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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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济宁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电力系统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设备,调相调压、限制短路电流、加强稳定等辅助设施,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及厂站自动化、远动、通信、自动调控等二次系统设备。
第3条济宁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4条山东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地区(市)、县(市)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济宁电力调度中心接受山东电力调度中心的调度管理。
第5条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职能管理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6条凡并入济宁电力系统的各发电、供电(超高压公司)、用电单位,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调度管理。
第7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济宁电力调度中心。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一节调度管理任务
第8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经济运行。
2、使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充分发挥系统内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9条地区电力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
1、接受山东调度中心调度指挥。
2、对所辖电力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管理。
3、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协助省调调整系统频率、电压;指挥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4、负责组织编制、执行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和月、日调度计划,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
5、负责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及管理,组织潮流计算,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运行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6、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
7、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的发、供电计划,并下达、监督执行;执行省调下达的跨地区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8、负责新建机组的并网管理,审核地方公用及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地方电厂)、35kV及以上电力用户并网的技术要求,签订并网调度管理协议;负责机组退出调度运行管理。
9、负责发电厂的机网协调管理。
10、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11、负责调度系统的应急管理,负责所辖调度管辖范围内的黑启动调度操作方案编制,配合省调完成必要的校核计算,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黑启动试验。
12、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13、负责制定所辖电力系统内新建、改建设备投产调度方案并批准其投入系统运行。
14、负责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15、行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第10条下列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并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上岗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
1、发电厂值长(单元长、机组长)、电气(集控)班长。
2、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站(队)长、值班员。
3、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第11条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
所谓调度指令,是指上级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系统下级运行值班人员发布的必须强制执行的决定,包括值班调度员有权发布的一切正常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指令。
第12条地调值班调度员在调度关系上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
地调值班调度员为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所属县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
地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县调值班调度员及厂站值班员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当发生无故拒绝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受令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14条各级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方能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有规定者除外)。
各级领导人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直接接收和执行指示时,应迅速报告调度机构负责人。
第15条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6条对于县调代管设备、地调许可设备,县调在操作前应向地调申请,在地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地调汇报。
第17条紧急需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对于地调负责操作的设备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
地调值班调度员对县调负责操作的设备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通知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第18条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标准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
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一。
第19条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
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接令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者设备安全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20条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接到两级调度互相矛盾的调度指令时,应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如上级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应按上级调度指令执行,并向下级值班调度员说明。
第三节调度汇报制度
第21条各县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接班后一小时内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重要操作、重大设备异常、恶劣天气情况等,同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重大异常运行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2条地调管辖、许可、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县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须立即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
地调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规定向上级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2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县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应立即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
1、重要发供电设备损坏或遭受较大的破坏、盗窃。
2、发生人身伤亡或对重要用户停电。
3、地调管辖、许可、委托县调代管设备非计划停运或故障跳闸。
4、电网损失负荷(包括事故甩负荷、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负荷和限电、事故拉路)。
5、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误调度、误操作事故。
6、预报有灾害性天气或天气突然变化。
第24条省调管辖、许可、委托地调代管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按照上级调度管理规程执行。
第25条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度室,如必须离开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
发电厂值长离开值班室时,应指定有调度联系资格的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先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四节调度应急管理
