)每週診療時間。
(3)經費評估:
請詳述經費評估之方法及內容,經費請依本計畫第十點之
(一)「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巡迴醫療服務計畫支付標準表」之診療項目及支付點數預估。
5.評估預期效益:
請詳述巡迴醫療服務實施後預期達成之效益指標。
九、受理審查
(一)中保會各區分會於每月月底(以郵戳為憑)收齊申請案件後進行初審,並於1週內將審查情形以公文方式函送中醫師公會全聯會,中醫師公會全聯會於次月月中彙整分會轉送案件,進行公開審查,並於審查完成後7日內函復審查結果。
(二)經審查通過並收到回復函之中醫特約醫療機構,依醫師法相關規定辦理報備事宜後,檢具中醫師公會全聯會之同意函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函與本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換文方式申請辦理本計畫服務,即可執行巡迴醫療服務。
十、支付方式
(一)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巡迴醫療服務計畫支付標準表(附件3),其每點支付金額以1元計算,但該年度費用超出預算時,改以全年度浮動點值計算。
(二)依本計畫所申請之醫療費用不列入「99年度中醫門診總額醫療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計算。
(三)執行巡迴醫療服務之中醫特約醫療機構應逐次填寫門診日報表(附件4),並於次月10日前將書面資料及電子檔案分別報請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及中保會各區分會核備。
十一、醫療服務申報與審查
(一)執行本計畫之醫療機構,有關醫療服務申報及支付、程序審查、專業審查、事前審查、實地審查及檔案分析,除另有規定外,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辦理。
(二)醫療費用申報與審查
1.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
本計畫申報之醫療費用列為專案案件。
2.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及門診醫療服務醫令清單填寫方式如下:
(1)案件分類:
屬本計畫案件,請填寫「25」(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資源缺乏地區改善方案)。
(2)特定治療項目代號
(一):
屬本計畫案件,請填寫「C6」(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巡迴醫療服務計畫)。
(3)本計畫須配合健保IC卡相關作業,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保險對象均應繳驗保險憑證(簡稱健保IC卡),如有首次加保及遺失補發或換發等未及領卡情事,需填具IC卡例外就醫名冊(附件5)並於每月併同費用申報寄本保險人之分區業務組。
惟未依健保IC卡相關作業,經保險人審核,不符資格者,不予給付。
(4)計畫中採「基本承作費加服務量」支付方式申請,除應填具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報酬申請表(附件6)外,並應就保險對象逐案併每月其他醫療費用向保險人申報,每位中醫師每月看診日平均門診量限定30人。
(5)計畫中基本承作費為0元者,其醫療費用申報同一般保險醫療服務案件,每位中醫師每月看診日平均門診量限定50人。
(6)部分負擔:
a.山地離島地區:
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項次15部分負擔代號,請填免收部分負擔規定山地離島地區,代碼請填「007」。
b.非山地離島地區:
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項次15部分負擔代號及項次32部分負擔費用金額,請依現行部分負擔規定辦理。
十二、執行報告
經審查通過執行本計畫者,於巡迴醫療服務結束或年度結束前,應檢送執行報告,執行報告之格式及內容,依送審計畫書之內容及要項撰寫執行成果及實施效益,執行報告之內容將做為下年度審查之依據。
十三、辦理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巡迴醫療服務計畫之巡迴醫療服務點,有新設立之中醫特約醫療機構、實施成效不佳、實地訪視醫療品質不佳、日報表資料不齊全(含書面資料及電子檔案),或執行者未依本計畫規定事項辦理者,得經中醫師公會全聯會重新評估後轉請本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同意更換巡迴醫療服務點或裁撤巡迴醫療服務點或終止執行者辦理本計畫服務。
十四、辦理中醫門診巡迴醫療服務計畫之中醫特約醫療機構如於本計畫服務期間因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法令,經保險人予以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者,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得即時轉請本保險人分區業務組終止本計畫服務,其費用支付方式自執行本計畫起,改以本計畫支付標準表之論量計酬部分費用採八折支付(每點支付金額以1元計算,由本計畫預算及支用範圍中支付)。
十五、本計畫實施成效由中醫師公會全聯會會同保險人進行評估,並於年終向費協會提送年度執行報告,其內容包括醫事人力之供給、醫療服務使用狀況、本地就醫率等資料;並於實施半年後進行期中檢討。
