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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职务犯矫正案例
第十章职务犯矫正案例
一、贪官终“落马”,狱内同改造
一、基本情况
河南省鹤壁市原市长朱振江,自1991年9月至1997年2月期间,利用职权卖官,多次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23万元。
他精心制作了一张“藏宝图”:
把存在数家银行的贿赂款的存折密码、人名、金额、银行地址等用不同的符号代替,编制成一道极其隐蔽的三角函数题。
1997年12月,朱振江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在服刑过程中,先后3次被减刑共四年半时间,刑满日期是2004年9月10日。
二、事实经过
今年58岁的朱振江的劳动岗位是协助监狱民警登记整理、发放狱外邮寄给罪犯们的汇款、邮件。
到2000年12月,朱振江共登记汇款73万元、信件包裹八千多件没有出现差错,还为二百八十多件邮址不详的邮件找到了收件人。
狱中的朱振江接受改造的态度是积极的,他曾多次参加新乡市以及监狱组织的警示教育现身说法演讲活动。
监狱民警指着一个刚从罪犯活动室回来、上身穿一件汗衫的人说,那就是朱振江。
据介绍,朱振江每天劳动之余,都要看看书、练练书法,据说他对甲骨文体、金文体书法还颇有造诣。
朱振江对企业的管理有着独到的见解。
1998年6月,他曾给监狱领导提出了一些有关监狱生产管理的建议。
1998年10月,朱振江开始在劳动之余写书,并得到了监狱方面的大力支持,民警们给他借来大量参考书籍。
现在,朱振江约四十五万字的《新形势新思维新概念——实用成本管理指南》、28万字的《新企业发展经济学》两书,在他人的资助下,已分别由河北人民出版社和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
在监狱对罪犯的管理改造方面,中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等有着一套完备的规定。
这类规定从罪犯听到起床号令到就寝号令休息,一天的生活、活动、学习等日常行为都十分明确、严格。
家属对罪犯的探望也只能每月一次,对像朱振江这一类“高官”的管理也不例外。
三、原因分析
1、职务犯在改造中的一般行为表现。
职务犯的一般行为表现的四个方面:
一是服管但不一定认罪。
一般来说职务犯本身素质较高,涵养性较强,服刑过程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多数靠拢政府,但是部分职务犯对其犯罪认识不足,认为自己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在本案中,朱振江的改造态度是积极的,他曾多次参加新乡市以及监狱组织的警示教育现身说法演讲活动,这充分说明他不仅服管而且认罪。
二是注重学习,关心时势。
他们多数关心时势变化,对国家出台的政策以及重大政治事件非常敏感,愿意看书看报,一方面从精神上寻求解脱,一方面是过去多年形成的习惯。
在本案中,朱振江每天劳动之余都要看看书、练练书,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职务犯的文化修养,更有利于他们了解社会,为今后回归社会作准备。
三是关心身体,注重锻炼。
职务犯一般有一个较好的家庭环境,与亲属的关系绝大多数亲密,有的还为人所同情,他们一般不担心出狱后的生活,他们关心的是在狱内如何养好身体,因此平时注意锻炼身体,注意饮食卫生,期盼有较多的自由。
四是重视考核,关心刑期。
他们比其他罪犯更重视百分考核,对计分很关心,实质是想通过好的形式表现,换取更多的分数,以便以分抵刑,早日出狱。
2、发挥特长,是改造职务罪犯的有益尝试。
利用职务犯罪服刑人员本身的特长,对其进行改造,为社会建设及监狱的发展做出贡献。
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主要有三个方面:
“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以及技术教育。
”职务罪犯在监狱法中并没有强调特殊性,教育改造手段和普通的刑事犯罪人员没有大的区别,根据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探索更有利于他们教育改造的方法,同时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
同时,监狱也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职务罪犯有一项科技创新,就可获得监狱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可以化为他们的标准分,累计到一定的分值,可申请假释或减刑。
监狱的这一做法也得到了服刑人员的一致肯定。
职务罪犯犯罪前通常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地位,很多人在党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职务,因此监狱常规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一般的服刑人员行得通,但对于职务罪犯,效果不大。
