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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
第二章民法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平等主体之判断——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①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关系。
如去超市购买夏普平板电视机一台;对自己房屋的占有、使用、出租.
②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
如父母对子女监护关系,收养关系。
【例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梁某和郭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B政府向受灾的梁某发放救济款
C梁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梁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无论其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地位、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都是平等的。
这个平等不是经济实力或其他条件的平等。
2、自愿原则(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内心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例2】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10台,应付款5万元。
因甲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表示只要甲支付4.8万元即可了结。
乙的行为有效,这体现的民法原则是()。
A.平等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该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社会权利去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5、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共秩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在我国主要指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即社会一般道德与良好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6、等价有偿原则
(1)等价:
双方取得的利益和承担的义务应大体相当,即等价。
(2)有偿:
民事主体已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取得的利益,除法律规定可以无偿外,一般应支付对价。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亦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包括: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包括:
①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人身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例3】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
C.乙向某小学捐款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
二、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是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所得能够独立生存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4多选】小周今年17岁,靠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养活自己。
依据民法,小周()。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B.无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③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注意:
a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活动,有效。
b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买卖,效力待定。
c订立遗嘱、抛弃权利等行为,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④但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注意:
a一般行为无效。
b纯获利益行为、处分零用钱的行为有效。
【例5】7岁的小明将他妈的价值2万元铂金钻戒与邻居的价值10元的玩具进行交换,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小明的妈妈可以要求邻居返回钻戒
B.小明的妈妈不能要求邻居返回钻戒
C.小明与邻居的交换行为无效
D.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6】现有一商品房,所有权人为小峰(6岁),其欲向丁某出售该商品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由()。
A.小峰自己签订
B.小峰的法定的代理人代理签订
C.小峰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己签订
D.小峰自己签订后进行公证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①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②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公告期3个月)
④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代管制度
2、宣告死亡
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已经死亡的制度。
①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4、2、0)(1、1、3)
②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有顺序限制;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D、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
④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继承、婚姻关系解除)
⑤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⑥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且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3个月。
【例8】张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其妻李某()。
A.只能申请宣告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死亡
C.只能先申请宣告失踪,再申请宣告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例9】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必须是其下落不明满()。
A.1年B.2年C.3年D.4年
三、法人
1、法人概念: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独立人格——不同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机构、内部部门)
(2)独立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不同于合伙。
(3)独立责任——法人以其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
成员(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例10】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某机关人事处B.某乡政府C.某市教育局D.某大学
2、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设立或登记,终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4、法人的分类
以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非企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①机关法人:
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
②事业单位法人:
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单位(大多为国家拨款,如大学)。
③社会团体法人:
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织形成,从事社会公益事业。
(如学会、商会)
【例1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下列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A.某县公安局 B.某有限公司
C.某大学 D.某省法学会
【例12】以下属于法人组织是()
A、清华大学法学院
B、北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C、北京大学江西老乡会
D、中国银行北京东路储蓄所
【例题13】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
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例题14】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
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54条的规定,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1.明示形式:
行为人明确、直接的表示自己意思的形式。
2.默示形式:
行为人不以语言或文字直接表示自己的意思,只是根据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推知行为人的意思。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按照《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对民事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多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人数的多少为标准;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支付实物为标准;
(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它是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二、合同
合同:
是指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和承诺以到达对方生效)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三)合同效力要点
效力形态
要件或情形
法律后果
有效
有能力(当事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①履行——合同消灭;
②不履行——违约责任
意思真(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欺诈胁迫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①返还(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②折价(无法返还时)③赔偿(有损失应赔偿)④追缴
