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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信如何收回
辞职信如何收回
辞职信如何收回篇一:
撤回辞职报告说明
篇一:
收回辞职报告的申请
收回辞职报告的申请
本人于20XX年4月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因当时个人自身缘由,打算辞职,留出更多时间照看家庭,现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在工作与照看家庭上自己可以协调好,所以请求收回辞职报告。
本人已经过深思熟虑,对因此给单位带来的麻烦深感内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努力,勤恳仔细做好本职工作,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林
20XX年4月27日篇二:
员工辞职申请能否撤销
员工辞职申请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鞠某于20XX年9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表示同意,但要求其按规定继续工作30天。
两个星期后,鞠某又向单位表示不辞职了。
单位因已经着手支配人员接替鞠某的工作,并开始进行工作交接,故拒绝接受鞠某撤销辞职的申请。
双方遂发生争议,鞠某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鞠某声称,辞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尚没有实质性完成,劳动者有权纠正自己的行为。
而单位则辩称,提前30天辞职对劳动者来说是义务,不是权利,因此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申请。
而且依据《民法》中合同成立需要要约承诺的观点,用人单位收到辞职报告后表示同意,双方即已经就劳动者辞职一事达成合意,因此劳动者不得单方确定撤销。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这30日内是否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辞职确定。
这个需要分状况区分对待。
1、假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是可以撤销的。
假如用人单位没有书面签收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者没有针对劳动者的辞职信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就意味着在30日的预告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仍旧合法有效。
此时劳动者提出撤销辞职,假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照旧是可以撤销的。
也就是说,在预告解除期内,劳动者应当协作公司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及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也应当在30天内为员工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工资结算等。
但同时,也应当同意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就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进一步的谈判协商。
假如经单位挽留,劳动者情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需撤销辞职确定即可,而不必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2、如不能协商,则不能撤销。
因为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劳动合同解除权一般只可以撤回,不行以撤销。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方式行使,并且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了对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此时,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不行以撤销。
只有在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送达之时才可以撤回。
因为在该意思表示已经发出但还没有送达相对人之前,或者是刚刚送达相对人时撤回的通知也同时送达,相对人此时并不知情,形成权的行使对相对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可以撤回。
而就本案而言,鞠某在提交了书面的辞职信后,在30天的预告通知期内又提出撤销辞职的请求,此时假如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出于挽留考虑而对鞠某辞职有异议,这种异议可
以是明示,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表示,那么,鞠某则可以撤销辞职确定。
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无上述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拒绝接受鞠某提出的撤销辞职确定的请求并无不当,其有权要求鞠某在预告解除期内,继续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交接的义务。
据此,仲裁委和法院都对员工的请求不予支持。
篇三:
离职人员再录用规范
制定单位:
生产技术课
首版日期:
20XX年9月15日
机密等级:
社外密
1.目的:
对离职及已离职人员再录用进行规范,明确已离职人员再录用渠道,特制定此规定。
2.范围:
cfl制造部3.名词定义:
3.1已离职再录用人员:
在ccfl制造部工作通过正当手续办理离职,申请再录用人员.3.2原单位:
已离职人员在ccfl制造部工作期间所在单位.4.规定内容:
4.1离职相关治理
4.1.1合同期满:
说明:
合同期满,未续签者,在合同上交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此阶段提出续签请求:
①如合同尚未提交治理部,经主管同意后可续签合同;②如合同已提交治理部则不行续签。
4.1.2自行离职:
员工在合同有效期间,需要离职,首先由个人提出离职申请上交主管审批,主管审批ok后,离职人员在规定离职日期办理离职手续。
说明:
在离职申请上交日起至离职日,此阶段提出撤消离职申请:
①如离职申请尚未提交治理部,经主管同意后可撤消离职申请;②如离职申请已提交治理部则不行撤消离职申请;
4.2已离职人员申请再录用
说明:
1.原单位通过报告向主管汇报,报告内容需表达已离职人员在职期间工作表现及考核状况.并填写已离职人
员再录用申请(hc4-f-1444后附).原单位需照实填写.2.各课别主管会议检讨已离职人员录用问题:
①会议检讨可录用后,将离职人员再录用申请(附带
报告)交由部门主管确认.
②会议检讨不行录用,原单位直接撤回申请
3.离职人员再录用申请签至部门主管审核确认:
①审核通过后,申请返回原单位.②审核未通过,原单位撤回申请.