至于文化教育,职务罪犯很多都是高级知识分子,拥有教高的学历及专业知识,因此,如何利用他们的这些专才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在教育改造职务罪犯中,显得尤为重要。
四、评价与建议
1、对服刑人员实行差别化教育改造。
职务犯通常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在入狱改造前都曾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身居要职,却因一时的迷失身陷囹圄。
他们或是高级工程师,或是主任医师,拥有教授等职称。
平均年龄大,文化程度高,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是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的主要特点。
因此,在对职务犯的改造方法上,要区别于一般的暴力犯罪、财产犯罪。
很多职务罪犯大都难以从思想上接受自己是改造对象这一客观事实,服刑意识较差,世界观较为定型,对其进行任何教育难以引起共鸣。
因此,教育中要认真进行个案分析,掌握他们心灵深处可突破的致命弱点,即走上犯罪道路的病根,促使犯罪思想产生的社会原因,然后对其进行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动摇其思想基础。
对这类罪犯其要突出有针对性的言传身教。
让他们无视现实中的消极因素,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进而转变思想脱胎换骨,树立新的生活准则是不可能的,必须由我们的民警以身作则来证明要求其确立的新的生活准则是已为社会上大多数人行的,他才有可能将其认同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并在行动上实行之。
否则,就谈不上什么教育效果。
2、差别化教育改造并不等于职务犯享有特权。
监狱之于“落马”贪官,照例应该是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戒、教化、改造的地方。
在高墙之内,在法律和正义的名义下,依法限制他们的某些权利和自由,这既是对于他们扭曲人生的一种挽救和矫正,又是对于社会公平的一种追讨和补偿。
但是,也有人指出,这样的一种教育改造方式是让职务犯享有了特权,得到了格外照顾,以至于把别的罪犯强制学习、强迫劳动改造的义务都减免了。
的确,现在越来越多的职务犯开始在狱中写作,把监房变成了书房。
比如,因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落马的某央企海外集团负责人曲德臣,就利用狱中的进间写出《人生核算——一个囚徒的感言》,有报道说是十分叫座。
河南省确山县原县长李建华因贪污落马,在狱中写小说三部,已被吸收为河南省作协会员。
前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在狱中每天都写经济笔记,其新作《中国经济新思考》已出版面世,其份量不可小觑。
还有风流贪官张二江在狱中也不忘著书立说,其以笔名“元江”著就《白话兵经--孙子兵法译注》一书,亦据说“对准确理解孙子兵法做出了可贵的贡献”。
因此,在实施差别化教育改造的同时,也要注意绝不能违反基本的法律法规和监规,而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罪犯的特长,达到双赢的结果。
二、“贪官”囚犯腐蚀监狱民警,违法执刑带来惨痛教训
一、基本情况
马建国,成都市人,原系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
因犯挪用公款罪、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04年6月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万元;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5万元,并将挪用公款所得违法收益300万元人民币和“御都花园”别墅3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同年8月16日送交川西监狱服刑,2005年11月24日转入川东监狱服刑。
二、事实经过
尽管还在服刑,马建国却还在打理自己的公司,俨然一个大款。
他最大的两笔行贿金额是送给监狱长巫邦志的。
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也是马建国公关的重点对象,马建国两次分别给向瑞忠送去云烟和中华两种牌子的香烟25条,价值9500元。
马建国交待,他曾安排人员给一分监区长刘波发“工资”,每月1000元到2000元。
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监舍存放现金和香烟,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这就是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的监狱生活。
