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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立法研究
网络犯罪立法研究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我国的网络犯罪数量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这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网络犯罪立法变得刻不容缓。
从目前国内网络犯罪立法的状况而言,许多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上的正式回应。
集中表现在执法实践中对网络犯罪的定义不清晰,造成取证难,判刑难,最终使得很多网络犯罪事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
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必须加强对互联网的立法研究,尽快健全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切实提高依法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处理好网络犯罪的相关问题。
论文整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充分阐释了选题的意义和选题背景。
第二部分是对互联网和网络犯罪进行了定义。
并对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犯罪进行了比较,两者的特点进行了阐释。
第三部分是网络犯罪立法现状,通过具体的实例对网络犯罪发展情况进行具体的研究,从网络犯罪的立法进行分析,从历史到发展进行研究,然后从实际犯罪立法情况及国外和国内的网络犯罪入手,分别举出多个基本实例,进行分析,分析其产生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网络类型犯罪进行研究,分别以网络为对象,以网络为工具以及网络财产问题,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是研究我国法律存在的不足,主要从网络犯罪侵犯的客体不明确、网络犯罪缺乏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单一三个方面入手进行解析。
第五部分是完善网络犯罪的立法提出对策。
最后全文进行总结。
本文主要针对目前网络犯罪问题较为严重现象,从网络犯罪形成原因、表现形式、解决对策三个方面,研究网络犯罪问题和网络法律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方法与对策。
关键词:
网络犯罪立法网络法律
CYBERECRIMELEGISLATIONRESEARCH
abstract
WiththewideapplicationoftheInternetinpeople'sdailylife,thenumberofChina'sInternetcrimehasincreasedyearbyyear,ithasbecomeoneofthefocusofsocialproblems.Itisinthiscontext,thenetworkcrimelegislationbecomesbrooknodelay.Fromthecurrentdomesticnetworkcrimelegislationsituation,manyproblemsofthelackoflegalbasis,noofficialresponseofthelaw.Concentratedinthepracticeoflawinthedefinitionofthenetworkcrimeisnotclear,resultingindifficulttoobtainevidence,sentencedtohard,finallymakesalotofnetworkcrimecannotgetfairtreatment.Inviewofthissituation,wemuststrengthenthelegislationontheInternet,assoonaspossibleandimprovethelegalsystemofcombatingnetworkcrimes,andeffectivelyimprovetheabilitytopreventandcombatnetworkcrimeaccordingtolaw,issuesrelatedtodealwithnetworkcrime.
Thewholethesisisdividedintosixparts,thefirstpartistofullyexplainthemeaningofthetopicandbackground.ThesecondpartisontheInternetandnetworkcrimeisdefined.Andthecybercrimeandcomputercrimearecompared,bothcharacteristicsexplained.Thethirdpartisthepresentsituationofnetworkcrimelegislation,throughspecificexamplesofspecificcrimeonnetworkdevelopmentsituation,carriesontheanalysisfromthenetworkcrimelegislation,fromhistorytothedevelopmentofresearch,andthenfromtheactualcrimelegislationandforeignanddomesticnetworkcrimeinhand,enumerateseveralexamples,analysis,analysistheproblems,proposesolutions,conductstheresearchtothenetworkcrime,respectivelytakethenetworkastheobject,toolsandnetworkpropertytonetwork,threeproblemsareanalyzed.ThefourthpartisthelackoflawsofChina,threeaspectsofasinglemainobjectofinfringingonnetworkcrimeisnotclear,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elackofunitcrime,networkcrimecybercrimepenaltytypesofanalysis.Thefifthpartistoput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perfectthelegislationofthecrimeofthenetwork.Finally,summary.
Aimingattheproblemofcrimemoreseriousphenomenon,causeofformation,fromthenetworkcrimeforms,solvethreeaspectscountermeasures,studythenetworkcrimeandnetworklegalproblems,andputforwardtheunderstandingandCountermeasuresofthemethodtosolvethisproblem.
