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办理流程.docx
- 文档编号:5395206
- 上传时间:2022-12-15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6.99KB
社保办理流程.docx
《社保办理流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保办理流程.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保办理流程
一、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所需提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近3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近3个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附原始凭证)
5、法人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办理单位新参保时需专项签字)
7、填写《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参保人员本人签字或工会盖章.(附U盘)
二、办理参保单位注销
所需资料:
1、工商部门关于单位注销相关文件
2、地税部门关于单位注销相关批文
3、其他法律文书或其他原因文件(如有前1、2条可免这条)
4、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5、注销当月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并到各险种查询费用完清情况。
三、办理单位成建制转移申报
所需资料:
1、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2、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3、更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4、《重庆时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整体转移申报表》(一式两份)
5、当月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并到各险种查询费用完清情况(转出时需要,转入不需要)
四、办理公共基础信息变更
(一)办理参保单位信息变更时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盖鲜章
6、《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时所需资料:
1、需变更的原件及相关证明
2、《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附U盘)
3、《渝劳社综合9表》用于修改参保时间或缴费基数(一式两份)
五、办理参保人员新增
所需资料:
1、《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附U盘)
2、农民工新增养老保险:
《农民工增加表》(一式两份,附U盘)
3、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农民工养老保险签字表》(注:
只限农民工新增时)
注: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当月参保,以参保时间增加,可补缴;
工伤保险:
当月参保,以参保办理时间增加;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以办理时间的下月开始增加。
六、办理参保人员减少
所需资料:
1、《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附U盘)
2、农民工减少养老保险:
《批量终断表》(一式两份,附U盘)
3、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注:
减少时间: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以减少时间减少,例:
7月1日办理,6月30日时间减少,则减少到6月,7月产生费用,但6月将费用退回。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以办理时间减少。
办理接续卡:
携《人员减少表》、《接续卡》(如果减少职工原有接续卡)至养老保险窗口打印接续卡:
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前:
1、工资申报之前打接续卡:
1)缴费基数高于前年社平工资,按实际数打;2)缴费基数低于前年社平工资,统一按前年社平工资数打。
2、工资申报之后打接续卡:
1)缴费基数高于前年社平工资,按实际数打;2)缴费基数低于前年社平工资,统一按前年社平工资数打。
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后:
按实际缴费基数打。
七、人员基础信息维护
所需资料:
1、《人员基础信息维护表》一式二份(附U盘),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等相应资料.
2、参保时间和工资维护,《渝劳社综9表》一式二份.修改参工时间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工资维护附上年度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人员合并
所需资料:
1,《人员基础信息维护表》一式二份(附U盘),
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等相应资料
3、《人员合并表》.
九、办理缴费申报
1、《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一式两份)
2、《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2XXX年度在册工资明细表》(一式两份)附U盘
3、《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2XXX年度减少工资明细表》(一式两份)附U盘
注:
每年1-3月在公共参保科拷贝申报明细,每年4月前,对本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完毕)
以上资料提交需用A4纸书写或复印
一至九办理时间:
每月1-20日,联系电话:
62982955、62910552
十、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
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承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承担缴费基数的8%。
我市目前实行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一600%。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具有本区户口的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含农转非人员个人接续参保)、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0一600%.
办理参保时需带以下资料:
1)已参保失业职工需提供: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接续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未参保失业职工需提供: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个人档案.
3)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需提供:
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携参保资料到本区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窗口填写《参保申请表》.
2)凭社保局审核合格的《参保申请表》到邮局储蓄窗口开立专用缴款存折.
3)凭参保资料复印件、《参保申请表》、专用缴款存折到个人参保窗口进行系统确认。
3、农民工养老保险:
参保对象为持有农业户籍的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缴费比例为单毛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0-600%.参保时需带齐: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职工参保报盘模板(电子表格、纸质资料).由所在单位携参保资料到区社保局农民工专项业务办理窗口直接办理参保登记.
4、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
参保对象为2008年1月1日之后,进行农转非征地安置的农转非人员,缴费标准为征地安置上年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60%*20%*对应缴费年限,缴费比例为农转非人员从个人安置补偿费中承担50%,其余50%由集体补偿费承担。
1)办理参保时需带齐:
身份证(复印件)、《农转非人员参加农转非养老保险信息采集表》。
2)办理流程:
a、征地部门凭征地批文、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安部门出具的征地农转非人员转户批件、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参保报批表,以征地宗地为单位到区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b、征地部门完清费用后,由征地部门或街镇社保所为农转非老龄人员代办领取待遇手续。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1)参保对象及缴费标准:
a、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b、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夏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一次性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2)参保资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三)参保流程:
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6、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为通过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本区所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缴费基数为单位部分缴纳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工资之和的27%,个人部分缴纳在职人员工资的3%,由银行代为征收.