十六、本計畫由保險人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惟98年度原有計畫延續至99年度執行,且符合99年度公告之「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巡迴醫療服務計畫」施行地區者,其實施日期追溯自99年1月1日起,至99年計畫公告實施日止。
十七、本計畫若因故未能委託辦理,則原應由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執行之項目,改由保險人自行辦理。
第二項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獎勵開業服務計畫
一、依據
行政院衛生署98年12月23日衛署健保字第0980037032號核定函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以下稱費協會)99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總額協商暨第152次會議紀錄。
二、目的
鼓勵中醫師至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執行中醫醫療服務,均衡中醫醫療資源分佈,促使全體保險對象獲得適當之中醫醫療照護,特訂定本計畫。
三、本計畫預算及支用範圍
本計畫預算依費協會會議之決議辦理。
四、施行區域
由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另行公告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為限。
五、施行期間:
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六、執行方式
(一)目標:
減少三個或以上無中醫鄉鄉鎮。
(二)開診相關規定
1.經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件,於核准通知函寄達2個月內未完成開業登記並申請為健保特約醫療機構回報者,該案件視同作廢,不發給任何補助且不再接受同一申請人之申請案件。
2.門診服務時數,每週至少提供五天40小時(每週至少需含3次夜診);門診天數、時段、地點依申請計畫書為依據,若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之假期,可為休診日。
當月未達上述工作天數及門診時間者,則依實際比例扣款。
3.開業登記日起至月底未滿一個月者,則按實際門診日數發給補助金。
4.門診時間表有異動或因故休診者,應以書面函及門診時段異動表、執業醫師休診單(附件7、8)於前月二十五日前向中醫門診總額專業自主事務受託單位(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核備。
5.醫療機構負責醫師不得支援其他醫療機構;聘請其他醫療機構醫師加入診療服務,須事先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本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報備核准,其支援總天數不得多於開診天數的1/5,並副知中醫師公會全聯會。
6.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將不定期依醫療機構所訂門診時段,做人員及電話抽查有無依所訂門診時段提供服務。
7.醫療機構無故休診二周或請假休診二個月者,則終止該醫療機構承辦本計畫。
七、申請資格
(一)中醫師公會全聯會所屬會員,符合開業資格之中醫師。
(二)醫療機構需具備IC卡讀卡設備,並確實刷卡、上傳資料。
八、申請程序
中醫師公會全聯會所屬會員,符合開業資格之中醫師檢具申請書及計畫書,以公文方式掛號郵寄至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審查。
(一)99年中醫門診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獎勵開業申請表(附件9)。
(二)中醫門診獎勵開業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1.前言。
2.開業服務地區之現況分析(含當地人口分布狀況、地理環境概況、交通情況、醫療資源分析)。
3.預定開業之詳細地址,並檢附診間空間規畫分配圖。
4.醫療服務人員及詳細學經歷。
5.預定醫療門診時間表。
九、受理審查
(一)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在收到申請計畫後進行審查,並於公開審查完成後7日內函復審查結果。
(二)經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審查通過日起,應於二個月內完成開業登記且與本保險人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並回報中醫師公會全聯會確定之開業時間、地址及門診時間表。
十、支付方式
(一)獎勵標準
1.第一類:
醫療資源缺乏之離島地區,每月保障額度30萬元。
2.第二類:
除第一類以外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每月保障額度20萬元。
(二)醫療費用計算
1.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支付項目及點數時,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辦理。
2.每點支付金額1元(若該區點值大於1元,以該區點值支付),每月依獎勵標準分級設定保障額度計算,如申報點數超過保障額度者,以實際申報點數計算。
