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房屋鉴定知识篇解析.docx
- 文档编号:5403472
- 上传时间:2022-12-16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31.08KB
38 房屋鉴定知识篇解析.docx
《38 房屋鉴定知识篇解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8 房屋鉴定知识篇解析.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8房屋鉴定知识篇解析
房屋结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房屋结构?
答:
房屋的结构就是房屋中由基础、柱、梁、板、墙等构件组成的承重骨架。
(二)房屋常见的结构形式有哪些?
答:
住宅房屋常见的结构形式有三种:
框架结构—由钢筋混凝土柱、梁、板建成的结构。
混合结构—由砖墙(柱)、和混凝土楼板建成的结构。
砖木结构—由砖墙(柱)、木桁或木屋架建成的结构。
(三)房屋会“衰老”吗?
答:
会,房屋就像人的身体同样会有生老病死,风吹雨打中难免会患点小恙,平时需
定期保健。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
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由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
(四)什么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衰老?
答:
1.设计因素—设计错误,无证设计,设计标准过低;
2.施工因素—未按标准、规范操作,未达到设计要求,偷工减料等;
3.材料因素—不成熟的材料,以次充好;
4.地质因素—特种地基土体;
5.人为损害—破坏性装修,缺修少养,使用不当,外界影响(如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
6.自然影响—风、霜、雨、雪及腐蚀及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
(五)哪一类房屋结构最易出现安全事故?
答:
最易出现安全事故的为混合结构、砖木结构房屋。
据不完全统计,历年来我国发
生倒塌事故的房屋中,混合结构、砖木结构房屋占8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占8%、
钢结构房屋占11%。
(六)房屋使用过程中常见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有哪几种?
答:
1.房屋改建、装修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
如:
拆改房屋的承重柱、梁及砖墙,扩
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洞口的尺寸,在楼板或承重墙上开设洞口,改变房屋间隔等。
2.增加房屋荷载。
如:
搭建阁楼,在屋顶加建房屋、长期堆放重物、超重使用等。
3.周边建房或市政设施施工的影响,由于未受取有效保护措施而导致塌方或地下水流失,造成邻近房屋地基下陷、开裂或倾斜变形等。
(七)房屋裂缝有哪些表现形式?
其危害性怎样?
答:
所有的房屋中可以说都有裂缝,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关键看部位。
裂缝根据其
成因,在致可划分为:
1.收缩裂缝:
由材料干湿变化收缩引起,一般在墙面上呈网状,两种不同的材料可能
形成于其界面上;
2.温度裂缝:
由热胀冷缩变形引起,一般在房屋顶层(平屋面)沿圈梁的水平裂,沿
窗角的竖裂,沿窗角或内纵墙的对角斜裂(两端多,大,中间基本没有);也有沿附墙
烟囱的界面上;
3.沉降裂缝:
由地基基础不均匀(差异)沉降引起的墙体正八字形、倒八字形斜裂;
由灰缝灰浆粉化压缩引起的上部水平裂;由支座沉降引起的钢筋混凝土梁的竖向开裂
等等;
4.变形裂缝:
由变形引起的墙面交叉裂;纵横墙连接竖向裂;倾斜引起的断裂等等;
5.结构裂缝:
由荷载作用引起也叫荷载裂缝,如大梁下墙柱的多条竖向裂缝;梁板受
力主筋处的横向水平裂缝、斜裂、跨中的环绕贯通竖裂;支座边的剪切斜裂;受拉杆
件的横裂等等。
以上这些种类的裂缝中,1、2类裂缝和裂缝较小且已处于稳定状态的3类裂缝不具危
险性,裂缝较宽或仍在发展的3、4类裂缝和5类裂缝可能具有危险性,但也不是绝对
的,需要作现场鉴定分析。
总之判定属何种裂缝及危险性要与结构的受力状态联系起
来综合分析。
(八)房屋常见的危险征兆?
