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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2012往深处走(论政)
宋伟刘维涛
2012年03月05日04:
24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核心提示】2008年,在上一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再次提出60项改革任务。
4年过去了,司法改革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给一线执法者带来了哪些新挑战?
2012年如何进一步深化?
代表、委员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经过4年不懈努力,60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4年间,司法改革一直是两会热点,本报近3年来的两会热点问题网络调查显示,司法透明度、规范执法、司法公正等话题广受关注。
2012年,司法改革如何进一步深化?
代表、委员们认为,司法改革的推进给一线执法者带来工作的压力和能力的挑战。
司法改革重在落实,一线执法者应为之努力。
关键词 司法公开
把执法者的作为与不作为置于全社会监督下
不知道是否受理,不知道为什么不受理,不知道不受理该怎么办,对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况也不清楚……以往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对受案情况是“一问几不知”,群众反映强烈。
在2010年本报的两会热点网调中,“你认为司法公正表现在哪些方面?
”60%投给了“司法工作透明度”这一选项。
2010年,最高法在全国确定了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在河南,全省三级人民法院均建立网站,开设“网评法院”专栏,截至1月31日,共网络直播案件157757件,回复、办结网民诉求22200余条。
在北京,法院系统建立了案件庭审直播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站——北京法院直播网。
目前,全市23家法院全部具备庭审网络直播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代表说:
“这一轮司法改革推进的60个项目中,最高法牵头12项,其中‘完善司法公开、公开听证、舆论监督’是各方公认的重要一项。
”
去年,宋鱼水所在法院的杨德嘉法官成功办理了一起网上销售侵犯某知名男装品牌商标权案,该案的裁判文书被很多法官借阅学习。
宋鱼水说:
“这说明司法公开后,大家都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充满紧迫感。
司法公开历练了基层法官。
”
代表、委员指出,司法公开透明,将一线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的作为与不作为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无疑给一线执法人员带来压力。
但这种压力也是工作进步的动力。
2012年,应当继续把司法公开往前推进。
关键词 制度规范
牢记执法对象的权利,牢记执法者自己的义务
在福建泉州,覆盖全警种的235个岗位及职责标准、任务和工作流程被确定下来,一目了然。
一些代表、委员表示,通过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公信力。
2011年,公安部陆续出台12万字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140余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执法流程,细化执法标准,为广大民警规范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丽涛代表分析,对执法一线民警而言,执法不规范多由少数民警法律素质欠缺造成,加大法律知识、执法技能、信息化能力的培训十分迫切。
她还建议,加强对一线民警执法办案的网上管理,通过网络监控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茂荫代表表示,一线干警应尽快熟悉《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规范执法流程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牢记执法对象的权利,牢记执法者自己的义务”。
关键词 加大制约
以权力制约权力,实现司法公正
2012年本报两会热点网调中,“司法公正”话题引来1.3万网友关注,留言中,如何实现权力制约屡被提及。
法庭量刑过程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
在这项改革中,公诉人可就量刑问题,提出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委员说:
“此项改革推行以来,刑事案件审判上诉率、抗诉率、发回改判率大幅下降,当庭认罪率、退赔退赃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
”
为完善诉讼监督范围,2011年,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制定《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公安机关违法立案行为加大监督。
河北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代表表示,司改对一线检察官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仅“引入量刑建议”和“加大监督公安违法立案”两项改革,就要求检察官诉讼监督、临场应变、刑事政策适用各项能力过硬。
“以量刑建议改革为例。
改革前,公诉人只需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进行正确的法律评价;改革后,公诉人要审查案件的定罪部分,还要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更要对量刑部分的证据和影响量刑的情节准确把握。
”贾春梅说,监督质量的提高,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 执法为民
执法者应始终站在正义一边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陆续开展;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刑事赔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基本形成……
围绕司法为民推进的改革,一项接着一项。
本次两会上,“一线执法者身上该如何体现司法为民?
”、“执法者、司法者需要什么样的素质来实现司法为民?