Keywords:
networkcrimelegislationlaw
目录
摘要Ⅰ
abstractⅢ
一、前言1
(一)选题背景1
(二)选题意义2
二、网络犯罪概念3
(一)网络3
(二)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比较4
三、网络犯罪发展情况12
四、网络犯罪总体立法概述17
(一)中国网络犯罪立法情况18
(二)国外网络犯罪立法情况19
五、各种网络犯罪类型立法情况24
(一)以网络为对象25
1、概述25
2、法律规定分析25
3、我国立法的不足与对策27
(二)以网络为工具27
1、概述27
2、法律规定分析29
3、我国立法不足与对策32
(三)网络财产问题32
1、概述32
2、网络财产犯罪分析33
3、网络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与对策33
六、总结35
参考文献36
致谢39
一、前言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的发展,网络犯罪也随之愈演愈烈。
自网络出现以来,网络犯罪随之出现,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互联网在我国迅速发展,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受到监管机制、法律体系构建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网络犯罪的数量正在逐年呈现上升的趋势,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网络犯罪是信息化发展中人类面临的新课题。
网络的开放性和网络犯罪的高智能性使其与传统刑事犯罪有所区别。
网络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是网络成为了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手段;二是网络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社会财富。
目前,我国针对网络犯罪已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在网络犯罪立法方面仍存在较多的漏洞与不足。
特别是与欧美、日韩等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在我国全面构建新型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推进网络犯罪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立法进程,从而有效遏制网络犯罪。
(一)选题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不断进步,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日益普及,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捷性。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方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最为严重的就是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问题,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甚至威胁到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网络犯罪是信息化发展中人类面临的新课题,网络的开放性及网络犯罪的高智能性使其与传统刑事犯罪区别开来。
目前,我国网络犯罪具有网络化、虚拟性、无国界等主要特征,而原有网络犯罪的立法规定已经不能满足遏制当前网络犯罪的需要。
在新的社会背景下,科学技术与法制建设是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关系,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不等于法制建设能力的普遍提高,掌握高技术不等同于人的法制观念也相应提高。
针对国内网络犯罪立法的现状,本课题研究展开了系统的论述,并且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二)选题意义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网络犯罪亦相伴而生。
在互联网上不仅可以实施以计算机系统为犯罪对象的新型犯罪,而且为传统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
目前,我国网络犯罪具有网络化、虚拟性、无国界等主要特征,而原有网络犯罪的立法规定已经不能满足遏制当前网络犯罪的需要。
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3个罪名:
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罪。
虽然对我国网络犯罪立法体系起到重要的补充完善作用,但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汹涌澎湃的网络犯罪浪潮。
本课题研究综合分析了国内网络犯罪立法的现状,借鉴国外成功的法律监管经验,结合国内网络发展的趋势及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法律监管水平的提升,并且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
二、网络犯罪概念
(一)网络
关于互联网及网络犯罪的定义,我将其归纳如下:
1、互联网始于美国,又称因特网,是具有全球性特征的特殊网络,也是一种公用信息传播的载体,是现代大众传媒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
互联网正式出现是在1969年,其具有快捷性、普及性等基本特征,是现今全世界最流行、最受欢迎的一种传媒。
这种大众传媒比以往的任何一种通讯媒体都要快。
互联网是由一些使用公用语言互相通信的计算机连接而成的网络,即广域网、局域网及单机按照一定的通讯协议组成的国际计算机网络。
应用数学知识进行解释,互联网的网络是一种图,一般认为它专指加权图,网络出了数学定义之外,还有具体的物力意义,有一定的物理解释,解释说是从某种相同或者相似类型上的实际问题中抽象出来的一定模型,习惯上就称为网络。
一些比较常见的网络是开关网络、运输网络、通信网络、计划网络,总而言之,网络是从一些同类或者相似问题中所抽象出来的一种需要用数学中的图论来表达病研究的一种模型。
2、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2001年由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共同签署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
在公约中从国际法层面界定了“网络犯罪”的内涵,其定义为:
“危害电脑系统、网络和电脑资料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于这些系统、网络和资料进行滥用的行为。
”
