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管理模式下罪犯教育改造手段的创新初探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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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模式下罪犯教育改造手段的创新初探
巴楚监狱教育改造科李涛
摘要:
所谓标准化,是指某种常态的行为方式或空间格局布置以及事件的发展流程等,在科学、合理、规范、符合内在规律的基础上遵循统一的技术准则。
作为监狱,其标准化建设的含义是:
民警的执法工作符合规范化要求;民警队伍建设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罪犯的教育管理实现直接化、制度化;监管改造罪犯的物防、技防设施达到规定标准。
面对标准化的管理模式,目前在押罪犯的思想又呈现出了许多新特点、新变化,如何对教育改造工作重新定位,直面改革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如何转变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方法以实现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创新的对策是:
创新观念,树立教育为先、教育为本的“大教育观”;创新内容,着力构建教育改造工作的新平台;创新方法,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教育改造的有效载体;创新手段,努力提高教育改造的技术;创新队伍,全面提高监狱民警的整体执法素质。
关键词:
标准化罪犯教育改造创新
吴爱英部长强调,管理是做好监狱各项工作的基础,要切实加强监狱内部的标准化管理,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安全稳定和教育改造工作。
监狱机关和干警要牢固树立标准化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强化标准化管理的措施,大力加强监狱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监狱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在标准化管理不断推进的今天,突出教育改造是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和传统优势,必须将其贯穿于罪犯改造的全过程和监狱工作的各个领域。
对教育改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从理论上谁也不否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注重劳动改造,却忽视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性。
在新的监狱管理模式下,监狱工作中心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不再仅仅停留在“保安全”和“零指标”上。
面对这一新形势,如何对教育改造工作重新定位,直面改革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怎样转变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方法以实现改造质量的提高,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创新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创新是建立现代监狱制度,实现监狱标准化管理的客观要求
现代监狱制度是指具有中国特色,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与国际行刑制度相衔接的先进、科学、文明、法治的监狱政治体系。
现代监狱制度,对我国监狱发展起着导向性作用。
建立现代监狱制度必须在继承传统监狱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创新。
而全面创新,必须首先加大监狱标准化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加快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
只有通过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才能建立现代监狱制度。
从现代监狱制度的基本内涵看,它要求监狱体制合理,职能单一,运作规范,保障有力,罪犯改造质量较高。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加快监狱立法,全面规范监狱工作;必须加快监狱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运用科学的理念,遵循监狱工作规律和罪犯改造规律,运用现代矫正原理和技术,创新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个体的矫正效果;必须加大监狱的开放力度,形成监狱与社会共同参与罪犯改造的工作格局。
由此可见,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建设是建立现代监狱制度的根本途径,而全面创新教育改造罪犯的内容、手段和方法又是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二)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创新是确保教育改造质量提高的客观需要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制约监狱工作水平的主要因素,除了监狱体制外,更多地表现为工作的推进方式和改造罪犯的具体手段。
