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主生活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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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主生活会制度
检察院民主生活会制度
篇一:
民主生活会制度(完成)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内民主生活会按党组会、党总支会和党支部会三个层次进行,党内民主生活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鉴于工作特点,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六月底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翌年一月底前召开。
(二)党组、党总支成员须参加党组、党总支和支部的双重民主生活会。
(三)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
一般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全面实施政务公开情况。
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四)民主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
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
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五)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及议题,应提前三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参加会议的党员,以便参加会议的同志作好准备。
(六)为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规范化,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按照有关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1、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⑴确定中心议题。
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本单位(部门)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⑵广泛征求意见。
党组、党总支委托纪检组、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纪检组汇总。
党总支可委托支部委员通过个别谈心或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⑶发出会议通知。
党组、党总支和各党支部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⑷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准则》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
领导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2、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⑴民主生活会分别由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⑵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⑶由纪检组(支部由书记)通报党内外群众意见。
⑷党组、党总支成员和党支部书记、党员发言,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支部书记提出批评或建议。
⑸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而又能当场解决的问题。
(七)党组、党总支和党支部的领导干部要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改进自己的工作。
篇二:
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制度
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
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一、党内民主生活会按党委会和支部委员会两个层次进行,党内民主生活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七月底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翌年一月底前召开。
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二、党委委员要坚持过好党委会和支部的双重民主生活会。
三、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
一般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四、民主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
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五、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五天上报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组织派人参加。
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及议题,应提前三天报告党委,以便党委派人参加。
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参加会议的党员,以便参加会议的同志作好准备。
六、为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规范化,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按照有关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1、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⑴确定中心议题。
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本单位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一、二个突出问题。
⑵广泛征求意见。
党委或委托纪委、组织部门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纪委、组织部门汇总。
党支部可委托纪检,组织委员通过个别谈心或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⑶发出会议通知。
党委和各党支部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⑷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准则》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
领导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2、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⑴民主生活会分别由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⑵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⑶由纪委(支部由纪检或组织委员)通报党内外群众意见。
⑷党委、党支部委员、党员发言,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支部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
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⑸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而又能当场解决的问题。
⑹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3、民主生活会后落实阶段的程序:
⑴制订整改措施。
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由分工领导干部具体负责落实,主要领导加强检查督促。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需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报告;属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应分别交纪委、监察或司法部门查处。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⑵及时汇报。
党委和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用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⑶及时反馈。
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七、对于无故不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八、党委和党支部的领导干部要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改进自己的工作,决不允许对提意见者实施报复,违者以违犯党纪论处。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有悖,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资料来源:
篇三:
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制度
党组议事制度
为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依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党组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检察机关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基础建设和执法办案中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以党组名义向地委、地区人大工委、区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
(五)审议机关党总支提请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职务职级任免、奖惩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
(七)研究决定大额经费开支、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臵等事项。
(八)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
(九)其它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二)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干部问题时,党组成员都应当到会,特殊情况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三)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于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要讨论的重要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本人应书写发言材料,委托其他成员会上代读。
(四)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请党组书记确定。
提请党组讨论的议题,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供党组决策参考的方案和意见。
(五)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是情况允许会前酝酿的,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责成副书记、提请议题的党组成员,在议事决策前与党组成员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保证决策的顺畅,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
事关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员意见,首先在党内形成共识,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六)凡经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当做出明确决议。
要充分发扬民主,议事过程中让与会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见解,在充分酝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议题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必须紧急处理的外,不宜急于做出决议,会后成员间再行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后召开会议再议。
(七)党组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凡属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公布和虽经讨论、但尚未做出最后决定的议题,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八)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形成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基层院、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保证党组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党组成员应模范地执行党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二)党组决议、决定的执行,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按照“工作决策、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体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完成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党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党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因不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导致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影响全局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视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三)党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
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再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新的决议、决定的同时,废止原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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