(二)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比较
目前,计算机网络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计算机网络犯罪也是无所不在。
总的来说,计算机犯罪涉及的领域既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重要领域,同时也包括道德、文化等领域。
从本质上而言,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有着很多相似点,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同,下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如下:
1、专业性。
计算机犯罪具有犯罪手段技术性、专业化的特征。
实施计算机犯罪,罪犯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并擅长具体的操作技术,才能逃避计算机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掩盖犯罪行为。
近年来,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趋势,部分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甚至是信息安全技术专家铤而走险,其采用的手段则更趋专业性。
2、隐蔽性。
计算机犯罪具有时间、地点不规定的特点,可以总结为隐蔽性的特点。
在计算机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相应的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
3、复杂性。
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犯罪主体的复杂性。
任何罪犯只要通过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便可以在电脑的终端与整个网络合成一体,调阅、下载、发布各种信息,实施犯罪行为。
而且由于网络的跨国性,罪犯完全可来自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网络的“时空压缩性”的特点为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第二、犯罪对象的复杂性。
计算机犯罪就是行为人利用网络所实施的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犯罪对象也是越来越复杂和多样。
有盗用、伪造客户网上支付帐户的犯罪;电子商务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恶意攻击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虚假认证犯罪;网络色情、网络赌博、洗钱、盗窃银行、操纵股市等。
4、跨国性。
网络冲破了地域限制,计算机犯罪呈国际化趋势。
因特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当各式各样的信息通过因特网络传送时,国界和地理距离的暂时消失就是空间压缩的具体表现。
这为犯罪事物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
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端机,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犯罪活动。
而且,可以甲地作案,通过中间结点,使其他联网地受害。
由于这种跨国界、跨地区的作案隐蔽性强、不易侦破,危害也就更大。
5、匿名性。
罪犯在接受网络中的文字或图像信息的过程是不需要任何登记,完全匿名,因而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就很难控制。
罪犯可以通过反复匿名登录,几经周折,最后直奔罪犯目标,而作为对计算机犯罪的侦查,就得按部就班地调查取证,等到接近犯罪的目标时,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了。
他们大多数人认为这样的犯罪行为相对来讲安全系数最高的。
经过狡诈而周密的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犯罪行为。
进行这种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
6、损失大,对象广泛,发展迅速,涉及面广。
计算机犯罪始于六十年代,七十年代迅速增长,八十年代形成威胁,美国因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已在千亿美元以上,英、德等欧洲国家的年损失也达几十亿美元。
随着社会的网络化,计算机犯罪的对象从金融犯罪到个人隐私、国家安全、信用卡密码、军事机密等等,无所不包含。
而且犯罪发展迅速。
7、经济损失严重。
计算机犯罪作案动机各式各样,但是,越来越多计算机犯罪活动集中于获取高额利润和探寻各种秘密。
据有关资料显示,金融系统的计算机犯罪占计算机犯罪总数的60%以上。
全世界每年被计算机网络犯罪所盗走的资金已经打到了20亿元,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8、低龄化。
主体的低龄化是指计算机犯罪的作案人员年龄越来越小和低龄的人占整个罪犯中的比例越来越高。
从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来看,犯罪分子大多是具有一定学历,知识面较宽,了解某地的计算机系统的,对业务上比较熟练的年轻人。
中国对某地的金融犯罪情况的调查,犯罪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占整个犯罪人数的比例:
1989年是69.9%,1990年是73.2%,1991年是75.8%。
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8岁。
与计算机犯罪相比,网络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技术发展衍生的一种犯罪行为。
单从技术方面来看,网络犯罪是因为网络本身的特点进而衍生出来的人类的一种行为现象,但是立足于网络的这个特点去研究使网络犯罪显得清晰而明确。
如网络犯罪在数据通信上的表现就是篡改、截取或者远程登录其他计算机从而违反刑法上的泄露机密、侵犯他人隐私以及进而实施盗窃诈骗等罪行。
2、跨国性。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国家可以对另外一个国家储存军事机密的计算机资料进行恶意攻击,这样就解释了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
尤其是在经济方面的网络犯罪中,跨国性的特征更加明显,这主要基于互联网的全球互通性,为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3、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
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在本质上属于传统型犯罪。
