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合同范本总价包干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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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合同范本总价包干版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书
合同编号:
[]号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签证编号: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就园林景观工程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
园林景观工程。
工程地址:
。
工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和绿化面积
建筑面积:
。
占地面积:
。
绿化面积:
约平方米。
1-4承包范围:
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并按乙方提供且经甲方审定之工程预算书内所列的项目、品种、规格和质量进行施工,具体包括,预算书见共页).。
1-5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以工程总价大包干方式承包。
第二条工程施工工期
2-1本工程的总工期为个日历天(指从开工日期至完工日期)。
2-2开工、完工日期:
以甲方发出书面开工通知书并送达乙方签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开工日期甲方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暂定为年月日,完工日期暂定为年月日。
如果甲方分期交付场地的,则每期的具体开工和完工日期单独计算确定。
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日内发出书面开工通知,乙方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
2-3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所影响工期或因甲方责任、恶劣天气(无法开工的天气)及不可抗力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所延误工期,双方签证认可后予以调整,以此顺延工期并确定新的完工日期。
其中天气状况以工程所在地市(县)级气象局公布为准。
2-3-1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3-2甲方未能按期交出所有施工场地,部分施工场地交出滞后;
2-3-3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3-4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或确认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3-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范围工程量的10%(延误工期按超出工程量与原合同比例并经双方书面确认);
2-3-6现场无法提供乙方可操作的施工工作面;
2-3-7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3-8连续雨雪天气超过24小时;
2-3-9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2-3-10甲方和(或)监理公司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2-4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书面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视为甲方同意顺延工期。
第三条工程合同造价
3-1经双方协商,本合同暂定工程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
3-2若有合同外增加的工程,双方应另签补充协议或现场签证单以明确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在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现场签证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本合同约定外的施工要求。
若在签订补充协议前首先施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现场签证,暂定工程额并作为结算依据,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乙方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
4-1本合同工程价款的支付分为5个阶段。
施工过程中的合同外新增项目纳入本工程进度款中一并支付。
4-2付款方式(本合同工程价款按以下阶段分期支付):
4-3如甲方分期提供施工场地、乙方分期开工的,则按单期工程的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
若有合同外新增的工程,双方有另签补充协议的则按补充协议执行,未签补充协议的则按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工程完工结算
5-1按甲方审定之施工图,已列入本工程预算书作为大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大包干方式结算。
5-2合同外增加工程项目的结算
5-2-1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项目,如属工程预算书已有报价的,则按预算书的综合单价执行;如类似于工程预算书中已有的工程项目,则可参照预算书的单价执行;如不属于工程预算书中已有的工程项目,则由甲、乙双方于施工前协商确定结算单价;
5-2-2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项目若采取包干形式,增加的工程项目所涉价款并入合同总价;
5-2-3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项目若采取按实结算形式,增加的工程项目完工后7天内付至其完工进度造价的90%。
5-3变更工程的结算
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产生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动,甲方须及时签证确认,对未确认结算单价的工程,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直至甲方签证确认。
而乙方也应在施工后及时对所签证工程作出造价变更报告交甲方确认,若甲方在乙方递交报告后3天之内未有书面确认,则视为报告已被甲方确认通过。
此确认通过的变更造价即作为工程结算价的组成部分。
5-4在乙方向甲方交齐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后30天内,甲方应完成结算书的审核并书面回复乙方。
甲方逾期未书面回复的,视为乙方所交结算书已被甲方确认通过。
第六条工程交工验收
6-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1天,由乙方自检后填制记录表(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通知甲方到场检查。
甲方不按时到场检查的,乙方可自行检查后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方应予以承认。
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所耽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复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所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2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工程预算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6-3工程(包括单项工程)于竣工前2天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甲方须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单项工程5天内)完成验收工作,甲方逾期未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的,视为工程已通过甲方及有关单位验收,并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7天后视为工程已完成移交,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4工程(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7天内,由监理公司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如甲方逾期未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后视为工程已完成移交,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5验收工程的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应自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7天内在乙方提交的《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作为竣工资料。
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者,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工程经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以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以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未进行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6-6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
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说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大的,由乙方重新绘制竣工图,并由甲方联系设计单位盖章签认,合并归档。
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一式肆份提交给甲方,甲方签章确认后须返回贰份原件给乙方存档。
6-7分期、分段验收
若甲方延期交付场地或者本工程存在分段、分区域施工且施工工期间隔2个月以上之情况,应在分期、分段施工结束后,分期、分段按实际已完工工程参照本合同验收结算的相关约定进行验收、结算并进入保修保养期。
6-8甩项工程
甲方有权要求在约定的竣工验收前进行部分工程的验收,提前接收部分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竣工验收程序相同。
甲方提前接收部分工程的,应当在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乙方颁发该部分工程的工程接收证书。
因甲方要求提前接收部分工程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
发生甩项时,甲、乙双方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已验收的工程先行结算,甲方应参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对已验收的工程先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工程保修保养
7-1乙方承包的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分包或转包。
7-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说明书、工程预算表内之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
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公司和甲方的监督,甲方发现其在主要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经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5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7-3乙方于施工前送一套主材样板(如石材、卵石、石米、瓷砖、砼砖等)给甲方,经甲方审定通过后即刻封板,并以此样板作为材料质量验收的依据。
对于天然石材,允许有行业认可的天然色差。
乙方必须按经甲方审定的样板质量采用工程材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任意更换材料。