4.2.3已离职人员申请再录用需符合以下要求:
.根据公司正当手续办理离职.
b.在职期间无记大过惩处记录.
c.离职缘由正当,不行有以下记录:
(1)工作期间因打架、斗欧被公司给予开除处理.
(2)因盗窃被公司给予开除处理.
(3)因违背公司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因试用期内试用不合格,无法胜任公司提供的工作.d.以下特别状况离职人员再录用时需视状况而定.
(1)在本部门工作期间使用假身份证.
(2)在职时间为3~6个月,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后提出申请再录用.(3)在职时间为3~6个月,因家庭缘由离职后申请再录用.
(4)在职期间一年内记过满两次者(查其具体受惩记录,提交主管传阅).(5)转正/半年考核连续2次被评为c级者(确认其主管,了解之前工作状况).
4.3离职人员再录用后,原职等为三职等〔含三职等〕以上者,再次录用后视原职等定现职等;原三职等以下者再次录用后为一职等。
辞职信如何收回篇二:
递交辞职信后要不要上班
篇一: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
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20XX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称,“本人现提出辞去在公司的全部职务和工作〞,后不再到单位上班。
20XX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解聘张某职务的通知》〔XX××发[20XX]128号〕,送达张某。
某有限公司仍始终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张某于20XX年1月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80000元、20XX年7月至今的工资65000元。
公司辩称: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于20XX年7月26日提出辞职报告,系主动辞职,申请人申请所根据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申请人主动辞职而解除,申请人主见经济补偿和工资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二、焦点归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递交书面辞职后即离开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的规定,而公司在其离开公司后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这种情形下,张某的辞职行为能否产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
20XX年7月26日,张某虽然在递交的辞职报告中载明,辞去在公司的全部职务和工作,并不再到单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辞职行为应当无效。
且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后,某有限公司仅解聘了其工作职务,并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确定,仍始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据此认定,某有限公司不认可张某的辞职行为。
双方的劳动关系可按待岗处理,某有限公司的辩论理由不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20XX年7月26日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辞去在公司的全部职务和工作,便不再到单位上班。
其后公司也未通知张某回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XX年8月25日解除。
张某应于该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其未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三、焦点辨析:
张某系行使法定权利主动辞职,未严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之规定,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的确存在明显瑕疵,有违法的嫌疑,但假如因此直接得出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结论,则某有限公司应继续负有为张某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张某会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益,出现这的结果,有违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
另一方面,某有限公司未准时作出解除张某劳动关系的确定,并始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是由于该公司人力资源治理工作不够规范、严谨,也可能是由于该公司并不同意其辞职,以此种方式执意挽留张某。
但无论如何,只要张某没有主动收回辞职报告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辞职权利就不应受到公司意思表示的约束。
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辞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依法行使,用人单位批准与否并不能影响到辞职的效力。
如前所述,劳动者辞职,负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劳动者未忠实履行该义务的状况下,其辞职行为是否就一律有效呢?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内,辞职能否生效应取决于用人单位的看法。
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可以认同劳动者辞职行为生效,而豁免其提前三十日的义务;也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旷工,违背规章制度,而主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可以持放任看法,继续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
假如用人单位做了后两种选择,劳动者的辞职行为会因法定条件尚未
成就,不能生效。
另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满三十日后,劳动者已经以旷工的形式,消极地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辞职行为应当生效。
用人单位因未在三十日内主动做出选择,而丧失了选择的机会。
假如此时仍确定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则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就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束缚,这在法理上与宪法关于公民就业权利的规定相违反。
实践中,没有用人单位情愿为一名长期旷工的职工,继续承当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所以,这种假设在生活实践中也站不住脚。
综上,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XX年8月25日解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张伟泉潍坊市寒亭区社会保险事业治理中心0536-7251043相磊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536-8588425〕ZG劳动20XX第12期篇二:
工作一个月辞职申请
工作一个月辞职申请
敬重的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
您好!
迟疑良久我还是确定要辞职了。
怀着及其冗杂而内疚的心情我写下了这份辞职信,对此致以我深深的歉意。
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纯粹是出于个人的缘由,不能在公司继续进展!
特别感谢大家这一个月来对我的培育和照看,让我从XX涩的学生时代进入到成熟的社会环境当中。
我不太喜爱写一些书面的东西,因为总觉得没有生命,没有感情。
就像我在这里一个月了,用文字怎么写得出来那些小感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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