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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瑞典君主制和议会制
当代瑞典君主制和议会制
一、作为国家“虚位元首”的瑞典国王
(一)瑞典国王简介
瑞典是君主立宪制国家,《政府组织法》规定,国王是国家元首。
瑞典国王只能由年满25岁的王室成员担任,国王不得同时兼任内阁成员、议长或议员,国王如需出国旅行,则须征得首相同意。
(二)瑞典国王虚位体现
1、瑞典国王虽然是国家元首,但无权干预国家事务,他虽然在名义上是国家军队的最高统帅,但指挥军队的实际权力在首相。
根据《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他应当通过了解王国的事务,因此他必须听取首相的国务报告(通常一年两次);
2、他还应当在出席内阁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但并不发表意见,也不参与表决,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他便不再参加,而由首相代理,他通常只出席并主持新内阁的第一次特别会议;
3、他应当出席并主持一年一度的议会开幕式,但他并不每年都出席和主持,一般只是在三年会议改选之后,他才出席并主持新议会的第一次会议
上诉中很显然国王其实已经成为一个虚位的象征,没有军事指挥权,没有行政权,也没有立法权,已不是三军的最高统帅。
但是最为国家元首他还是有其他权利,不过就显得无足轻重了。
(三)国王其他权力
1、瑞点国王是诺贝尔奖金的授奖人,也是瑞典国家功勋的授奖人;2、接受外国使节的国书并签发本国驻外使节的国书,在首相的安排和建议下,接见外国元首或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四)瑞典国王与英国国王之比较
瑞典国王与英国国王一样,都遵循“临政而不理政”的原则,只代表国家从事一些礼节性的、程序性的工作,因此《政府组织法》规定,国王不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受起诉,即他对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瑞典国王也与英国国王一样,他是瑞典国家团结和统一的象征,他是瑞典议会和政党政治的调节器,是国家的安全阀,在规定男女王族成员具有完全同等的继承王位的权利,由议会按照王位继承法决定继承人发面也具有相同性。
由于瑞典的历史和国情,国王在瑞典人民的政治生活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不同之处在于,瑞典国王那个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被议会罢黜,如果国王无合法继承人,或国王逝世时合法继承人尚不满25岁,由议会指定一名摄政国家元首的职责,作为国家元首的摄政也不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受到起诉。
1970年,瑞典议会修改了王位继承法,自1980年起,王位只能由国王最年长的孩子(不论男女)继承。
二、一院制议会及其机构和职权
(一)、议会简史
瑞典现代议会发源于1435年瑞典贵族首次全体会议。
1527年,瓦萨国王召集瑞贵族、公职人员、工商业者和农民四个等级的代表举行会议,取代原先的贵族议会。
四个等级的议会一直延续至1865年,随后由近代上、下两院制议会取代。
1917年,议会原则在瑞典政治体制中确立,标志着瑞现代议会正式建立。
1919年,瑞议会取消对选举权的财产限制。
1921年,瑞男女公民均获得选举和被选举权。
1970年,瑞议会改为一院制。
1994年,瑞议会由3年改为4年一次大选。
相关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二)、议会地位
瑞宪法规定,一切公共权力来自人民,议会是人民的主要代表。
瑞议会行使所有议会民主制国家议会通常具有的职能,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民众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使职责。
瑞现行《政府组织法》对议会的权力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负责制定法律,修改宪法,任命政府。
修改宪法需经连续两届议会的表决批准方可生效。
议长根据各党在大选中所获议席,并在与议会各党团领导人协商后,提名新首相人选,并付诸议会表决,表决时反对票不超过半数即可通过。
新首相组阁时提出的内阁人员名单须经议会批准。
议会可对某内阁成员甚至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如获半数以上议员通过,有关阁员或全体内阁即应辞职。
在得到多数议员支持的情况下,可以由在议会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多数政府;在多数议员不反对的情况下,也可由在议会占有少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少数政府。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产生
1、选举和被选举资格
凡年满18岁的瑞公民均可参加议会选举,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在瑞居住3年以上的成年外国移民可参加地方议会选举。
瑞全国共划分29个选区,每个选区按照选民人数确定产生议员的数额,例如,最小的哥特兰选区仅有2名议员,而最大的斯德哥尔摩选区拥有42名议员。
候选人无须代表所居住选区参选。
议员可连选连任。
作为议员候选人的被选举人须由其所在政党提名,政党提名所有候选人时均应向中央选举署提交书面申请,还须附候选人亲笔签名同意被提名的声明。
2、选举规定
瑞国家议会例行选举(大选)与省以及市议会选举同日举行,选举日定于选举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日。