在工作的推进方式上,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运动式教育整治来进行,有时甚至违背监狱工作的规律、违反罪犯改造规律;在改造罪犯的具体的手段上,尽管这几年不断创新,但由于种种限制,仍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改造手段依然局限于“三大”手段的粗放运用,而对于现代矫正手段和技术运用缺乏,监狱改造罪犯的质量的提升遇到了瓶颈性的障碍。
为此,必须全面创新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确保监狱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推进方式和改造罪犯的手段更具动力,更讲效率。
二.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创新面临的新挑战
(一)当前在押罪犯思想的新特点、新变化
当前,伴随着社会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的转变,罪犯思想观念也出现了许多新特点、新变化,主要表现为:
1.不认罪心理隐蔽较之90年代初中期,现在公开喊冤叫屈、上告申诉的罪犯大为减少。
然而相当数量的罪犯并不能够自觉地从主观上寻找犯罪原因。
慑于刑罚的威力,他们虽不敢公开说自己无罪,但内心是不服判的,有的“半认半不认”,有的认为“有错无罪不该判”,有的认为是“轻罪重判”。
这种不认罪心理是思想教育改造上的绊脚石。
这些罪犯怕在狱内写申诉会影响自己的记功、减刑,于是表面上认罪,采取忍耐,坚持服刑的态度,实则转向社会,委托家属、亲友向政法机关投递申诉。
这种看似“不闹”、“不申”实则“不认”、“不服”形成的反差,表明了当今形势下罪犯的欺骗性和伪装性。
2.利己主义思想严重,强化了人们的利益追求。
这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利益驱动下,不少犯人不是以改造思想、矫正恶习为目标,而是单纯追求减刑、假释。
既想要最大限度地获得减刑和假释,又不想付出艰苦努力,彻底进行本质改造。
社会上出现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的现象在犯人中也严重存在。
看到个人利益满足有期,改造热情就高涨,一旦奖励无望,则调头转向,消极乃至抗拒改造。
有的罪犯虽然得到减刑、假释,但一旦未达到减刑幅度的期望值,则满腹牢骚,心存怨气。
更有少数罪犯减刑到手,改造表现一落千丈,前后判若两人等等。
这些都反映出罪犯把“强制改造”与“利益回报”看成了“市场交换”的交易。
3.反社会意识增强明显增强,且具有多样性。
一是认为自己被判刑是“没钱没势”,是法律整“倒霉”的。
有的犯人说“我这点算什么,比起那些当官的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小多了,谁管他。
”二是有些罪犯把政法干部的个别人在办案中的不正之风扩大化,认为当今社会不公道、不平等。
三是监管改造设施落后,也造成他们对政府不满,认为不把他们当人待等。
在对社会不满、对监狱敌视情绪的驱使下,不少罪犯并不认为惩罚改造是一种挽救,反而感到惩罚冷酷,改造无情,由此产生对立情绪,对现实不满,对党的政策攻击,对行为约束反感,极少数人甚至杀害监狱干警和越狱逃跑作案,伺机报复社会或原办案干警。
4.政治意识淡薄,精神空虚。
据调查了解,监狱多数罪犯不关心政治,不关注时事,他们认为“政治是空的,主义是假的,利益是实的,金钱是真的”。
所以对政治法律政策漠然置之,麻木不仁,以致不学无术,没有高尚追求,沉溺于虚无漂渺之中;判刑改造后,没有理想、抱负和前途目标,刑期,混改造,“走一步,看一步,走到哪里算哪里”;不懂得人生价值和怎样做人,一切围绕利欲转,甚至不分是非、美丑、善恶,只要有利可图,就胆大妄为。
这些都无不体现出他们低级、空虚、无聊的精神状态。
(二)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理念的转变与民警思维方式的陈旧不相适应
就目前监狱民警队伍的现状来看,特别是在大监区推行之后,民警在工作中存在着“五个不适应”和“两大矛盾”:
“五个不适应”即民警的知识结构不适应新要求、思想观念不适应新变化、方式方法不适应新形势、工作能力不适应新发展、执法水平不适应新的工作格局。
“两大矛盾”即业务上的高要求与民警素质较低之间的矛盾,罪犯的流动与民警长期固定之间的矛盾。
让监狱民警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战胜自我,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必须加大政策引导、思想转化和教育培训力度;在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过程中,促使他们更新观念,致力创新,把新的教育管理理念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实践。
(三)标准化管理要求与教育改造工作创新的相对滞后不适应
随着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逐步推进,加上社会生活方式“四个多样化”的出现,人们的思想、心理、行为、价值观念等发生巨大改变,也使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方式相对滞后,科学性相对缺乏。
集中表现在:
教育内容单一、狭窄,脱离实际,缺乏针对性,“三课”运行不平衡,不能满足实际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
思想教育从概念到概念,从形式到形式的单一教育方式,年年学的是“同一面孔”的书,有些教材内容陈旧、过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在一些农业监狱,文化教育由于时间被挤占,罪犯学习兴趣不高,文化素质提高缓慢,既没有为思想教育这“核心”服务,也没有为技术教育这个“重点”铺路搭桥;技术教育力量薄弱,远不能适应罪犯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
这反映了我们的教育改造工作的机制和手段落后,局限性大,没有把握、运用教育改造的规律,来为开创标准化管理的新路子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服务。
同时,社会科学的进步,科学意识的提高与当前教育改造专业人才的缺乏存在着矛盾,使一些先进科学的教育手段难以推广运用和实践。
三、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创新的途径