因涉嫌向监狱长、监狱刑罚执行科长等多名监狱司法工作人员行贿30多万元,马建国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称,2004年8月至2005年11月在川西监狱服刑期间,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马建国托时任川西监狱长的巫邦志、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一分监区长刘波、一分监区教导员罗雅林等人提供违背监规的帮助和方便条件。
经查实,马建国先后向巫邦志、向瑞忠、刘波、罗雅林等人行贿人民币298058元、乌木观音两尊(价值人民币8000元)、香烟25条(价值人民币9500元),钱物共计人民币315558元,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原因分析
1、从罪犯的政治特征上看,职务型罪犯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反社会性。
职务型犯罪一般是由极端的个人主义的贪占,纵欲意识自觉不自觉地转化为反社会意识,在社会转型时期,他们利用职务和权力掠夺,诈取人民用辛勤劳动和血汗为国家创造的财富,以求得心理上的平衡。
用他们自己的话讲,“既是开放,市场经济的利益者,又是牺牲品。
利益分化中尝到甜头,生活上潇洒风光过一阵,坐牢只是不走运,若讲罪行比我严重的还多的是”。
扭曲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导致对社会的不满,这种阶级斗争性质的反社会性在狱内造期间,具有很深的隐蔽性,表面上他们对时事政治比较关心,喜欢看书看报,好听新闻联播。
其关心经济形势,认为被捕狱打破了过去“长官——发财”的梦想,政治地位已经难以翻身,只有靠“堤内损失堤外补”,在经济上出头,把出路寄托在个体经商,捞钱上。
在本案例中,以经商起家,并取得商业成功的马建国于1993年被任命为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副局长,之后又相继走上金牛区国土局局长和金牛区副区长的位置。
虽然其名下的成都国贸实业集团等公司已在名义上移交给其兄,但他还实际掌控着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马建国虽然有权又有钱,但是依然不满足现状
2、从罪犯的法律特征上看,职务型罪犯缺乏罪犯意识。
罪犯意识,是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应有的认罪服法思想,罪责感,和赎罪意识。
他们中大多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认罪服法思想,把罪因推向客观,归结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所致,甚至有的认为是被人所整,代人所罚的,“碰到反腐败的枪口上,吃的是风头官司”。
在刑罚上,认为惩罚过度,为党工作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地位的骤然落差也使其内心很难接受自己是一名罪犯的现实,不愿穿囚服剃光头,叫其罪犯就反感。
表面上接受惩罚,服从管教,但背地有不少利用原在社会上职业地位和手中权力编织的层层关系网和亲属,找关系,托熟人到监狱为其安排轻松的劳动,获得特殊的优待,给减刑,假释,会见,通讯等执法问题带来一系列问题,影响了正常的改造秩序。
马建国是缺乏罪犯意识的极品,他把监狱当成旅馆,想进就进想出就出,把狱警当做员工,略施小计就畅行无阻,经过贪官马建国一番精心“改造”,监狱简直成了他的“度假村”、“行宫”,实在是对法律莫大的侮辱和嘲讽。
3、在罪犯的经济特征上,职务型罪犯表现出明显的高消费观念。
职务犯罪罪犯过去在社会上,由于手中有权,口袋里有钱,生活奢侈,沉醉在花天酒地。
服刑后,面对高墙电网,穿囚衣,吃囚粮,住牢房,感到难以忍受,过不了“生活。
所以他们入监后,最大的愿望就是盼接见,从家属和亲友处得到各种生活用品,营养品和现金。
其消费水平有的超出民警和社会上一般干部,职工的水准,过着一种“富改造”的生活。
在成功“改造”监狱工作人员之后,马建国得以堂而皇之地“钻漏”,以“看病”为名溜出监狱,亲自去参加各种“外事活动”。
同时,在监狱内部也利用行贿关系,怡然自得地收获各种“照顾”,享受非同一般犯人的“福利”,俨然把自己彻底解放成“自由人”。
四、评价与建议
1、树立反腐败意识,加强对职务犯的教育改造力度。
马建国“改造”监狱的办法,一是大肆行贿,二是钻制度漏洞,充分显示出了他的“行贿水平”,不但行贿手段多种多样,而且“反侦察”意识强烈,以借钱、打点关系、报销、发工资等“灵活”方式,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体改造”。
如此一来,反腐败的威力大打折扣,失去了应有的警示作用。
在对这种职务罪犯改造的过程中,应当注意:
(1)增强民警的专政意识。
民警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敌情观念,认识到上述破坏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罪犯绝不是人民的朋友,尽管他们有的过去对社会是有贡献的,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由于私欲极端膨胀,受到法律制裁后,他们的反社会性会不断增长。
在监狱里,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不会自行消失,表现为对民警察言观色,投其所好,有的甚至用行贿手段,拉拢腐蚀民警,影响正常的改造秩序。