但是鉴于网络犯罪的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的特点,建议在法定刑的规定上,可以较普通侮辱、诽谤罪,诈骗罪、教唆犯从重处罚。
4、信息量巨大。
信息指的是加工处理之后的数据。
在某种意义来讲,网上流动的所有东西均为信息,网络功能集中在发布、存储、检索、传输、加工、搜集信息上面,使用信息的人同时也是传播和制造信息的人,这就造成网上信息在时刻迅速增长的局面。
但是人们在网上能够轻易地得到破解信用卡密码的程序、黑客教程、色情图片、制造核武器、炸弹的方法,而且能够轻易地将其发布、传播出去。
大量的信息除了给犯罪制造了条件以外,还成了犯罪对象。
5、交互性。
人们能够通过网络实施犯罪,但是从没听有人可以通过电视实施犯罪。
根本原因就是网络与计算机的交互性。
电视是被动的、单向的,人们只可以被动地听与看来接受信息,然而网络与计算机则不然。
人们在使用计算机的时候其实是在同它进行“交流”,对于你执行的操作,计算机会相应地返回出一个结果,网络更是把这种交互性最大化的发挥出来,由于在网络面对的不仅有计算机,还有在计算机后面进行操作的人。
交互性让人们能够在网络上进行交流,给了人们一种参与事件、影响事件发展的权力,这些都未网络社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交互性也表示着在网络上面人们的所有行为都会对网络造成影响,这为网上犯罪提供了条件。
例如病毒的故意传播,单向的电视根本是无法实现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其基本类型有两种:
针对网络的犯罪和网络扶持的犯罪例如:
网络窃密。
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
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
在一定的经济方面,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
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
这样方便且简单,又不用露面,犯罪的安全性大大增加。
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可以概括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其实行的行为具有特殊性。
第一,网络犯罪的主体一般指自然人,也可以指的是法人。
犯罪主题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自己的犯罪的责任,也就是依法应当负责人于刑事责任,指的是自然人和单位。
越来越新鲜的多种多样的网络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也就是具体一点说,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性别,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并且没有地点限制和时间限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基本是一样的。
一般来说,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只有这样,才能够实施网络犯罪,但是我们不能说有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人就是一种特殊的主体。
法律上在此基础上指出,中国刑法学界通行,主体的特殊身份,指的是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
主体一般是指具有特定职业,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以及有着特殊人身关系的人作为主体。
我国的发展有将中国虽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授予工程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
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天,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切的。
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第二,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这样来讲比较复杂,解释网络犯罪的客体可以是一切有生命的物体,也可以是机构等。
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可以证实在于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则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犯计算机的个人信息资料,有的侵犯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危害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三,网络犯罪在主观意识方面是故意的。
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在在实施犯罪之情,需要通过计算机等高科技进行突破其系统的保护屏障,这一过程中,利用阶级危害网络管理程序,并且在此基础上没有人进行威逼,并且犯罪行为人在此过程中保持意识清醒,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故意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很直接,直接就构成了网络犯罪,大部分人都能够认识到这一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有一些人根本认识不到这是犯罪的行为。
这就是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于青少年来说,在下文中我们会具体指出,很多青年人通过网络犯罪的行为窃取他人的资料,也是以一种犯罪行文,但是他们通常不会认为这是犯罪的,只是觉得无聊时候的一种游戏。
这是源于青少年的形态不够成熟。
第四,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
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
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
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的用语可以是侵入、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等。
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犯罪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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