3.第一類:
承辦本計畫後第四個月開始,若連續二個月未滿保障額30%之醫療機構,自次次月起即終止補助。
第二類:
承辦本計畫後第四個月開始,若連續二個月未滿保障額60%之醫療機構,自次次月起即終止補助。
(三)99年度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改善方案兩項計畫,以開業獎勵計畫為優先,由本計畫預算及支用範圍中優先支付。
十一、醫療服務申報與審查
(一)執行本計畫之醫療機構,有關醫療服務申報及支付、程序審查、專業審查、事前審查、實地審查及檔案分析,除另有規定外,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辦理。
(二)醫療費用申報與審查
1.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
本計畫申報之醫療費用列為專案案件。
2.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及門診醫療服務醫令清單填寫方式如下:
(1)案件分類:
屬本計畫案件,請填寫「25」(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改善方案)。
(2)特定治療項目代號
(一):
屬本計畫案件,請填寫「C7」(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獎勵開業服務計畫)。
(3)本計畫須配合健保IC卡相關作業,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保險對象均應繳驗保險憑證(簡稱健保IC卡),如有首次加保及遺失補發或換發等未及領卡情事,需填具IC卡例外就醫名冊(如附件5)並於每月併同費用申報寄本保險人分區業務組。
惟未依健保IC卡相關作業,經保險人審核,不符資格者,不予給付。
(4)部分負擔:
a.山地離島地區:
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項次15部分負擔代號,請填免收部分負擔規定山地離島地區,代碼請填「007」。
b.非山地離島地區:
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項次15部分負擔代號及項次32部分負擔費用金額,請依現行部分負擔規定辦理。
十二、執行報告
經審查通過執行本計畫者,於巡迴醫療服務結束或年度結束前,應檢送執行報告,執行報告之格式及內容,依送審計畫書之內容及要項撰寫執行成果及實施效益,執行報告之內容將做為下年度審查之依據。
十三、辦理本計畫之中醫特約醫療機構,其實施成效不佳、未依常規醫療行為模式或執行者未依本計畫規定事項辦理者,得經中醫師公會全聯會重新評估後,轉請本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同意終止獎勵開業之中醫特約醫療機構辦理本計畫服務。
十四、辦理本計畫之中醫特約醫療機構,如因違反相關規定,轉請本保險人分區業務組終止本計畫服務者,其費用支付方式自執行本計畫起,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八折支付(每點支付金額以1元計算,由本計畫預算及支用範圍中支付)。
十五、本計畫實施成效由中醫師公會全聯會會同保險人進行評估,並於年終向費協會提送年度執行報告,其內容包括醫事人力之供給、醫療服務使用狀況、本地就醫率等資料;並於實施半年後進行期中檢討。
十六、本計畫由保險人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符合99年度公告之「99年度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獎勵開業服務計畫」施行地區者,其實施日期追溯自99年1月1日起,至99年計畫公告實施日止。
十七、本計畫若因故未能委託辦理,原應由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執行之項目,改由保險人自行辦理。
99年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特約鄉鎮地區一覽表
附件1
縣市別
鄉鎮別
代號
縣市別
鄉鎮別
代號
縣市別
鄉鎮別
代號
臺北縣
石碇鄉
3119
嘉義縣
布袋鎮
4002
屏東縣
獅子鄉
4332
坪林鄉
3120
溪口鄉
4005
牡丹鄉
4333
石門鄉
3122
東石鄉
4008
澎湖縣
白沙鄉
4403
平溪鄉
3124
鹿草鄉
4010
西嶼鄉
4404
雙溪鄉
3125
番路鄉
4016
望安鄉
4405
貢寮鄉
3126
大埔鄉
4017
七美鄉
4406
烏來鄉
3129
阿里山鄉
4018
花蓮縣
壽豐鄉
4506
桃園縣
復興鄉
3213
臺南縣
後壁鄉
4110
光復鄉
4507
新竹縣
橫山鄉
3307
東山鄉
4111
豐濱鄉
4508
寶山鄉
3310
大內鄉
4115
富里鄉
4510
北埔鄉
3311
北門鄉
4119
秀林鄉
4511
峨眉鄉
3312
安定鄉
4121
萬榮鄉
4512
尖石鄉
3313
楠西鄉
4124
卓溪鄉
4513
五峰鄉
3314
左鎮鄉
4126
台東縣
關山鎮
4603
宜蘭縣
壯圍鄉
3406
龍崎鄉
4130
卑南鄉
4604
員山鄉
3407
高雄縣
田寮鄉
4213
大武鄉
4605
大同鄉
3411
永安鄉
4218
太麻里鄉
4606
南澳鄉
3412
彌陀鄉
4219
東河鄉
4607
苗栗縣
銅鑼鄉
3510
甲仙鄉
4222
長濱鄉
4608
南庄鄉
3511
內門鄉
4224
鹿野鄉
4609
頭屋鄉
3512
茂林鄉
4225
綠島鄉
4611
西湖鄉
3514
桃源鄉
4226
延平鄉
4612
造橋鄉
3515
三民鄉
4227
海端鄉
4613
三灣鄉
3516
屏東縣
萬巒鄉
4312
達仁鄉