第26条调度应急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迅速响应、分级负责、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27条为了保证应急机制有效运转和应急预案有效执行,各级调度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28条调度机构应建立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编制相应工作预案,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启动和解除条件的判定、工作流程、人员到位要求、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调度机构的报告程序等。
第29条调度机构应组织相关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应熟悉有关应急预案的措施和要求。
调度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相关厂站按照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30条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发展变化情况编制并及时修订黑启动方案。
黑启动方案包括研究方案、试验方案和调度操作方案。
地区调度机构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黑启动调度操作方案的编制,黑启动方案必须得到电网经营企业的批准,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31条调度机构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修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典型事故处理预案。
发电厂和变电站制定全厂(站)停电预案和保厂(站)用电方案并报所辖调度机构备案。
第三章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第32条济宁电力系统设备按照调度管辖划分为省调管辖、省调许可、省调委托地调代管、地调管辖、地调许可、地调委托县调代管、县调管辖设备。
第33条济宁电力系统内省调管辖、省调许可、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划分原则由省调规程确定。
第34条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济宁电力系统内,除上级调度机构管辖外的以下设备为地调管辖设备:
1、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发电机组。
2、地区电网内非省调管辖的主要发、输、变电设备。
3、35kV及以上重要变电站的主要设备(35kV变压器、母线)。
4、110kV、35kV、10kV、6kV主要线路。
5、220kV、110kV主变中性点接地装置。
6、地调管辖设备配置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有关的自动化、通信设备;机组涉网保护以及有关的调节控制系统。
第35条地调许可设备划分原则
县区电网、发电厂、35kV及以上重要电力用户内的设备,其操作对地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地调许可设备。
第36条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划分原则
地调管辖设备中,状态改变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但对各县级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输、变电设备,委托县调代管。
第37条县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县级电力系统内非地调管辖的主要输、变电设备。
第38条地调管辖、地调许可、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根据电力系统实际情况随时修正。
第四章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第一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39条根据调度管辖范围,调度机构负责编制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月度调度计划、日调度计划、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
年度运行方式、月度调度计划、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须经相应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日调度计划由相应调度机构领导批准。
第40条编制系统运行方式应遵循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
1、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当电网发生N-1故障时,能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能迅速平息事故,避免事故范围扩大,最大限度保证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
3、短路电流不超过开关的额定遮断电流。
4、电能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41条发电厂、县区电网及用电单位的正常结线应与主网的正常结线相适应。
发电厂的正常结线应保证发电厂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厂用电系统的可靠性。
县区电网、用电单位的正常结线应首先保证主网的安全。
第二节年度运行方式编制
第42条年度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上年度电网运行情况总结。
2、本年度新建及扩建设备投产计划。
3、本年度电网分月电力平衡分析(包括负荷预测,发电预测,受、售电计划)。
4、本年度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
5、电网结构变化、短路分析及运行结线方式选择。
6、电网潮流计算分析。
7、无功电压和网损管理分析。
8、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和低频、低压自动减负荷整定方案。
9、系统安全运行存在问题及措施。
第三节月、日调度计划编制
第43条月度调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电力平衡方案。
2、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3、新设备投产计划。
4、重大检修方式下的电网分析及措施。
第44条日调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全网、县区电网预计负荷和负荷限额。
2、批复的设备检修申请及新设备投产计划。
3、地方电厂出力计划。
4、地方电厂开停机方式安排。
5、检修方式出现薄弱环节的潮流分析、反事故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节特殊时期保电措施编制
第45条电网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应包括电网日调度计划(含前后各1日)的全部内容,并制定保电预案。
第五章设备检修调度管理
第一节检修计划管理
第46条电力系统内主要设备实行计划检修,做到统一安排互相配合,杜绝不必要的重复停电。
设备年、月度检修应从设备健康状况出发,根据检修规程所规定的周期和时间进行,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
第47条电网输变电设备的年度计划检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48条各单检修计划(包括新设备投产计划)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上报各级调度机构。
省调许可、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在每月12日前将次月检修计划报地调,地调管辖、地调许可、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在每月15日前将次月检修计划报地调,检修计划批准后于月底前下达。
省调管辖设备检修计划在上报省调的同时报地调,属省调管辖的设备由省调批准。
第49条月度检修计划包括省调管辖、省调许可、省调委托地调代管、地调管辖、地调许可、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的检修。
第二节检修申请管理
第50条设备检修或试验虽已有计划,有关单位仍需在开工前履行申请手续。
省调管辖、省调许可、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按管辖范围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10时前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地调在省调批复后通知有关单位。
地调管辖、地调许可、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按管辖范围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10时前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批复后通知有关单位。
节日检修(含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在节前3个工作日10时前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在节前1个工作日批复。
省调管辖、省调许可、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的节日检修应在节前4个工作日10前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在节前1个工作日批复。
第51条对于省调管辖设备的检修开工令,若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給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完工后由受令单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同时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若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給地调值班员,地调值班调度员向申请单位下达开工令,完工后申请单位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52条省调管辖、省调许可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地调管辖、地调许可、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的检修开工令,由地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申请单位,完工后由受令单位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发电厂、变电站内的检修工作,由值班调度员向厂站运行值班人员下达开工令,完工后由受令单位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线路检修工作,值班调度员直接向线路工作负责人下达开工令,完工后由受令人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县区电网变电检修和线路检修工作,属地调管辖、许可及委托县调代管的,由地调值班调度员向县调值班调度员下达开工令,完工后由县调值班调度员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35kV及以上电力用户变电和线路检修工作,属地调管辖和许可的,由地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向电力用户值班负责人、线路工作负责人下达开工令,完工后由受令单位、受令人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变电和线路检修工作,属地调管辖的,由地调值班调度员向营销部大客户管理科负责人下达开工令,完工后由受令人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53条设备操作及开工前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征得值班调度员的许可,竣工后汇报值班调度员。