因此,客观上就要求民警必须增强对他们的专政意识,严格划清限,公正严明,实行“两公开一监督”,既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加强社会监督,做到“拒腐蚀永不沾”,以勤政廉洁的形象影响罪犯。
(2)严格文明地执行刑罚。
监狱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应该包括二方面的内容,惩罚罪犯是监狱首先和必须对所有罪犯达到的目的,改造罪犯是监狱争取对绝大多数罪犯达到的根本目的。
对罪犯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收押,监禁,管理,教育,劳动,生活,接见,通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活动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不折不扣地执行《刑法》,《刑诉法》,《监狱法》以及各项监管法规制度,与其他罪犯一视同仁,一样对待,严格管理。
(3)强化有效的劳动改造。
职务犯罪在现阶段是封建特权思想与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结合的产物,根子仍是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紧密相联的。
因此,必须对他们实行强化劳动,在法律和政策的允许范围内加大劳动量,并对罪犯的犯罪思想,犯罪心理结构等进行强制性的;扭转,矫正和改造,才能不断冲击其心理上好逸恶劳建立的各种联系,才能逐渐和劳动价值建立新的联系系统,使其对服刑改造产生一定的恐惧感,在内心深处真正产生贪财可耻,犯罪当罚的真实体验。
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与严格的思想教育同步进行,其要突出价值定向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改造意识教育,培养符合社会主义需要的价值定向和道德品质,回寻简朴,克服物欲的贪婪性,扼贪制享,过好认罪服法,劳动改造,生活三关,为刑释回归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2、建立健全监狱管理的监督机制,遏制监狱职务犯罪。
首先,加强工作配合,规范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和监狱、劳教所要转变观念,增强执法的透明度。
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中,要积极配合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支持监狱、劳教所的改革举措;监狱、劳教所要强化法治意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监督。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向监狱管理局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时,劳教所在向劳动教养管理局呈报劳教人员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同时,应将拟提请或者呈报的罪犯、劳教人员的名单和提请裁定或者呈报审批的意见,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派驻检察室。
其次,派驻监狱、劳教所的检察人员,要坚持经常深入罪犯、劳教人员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了解掌握改造教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狱、劳教所通报,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监狱、劳教所要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并明确给予回复意见。
监狱、劳教所要将有关罪犯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或所外就医决定书及时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了解有关监管改造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最后,协同开展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
查办监狱、劳教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严明办案纪律,依法取证,对于查处的案件,要按规定向监狱、劳教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案取证时,监狱、劳教所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为依法办案提供便利。
