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色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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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色彩规定
ZBGS--2010--008
珠规建管〔2010〕45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建筑色彩规划管理
暂行规定》和《珠海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
规定》的通知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规划分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施工图审图机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市建筑色彩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珠海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于2010年10月8日起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
石虹,联系电话:
2661113。
附件:
1、《珠海市城市建筑色彩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2、《珠海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规定》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9月6日印发
珠海市城市建筑色彩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味,张扬城市形象特色,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珠海市整体城市设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建筑墙体、门窗、入口、屋顶以及附属建筑等部位)的色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各规划分局按照规定权限承办建筑项目色彩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基色调、辅助色调和点缀色调应根据建筑所处的城市色彩控制管理区、建筑主导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以及本市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或规划分局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要求建筑主立面色彩进行多种色彩搭配方案比选,效果图上应标注色号和材质说明,要求在设计说明时引入场所分析,用于解释该设计成果如何在色彩上协调;对于沿街建筑的设计,要求附带街面仿真立面效果图,图片效果不得带有特殊处理,建筑环境不得使用大片绿地或城市高楼的素材,而必须使用原地的真实照片;
(二)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或规划分局根据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对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色彩效果图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对特殊地区、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建筑色彩管理,应提交局业务审查会讨论;对旧城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周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筑色彩管理,应提交专家咨询会讨论。
新建建筑必须与相邻的第一建筑色彩相协调,同时相隔一段距离以外的高层建筑在新建筑处能看到的,也须注意不得与其形成较大的冲突;
(三)审图机构在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图时,应根据批准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设计方案中的外立面设计图及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对建筑施工图上标注的建筑立面色彩和材质说明进行核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及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色彩的,应在建设工程预售前按相关程序报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或规划分局核准。
第七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其施工现场,将审批后的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和公示牌予以公示。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相关资料、设计方案效果图、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号和材质说明一并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规划分局纳入建筑规划验收范围,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图施工的项目,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对其建筑色彩进行整改后方可验收。
对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图进行施工且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规定由珠海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
珠海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珠海市视觉形象,确保城市建筑色彩景观的合理建设与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品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珠海市整体城市设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筑色彩选用色卡,包括冷灰色系、暖灰色系、中灰色系、重彩色系和淡彩色系等五类300种色彩,具体的建筑色彩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材料、体量和周边环境进行选取和运用。