”等问题,更是被代表、委员关注。
林茂荫认为,司法为民,要求司法工作者依法行使职权。
行使权力的范围要有法的授权,权力行使过程要有法的程序,作出任何处理决定要有法的依据。
“依法办案,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才是最好的社会和谐”。
执法为民是执法者应有的职业道德、执法素养。
很多代表、委员呼吁,2012年,应加强对一线执法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让司法工作者拥有群众立场、群众观点、群众感情。
一线执法者应始终站在正义一边,就是司法为民的最生动体现。
海外版望海楼:
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
叶小文
2012年03月09日05:
55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人权入宪”,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时隔8年,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人权入法”,将“尊重和保护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使“人权入宪”得以深化和具体化。
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
“人权入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法律制度,应该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服务民生、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
中国的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还列举规定了20多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中国的宪法性法律、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法律门类,已经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作了具体规定,从法律和制度上切实保证了公民享有广泛真实普遍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现在,又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人权的法律保障就更坚实、更完善了。
古人云: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善法理念。
在善法之治中,法治不是作为管制的手段,而是人民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目的,是任何人也无法抛弃的生活方法。
无论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上,都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
“人权入法”,是善法之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律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现代社会关系的主要调节器。
法律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推动社会发展为己任,法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这就使得法治化同时也是一个确认和保障人权的过程,法治化总是以人权保障为中心的。
“人权入法”,需要厘清何为“人权”。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人权”概念,主要是用来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贵族特权。
“二战”后《联合国宪章》汲取了法西斯肆意践踏人权的惨痛历史教训,强调人权保障,之后又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并制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反映了世界的人权保障诉求,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过重要历史作用。
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人权概念也在扩展,比如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价值观,就在继续强调传统人权保障的同时,更加关注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等。
因此,只有全面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将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开性稳定性权威性和法不溯及既往、法无明文不为罪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人权入法”才能真正落实。
“人权入法”,意义重大。
(作者为本报特约评论员、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
学者:
刑诉法是人权保障“试金石”
对话嘉宾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
卞建林,江苏泰兴人,现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是我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
在长期的教学科研过程中,形成了有关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系统学术观点,《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等著作多次获奖,先后参与了1996年和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论证。
“今年全国两会,我最关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说。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今年全国两会的一个重要看点。
其修正案草案在2011年8月、12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即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在北京西土城路的办公室里,卞建林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纵论刑诉法的地位作用、修法背景和对第三次审议的期待。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围绕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审、二审和公开征求意见,本报连续推出了多篇报道。
我们为什么如此关注这部法律的修改?
它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关系?
在卞教授的讲述中,可以找到答案。
A刑诉法修改,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记者:
卞教授,应该说,公众对刑事诉讼法还是比较陌生的。
很多人说,自己这辈子都不会干违法犯罪的事,所以刑法、刑诉法跟自己没什么关系。
我们查了一下数据,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刑事的只占到十分之一,占比很小。
您怎么看刑诉法的地位和作用?
它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到底有什么关系?
卞建林:
尽管法院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不多,感觉与老百姓生活关系不大,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刑诉法的重要性。
因为,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主干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诉法的修改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马上就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这部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也说明了它的重要性。
刑诉法不是单纯的程序法。
有人把它称为“行动中的宪法”,甚至认为它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试金石。
因为,刑事诉讼活动相对于犯罪活动,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
与民诉法、行政诉讼法不同,刑事案件在审理前有侦查活动。
而侦查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一种活动。
国家强制力的行使,在某种意义上,以限制甚至剥夺相对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比如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每一项都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
如果行为不当或权力没有依法行使,就会造成严重后果,这就是为什么称之为“行动中的宪法”的原因所在。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刑事案件数量少,或者自己没有犯罪、不跟法院打交道,就认为刑诉法与自己无关。
虽然从法律的表征上来看,刑诉法赋予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但实际上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都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诉法与老百姓是息息相关的。
B贯彻宪法的规定,须应形势发展需要
记者:
现行刑诉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
十多年后再次修法,社会背景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卞建林:
从1996年到现在,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这次修法的社会背景,我认为以下几点比较重要。
第一,1996年以来,我国两次修宪。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写入了宪法。
这两次修宪,与刑诉法关系非常密切,对刑诉法的修改具有指导意义。
刑诉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必须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加大人权保障力度,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规范。
第二,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在司法领域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除了对刑事实体法有重要影响,我认为对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也有指导意义。
我们看到,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都是宽严相济的具体体现。
第三,我们经历了几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等方面有不少探索,积累了好的经验。
这些有益的经验需要及时总结上升到法律层面。
另外一个,这次修改刑诉法也是为了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
1996年修改刑诉法以后,紧接着,我国于199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特别是后者,与刑事诉讼活动有直接关系。
我们需要借鉴、参考国际公约的有关内容,来完善我国的刑诉法。
所以,这一次的刑诉法修改,要考虑这些新的社会背景、制度背景,来回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回应社会公众的期待。
(来源:
光明日报)
刑诉法“大修”十亮点瞩目
宋伟赵婀娜丁汀刘维涛张洋
2012年03月09日05:
44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手机看新闻
版式设计:
宋嵩
3月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人代会审议。
研阅这份修正案草案,人们发现,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诸多方面,草案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
突出保障基本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平衡公权私权
辜胜阻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前一阶段社会各界提出的部分意见建议,做出了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入法引人注目。
