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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委发28号
中共博罗县委文件
博委发〔20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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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博罗县委博罗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横河办事处,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人才政策环境,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推进博罗科学发展,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惠市委发〔2008〕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9年至2012年人才发展规划
(一)壮大专业技术人才总量。
至2012年,全县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力争突破20000名,对比现有的16713名,年均增长6%以上。
(二)优化专业技术人才结构。
至2012年,具有高级职称人才达到500名以上(现有381名),占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比例由现在的2%提升至3%;中级职称人才达到10000名(现有7333名),所占比例从现在的45%提升至50%;初级职称人才达到9500名(现有8999名),所占比例由现在的53%降至47.5%。
高、中、初级职称人才比例要从现在的1:
19:
23调整为1:
21:
19,实现中级以上职称人才总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才结构。
(三)提升人才素质。
全县现有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22名。
从2009年起,我县计划每年引进50名全日制硕士学位以上学历高级人才,至2012年,全县硕士学位以上学历高层次人才力争增加200名。
(四)合理配备各行业专业技术人才。
从2009年起,把先进制造业、农业、旅游业、交通水利业、民生事业等八大行业专业技术人才作为重点引进培养对象:
1、先进制造业。
重点培养和引进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生物制药、建材、汽车制造与设计、高分子材料合成、节能与新能源工程、电子、IT等专业技术人才,实现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学历的人才达到20名以上(现有高级职称人才3名)。
2、农业。
重点培养和引进农学、园艺、水产、植物保护、生物技术、农机工程与自动化、土壤与肥料、农产品安全、畜牧兽医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实现学术带头人和具有高级职称人才达到15名以上;乡镇农业技术服务队伍中专业技术人才比例达到75%以上(现有高级职称专业人才7名,专业技术人才比例为30%)。
3、旅游业。
重点培养和引进旅游管理、旅游规划建设、旅游宣传策划、旅游市场营销等专业人才,实现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学历的人才达到10名以上(现有中级职称人才2名)。
4、交通水利业。
重点培养和引进道路和桥梁设计、道路运输法规、水利工程建筑、工民建等专业技术人才,实现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学历的人才达到15名以上(现有水利高级职称人才3名,公路桥梁设计施工专业中级职称人才2名)。
5、规划建筑业。
重点培养和引进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土木工程、给排水工程、测绘、环境技术工程等专业技术人才,实现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达到2000名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学历人才达到35名以上(现有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人才1500名,其中高级职称人才21名)。
6、教育业。
重点培养和引进教育管理和心理学、体育、美术、音乐等学科人才,实现教育系列高级职称人才达到300名以上,引进培养学科带头人、名教师、名校长5名以上(现有高级职称人才264名)。
7、医疗卫生业。
重点培养和引进临床医学、卫生检验、麻醉学、医学影像、病理学等专业人才,实现各类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达到3500名以上,学术带头人和正高职称人才达到20名以上(现有正高职称人才5名)。
8、现代服务业。
重点培养和引进国际贸易、国际商务、财税、法律、信息服务等专业人才。
实现金融、财会、审计等各类服务业专业技术人才达到2000名以上,其中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学历人才达到10名以上(现有金融财税专业技术职称人才1538名,没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范围
重点引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民生事业等方面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农业、医疗、教育、法律、水利电力、建筑、环保、规划、经贸、纺织、建材、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节能与新能源、化工、旅游等高层次人才。
(一)具有博士学位(全日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属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突出人才。
(三)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人才。
(四)省内同行业专业技术拔尖的优秀人才、地(市)级优秀专家,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五)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具有硕士学位(全日制教育),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七)一些我县专业紧缺或用人单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要求具有中级职称(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
(一)补贴待遇。
1、引进的博士(全日制教育)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县财政发给津贴每月800元(我县现有全日制博士享受同等待遇);没有随迁人员的己落户博罗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发给安家费2万元,有随迁人员的己落户博罗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发给安家费3万元。
2、博罗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回本县报到,包安排工作。
引进的硕士(全日制教育)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县财政发给津贴每月300元(我县现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没有随迁人员的己落户博罗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发给安家费5000元,有随迁人员的己落户博罗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发给安家费8000元(2008年、2009年到博罗工作的全日制硕士可享受同等待遇)。
3、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县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发给安家费2万元。
4、引进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省内外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由县财政发给津贴每月800元(我县现有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没有随迁人员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发给安家费3万元,有随迁人员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发给安家费4万元(我县现有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不享受安家费)。
5、引进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或地(市)级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由县财政发给津贴每月300元(我县现有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没有随迁人员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万元,有随迁人员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发给安家费2万元(我县现有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不享受安家费)。