如议会需要提前大选,则应由政府决定改选日期。
政党登记注册。
希望参选的新政党应向中央选举署提出书面申请。
在正常选举年2月底以前提出注册申请的政党可以参加竞选。
如因故出现议会改选或提前大选,则相关注册申请须最迟在改选决定公布一周前提出方可生效。
注册申请还须注明参加哪一级选举,如果是参加省或市议会选举,则须注明省或市的具体名称。
参加国家议会选举的政党须要拥有1500名有选举权的党员,参加省或市议会选举的政党则分别须要拥有100名和50名有选举权的党员。
只有在国家议会选举中获4%或在一个选区获12%以上选票的政党才有资格进入国家议会或获国家议会议席;进入省议会须3%的选票,进入市议会没有此类限制。
各级议会席位按各党得票比例进行分配。
在全国议会最近的两届选举中连续获得25%以上选票的政党可获国家和议会给予的政党补贴。
政党补贴旨在帮助政党摆脱捐助方的政治影响。
选举机构。
瑞典中央选举署负责国家议会选举事宜。
省政府负责省议会选举事宜。
每个市设有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工作。
(四)、议会组织结构
1、议长及职权
瑞典没有明文规定议长应由哪个政党的议员出任。
每届议会大选后,由全体议员推选议长。
从1982年起,议会各党达成默契,由取得议会多数的最大议会党,即组成政府的政党中最大党的议员出任议长,负责主持议会全体会议及各项提案讨论会。
2、议会专门委员会
瑞议会设15个专门委员会和一个欧盟事务委员会。
每个委员会有17位议员。
劳动市场委员会;内政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文化委员会;环境和农业委员会;.工商委员会;税收委员会;社会保障委员会;.社会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
(五)、议会职权
议会职权包括立法权、审批预算和监督政府。
1、立法
立法是议会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议会负责审议通过与瑞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
政府或一个或多个议员向议会提交制定新法律或修订现有法律的提案后,须经过议会多数投票批准。
政府根据议会决定负责法律实施。
2、预算审批
议会依据政府提交的财政预算方案,就国家预算收支进行决策,政府根据议会决定负责实施预算方案。
瑞政府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需临时支出巨额经费,也须经由议会批准。
3、行政监督政权
议会以多种方式监督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包括:
议会可就有关问题向政府提出质询;议会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查政府执行规定的情况;议会可对内阁成员和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如获半数以上议员通过,有关阁员或全体内阁即应辞职;对政府部门办事不力表示不满的公民可向议会司法委员会投诉;议会直辖的国家审计署负责监督政府财政支出情况。
议会还专设议会监察员,监督政府及公务员办公。
监察员不受政党派别影响,可根据公民投诉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自行做出判断,并提出处理和改进建议。
但议会监察员的建议无法律约束力。
4、其中行政监督权有一项瑞典独特的议会专员督察制度,被认为是“当代促进和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种高度发展的工具”,它有三种主要的督察制度:
(1)、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实行督察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视察、主动调查和受理控诉等。
视察是督察专员实行督察前一种传统的方式。
每个督察员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去进行视察三十个工作日,或更多些时间。
据规定,督察专员有权出席法院或行政当局的各种会议,有权看各种官方的记录和文件。
任何文件对督察专员都不得保密。
所有官员都有向督察专员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情况、资料、文件的义务。
任何官员都不得拒绝回答督察专员提出的问题。
如有这种拒绝,可能受到惩戒性的处罚。
正因为督察专员有这些权力,所以他们在视察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同各有关当局的官员交谈,查阅官方的记录文件。
在接触居民包括监狱犯人,精神病院的患者的过程中,督察专员可以接受抱怨者的口头控诉,从中发现有关当局的问题。
视察后,一般都要同有关当局的官员会面,指出错误,提出改善意见,通常还要作视察报告,就某些问题向议会或政府提出建议,包括建议修正和增加某些法规在内。
主动调查是督察专员行使职责的另一个重要方式。
督察专员对于任何重大问题,无论这些问题是在视察中发现的,还是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报导中透露出来的,还是政府报告中暴露出来的或是匿名控诉中揭发出来的,只要有必要都可以进行主动调查。
调查的程序一般为查阅有关资料文件,请有关当局作口头的或书面的说明,必要时征求专家或有利害关系的部门的意见,有时也举行听证会,调查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当局要派人参加。
最后做出处理决定。
受理控诉是督察专员最主要的一种督察方式和手段。
按规定,任何瑞典公民甚至外籍人,不论共住在瑞典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对瑞典行政部门和法院及其官员有抱怨,都可以向督察专员提出控诉。
议会议员也把他们收到的控诉案转给督察专员处理。