第54条县调、发电厂、超高压公司、电力用户自行管辖的设备停电,需地调管辖设备配合停电、代用或需将负荷调其他地区电网供电时,也应按照第50条规定执行。
第55条检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修设备名称、检修性质。
2、停电范围,主要工作任务,检修时间。
3、检修工作负责人,联系方式、联系地点。
4、对系统的要求(如供试验电源,送电时是否需要核相、保护测方向,空载运行或带负荷、改变运行方式或潮流等)。
5、最高(低)出力、降出力数额及原因。
6、紧急恢复备用的时间及措施。
以上内容值班调度员要逐项审核并与提申请人重复无误。
第56条地调管辖设备的停止运行、备用、检修试验,应在接到值班调度员的正式指令后方可进行,未履行申请及批准手续,不得在设备上工作。
第57条设备检修工期到期不能竣工者,申请单位应按申请程序向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提出延期申请,批准后执行。
检修申请只能延期一次。
输变电设备预计提前竣工的,应在竣工前3小时向调度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应在批准竣工时间前3小时提出。
机炉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工期未过半时提出。
涉及省调管辖设备的检修工作延期及提前竣工提前4小时提出。
第58条设备检修由于某种原因开工延迟时,竣工时间仍以原计划为准,如不能按期竣工办理延期手续。
第59条省调管辖、省调许可、省调委托地调代管、地调管辖、地调许可、地调委托县调代管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远动设备停用、试验、改变定值,影响发电厂出力的附属设备及公用系统检修、消缺等工作,也应按上述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60条非计划停运履行非计划停电审批程序。
1、发现设备异常、缺陷需申请临时停电处理,由设备维护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技部、营销部、农电部分别确认工作必要性(生技部负责公司内设备、营销部负责电力专线用户及地方电厂设备、农电部负责县公司设备),确需要停电处理的在公司调度例会中提出,地调度研究安排停电,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2、发现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的重大设备缺陷,需立即停电处理者,可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调度员可根据情况按事故处理办理,影响较大时,应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61条地调许可、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发现设备重大缺陷需申请临时停电处理,由地调当值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情况报请相关专业领导批准后安排。
第62条地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临时检修项目:
1、8小时内可以完工,且对系统和用户无明显影响的检修。
2、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出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
第63条检修申请人员明确如下:
经济宁供电公司有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县调调度员、电厂值长、供电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地调管辖的35kV及以上用户的电气负责人或技术主管。
第64条地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计算:
1、发电机组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地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达计划出力并报竣工或转入备用时为止。
设备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试验、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2、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并接地,地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地调值班调度员得到“××设备检修工作结束,检修人员所挂地线全部拆除,人员已撤离现场,现在可以送电”的汇报为止。
3、停电时间包括停、送电操作及检修时间。
变电站停送电操作时间见附录三。
第65条运行或备用中的设备,一经转入检修就不再为调度管辖,直到竣工时为止。
此期间工作负责人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或变更设备位置,但竣工前应恢复原来状态。
若遇运行方式的突然变化,工作负责人应按预定紧急恢复备用时间恢复紧急备用,直至投入运行。
第66条地调管辖的输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须在作业前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说明带电作业时间、内容、有无要求及对保护、通信、远动的影响,并得到同意,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
如带电作业需持续多日时,应遵循“当日工作,当日结束”的原则。
第67条设备检修完毕后,现场值班人员或线路工作负责人应将完成检修后的设备变动情况及主设备缺陷处理情况汇报值班调度员。
第68条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检修、非计划停运及消缺)工作结束启动前一日的12时前向地调申请,批准后执行。
机组启动前应征得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六章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一节新建输变电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69条调度机构应参与新建(含扩建或改建)输变电设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
第70条对于需接入济宁电力系统的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运营单位应在启动前3个月向地调上报新设备编号建议。
地调在新设备启动前2个月明确调度名称编号、调度管辖范围划分、《调度规程》的学习、培训、考试等。
地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见附录二。
第71条对于省调管辖、省调许可、省调委托地调代管、地调管辖、地调许可、地调委托县调代管的新设备,运营单位应在启动前3个月向地调提供书面资料,同时提供有关电子文档。
书面资料应包括:
1、一次系统结线图。
2、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
3、线路长度、导线规范、杆号、同杆并架情况等。
4、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及图纸(原理图、配置图、二次线图、装置说明书等)。
5、配套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设施相关材料。
6、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预定投产日期等。
7、接入系统方案批复文件。
第72条对于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在启动前20天由运行单位书面向地调提出启动措施。
其内容包括:
启动日期、启动范围、接带负荷、对电网的要求等。
第73条地调应在新设备启动前5个工作日答复下列问题:
1、运行方式和主变分头位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2、地调调度员名单。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试)定值。
第74条新设备启动申请应在启动前2个工作日10时前向地调提出申请,省调许可、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提前4个工作日10时前向地调提出申请,批准后地调通知有关单位。
第75条提交新设备启动申请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上报基础数据已维护正确并经调度机构审核确认。
2、调度自动化信息接入工作已经完成,调度电话、自动化设备及计量装置运行良好,通道畅通,实时信息满足调度运行的需要。
3、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措施已批准。
第76条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设备验收合格,有关设备具备启动条件,设备主管部门已向所属调度机构提出投运申请。
2、所需材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
3、与所属调度机构已签订《并网调度管理协议》。
4、调度自动化设备、通信设备具备投运条件;计量点明确,计量设备具备投运条件。
5、设备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的调度措施经审核批准。
6、完成新设备启动会签手续。
新设备启动投入试运行,有所属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其一切操作,由值班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77条新设备投入运行应核相。
设备检修改造后,如需核相由检修单位在申请中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
第78条新建、扩建或改建设备试运行结束后,公司内设备由公司生技部明确设备检修、维护权限,电力用户设备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第79条不属地调直接管辖的新建、扩建、改建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在向所属调度机构申请投运的同时,也要将设备规范、一次接线等主要资料报地调。
第二节新建发动机组启动并网管理
第80条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81条发电厂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3个月,向地调提供书面资料和有关电子文档,提出一次设备编号建议。
书面资料应包括:
1、一次系统结线图。
2、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
3、继电保护、安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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