恶意串通型(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伪装掩盖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公益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强规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可变更
1欺诈
①合同被撤销,合同无效(同无效合同后果)②合同仅变更或者未撤销,合同有效(同有效合同后果)
2胁迫
3重大误解
4显失公平
⑤乘人之危
效力待定
①无权处分行为
①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同无效合同后果)②被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同有效合同后果)
②无权代理行为
③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
【例15】甲对乙新换的手机爱不释手,听丙说是进口高档手机,便主动以4000元购买。
但事后确认该手机其实是地产普通手机,市场价仅1000元。
若甲反悔,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是甲主动要求购买的,买卖合同有效
B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C甲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D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例16】甲认为自己工作成绩突出,估计自己能分得高额奖金,便预定了一辆汽车。
然而,甲未能如期获得该笔奖金。
那么甲预定汽车的行为是()。
A.可撤销行为,因为甲存在重大误解
B.无效行为,因为甲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
C.无效行为,因为甲的行为显失公平
D.有效行为,因为行为动机的错误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权利
一、物权
(一)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特点:
(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以物为客体。
(3)物权具有排他性。
3.物权法的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
①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或能够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不动产的公示:
登记;动产的公示:
交付
②公信原则,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3)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通常优先于债权;
3.物权的设立
物权的设立,也称为物权的发生。
物权取得的具体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嘱等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添附、继承等也导致物权的取得。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如果处分该不动产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17】下列关于各物权转移发生效力的时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转让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B.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C.动产物权的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D.不动产物权的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4.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2)使用(3)收益(4)处分
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以上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涉及相互的权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涉及的范围广泛,主要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通行、通风、采光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等。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或数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按共有关系的内容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是指一种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关系,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没有确定的份额,他们共同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亦共同分担由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各种义务。
例如:
夫妻间的财产。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18】甲、乙、丙、丁分别出资20万、30万、4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丙的投资比例最大,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甲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
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2)他物权
①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
二、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
三、地役权
②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债权清偿顺序:
法律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是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是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债权
(一)债的概念
1.概念:
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之债。
(1)概念: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它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赠与合同:
转让标的物所有权。
*赠与合同中为诺成性合同,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经过公证的除外。
【例19】明星丁某在赈灾晚会上公开承诺给灾区捐款80万元,但事后只捐30万元,对余款50万元的捐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丁某只是口头承诺,可以撤销捐赠
B.赠与是实践合同,因丁某尚未给付,可以撤销捐赠
C.丁某不可以撤销这一捐赠,因为这是救灾
D.丁某不可以撤销这一捐赠,因为他是公众人物
(3)租赁合同:
转让标的物使用权。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例20】丁某出租给叶某的门面房租期在3年以上,则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0年B.20年C.30年D.50年
(4)定金合同。
(5)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无特别约定,为无偿,不支付利息。
【例22】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化肥,双方约定借期但未约定利息。
期限届满,甲归还本金10万元,乙要求支付2000元利息遭到拒绝,对本案利息纠纷的处理,正确的是()。
A甲可以不支付
B甲应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
C甲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支付
D甲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下限支付
2.侵权行为之债,如果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当得利之债。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人的义务是要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4.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受益人则要承担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因管理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原则上不超过受益人所得利益的总和。
【例23】根据我国民法规范,下列属于不当得利的是()
A、养子给生父母的赡养费
B、因赌博而给对方的财物
C、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D、顾客多付售货员的货款
【例24】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甲清扫马路上的积雪B.承揽人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C.乙跳入河中救起落水儿童D.医生抢救病人
【例25】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来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1000元和6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300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600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300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2000元
三、人身权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2.特征
(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法定性。
(3)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不以财产为直接内容。
(4)人身权是绝对权。
(二)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人人平等,人皆有之!
(1)人格权是指民事权利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2)主要包括: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
※肖像权是对自己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2)未经本人允许。
【例26】下列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是()
A.为了寻找失散亲友而在报纸上刊登出的寻人启示中使用的被寻人的照片
B.为追捕逃犯而在通缉令上所使用的逃犯照片
C.因新闻报道需要而使用他人的照片
D.未经同意将获得福利彩票特等奖的获奖者照片用于广告宣传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隐私权是指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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