(二)乡镇引进属本意见规定所列范围的高层次人才,可结合单位实际,自行制定政策,适当提高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经费及待遇。
(三)政治待遇。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统一核定为事业编制,调离所在单位或转用行政编制的,该事业编制收回。
已有工龄的博士直接任命为事业单位副科级干部;没有工龄的博士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组织考察和县委讨论同意,任命为事业单位副科级干部。
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考察,集体研究决定后任事业单位正股级干部。
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我县工作期间,根据单位职数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四)住房待遇。
根据需求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运作,逐步建设一批高级人才公寓,廉价出租或限价出售给高层次人才;有突出贡献的学术学科带头人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可入住县专家楼,用人单位应尽可能解决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博士、硕士研究生享受3年临时住房优惠。
期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临时住房;如用人单位无法安排,由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租房补贴。
(五)社保待遇。
制定高层次人才专项投保制度。
实行特才特保,提倡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大额保险。
(六)医保待遇。
实行政府投保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险制度,建立高层次人才保健档案,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身体检查;建立高层次人才优惠速诊卡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个性化医疗服务。
(七)配偶就业。
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或负责联系安排就业。
如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安排的,可报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就业。
(八)子女就学。
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需转入本县公办中、小学校读书的,享受本县籍学生同等待遇。
(九)畅通引才渠道。
1、被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优先办理博罗县城居民户籍。
2、被引进高层次人才档案材料不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核补认定后,可办理调动手续;对档案材料基本齐全的,可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介绍到用人单位报到。
3、对高层次人才因流动原因辞职或被辞退的,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原身份保留,辞职、被辞退前的工作时间和来博罗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4、调入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因岗位职数不足的可申请追加职数。
对引进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同等人员待遇。
四、高层次人才开发培养
(一)建立专项开发基金制度。
设立博罗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和奖励等,参照《广东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订《博罗县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启动资金为200万元,今后逐年递增10%。
(二)大力开发智力。
鼓励采取以项目合作、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贸结合等方式引进开发人才智力;吸引拥有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掌握高新技术及紧缺专业知识的高层次人才来博罗工作、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来博罗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头两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建议不低于20%。
(三)拓宽引才之道,加强人才需求调查和分析预测,举办高层次人才专场招聘活动,或赴国内高校、科研单位招聘高级人才,引导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向重点行业集聚。
(四)鼓励高层次人才出国培训学习。
参加出国学术交流或在省市主办的学术性活动,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尽可能解决其差旅费、学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五)鼓励高层次人才参加在职学习教育。
在职人员参加学习取得博士学位的,由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学习进修费用2万元(本县原有博士不给予补贴)。
(六)配合省、市有关部门的安排,每年组织选派高层次人才到国(境)外培训学习。
(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硕士、博士培养点。
建立博士、研究生见习基地的,最高可申请10万元启动资金。
五、高层次人才跟踪服务
(一)建立高层次人才登记备案制度。
高层次人才经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登记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高层次人才享受月津贴次年起,每年提交工作总结或业绩成果材料,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经组织、人事、科技等相关部门评审认可,方可继续享受下年度月津贴。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前终止合同或调离本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说明。
(二)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人才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把人才工作纳入乡镇(办事处)、县直单位党政正职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具体考核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制定。
(三)建立人才项目检查落实制度。
每年将人才工作任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对各地、各部门人才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由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牵头研究制定。
(四)建立高层次人才跟踪服务制度。
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专项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广泛听取高层次人才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六、附则
(一)有关高层次人才的身份及其成果业绩由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确认和证明。
(二)具有多类高层次人才身份的,享受较高一类的优惠待遇。
离开工作岗位的高层次人才不再享受有关补贴待遇。
服务不满五年而调离博罗的,应偿还所发的安家费。
(三)本意见由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其它高层次人才配套规定,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其它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博罗县委
博罗县人民政府
2009年7月23日
主题词:
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意见
抄送: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中共博罗县委办公室2009年7月23日印发
(共印2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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