1)申报时间:
每月20一30日申报下月变动情况
2)申报方式:
经办人员将有关数据录入社保专用程序后,数据发送到U盘带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进行申报
3)申报资料:
根据所申报内容的不同,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复印件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备档:
a、办理调进、调出、新参加工作人员,持《工资转移介绍信》。
b、办理工资变动,持《工资变动审批表》。
c、在职人员办理退休,持《退休通知》、《养老保险手册》、《退款申请》(原件),并填写《墓本养老保险变动登记卡》。
d、办理除名、自动离职、辞职、辞退、解聘等,持主管部门批文.e、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持《火化证》及人社局工资管理科审批的《丧抚费计发通知》(原件)申报领取丧抚费.f、在职人员死亡,持《火化证》、《遗属退款申请》(有单位盖章、遗属签字的原件)申报领取所交保费个人部分金额.g、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已在其它社保机构参保人员调入本区,请先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开具《养老保险转入接受函》,并凭此函到对方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并划转其养老保险基金到我基金专户.h、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
须凭对方社保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转入接受函》、《养老保险手册》(调出、除名、自动离职、辞职、辞退、解聘等)《主管部门批文》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并划转其养老保险基金到对方社保机构.
十一、失业保险
1、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关单位的公务员(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外的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类职工),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2、缴费基数及费率:
参保单位和职工以当年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
3、办理保险关系区(县)间整体转移:
参保单位保险关系区(县)间整体转移须到各项保险经办机构清算保险费,结清各项保险费后再办理整体转移手续。
4、办理缴费确认:
1)职工投保失业保险并缴费后参保单位应为每位城镇职工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卡;
2)参保单位劳工人事工作人员应按季为城镇投保职工登记个人缴费记录;
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参保单位在社保公共窗口办理减少成功后,应将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卡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参保缴费时间,并将缴费卡装入职工人事档案。
5、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投保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参保并连续缴费满一年及以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参保单位无欠缴失业保险费。
2)参保单位为职工失业后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限: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送失业职工人事档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超过时限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拒审档案造成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损失责任由单位负责。
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投保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步骤:
a、参保单位在参保地社保公共业务窗口实时办理减少,确认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告知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内将失业职工人事档案送达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核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b、参保单位将确认享受失业金期限的“失业职工介绍信”交给失业职工;失业职工按规定时间60日内到户口所在街道(镇)社保事务所办理领取失业保险登记、申领手续(农民工到投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c、失业职工人事档案必备的材料:
(1)在投保期间执行完了的所有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书;(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记录卡”;(4)失业职工本人身份证及户口页复印件;(5)其它材料;(6)将以上资料按“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书”、“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记录卡”、“其它材料”等的顺序整理并编所有资料目录(清单)后装订成册。
十二、工伤保险
1、参保范围:
我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2、缴纳方式: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根据行业类型不同实行差别费率,费率为0.5%一2.5%.
4、职业病工种参保:
在工作中需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用人单位在为这部分员工参保时需提交参保前一年以内的职业病健康体检报告,作为职业病工种。
当以后在工作中发生职业病,可予报销医疗费和伤残待遇.
5、事故伤害备案登记: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之日起3日内持《事故伤害报表》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住院职工还需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申报表》进行登记.
6、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亡),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7、工伤就诊医疗机构: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8、工伤报销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要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支付。
3)其他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职业病报销范围:
参保职工以疑似职业病就医住院观察,并在本次住院确诊为职业病,和认定为工伤的,从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0、医疗费报销凭证:
社会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凡医疗保险报销过的收据,工伤保险不再支付。
11、报销所需资料:
工伤职工待医疗期(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劳动行政部门查询)满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待鉴定完毕后,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一8日)一次性申领:
1)《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书》。
4)《事故伤害报告表》。
5)门诊或住院期间的各类审批表,包括《住院申报表》、《特殊情况审批表》、《特种药品或项目审批表》、《转诊转院审批表》。
6)《医疗费结算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7)门诊或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包括:
病历首页,首次病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和住院期间的各类放射报告单)。
8)门诊或住院发票。
9)药品处方原件,放射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10)住院费用总清单。
十三、生育保险
1、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2、缴费方式: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缴费费率:
生育保险费按职工实际工资的0.5%缴纳.
4、生育前就医登记:
职工在生育前凭《<再>生育服务证》和身份证到经办机构进行就医登记,确定分娩医院.
5、生育保险并发症备案:
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应在医生确诊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等相关确诊报告材料到区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备案。
6、生育就诊医疗机构: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应到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尚未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可选择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治疗。
参保单位职工在市外就诊治疗的,应提供单位证明和就诊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并分别加盖医疗机构和单位的鲜章.