7-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与说明书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的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设计中出现的互相矛盾、表达不明等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商解决。
7-5园建和水电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绿化工程的保养期为六个月。
保修保养期自竣工之日起计,至双方约定的保修保养期满时结束。
保修保养期间的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责任及工作
8-1甲方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2指派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签证,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问题及质量验收等其它事宜。
8-3按乙方提供的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要求提供相应的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施工通道必需满足重型操作机械60-80吨位可在任何天气条件下畅通无阻,否则乙方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8-4负责将园林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施工场地内,并保证施工期间的施工需要,有关该工程费用由甲方承担。
园林施工期间乙方所用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并应提供基线控制点、水准点,同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4份,机电设备安装图(若有)4份。
8-5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或由于甲方要求设计变更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双方应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尽量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且甲方应按实际情况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等损失和费用,因此耽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8-6在接到乙方申请书、报告书或通知书(如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单、工程联络函、隐蔽工程通知书、验收申请书、结算书等)后,甲方应于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证确认、竣工验收及批复结算书等工作,否则视为已确认乙方的报告。
8-7对乙方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求所提交的阶段完工报告,甲方应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并按照已完成的工程进度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
8-8在施工期间,甲方应选择合理位置供乙方搭建临时设施,但乙方施工人员的食宿应由乙方自理。
在合同约定的保修保养期内由甲方提供住宿场所给乙方保修保养人员居住。
8-9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间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或者发生影响乙方施工的其他违约情形,导致乙方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暂停相应工程施工并通知甲方,若暂停施工满28天后甲方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按合同暂定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九条乙方责任及工作
9-1指派为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等问题,以及与甲方代表的工作协调。
9-2进场施工前7天内,将编制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报送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作为本工程施工的指导性文件。
9-3乙方严格按甲方审定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书所列品种、规格和质量施工,自觉接受甲方和监理方的监督和检查。
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施工调度会议,服从甲方调度,并发扬协作精神与风格,积极配合项目现场其他单位的施工。
9-4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加强防火、防盗,同时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遵守并执行安全及深夜施工等规定。
凡施工期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驻现场之管理人员合理监管,如有不服从监管者,甲方可立即报乙方项目经理部处理。
9-5负责将施工用水电装表计量并交纳费用;负责基线控制点、水准点的保护。
9-6施工期间如发现现场情况与原设计不相符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反映,待双方书面确认后再继续施工。
9-7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场地清理,包括场地周围2米内由乙方造成的余泥及其他堆积物,并将相关的临时设施、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拆除。
9-8对竣工后保修保养期内发现的园林绿化质量问题,除不可抗力、人为因素及甲方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外,乙方承担免费维修和补、保活责任(其中灯泡、水龙头等易耗品不包括在内)。
9-9为了促进施工进度和提升项目品质,乙方应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势,在施工过程中尽可能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并提供相应的高新技术服务。
甲方对乙方的高新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保护
10-1有关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工程预算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项目经理的签证的修改设计的变更资料,有关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2任何一方均应保护好对方提供的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并用于本合同外的工程项目。
违约责任
11-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在施工中乙方可暂停施工进度直至甲方将未付款按合同约定的金额补足为止。
对甲方逾期支付的款项,由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还有权撤回全部工作人员并解除本合同,甲方须按合同暂定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11-2乙方因自身责任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每延误一天,以所拖延部分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以合同暂定价款的10%为限。
超过30天未完工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按实际已完工工程办理验收和结算。
11-3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解除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无条件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暂定价款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第13-2条的约定处理。
12-2不可抗力的通知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及监理公司,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应及时向对方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2-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2-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工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2-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甲、乙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2-3-2-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12-3-2-2乙方施工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12-3-2-3甲、乙双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12-3-2-4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应延工期,由此导致乙方停工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甲方承担;
12-3-2-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甲方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12-3-2-6乙方在停工期间按照甲方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2-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天或累计超过天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
12-3-1合同解除前乙方已完工工程的价款;
12-3-2乙方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12-3-3甲方要求乙方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12-3-4乙方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乙方人员的费用;
12-3-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款项;
12-3-6扣减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12-3-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天28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若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如因此争议影响工期,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延误期间工期顺延;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工期不顺延。
双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它事项
14-1每3月、6月、9月、12月甲方应盖公章确认乙方的进度产值,最终完成产值以结算价为准。
14-2本合同附件:
经双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报价文件、技术文件等。
14-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保修保养期满并结清全部工程款项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14-4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单位:
(盖章)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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