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6567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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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65679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原则规定
1、本局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本局拥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并负有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的责任。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起点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维护保养、监督管理工作。
4、各科(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性的责任人,应该认真做好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及维护工作。
(二)固定资产购置
1、购置固定资产应本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经费预算计划办理。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购置固定资产,先打报告说明其添置理由,报办公室审查,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
2、对于国家专控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和基本建设项目等,必须经过政府采购或按规定程序办理。
3、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财务室凭验收入库单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帐,并办理入帐手续。
下列情况需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1)基建工程竣工后,应成立验收小组,须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和结转固定资产手续。
项目结算报告应通过局财务室报送市财政局。
(2)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会同市技术监督部门按供货方提供的技术检验报告逐项进行验收。
全部的原始记录、资料、图件(片)等,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3)自制的符合固定资产的专用设备、技术含量较高的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验收的物品。
4、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固定资产保管
1、实行固定资产领用登记制度。
借出固定资产,需经局长批准。
各类贵重物品,如照相机、录相机、电脑、复印机等,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将公用物品带回家中或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擅自外借,带离单位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照价赔偿,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工作人员调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带走或转让。
3、本局固定资产帐目集中设置,由财务室统一管理。
固定资产每年集中盘点一次,盘点基准日为3月31日,4月底前将盘点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4、各科(室)及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如有调整、更换,必须向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调整或交换。
(四)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备案和履行报批手续。
处置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的部门向办公室提出处置申请,办公室接到处置申请后,经过初审后,提出处置意见,经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处置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呈报有权部门审批。
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东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范和加强局固定资产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1、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等均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用途和性质划分为十一类: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
3、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建账,分类管理。
办公室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包括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借、报废等报批手续。
2、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
会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建账和核算,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户,登记入册,按品种建立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余存数量和金额台账,固定资产总额应与会计人员固定资产总账金额一致。
3、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存放地和保管人等具体信息,确保账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4、使用者因退休或工作调动时,应交还所用固定资产,经局办公室验收后,方可办理退休或调离手续。
5、加强固定资产内审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的需对该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离任审查。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
1、各部门所需购置一般性固定资产,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报局办公室初审,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购置。
2、重大固定资产采购需按规定报经局党组会讨论同意后购置。
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各部门应提前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局同意后,列入局年度部门预算,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产到达后,办公室应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一般性固定资产进行验收,重大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待验收合格后,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会计人员凭经办人员交回的转账支票存根联、发票办理入账手续。
4、严禁未经办公室验收登记直接将资产送达使用部门。
5、不得擅自进行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对固定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四、固定资产的保管
1、固定资产保管。
固定资产原则上分配到部门使用,使用部门和个人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避免损坏和丢失。
2、固定资产盘点。
对于各类固定资产,每年年终前要全面清点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清点时由办公室牵头负责,使用部门参加。
各项固定资产经过盘点清查,要根据实存数和账面数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反映盘点清查结果,报请局领导审批后,会计人员要相应调整账面数额。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
1、固定资产调拨,分为有偿调拨和无偿调拨,均须由局办公室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的调拨时间、调拨地点、名称、规格等,经分管局长批准或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并具体执行,会计人员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调整固定资产基础台账。
在本局内,经批准可无偿调拨,处理给外单位,应按质论价收款。
2、固定资产出借,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或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
固定资产在借出和归还时,应由借出和借用单位共同检验。
如在借出期间,借用单位把借用的固定资产损坏时,应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3、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办公室汇总报分管局长审核,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办理报废手续。
报废固定资产,指经过长期使用,自然损坏或在特殊情况下人为损坏,已不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
在报废过程中,必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凭此销账。
六、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与保养