7、生育保险报销方式:
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垫付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生育职工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附本人签字确认);
3)代为申领的,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出院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死亡、出生、流(引)产、安环等医学证明;
8)生育期间有并发症的,还需提交住院病历(包括:
病历首页、首次病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和手术记录);
9)流(引)产、安环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10)发票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
十四、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2、缴费方式:
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与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3、缴费费率:
城镇职工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2元;
农民工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1.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0.1%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5元大额医疗保险费。
4、医疗保险卡办理
1)用人单位提交参保人员新增表至医保中心领取《参保人员基础信息采集表》
2)经用人单位核对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采集表》盖章及职工签字后送医保中心校对订正并制作《医疗保险卡》,同时缴纳医保卡工本费25元/人。
医保中心在收《参保人员基础信息采集表》和医保卡工本费的60-90个工作日完成医保卡制作,用人单位凭医保卡工本费收据、及单位介绍信到医保中心领取医保卡。
3)职工《医疗保险卡》从医保中心提交给用人单位的次月1日启用。
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医保卡发给职工。
4)个人帐户资金的组成:
a、在职职工:
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除此之外,单位缴纳的医保费还要按照以下比列划入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年龄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35岁以下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
35岁至44岁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
45岁至退休前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
b、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
5、就医结算程序
1)普通门诊
参保职工持本人医保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病历直接到全市任何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挂号就诊、或持定点医院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结算方式:
直接从个人帐户(医保网络启动前,存折形式发到个人手中,参保职工可直接到银行取现金;网络运行后改IC卡,只能看病消费)划帐,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个人现金支付。
2)特殊疾病门诊
参保职工持本人医保卡、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特殊疾病病历到本人特殊疾病定点医院挂号针对特殊疾病就医,不能在其他定点医院或药店就医购药。
结算方式:
a、医保网络启动后:
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规定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由个人现金支付。
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参保职工只付本次就医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予以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直接和医保中心结算。
如:
超出起付标准后,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开了100元的甲类药,只付20元就可取药,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80元由定点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
b、医保网络启动前:
针对特殊疾病就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参保职工个人垫付。
当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每双月1-5日将特殊疾病处方、费用清单和检查报告单用信封装好,(在信封上写明:
医保卡号、姓名、特殊疾病名称、收据总金额)交到参保单位经办人处,单位经办人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疗费用结算表”的1-5栏,单位盖公章,一式两份,连同费用信封一并报送分中心审核。
分中心审核后,采取银行划帐方式结算。
单位经办人到分中心领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表”并按拨付金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3)住院
参保职工持本人医保卡、医保病历、医保病历、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书,先到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办公室登记,并领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住院须知”(请仔细通读,了解住院中相关问题),根据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治疗完毕后直接在定点医院结算。
结算方式
a、医保网络启动后:
参保职工住院时,定点医院直接计算出参保职工此次住院个人应该支付的金额和统筹基金应该支付金额,参保职工付清个人支付金额后出院,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
b、医保网络启动前:
在实行医保管理初期,因定点医院对政策不熟悉,把握不准确而容易导致结算差错。
各医院先送到区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出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个人支付金额,再与参保职工结算。
4)异地就医和转外就医
参保职工办齐相关就医手续后,直接在异地指定医院就医。
其异地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全额垫付。
结算方式:
a、参保职工在异地住院出院后于次月1-5日(特殊疾病为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每双月1-5日同统筹区内特殊疾病一起报送。
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将费用收据、处方、费用清单等资料汇总(临时异地就医需附单位证明、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转外就医需附审批通过的转外就医申请表)报送分中心审核。
单位报送异地住院费用时,需填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一式二份并盖单位公章。
b、分中心审核后,采取银行划帐方式结算。
单位经办人到分中心领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表”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用结算表”并按拨付金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5)家庭病床
参保职工患有慢性疾病,需建立家庭病床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师提出建议,填写《家庭病床审批表》,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疗保险部门审核登记后,报区医疗保险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建床。
结算方式:
a、80岁以下直接建立家庭病床的,建床时间不超过90天,其费用按住院处理,超过90天须重新申报,按第二次住院处理。
b、直接从医院转往家庭病床的,建床时间不超过90天,其费用按连续住院处理,住院和建床时间超过90天须重新申报,按第二次住院处理。
c、80岁以上直接建立家庭病床的建床时间不超过180天,其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处理,超过180天须重新申报。
附件一:
重庆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表
重庆2011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比例表
公司
标准
社会保险参保基数、比列及相对应的金额(城镇户口)
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备注
险种名称
(元/月)
比例(%)
数额(元)
比例(%)
数额(元)
工伤保险
最低
1178
0.5
5.89
0
0
不同行业有差别0.5%-2.5%
0.6
1766
8.83
0
社平
2944
14.72
0
最高
8832
44.16
0
17664
88.32
0
基本养老保险
最低
1178
20
235.6
8
94.24
其中单位比例缓缴2%,即18%
20
1766
353.2
141.28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社保 办理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