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外地根据当地分包合同范本参照北京市的分包合同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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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外地根据当地分包合同范本参照北京市的分包合同修改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劳务作业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3、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
大写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为:
天
6、劳务作业人数:
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份。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0、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10.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10.2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10.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10.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10.9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10.10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告知承包人。
10.11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协调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10.12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1.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1.3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等级;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11.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1.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1.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8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1.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10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
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1.11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发包人办理交工验收手续。
11.1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1.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1.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1.15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1.16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2、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致工程量增加;
(3)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24小时。
13、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15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1)第十一条(3)、(4)项;
(2)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4.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4.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5、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
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已送达。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6、事故处理:
16.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6.2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7、施工变更:
17.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7.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7.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7.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7.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7.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7.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
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3.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9、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0、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1、合同解除:
21.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1.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1.3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1.4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1.5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
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
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1.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1.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2、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3、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3.1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职务:
,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
委托权限:
。
发包人也可委托
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3.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
,岗位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
委托权限:
,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3.3发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职责为;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职责为。
23.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在京住址:
,
家庭住址:
。
24、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套。
25、材料:
25.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
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日内更换或调整。
25.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5.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
26、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
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处罚。
27、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
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处罚。
28、送达:
本合同15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承包人表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
(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5)要求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窝工、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
(8)本合同10.10、11.15所列事项;
(9)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29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29.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价款;
(2)工种工日单价;
(3)综合工日单价;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29.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
29.3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为,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调整标准为,调整依据为,调整程序为。
29.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9.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9.5采用第
(1)种方式计价的,
合同价款中包含
,其中人工费元。
29.6采用第
(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工日单价为: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9.7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9.8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的,建筑面积m2,分包合同价款单价为元/m2,其中:
地上结构元/m2,地下结构元/m2,初装修元/m2,精装修元/m2,机电设备安装元/m2,其它元/m2;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共元;
29.9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元/工日,停工、窝工单价元/日。
29.10采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
29.10.1遇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
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计算规则为,单价为。
29.10.2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规则为。
29.10.3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变更规则为。
30、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30.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的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验收不合格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书面确认时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日。
书面确认后,双方约定采取以下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30.1.1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后日内全额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30.1.2发包人每月日支付双方确认的月报量的%的进度款。
30.2由于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支付行为的,造成后果由发包人负责。
31、违约责任:
31.1发包人违约责任:
31.1.1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合同价款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每日/‰的违约金。
31.1.2劳务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劳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发包人顺延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
31.2承包人违约责任:
31.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1.2.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2.3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31.2.4承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10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31.2.5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1.4承包人先有31.2.4、31.2.5行为的,发包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日内不履行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行为存在连续状态的,自连续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时限。
32、特别约定:
32.1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如存在违约行为,按照本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
33、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34、补充条款:
34.1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本合同总价款的%;
(2)承包人应在中标后、本合同签订前天以内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如已交纳投标保证金,承包人中标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有不足须补交达到要求);
(3)发包人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4)若发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当期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
34.2承包人承诺:
(1)因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的,承包人不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责任;
(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应自行采取措施积极追赶工期,但必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在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承认已对各种技术措施已有详细方案、对现场环境作了充分、深入地了解;对可能出现的政策变化、税率变化、费率变化、工资水平变化、成本变化等多方面因素作了定量的评估,由上述各种风险引起的费用,承包人均应自行承担。
(4)执行发包人的相关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34.3承包单位及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资质、劳务人员的花名册(承包人加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需将其劳务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复印件,一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承包人施工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所投入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已缴费证明,并保证其人员三证齐全(暂住证、身份证、职业资格证)。
(4)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保证人员相对稳定,服从劳务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并保证实名制管理且与每名劳务人员签有劳动合同书(合同书交发包人一份备案),施工现场若发现一名不在花名册内的劳务人员,劳务承包人应承担每人元违约金。
(5)如劳务承包人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上报发包人,并办理完本条第
(2)项约定的相关手续。
(6)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妥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7)发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不得出现盗窃施工现场材料行为,一经查出,施工现场所丢失材料,按材料原值价格的倍赔偿,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4.4工期、质量: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阶段性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整改,承包人应在下一个阶段性工期前追回工期;否则,每延误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万元的违约金;延误超过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阶段性延误的,若业主向发包人索赔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生每1次质量问题(以劳务发包人通知为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发生质量事故或次质量问题(以为准),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4.5现场函件管理: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送达的各类文件、函件等资料文件,承包人的现场负责或其管理人员应及时签认;
(2)如承包人对上述文书有异议,应根据函件资料时限要求及时提出,否则,自承包人签收3天后,视为承包人对该文书的确认同意;
(3)如承包人拒绝签认的,发包人可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送达,并自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5天后,视同承包人对该文书的确认同意;
34.6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执行附件中的安全生产协议
34.7结算及公章管理: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办理中间过程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双方应办理完所有结算手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结算;否则,在上述期满后,视为承包人方同意以发包人单方结算报告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
(3)为规范及强化管理,双方明确确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业务往来文件(包括预算书、施工组织方案或计划、中间结算书、最终结算书、通知函件等所有文件资料),如未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则对发包人没有法律效力。
34.8有关劳务合同解除及终止的相关约定:
(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事项,情节严重的,发包人都享有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发包人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通知书送达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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