答:
征兆一:
地面突然下陷、空鼓或裂缝突然加大。
征兆二:
承重柱、梁、板或墙体出现严重裂缝,并且持续发展。
征兆三:
承重柱、梁、板或墙体产生过大的变形,木构件或连接部位严重腐朽或
已被白蚁蛀蚀。
征兆四:
墙体或天花的批荡层突然大面积剥落、脱落。
征兆五:
房屋突然发出异常的声音,如“劈拍声”、“喳喳声”、爆裂声等。
房屋安全鉴定相关知识
(一)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答:
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二)为什么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时,房屋
责任人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答:
房屋出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说
明房屋安全产生隐患,如基础出现损坏,或受到外界的影响基础出现不均匀下沉,
引起上部结构和墙体开裂等。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分析房屋损坏的原因,房屋责
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三)为什么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时,房屋责任人要委托房屋安全鉴
定?
答:
所有房屋都是按照一定年限内可能出现的最大荷载(如地震荷载、风荷载、
楼面使用活荷载等,如普通建筑是按50年一遇的可能最大荷载来考虑的)和建
筑材料本身的性能来进行设计建造的,到达设计使用年限以后房屋若继续使用,
最大出现的可能最大荷载会相应提高,同时承重结构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和
老化现象,需对房屋现状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然后决定房屋能否继续使
用,或是否需要作修缮或加固处理后再继续使用,以确保安全。
(四)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对
施工周边的哪些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答:
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
屋;
★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五)什么情况下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
所使用?
答:
包括以下情形:
★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六)什么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如何承
担?
答: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时,利害关
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
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
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否则,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七)什么是代为鉴定?
答:
当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房屋鉴定和
治理,房屋所属区国土房管分局向其发出房屋鉴定通知书后,房屋责任人在规定
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区分局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书,并委托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的鉴定,就是代为鉴定。
(八)什么情况下要进行代为鉴定?
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答:
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且房屋责任人既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
又没有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各区国土房管分
局可向其发现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该房屋进行代为鉴定。
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由房屋责任人承担,并处以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罚
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九)是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确认危险房屋?
答:
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房屋应经房屋安全
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十)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时,应注意什么?
答:
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
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
送各区分局。
(十一)危险房屋的处理有哪些?
答:
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
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等四种。
(十二)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
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
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
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十三)国家对房屋完好与损坏的程度如何评定?
答: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第2.2条规定:
房屋的完损状况,按房屋的结构、
装修、设备等三大组成部分十余个分项的完损情况评定房屋为五类:
A:
完好房 B:
基本完好房 C:
一般损坏房
D:
严重损坏房 E:
危房
(十四)在危险房屋鉴定中,房屋危险性等级如何划分?
答: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规定,房屋危险性鉴定按下列4级划分:
A级:
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
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
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
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
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十五)住宅装饰装修中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答:
住宅装饰装修中以下行为是禁止的:
(1)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2)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5)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如直接采用钢筋悬挑防盗网,拆墙直接悬
挑无油烟灶台等。
(十六)在承重墙上凿洞、开槽有何危害?
答:
在承重墙上凿洞、开槽,会削弱砌体抗力截面,减少砌体的承载能力,降低住宅
的安全性能;另外,在开槽、凿洞时,无论是手工凿还是用冲击电钻凿,都将使墙体
产生较大的振动,造成灰缝松动,破坏砂浆与砖或空心块材间的粘结,从而降低砌体的
抗剪、抗压强度。
住建部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0]165号;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
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
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
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十八条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
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第三十二条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四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屋装修安全知识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装修美化住宅,以求拥有一个舒适优美的起居环境,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
房子终究是用来住的,因此“好用”才是关键。
风格上的遗憾大多可以通过后期配饰或者小修小补进行改善,然而,有的遗憾却隐藏在里面,不发则已,一旦触及,必定会给生活造成极大的麻烦,甚至会危及到生命安全。
这种遗憾实质上已经成为一种隐患,常见于“隐蔽工程”,即那些在装修后表面上看不到的施工项目。
隐蔽工程的施工直接影响到人们生活的质量,是整个装修的基础。
一些人在进行家庭室内装修时,由于忽略安全,致使在原本舒适安宁的气氛下却隐藏着诸多的隐患。
房屋装修时,要注意以下安全要点:
1.不能随意拆改建筑墙体
在装修开始前我们首先要熟悉房子的框架以及承重墙的位置,开门凿洞,增扩门窗尺寸,设置各种拱门、工艺窗,拆掉连接阳台门窗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38 房屋鉴定知识篇解析 房屋 鉴定 知识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