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协同监狱、劳教所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并针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劳教人员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等工作中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认真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堵塞漏洞,健全预防机制。
对监管民警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和监狱、劳教所要派员调研解剖,适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监管民警职务犯罪预防问题,分析原因,提出预防对策,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为女儿沦为阶下囚,为改造愿做警示钟
一、基本情况
代某,原是中国银行皖东某县支行行长。
2006年8月,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年11月,于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四监区接受改造。
代某女儿,小惠,因与朋友吃喝玩乐,沉溺于赌博,作为公司出纳员的她,挪用公司10万元公款。
代犯则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多年的关系,千方百计地为女儿的案子托人情、找关系,先后多次给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送钱、送物,累计金额高达25.8万元。
最终小惠的案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6年4月,市纪委在调查该县人民检察院个别办案人员涉嫌受贿案时,小惠的案件和代某的案件被查出。
检察机关分别以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对父女俩进行起诉,后经法院审理罪名成立,父亲代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女儿小惠也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
二、事实经过
代某从一位银行行长沦为一名监狱罪犯在身份上的巨大落差,使其心理失衡。
在监狱服刑期间,每次爱人来监会见,他总是一句话不说。
分监区长多次找代犯谈心,鼓励他放下包袱,振作起来。
通过监狱民警的耐心教诲,他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要倍加珍爱妻子对他的这份亲情,面对现实,和妻子一起帮助远在他乡改造的女儿。
现在,代某积极配合监狱开展金融系统警示教育,以自己的犯罪经历现身说法。
仅2007年,代某就参加了十余场金融系统警示教育报告会,500余人受到教育,反响十分强烈。
代某由于改造积极,表现良好,2007年他先后受到三次立功和一个表扬的行政奖励。
三、评价与建议
1、用亲情教育感化罪犯。
代某为亲情实施了行贿,在情理之中,却在法理之外。
亲情诚可贵,但法律本身是威严。
亲情固然重要,但必须建立在守法的基础上。
对于因亲情而入狱的罪犯,管教要充分利用这一特征,打亲情牌,让亲情成为罪犯积极改造的信念。
本案中,代某之所以表现突出,就是因为他对女儿、妻子的牵挂与珍爱。
开展亲情教育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我国监狱中开展得较为平常的方式如设立亲情电话、节日感情慰问为罪犯排忧解难等。
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在监狱中进一步扩大适用:
(1)开设亲情餐厅。
在民警不介入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在亲情餐厅内与探视的亲人共进餐。
餐厅价格低于市场价,对特困罪犯可以免费。
时间一般在一个半小时内。
(2)组织录像家访。
监狱派人定期到罪犯家庭对其亲属的工作、生活情况录像,然后回监狱播放,以消除罪犯的疑虑、担心和思亲之苦。
(3)组织罪犯与探视亲属合影。
照片能让罪犯“触相生情”,增加其改造的动力和信心。
(4)开设亲情公寓。
对少数改造好、符合条件的罪犯,准其与配偶在亲情公寓同居。
这种形式对巩固罪犯的婚姻关系、解决罪犯的生理需求十分有效。
2、罪犯教育要从细微之处人手。
改造生活是由一点一滴的小事组成的,情绪具有强大的感染功能,管教干部的言行深深地影响着罪犯。
因此,我们应充分重视管教的表情和态度:
要把握好严厉、严肃、关心、同情、鼓励、亲切这些态度的使用时机和场合。
其次,在语言上,应注意语调的高低,不能动不动就大声训斥。
对罪犯人格的尊重,同时也显示了监狱干部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3、树立优秀典型,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