4614
獅潭鄉
3517
竹田鄉
4314
金峰鄉
4615
泰安鄉
3518
新埤鄉
4315
蘭嶼鄉
4616
臺中縣
大安鄉
3614
崁頂鄉
4318
金門縣
金沙鎮
9002
和平鄉
3621
琉球鄉
4322
金寧鄉
9004
彰化縣
大城鄉
3724
車城鄉
4323
烈嶼鄉
9005
南投縣
國姓鄉
3810
滿州鄉
4324
烏坵鄉
9006
信義鄉
3812
枋山鄉
4325
連江縣
南竿鄉
9101
仁愛鄉
3813
三地門鄉
4326
北竿鄉
9102
雲林縣
林內鄉
3910
霧臺鄉
4327
莒光鄉
9103
東勢鄉
3914
泰武鄉
4329
東引鄉
9104
元長鄉
3917
來義鄉
4330
口湖鄉
3919
春日鄉
4331
註:
本一覽表統計截止日期:
99年10月30日。
附件2
99年度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巡迴醫療服務
計畫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月日
基本資料
院所名稱
院所代碼
電話
醫師姓名
身分證
字號
中醫師證
書字號
台中字
第號
醫師
學經歷
院所
地址
服務地區及時間
服務
地區
區分會縣市
鄉鎮村
服務
時間
每週次每星期
時段
上午:
下午:
晚上:
地址
電話
審核情形
區分會
審查意見
同意,不同意
原因
區分會主任委員簽章:
中保會
審查意見
同意,不同意
原因
中保會主任委員簽章:
附件3
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巡迴醫療服務計畫
支付標準表
通則:
一、本支付標準表所定支付點數應包括中醫門診巡迴醫療服務承作基本費用及風險分擔費用等,且不得另行申報01024C、01027C及01028C等項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
二、針灸、傷科及脫臼整復如同時治療處置,一次限擇一項申報,不得同時申報。
三、針灸、傷科及脫臼整復每次診療得合併申報門診診察費,不受同一療程規定之限制。
四、中醫門診巡迴醫療服務門診量、針灸、傷科及脫臼整復合計申報量,應獨立計算且申報時不併入該院所原門診合理量、針灸、傷科及脫臼整復原合計申報量計算。
五、本計畫經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專案審查同意,採「基本承作費加服務量」申報方式,每位中醫師每月看診日平均門診量限30人次,超過30人次之部分其門診診察費及針灸、傷科、脫臼整復治療處置費零成支付;未經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專案審查同意者基本承作費為0元,每位中醫師每月看診日平均門診量限50人次以內,超過50人次之部分其門診診察費及針灸、傷科、脫臼整復治療處置費零成支付,基本承作費申報項目如下:
基本承作費
地區金額申報代碼
(一)偏遠3,000P23007
(二)山地5,000P23008
(三)一級離島7,000P23009
(四)二級離島8,000P23010
(五)三級離島9,000P23011
(六)未經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專案審查同意者0
註:
一級離島:
排除二級、三級離島以外之離島鄉(鎮)
二級離島:
澎湖縣白沙鄉、澎湖縣西嶼鄉、台東縣綠島鄉
三級離島:
澎湖縣七美鄉、澎湖縣望安鄉、台東縣蘭嶼鄉、金門縣烈嶼鄉、
金門縣金沙鎮、金門縣金寧鄉、金門縣烏坵鄉、連江縣莒光鄉、
連江縣東引鄉、連江縣南竿鄉、連江縣北竿鄉
(一)基本承作費用
編號
診療項目
支付點數
P23007
P23008
P23009
P23010
P23011
中醫門診巡迴醫療服務費報酬
-偏遠地區中醫師巡迴醫療基本承作費用
-山地地區中醫師巡迴醫療基本承作費用
-一級離島地區中醫師巡迴醫療基本承作費用
-二級離島地區中醫師巡迴醫療基本承作費用
-三級離島地區中醫師巡迴醫療基本承作費用
3,000
5,000
7,000
8,000
9,000
(二)1門診診察費
編號
診療項目
支付點數
門診診察費
(一)每位中醫師每月看診日平均門診量30人次以下部份(≦30)
P23017
P23018
P23019
P23020
P23022
P23023
1偏遠地區
-看診時聘有護理人員在場服務者
-看診時未聘有護理人員在場服務者
2山地地區
-看診時聘有護理人員在場服務者
-看診時未聘有護理人員在場服務者
3離島地區
-看診時聘有護理人員在場服務者
-看診時未聘有護理人員在場服務者
P23017、P23019、P23022所稱「看診時聘有護理人員在場服務者」,指每位中醫師至少聘護理人員乙名以上。
申報費用需先報備護理人員執照及職業登記地點。
360
340
390
370
420
400
門診診察費
(二)每位中醫師每月看診日平均門診量超過30人次但在50人次以下部份(31-50)
P23024
P23025
P23026
P23027
P23028
P23029
1偏遠地區
-看診時聘有護理人員在場服務者
-看診時未聘有護理人員在場服務者
2山地地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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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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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99 年度 中医 门诊 总额 医疗 资源 缺乏 地区 改善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