(一)创新观念,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先进性
1.树立“教育为先、教育为本的”的“大教育观”。
树立“大教育观”就是要面对监狱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运行,从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要求的高度,全方位地认识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必要性。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就是预防、减少犯罪,是整个监狱工作的核心和努力的方向。
树立“大教育观”,必须明确:
对罪犯的教育决不限于“三课”学习,而是监狱几乎所有工作都蕴含的必备要素。
监狱的管理、训练、劳动、活动,监狱的环境、文化、民警的人格形象等等都是教育罪犯的重要途径和载体。
优良的教育效果,有赖于各种教育在方式上的有机组合、内容上的有机结合、功能上的有机整合。
要走出实现“首要标准”只是教育部门的事,只是从事罪犯教育工作岗位民警的事的误区,进一步构筑教育改造工作的大教育格局。
2.树立民警与罪犯人格平等的理念。
“在法治社会、公民社会,监狱应该在教育改造的原则下运行,并且应该将犯人看作公民而不是敌人”。
从执行刑罚的角度来看,民警和罪犯不可能是平等的,但从人格上来讲却是完全平等的。
在罪犯教育中,民警始终恪守与罪犯的人格平等的观念,善于换位思考来进行认识上的再思考,措施上的再调整,才能在教育中取得罪犯的配合和支持,最终改造和战胜罪犯。
3.树立民警与罪犯在教育中互动的理念。
教育改造罪犯,必须注重教育主客体间的互动水平建设,充分调动罪犯作为改造主体的积极性。
这种互动水平越高,主体的教育积极性和客体接受教育的积极性就越高,就越有利于教育改造实效的提升。
(二)创新手段,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科学性
1.政治强教。
要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教育改造工作的主线和第一位任务,搞深搞活。
要实行“一个调整、一个加强”,即调整基础性常规政治教育课的份量,相应压缩其课时数,同时做到紧扣各个时期监管改造工作的重点,围绕罪犯思想出现的新变化,加强专题性、应时性、阶段性的主题教育活动,尤其是反脱逃,形势政策教育要常抓不懈。
2.灵活施教。
要紧贴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适应罪犯的个性差异,根据不同罪犯的不同特点、禀性、优点、因人施教,发挥特长。
一是要围绕一个“实”字,完善分类教育。
要改变以犯罪案由为划分标准的分类教育,研究以罪犯的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为划分标准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
二是要围绕一个“责”字,完善个别教育工作运行机制。
为增强民警个别教育工作的责任心,要坚决落实分管民警对分管小组罪犯的包管、包教、包转化、包安全稳定的责任制,把小组改造秩序的好坏、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重点罪犯的转化程度等作为考核个别教育成效的依据。
三是要围绕一个“效”字,把握教育改造罪犯的最佳时机。
民警在改造罪犯过程中,要善于捕捉罪犯容易发生转变的有利时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励志教育,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科技促教。
要积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拓新罪犯教育的新载体、新方式,努力提高教育改造的科学含量和实际效果。
要开发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监狱网或EJY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罪犯改造情况,掌握、分析罪犯的思想变化规律;建立电子图书室、阅览室,发展电化教育,推进多媒体网络化教学;探索建立“电子监狱”,利用互联网实现“网上教学”、“网上探监”。
既要积极开展罪犯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矫正工作,从上到下形成心理矫治网络,对罪犯实现心理危机干预,促进罪犯的心理疾患的消除;又要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实行科技育人战略,通过科学教育、科学观摩、科学实验等方法,让罪犯从中得到科学理论、科学知识,使他们具有崇尚科技的思想和运用科技的积极性。
4.社会助教。
要全方位地引入和利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为监狱服务。
一是要建立起正常化、长期性的“教育协作”网络和一支相对稳定的社会帮教自愿者队伍。
二是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通过建立“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沟通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与罪犯的联系,为罪犯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及代理业务等实际困难。
三是要实现社区矫正与监狱教育改造的“无缝对接”。
监狱应及时向地方公安机关或安置帮教部门提供刑释人员详细的改造情况和重新犯罪前景预测资料,以便对刑释人员进行控制和教育,从而有效地防患于未然。
社区矫正机构对刑释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不仅仅是在释放之后,更应在释放之前进行,包括组织志愿者帮教,熟悉即将刑释人员情况,实施就业前指导等等。
(三)创新内容,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系统性
1.围绕让罪犯知法、懂法、守法进行内容创新。