鉴于代犯曾经是金融体系工作者的特殊身份,监狱考虑将其作为金融系统警示教育的典型,以自己的犯罪经历现身说法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一方面,这能使代某更深层次的思考曾今所犯下的罪行,另一方面,也能对其他的金融体系工作者起到引导作用,引起其他金融工作者对亲情与法律关系的思考,自然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做到宽严相济、坚持公平、正义。
无论罪犯曾经的身份有多么显赫,拥有多高的社会地位,狱警在对监区管理上都要体现出公正、文明、宽严相济的政策,既要显示出中国法律的神圣威严,也要体现刑罚的人道、法律的宽容。
本例中,监狱以其为典型,让其以自己的犯罪经历现身说法更大程度上是考虑到自身的典型意义和对其他金融体系工作者的教育意义,这来源于其在入狱前的身份,但并非是因为其特殊身份而赋予的特殊优待。
总之,狱警在改造过程中,要秉持公正,宽严相济,善于抓住时机,用心工作,耐心、细致、永不放弃是一些根本的经验。
四、心理落差拒改造,真诚尊重树信心
一、基本情况
吴犯,男,汉族,1952年6月出生,江苏省盐城人,已婚,研究生文化程度,2007年3月因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7年10月10日调入监狱改造。
二、事实经过
春风得意马蹄急,一日看尽长安花。
吴犯从江苏北部的农村走进向往的军营,成为陆军二十军六十师防化连的一名战士,并且在部队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历经二年的学习,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并分配到中国民航第二飞行总队成为一名飞行员。
期间一次偶然的机会,让他完成了从飞行员到文化教员的转型,改变了他一生的命运,开始仕途坦荡,历任民航江西省局团委书记、政治部副主任、主任,东航客舱部副书记,1995年担任东航宣传部部长,1997年转任东航江西分公司书记,兼任西北航空分公司总经理,2002年成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然而,在鲜花和赞美的萦绕中,吴犯放松了应有的警惕,放任自己和家人的行为,在1998年至2006年10月期间,该犯及其家人多次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9.8万元、20万港元和7000美元。
吴犯自入监以来,虽然表面服从管理和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及各项规定,但是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认识较淡薄,每次谈起总是讳莫如深,避重就轻。
认为社会上犯类似错误的大有人在,是一种普遍现象,连成克杰、胡长清、陈良宇都会违法犯罪,自己也仅是沧海一粟。
虽然不算冤枉,但是很是可惜,并且认为量刑较重。
在价值观的认定方面有一定的偏执,而且人生阅历丰富,久经于官场为人世故老练,善于伪装、掩饰内心的真实想法。
吴犯从身居高位沦落为一介罪囚,巨大的落差让其心理难以接受,经常在凌晨两三点钟惊醒,想起自己曾经的风光无限,吴犯几乎天天失眠,暗自叹息。
吴犯还始终对自己最器重的下属、其前秘书吴犯的背叛耿耿于怀,并因此开始对他人产生极度的不信任感,服刑改造过程中极其排斥民警对他的管理教育,认为民警的所作所为都是假的,声称“除了自己,连妻子都不能相信”。
针对吴犯因心理失衡和价值观失衡造成的观念偏执及改造动力不足,监区民警主动出击,对其坚持开展前途教育,帮助其强化自我意识、端正服刑意识,进一步树立改造的信心、诚心和恒心,促使其摒弃思想意识当中的自弃与失落,唤醒对生活前景的渴望,鼓励该犯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再次赢得他人的尊重,获得早日回归的希望。
经过监区民警持之以恒的真诚关心和教育,吴犯的错误观念终于得到了纠正,开始积极接受监狱的管理教育,各方面的改造表现得到了民警和其他罪犯的认可,自己也终于得到了减刑的司法奖励。
三、原因分析
人都具有自主自立能力,也具有成长动力。
因此,民警必须要帮助罪犯敢于面对现实,从昨日的梦境中走出来,从自己的觉醒中赢得他人的尊重和真诚。
1、掌握罪犯心理,加强沟通交流。
吴犯外向性格,爱交际,争强好胜,但掩饰性较强;愿动不愿静,做事果断,但是情绪容易失控,有时因不能够妥善处理情绪问题而产生一些心身症状以及引起别人的不满。
民警从其引以为豪的人生奋斗经历入手,以真诚、尊重为条件,借用自我披露,引起共鸣,建立交流的基础,让其回想其过去的“辉煌”引发无限的感慨!
就如他所言“春风得意马蹄急,一日看尽长安花”,而如今看来,那时“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自己已然是垂暮夕阳。
从人生无常,到社会百态,逐步的迁移焦点,慢慢接近他的思想,找到他的焦虑与需要。
通过语言和周记的交流,主要以他自己的回顾为主,慢慢渗透到回忆当中,建立共同的话题,寻找其关注的“兴奋点”,并且通过一定的自我披露,引发共鸣,帮助其重新认识和发现自己的核心价值观、人生观。
2、在实现交流的基础上,帮助其渡过入监初期的心理适应期。
吴犯到监狱服刑后,一直对与盗窃犯和故意伤害等暴力罪犯一起服刑改造难以释怀。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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