1、个人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避免损坏,如有保管不善、使用不当,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2、固定资产确需维护、维修、保养的由各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待办公室报分管局长同意后,统一负责实施。
3、房屋的修缮、改建、扩建、新建等,均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楚雄市国土资源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楚国土资通〔2007〕31号)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工作,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设置
(一)单位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第一责任人,各科(所)、队、室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使用人为具体使用保管人。
(二)财务科会计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各科(所)、队、室设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科(所)、队、室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
(一)新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或局领导会议批准,由相关科(所)、队室或专人按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采购。
(二)购置固定资产后,由局领导、财务科人员、相关科(所)、队、室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共同检查验收后交由相关科(所)、队室入库管理。
(三)财务科会计应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卡片账,且三账应相符。
卡片账应登记清楚资产名称、购入时间、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领用科(所)、队、室及使用人等。
(四)各科(所)、队、室负责人要督促资产管理员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和使用情况台账,资产项目要和财务科会计的固定资产账登记一致。
台账应登记清楚资产名称、购入时间、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领用使用情况等。
三、固定资产的减少、毁损管理
(一)房屋建筑物拆出和减少、交通工具报废和毁损等,由局领导统一安排后,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由财务科出纳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具体审批。
待批准后,将相关材料交会计作账务处理,并及时与相应的资产管理员核对作调减。
(二)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毁损和报废,各科(所)、队、室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做出安排后,在相关科室配合下由财务科会计按相关报批程序进行审批。
待批准后,将相关材料交会计作账务处理,并及时与相应的资产管理员核对作调减。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一)房屋建筑物由办公室主任和管理员共同负责管理。
(二)交通工具按局《办公车辆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由办公室登记、驾驶员管理使用。
(三)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局办公室、相关科(所)、队、室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及使用人管理,使用人具体负责使用管理。
(四)固定资产经办公室提出分配意见,报领导批准安排科(所)、队、室使用时,由科(所)、队、室资产管理员进行登记,使用人签名。
使用结束交回时,科(所)、队、室负责人要参与清收,资产管理员要登记使用情况并接收保管。
同时各科(所)、队、室要将资产使用情况向局办公室汇报。
(五)使用中确需维修,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由科(所)、队、室负责人统一负责,使用人员具体负责维修。
资产管理员要及时进行登记维修情况。
(六)使用人在使用中要爱惜所使用的资产,并按相关的规范要求妥善保管、使用和维护。
(七)科(所)、队、室资产管理员要定时与出纳核对资产,出纳要及时与会计对账,做到账物一致,价值一致。
五、固定资产的移交
(一)工作变动时,必须对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移交。
若为资产管理员则必须移交齐全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资料。
(二)移交工作由办公室、财务科、纪检室、相应科(所)、队、室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监交签字,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认可,移交单才有效。
同时,固定资产管理员要做好相应的变更登记。
六、责任追究
(一)固定资产项目与会计账物不符时,由财务科负责核对,会计牵头,出纳和各科(所)、队、室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配合。
(二)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由使用人具体负责,作为工作变动时的移交事项。
(三)非正常情况导致固定资产毁损和遗失、流失,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变动时,如不进行移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由我局负责的项目指挥部固定资产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一、交通运输设备
(一)机动车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
备注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15
包括轿车、越野车
2
9坐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
3
微型载货汽车
8
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
4
载货汽车
10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5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8
指全挂汽车
6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
7
矿山作业专用车
8
8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
6
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9
三轮汽车
6
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10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
9
原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11
两轮摩托车
10
15万公里
12
三轮摩托车
8
(二)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
备注
1
高速客船
25
2
客船类
30
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
3
液体货船类
31
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4
散货船类
33
包括散货船、矿砂船
5
杂货船类
34
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大型计算机
10
2
计算机网络设备
8
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3
台式电脑
4-10
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4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6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6
6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5-10
7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5-8
三、电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电视机
5-8
2
电冰箱
10-15
3
洗衣机
8
4
摄像器材
10-15
5
摄影器材、照相机
10
6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10-15
7
中央空调设备
15
四、家具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家具
15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五、专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监控系统
8
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2
道路清扫设备
10
3
电子设备
6
4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像设备、传送设备)
6
5
音响设备
10-15
6
健身房设备
8
7
通讯设备
9
六、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8-12
七、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
八、机械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机械设备
10-14
九、动力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动力设备
11-18
十、传导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传导设备
15-28
十一、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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