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诉法修改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在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方面处理得很好。
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草案提出的上述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能有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
另外,草案引入了律师法的众多内容,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一直是强势,私权是弱势,上述规定让公权退了一步,让私权进了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
“不通知家属”受严限
■最大限度平衡“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间的矛盾
周光权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
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这一变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之间的矛盾。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恐怖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时,有关证据尚未查清,出于侦查需要,对相关工作的确需要保密,此时通知被告人家属,可能确实有碍侦查,因此,修正案规定了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草案还规定: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辩护律师提前介入
■加强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
李明蓉代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修正案草案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辩护人。
而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人”大不一样。
犯罪嫌疑人可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实质上是把过去法律上规定的审查起诉中在检察院阶段能请辩护人,推进到在侦查阶段也可请,加强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为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本次修改把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的案件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这3种案件上,用列举方式明确了律师会见当事人需批准的情况,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修改有助于公安、检察机关调整和转换侦查重点,变“由供到证”为“由证到供”,提高侦破水平。
律师办案不再“三难”
■与律师法较好衔接,有助于检察机关兼听则明
许智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正案草案较充分地吸收了律师法的修订成果,律师法实施中遇到的和原有刑诉法不一致的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较好地保护了律师的职业权利,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的精神。
实践中,因刑诉无相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常被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不能会见”等为由而拒绝。
修正案草案规定: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律师所面临的会见犯罪嫌疑人难、查阅案卷材料难、收集调取证据难“三难”问题。
简易程序适用“扩容”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蔡 宁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修正案草案对简易程序主要作了3方面修改。
一是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将适用范围由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
“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这就实现了“繁简分流”,对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积极意义。
二是赋予被告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更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是草案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这将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审慎把握刑事和解
■有助于克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难问题
李钺锋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副检察长)
过去,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没有和解程序。
修正案草案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一些过失性犯罪”,列入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把范围限定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是慎重地注意把握这个程序的设置,具有积极意义。
这个制度入法可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实现。
实践中,一些被告人不愿履行或通过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使被害人的利益难以实现。
而在刑事和解中,由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加害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有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难。
此外,刑事和解能保证被害人获得加害人给予的及时有效赔偿,这个制度入法可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给予证人特殊保护
■证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会危及司法公正
徐睿霞代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由于现行刑诉法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导致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开展。
如果大多数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会对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产生冲击,进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了证人出庭范围和证人保护细则。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相关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
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上述规定能从法律层面给予证人特殊保护,打消出庭证人的种种顾虑,提高证人出庭率,有效化解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非法证据将被排除
■在证据问题上要改变“口供为王”,杜绝刑讯逼供
吕忠梅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
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诉法时,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但因没有明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足以阻止有的司法人员受破案压力或利益驱动,铤而走险,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由此造成了一些冤错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
在证据问题上要改变“口供为王”状况,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
修正案草案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证据。
当前在刑事诉讼中有“口供至上”、“口供第一”、“口供唯一”的情况,如果依赖口供来定罪,严禁刑讯逼供是无法禁止的。
修改刑诉法要求处理好物证和口供的关系,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则可能改变完全依赖口供而忽视物证来定罪的倾向。
明确二审开庭范围
■限制发回重审,解决了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问题
罗春梅代表(四川省攀枝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现行刑诉法对二审是否开庭审理未作具体规定,针对实践中大量案件未开庭的现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二审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范围,对当事人、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提出争议的、对检察院抗诉等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做出了列举。
另外,实践中易出现二审法院因案件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报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仍以案件事实不清又发回重新审判的现象,造成当事人羁押期限延长,侵犯了当事人权利,也使案件久拖不决。
草案规定,发回重审审判仅一次,如案件一审后当事人不服,二审法院不再发回重审。
现行刑诉法虽规定,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实践中存在变相“上诉加刑”的情形。
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有利于保护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少年犯罪”专列程序
■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陈忠林代表(重庆大学教授)
修正案草案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均设计了特别程序。
草案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应用于未成年人制度和对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设置封存制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
草案还规定,对犯罪比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除法律规定外,除司法机关办案外一律不可查询。
由于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社会,这就要求社会要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
“罪犯”的称呼在未成年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时常会成为他们心中的阴影,使未成年罪犯重新入学、就业的愿望很难实现。
对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设置封存制度,这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着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
崔东)
丁学良:
公民可通过自身言行努力推动社会进步
2012年03月11日11:
43中国网
在西方,看一个国家是否是现代国家,不仅要看这个国家是不是有常备军队,有完整的行政系统、公务员队伍,或是广阔的边界,更重要的是看这个国家的公民权利和意识是不是在同步发展。
公民意识包括两大方面,一个方面强调的是公民的权益,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任何人都不能通过法律之外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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