在教育改造中,要对罪犯系统地开展法制教育、犯罪危害教育、认罪服法教育、传统文化教育、罪犯身份意识教育、监规纪律教育等内容,以使罪犯不仅学到系统的法律知识,而且能够提高法律意识。
2.围绕让罪犯“学会做人”进行内容创新。
贯彻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让罪犯“学会做人”、“学会感恩”应该成为罪犯改造的主要内容。
“学会做人”有着丰富的内涵,它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追求德、践行善。
“学会做人”包括以下基本内涵:
劳动做人、诚信做人、智慧做人、友善做人、自律做人。
3.围绕让罪犯真正适应社会进行内容创新。
一是要以灵活的技能培训拓展出路,最大限度提高罪犯刑满后的生存能力。
“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劳动制度的深刻变革和当前社会就业的激烈竞争,要大力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性技术为主,力求更多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后能自立于社会。
”要紧紧抓住罪犯求知学技的兴趣点,着眼于提高罪犯刑满后的生存能力,创造条件大力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展社会需要的新技能、新技术教育,开展就业生活指导教育。
二是要以务实的出监教育拓展训练,最大限度的解决罪犯回归社会后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惑。
罪犯出狱后可能要遇到诸如获取工作、婚姻家庭、生活困难、社会歧视、狐朋狗友拉拢、心理失衡等现实问题,对此,监狱在对罪犯的出监教育中,要增加实训性质的模拟教育,教导罪犯通过种种途径化解矛盾,增强抵制各种诱发犯罪因素的能力和技巧。
(四)创新机制,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保障性
1.责任机制健全化。
一是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工作领导责任制。
要坚持主要领导抓教育改造,主要资源投入教育改造,并把教育改造质量作为衡量监狱工作成效和考核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二是不断完善日常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教育改造日常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化运作,形成领导重视、教育改造部门为主体、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新格局。
三是要加强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评估,健全督查考核体系,实行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加大考核力度,量化考核标准,充分发挥好考核的效能。
2.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科学化。
评估罪犯改造成效,不能仅停留在指标数据或罪犯改造的表面现象分析上,而应从罪犯思想改造程度、恶习矫正程度、生活技能的培训程度、文化科学知识掌握程度、法律知识知晓程度、适应社会角色心理准备程度上,研究制定一个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改造质量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
对于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价的标准可以参照《监狱法》所规定的“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的工作目标,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就是改造质量好的标准。
“守法公民”应分两个阶段来认识,第一,释放前表现为认罪服法,罪责感强,遵纪守法,积极改造,养成劳动习惯,掌握劳动技能,犯罪思想根源得到消除,人格得到改善等等。
第二,释放后表现为不想、不敢、不必走重新犯罪之路。
“不想”就是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强,道德品质好。
“不敢”就是服刑期间失去自由的体验刻骨铭心,对释放后的自由非常珍惜。
“不必”就是释放后能自食其力,生活比较稳定。
简言之,“改造好”最主要的是不重新犯罪。
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不能简单地随着他的释放而结束,而应建立相信的信息跟踪、反馈制度。
通过定期、定点调查刑释回归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就业就读率、社会帮教情况、社会救济情况和守法状况,来评价监狱罪犯改造质量的高低。
3.恢复性司法应用的全面化。
我们应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原则全面渗透到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中,弥合因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稳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要建立与完善“服刑人忏悔”制度。
将是否忏悔作为罪犯入监教育不可或缺的一课,并与罪犯分流、分级处遇等结合起来。
二是要建立与完善“服刑人赔偿”制度。
建立恢复性司法基金,通过经济补偿、民事赔偿等实现和维护受害人权益,搭建罪犯赎罪的平台。
监狱应监督有履行能力的罪犯积极履行民事赔偿,并与罪犯评选改造积极分子、记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结合起来,寻求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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