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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鲁克管理全文
德鲁克治理
得·德鲁克在《论21世纪治理的挑战》一书中提到的所谓的“范式”(Prdigms),是指象治理学这一类社会科学的关于“现实的基本假设”,“它们通常为学科领域的学者、撰叙者、教师以及实务工的总经理、治理学家法约尔试图解决企业组织结构问题、与此同时,美国企业界如洛克菲勒、摩根、卡内基也开始关注这个主题。
到一战后,杜邦、斯隆进展了分权制,他们一直寻求某种正确的组织结构。
直到今天,人们又把“团队”视为适用于各种组织的正确形态。
而这些都是错误的。
事实上,根本没有“唯一的正确的组织”这回事,有的只是各种组织形态,它们各有不同的优点、不同的限度与特定的应用。
因此在不同时期内,不同情况下,不同任务应配合不同的组织形态。
如今,“科层制组织已寿终正寝”之说甚嚣尘上,那是无稽之谈,因为情况危险时,公司的生死存亡有赖于明确的命令,组织中每个人无条件地服从是危机中唯一的希望。
另一方面,同一机构在其它一些情况下仍需要团队合作,而且团队亦有不同的种类。
传统的组织理论假设整个机构是均匀一致的,故整个企业都应采纳相同的方式来组织。
其实,每一个企业常常需要几种不同的组织结构同时并行。
如当前规避外汇风险,在治理上就需要完全的集权。
有些研究机构的组成需要严格的职能组织,以幸免所有专家各弹其调;另一些则从一开始就需要团队合作,特别是在初期决定研究方向时。
而这两种组织常常出现在同一研究机构内,并行不悖。
必须产生一种正确的组织形态这一信念,与治理是企业治理这一谬见有着紧密的联系。
如果早期的治理学家不为后一谬见所蒙蔽,他就会去看看非企业组织,看到各类组织在形态上的差异了。
但组织中确有一些共同的原则:
如组织应透明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要有一个人全权做最后决定;权责相当;组织中每个人应只有一个“上级”;组织越扁平越好等。
不过这些原则并不告诉人们应做什么,只告诉人们什么会有效,什么行不通。
上述涵义之一是,每个人必须能同时适应不同的组织结构形式而工作。
对于某一种任务,将以团队方式工作;对于另一种任务,则将必须在指挥与操纵结构下进行。
同一个人在自己的组织内是“老板”,在一个联盟或一个合资企业中只是“合伙”。
更重要的是,必须研究不同组织的优点与局限性,何种组织形态最适合于何种任务,何种组织形态最不适合于何种任务,为了完成任务何时应从一种组织形态转换为另一种等等。
特别需要进行研究的一个领域是最高治理层的组织形态。
德鲁克联系现今在美国人们大谈“团队”的情况,指出高层治理工作的确需要一个团队;而实际上,不仅在实业界,经常出现对CEO超人的极端“个人崇拜”情况,面对CEO怎样接班、通过什么过程接班的问题则无人关注。
然而,继承问题却使任何最高治理层和机构面临最根本的考验。
由此看来,在组织理论与组织实践方面存在着大量工作要做。
总之,治理先驱者是对的,组织结构的确必要。
但先驱者“有也应该有一种正确的组织结构”的假设是错误的。
治理部门不应追求那种正确的组织结构,而需要学会去寻找、进展、测试适合任务的组织形式。
“适合任务的组织”是治理的第二个新范式。
(3)有一种治理员工的正确方式。
“有一种,或至少应有一种正确的治理员工的方法”,这一关于员工及其治理的假设,在传统的基本假设(尽管大多数是潜意识地)中最为根深蒂固,也最与事实格格不入的了。
人们引用麦格里戈的《企业的人性面》一书中,治理在“Z理论与Y理论”中选择其一的主张,而推崇Y理论。
德鲁克原来也大致如此主张。
但几年后,经马斯洛指出其错误,自称马上改变信仰,不再认为“员工的治理只有一种正确的方式”了。
这个旧假设还奠定了组织中关于员工治理的其它假设的基础。
它们有:
在组织中工作的人就是组织的员工,他们全日制工作,生计与事业完全依赖于组织;这些员工是下属,大多数只能听命行事。
这些假设在80年前最初提出时是符合现实情况的,如今则不然。
在组织中工作的人员也许多数还是雇员,但越来越多的人已不再是雇员,更不是全职员工了。
不少是临时工,是兼职,而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富有知识的员工,成了契约工营销绩效的贡献负责。