监狱的犯人、精神病院的患者或共它法定部门拘留的人,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向督察专员寄送秘密控诉书,不受任何限制。
控诉必须是书面的,在视察中向专员提出的口头控诉除外,不会书写的,督察专员的工作人员可代为书写。
控诉不收费,匿名控诉不受理,控诉案件的时限为两年,超过者,除非有特别理由,并且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否则不予受理。
但是督察专员并不是对所有控诉案不加区别一律予以受理,实际上相当部分控诉案(近几年来平均占43.75%),因管辖权不符,或缺乏根据等予以驳回或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受理控诉案就是进行调查。
其程序同主动调查雷同。
一般案件,通常在六个月之内处理完毕,少数重大案件可能要长达一、二年才结案。
主动调查的案件和受理的控诉案件,其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从政府官员接受私商的馈赠出国考察、法官拖延审判、吆喝当事人、警官对外国使节警卫不周、非法捕人、值勤佩带含有政治性的胸章到军官虐待士兵、监狱生活条件恶劣、福利部门不关心儿童、老人等等。
经过调查审理,对于确有违法或侵权行为的官员,议会督察司法专员不能直接做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更不能作出刑事判决,他只能根据情节轻重决定给予忠告或批评,或要求有关当局予以停职或撤职等纪律处分,或在法院提起公诉。
在后面的一种情况下,督察专员可以自己作为公诉人,也可以由他的下属或国家公诉人作为他的代表在法庭提起公诉。
起诉以重大案件为限。
实际上建议纪律处分和追诉的案件很少。
议会司法督察专员的权力,主要在于督察,具体处理权力有限。
但由于他的处理决定和呈送议会的年度报告,常为报刊详细登载,因而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道义上的压力,这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官吏起到了一种威慑的作用。
此外,他经常向政府和议会进行建议,也起到了一种补救法制漏洞的作用。
(2)、政府委派的监督专员
为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增强行政对社会的控制,瑞典政府在最近三十年来设置了许多专门监督机构,委派了许多督察专员。
在政府设置的督察专员机构中,规模和响影最大的为消费者督察专员机构。
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即消费者督察专员的职责,据规定,主要是保证实施市场买卖法和禁止不公正的契约条款法,增强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地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他们认为在市场买卖活动中,商品生产者、分配者和出售者,通常都是经过特别训练专职的,而且往往是有组织的,因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消费者则通常是外行的,没有组织的,因而常处于软弱不利的地位。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和设置相应的机构来增强消费者的地位,使他们在市场买卖中免遭生产者、分配者和出售者的损害。
(3)、社会团体大公司大企业聘请的督察专员
在瑞典的督察专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议会选派的,也不是政府委任的,而是社会团体大公司大企业自己聘请的,即所谓民间督察专员。
与前二类督察专员不同,他们没有法律权力,而是根据契约,受权处理对该社会团体或该大公司企业的控诉案。
在处理控诉案中,他们是适用社会团体或该大公司大企业内部的章程规则,而不适用法律、法令,他们作出的裁决一般属于仲裁性质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但是这些民间督察专员的活动则是得到国家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督察专员制度的意义:
一百多年来,瑞典督察专员制度几经改革,逐渐臻于完备。
不同类别督察专员职责、活动范围都各不一样。
增强了行政对社会的控制,对促进政府和司法官员的勤政廉洁,维护政府形象,保持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
总结
君主是国家元首为世袭国王。
历史上,国王权力很大,但随着瑞典资产阶级越来越强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国王实际上成为虚位元首,仅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在内阁主持下,代表国家履行礼仪性活动
议会是瑞典立法机关,从最先的四院制、两院制到如今的一院制,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立法监督体系,尤其是其督察专员制度,在解释和促进法院正当适用程序方面和加强法院职业道德建设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维护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信心
参考文献
《瑞典》毕崇毅原媛隋霞翻译《瑞典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西方政治制度史》作者:
马啸原高等教育出版社《外国议会简介》责任编辑:
刘静波
法律咨询网论文:
督察专员制度作者:
罗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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