第三条城市各片区中数量占主导地位的建筑类型形成该片区整体的背景协调色。
其他类型建筑应与主导建筑类型色彩相协调,以形成整体分区色彩的统一。
大体量建筑或是性质较为重要的公共建筑,针对其使用功能、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控制。
小体量建筑及商业建筑可以考虑更多色彩选择,以适合建筑使用的需要。
城市建筑色彩要求具备与自身功能、形式、体量相协调,单体非教育建筑色调原则上不得采用大面积(指占建筑立面总面积的30%以上)高彩度的原色和深灰色,如红、黑、棕、紫、绿、蓝、橙、黄等,更不允许高彩度搭配的外观色彩(城市特殊需要警戒和标识的构筑物除外)。
第四条色相的控制:
(一)同一片区内允许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色相主导的色彩分区。
不同色彩分区墙体主要色彩取值在色相环上相差应小于100度,避免在同一片区内出现对比色相的建筑色彩;
(二)同一色彩分区的色谱其色彩在色相环上相差小于45度——保证在同一色彩分区内建筑群基本维持同一类似色相;
(三)同一类型相邻建筑墙体主要色彩取值在色相环上相差应小于5度,墙体主要色彩与点缀色在色相环上相差允许小于180度,保证在同一类型的相邻建筑基本维持同一色相。
第四条色彩的搭配:
城市建筑色彩根据面积和部位的不同,分为主色调、辅色调、点缀色三类,城市建筑色彩选用色彩搭配主要指建筑的主色调和辅色调搭配所产生出建筑色彩的整体观感效果,本市城市具体的建筑色彩运用色彩搭配方案应遵循“统一中求变化”的原则,在建筑选用推荐色谱基础上,根据建筑功能、材料和环境进行精心设计来实现,不排除有创意的色彩搭配成分。
点缀色可自主选择,但点缀色的色彩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建筑外立面总面积的15%(不含玻璃表面及基座面积)。
本市城市色彩的控制引导建议采用一下三种方法:
主色调统一法:
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建筑的主体墙面或屋顶采用相同或相近的色调。
辅色调统一法:
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建筑的门窗、装饰线脚或小部分墙面采用相同或相近的色调。
场所色统一法:
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铺地色彩、街道设施色彩和绿化色彩采用相同或相近的色调。
第五条分区建筑色彩控制:
本市中心城区建筑主色调确定以淡雅、明快的冷色系和中性色系为主。
其中:
香洲片区的主色调定位白色与冷灰色,而已棕、红褐、灰黑为辅色调,地面铺装则以青灰色为主,延续城市的传统风貌。
新香洲、吉大、拱北片区作为城市形象的展示区,建筑色彩应能展现珠海欣欣向荣、清新婉丽的城市形象,因此确定城市色彩以白色和明快的米黄色为主,以视觉冲击力强的暖色做点缀,场所色应以明朗的中性色为主。
前山、上冲片区现状建筑比较复杂,进行统一的色彩规划难度大,因此建议选取相对较容易控制的工业、居住和教育建筑来形成协调。
第六条分类建筑色彩控制:
(一)居住建筑是体现区域色彩的重要载体,居住建筑墙面主要色彩采用高明度及中明度色彩,整体色彩采用淡黄色系及淡蓝灰色,给人感觉轻快、柔软、明朗、纯洁、安静。
建筑高度小于36米的居住建筑必须采用坡屋顶形式;建筑高度大于36米小于54米的居住建筑可采用坡屋顶形式;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屋顶颜色以较暗的蓝色、橙色、绿灰色为主。
(二)办公性建筑物外部色彩可考虑运用低彩度的灰色或是明度对比高的冷色调,给人感觉朴素、庄重、成熟、浑厚、强硬有力。
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公共建筑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形式。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面宽超过80米的公共建筑墙面主色按中明度及纯度较低的色彩控制。
高层建筑裙房部分色彩取值可根据区位及建筑性质的不同适当放宽。
办公建筑群的色彩规划控制以建筑之间色彩的调和原则为主,若建筑群中确有需要重点突出地位形象者,可以适当考虑色彩对比协调原则的使用。
金融商务建筑要求风格严谨、用色庄严,体现理智、冷静、高效率的形象,主色调应选用稳重、大气的中性或偏冷、灰色为主的复合色。
(三)公共建筑的色彩设计应以人性化、公众性、时尚性为核心,体现当代城市市民的生理、心理和文化的特点和审美情趣,杜绝杂乱无序、色调刺激的建筑色彩。
幼儿园等小体量公共建筑(层数低于三层)其色彩取值范围可适当放宽。
公共建筑的屋顶控制色谱同墙面主色控制色谱。
文教建筑是城市居民学习、求知的场所,应根据学校的性质、学生不同的年龄阶段进行选择。
小学的颜色要鲜艳松弛,与学生共创一个欢快的环境气氛,中学的色彩环境应体现温暖、安静、严肃,大学的色彩环境应该是冷静、平和、严肃。
教育建筑可与周围环境有较大的色差,以砖红色为主色调,以白色和灰白色为辅色调。
(四)商业性场所要求有醒目、悦目、舒适、明快和协调、整体、统一的视觉指向,应尽可能营造热闹、繁荣的氛围,并不希望色彩过于统一,可以采用辅色调统一的方法,多彩的主色调加上统一的辅色调,多样的广告牌,可以形成一种动态的、活力的色彩氛围。
色彩选择可以较为鲜艳、亮丽,色彩丰富,尽量避免使用混沌、嗳昧、纷乱、无秩序以及晦暗的低明度色彩。
(五)工业建筑以冷色调为主,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工业建筑墙面主色应采用中明度及纯度较低的色彩控制。
高科技工业园区的色彩应体现现代化的高科技色彩景观,宜用色应简洁、明快,以浅色、低明度为主。
(六)滨水地段建筑色彩控制应以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为原则,主色调采用淡雅明朗的浅冷灰色或白色。
建筑风貌应体现天蓝、地绿、水清的良好环境,同时应体现时代气息。
辅色调采用比较明快的蓝色调或白色,场所色采用比较明朗的中性色,与较深的水色与背景山色形成鲜明对比。
(七)山体景观区建筑色彩控制应以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为原则,山体景观区建筑屋顶色彩必须考虑俯瞰城市的效果;生态控制线200米范围内为山体控制建设区,采用主色调统一法,利用建筑色相与自然绿色山体的对比,建议建筑采用红瓦顶、米黄墙面,可形成鲜明瑰丽的效果。
(八)户外广告牌高度超过6米以上或宽度超过10米以上,其采用色彩应报规划局审批。
(九)历史性建筑或街区改造,色彩运用应以复原原貌和场景为标准,修复色彩应选择比原建筑色彩纯度高、明度低的颜色进行,建筑的配色方案应参照周边保留的标志建筑进行。
(十)建筑附属场所的铺地色调必须考虑与街道景观、场所环境和建筑环境的风格协调搭配,原则上允许不同功能场地选用不同的色调,但必须有合理的过渡和衔接,同一场地内的铺地也可以根据场地活动领域不同采用不同的铺地色彩,但必须具有同一的基色调。
铺装地面色彩应选择反射系数低的材质和低明度色彩,推荐运用促进热闹气氛的米色、橙色、暗红色等相互搭配成活泼图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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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 建筑 色彩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