当然这些同行是下属,在聘用或解聘、升迁、评估等方面取决于上级,但上级工作的履行有赖于所谓下属负起责任来,使上级了解其在相关领域(如市场调研)能做什么、应该怎样做和结果如何。
反过来,下属则有赖于上级指明方向,告诉他们成绩如何。
这不是传统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相反,把它比喻为交响乐团指挥与演奏家之间的关系要贴切得多。
总之,要把越来越多的全职员工当作志愿者一样来治理。
志愿者要求比付薪员工从工作中猎取更多的满足感,他们需要知道组织的使命并服务于它,他们需要持续的培训,他们需要看到成果,他们尤其需要挑战。
这里的涵义是工作人口中不同的人群要以不同的方式去治理,同一人群在不同时期也要求不同的治理方式,员工越来越应作为“伙伴”来进行治理了,不能使唤而是要说服。
治理工作越来越象推销,推销时要问对方要什么,价值在哪儿,目标在哪儿,认定的绩效是什么。
这不是Z理论、Y理论或任何其它特定的治理员工的理论所能说明的。
然后,德鲁克指出,“可能我们将必须重新界定全部任务”,它可能不是“治理员工的工作”。
理论与实践的出发点可能必须是“绩效治理”。
出发点可能是成果的某种界定,正如交响乐指挥与足球教练的出发点是乐谱与得分。
既然知识工可建立自己的实验室,进展其技术,取得世界领先地位,从纺织、煤矿、开采以至电气、化学、汽车、电话等等各行各业莫不如此。
但现今不同了,对一个企业影响最大的技术很可能存在于自己领域范围之外。
如制药工业,现在越来越依赖与自身不同的技术,如遗传学、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医疗电子学等,而汽车工业依靠电子学与电脑,钢铁业依靠材料学等等。
说明这一转变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是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贝尔实验室,它是过去100年中最成功的一家实验室,成立于20世纪20年代初,直到60年代末它研发了公司所需的一切知识与技术,其成果几乎全部用在电话系统之内。
但后来,它的可说是最大科学成就——晶体管彻底改变了这一情况。
虽然电话公司以后成了晶体管的一个大客户,但晶体管最主要的用途在电话系统之外。
且由于这一成果远超过公司的预期,在晶体管开发出来后的初期,这一最有价值的发明仅以区区25000美元卖给任何人,而电话系统外的电子产品的蓬勃进展归功于贝尔实验室对其成就价值的浑然无知。
另一方面,电话系统划时代的革命进展如数字转换器或光纤等,皆由陌生的科技部门所开发。
在过去30-50年,这种情形已经普遍化。
19世纪,各种技术可谓泾渭分明,互不相干。
现在,各种技术则常常纵横交错,在某个产业中人们闻所未闻的技术改变了整个产业和它的技术(如基因学正迅速改变整个制药产业)。
这种外部技术迫使一个产业学习、取得、适应、改变其技术知识,甚至其心态。
最终用途是固定的、给定的,这个假设也一样,对19世纪和20世纪初产业与公司的兴起很重要。
对某一特定最终用途,如啤酒装进容器,在容器供应商之间会有激烈的竞争,所有容器公司原来都是玻璃瓶公司,玻璃瓶是啤酒唯一的容器。
现在,越来越多的啤酒不是放在玻璃瓶里销售,而是装在金属罐里。
二战以来,最终用途不再与某一项产品或服务相关联。
塑料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它侵占了许多其它材料的领域,同样地,新闻也不再为报纸所垄断。
特别是信息这个新的基本资源,它和所有商品不同,不适用资源稀缺性原理。
比如说,我卖出一本书,就不再拥有这本书了;而如果我把信息给了别人,我仍保有该信息,事实上更多的人有了这信息,信息就更值钱。
这对治理来说意义重大,治理的基本假设必将修改。
信息不专属于任何产业或任何企业,信息也不具有任何一种最终用途,也没有任何最终用途需要某种特定信息或依赖于某种特定信息。
因此,治理应不再从只有一种特定的技术与产业相关的假设出发(许多种技术都不能适用于产业,对它产生重要影响),也不再从产品或服务只有一个给定最终用途的假设出发。
这个趋势的一个意义是,一个企业的非顾客,可能同它的顾客一样重要,甚至更重要,因为变化往往是从非顾客中开始的。
另一个关键含义是,“治理不能再以企业本身的产品或服务为起点,甚至不以其产品或服务的已熟知的市场、已熟知的最终用途为起点,起点必须是顾客认为的价值。
”
换言之,治理日益需要依据的假设是:
技术与最终用途不再是治理政策的一个依据,它们是一种限制,依据必须是顾客价值和在顾客可支配投入方面的决策,治理政策与治理战略将必须从这些出发。
(5)治理的范围由法律界定。
这一向也是普遍的假设。
治理的对象是个别的机构,不论它是企业还是非企业,都是法律上的实体。
德鲁克指出,法律的界定范围不适宜于治理一个大企业,这几乎早在100年前就是明显的了。
他举了日本“财团”(Keiretsu)为例,这个治理的发明便是把企业的供应商和它们的大顾客(如本田汽车公司)联结在一起,在计划、产品开发、成本操纵方面作整个考虑。
这一思想其实也是美国的产物,可追溯到杜兰特时代的美国通用汽车公司。
当时(1915-1920)杜兰特并购了一些成功的小型汽车制造商(如别克Buick)和零配件制造商(如FisherBody),使公司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联合汽车企业这个财团的原型,给了它生产成本与速度上的决定性优势。
事实上,在以后30年里,通用与其它竞争者(福特与克莱斯勒)相比一直享有30%的成本优势。
另一个财团西尔斯·罗巴克公司,也购并了主要供应商,统筹计划,在整个经济链上做联合产品开发、产品设计与成本操纵,但不是把供应商全部买下,只买一小部分,即把真正的关系建立在契约上。
最成功的财团模式是英国的马狮百货公司,它把所有供应商纳入自己的治理系统,而整合的基础是契约关系而不是拥有股权,它才是日本人在20世纪60年代精心模仿的模式。
这种模式通常带来很大的成本优势,这种成本优势给了在产业中、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
然而,它也有局限性,因为它的基础仍是经济权力,财团不是一种平等的合伙关系,而是基于供应商对核心公司的依赖。
但越来越多的经济链开始进展出真正的合伙关系,权力同等、平起平坐、互不统属。
如制药工业和大学生物研究部门之间的合伙、二战后美国工业与日本的合资企业、化学与制药公司和基因、微生物或医疗电子等公司之间的合伙都是这样,这些新技术公司可能较小,但它拥有稳定的技术,因而有与他人联合的选择余地,传统的财团和命令与操纵方式在这里都行不通。
由此可见,治理的范围需要重新加以定义:
治理必须涵盖整个过程。
对企业来说,这一般指整个经济过程。
治理作为一门学科和一门实务,将必须用作依据的新假设是:
治理的范围不是法定的。
(6)治理的范围是政治上界定的,即以国界划分出来的本国经济,是企业与治理的生态范围,甚至传统的跨国公司也以这种假设为基础。
德鲁克指出,一战前全世界的产品制造和金融服务由跨国企业提供的比例和今天一样高,但生产作业仍由GJ疆界来划分,不是在自己国境内生产的就是在另一GJ国界内生产。
一战时期,意大利菲亚特公司的子公司奥地利的菲亚特就是例子。
它虽为意大利菲亚特公司所拥有,但除了设计来自意大利外,它是完全独立的公司,所有零部件在奥地利生产或购买,所有产品在当地销售,所有员工包括高层主管都是奥地利人(一战爆发后,意大利与奥地利成了交战国,而公司只需变更帐户,一切照常运作)。
现在不同了,即使如汽车或保险这样的传统产业也不再采纳上述组织方式了。
二战后的企业,如制药业与信息业,全球性组织结构逐渐取代了“国内”与“国际”的分界,不管是研究、设计、工程、开发、实验以及越来越多的制造、营销等,各项任务皆以全球性观点来组织,超越了国界的限制。
如一家大型制药公司在七个GJ设定了七个实验室,分别专注某特定领域(如抗生素等),所有实验室对总部的研究开发主管负责,公司的工厂遍布11个GJ,分别专注一两种产品的生产,行销全世界。
对传统的跨国企业来说,经济实体与政治实体是一致的,可以说“GJ”是一个事业部。
而在今天的跨国公司中,GJ只是一个“成本中心”。
它是一个综合体,不再是组织单位和经营、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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