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振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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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振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丹东市振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二月
附表
附表1:
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调整情况表;
附表2:
调整后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附表3:
调整后的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分解落实表;
附表4: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情况表;
附表5: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表;
附表6:
调整后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
附表7:
调整后的建设用地整治任务分解表;
附表8:
调整后的耕地规模变化情况表;
附表9:
调整后的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
附表10:
调整后的新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附图
附图1:
土地利用现状图;
附图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附图3: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附图4: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
附图5: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图6: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
附图7: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附图8: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附图9: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
附图10: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丹东市城区部分);
附图11: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花园街道部分);
附图12: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帽盔山街道部分);
附图13: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浪头镇部分);
附图14: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安民镇部分);
附图15: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江海街道部分);
附图16: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汤池镇部分);
附图17:
生态保护红线图。
丹东市振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丹东市振兴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推进城乡和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丹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对《丹东市振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进行调整完善。
本调整方案基础数据年为2014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本调整方案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现行规划执行,与现行规划共同组成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划各项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
一、调整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把握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等战略机遇,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保育生态为主线,统筹经济发展新常态与土地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协调推进土地生态建设,强化规划管理和土地用途与空间管制,构建城乡一体化用地新机制,为将振兴区打造为丹东市商贸商务示范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宜居宜业文明区提供全方位用地保障。
(二)调整原则
——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坚持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针和总体目标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政策及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局部调整完善现行规划,细化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化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布局,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应保尽保、量质并重。
按照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
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明的实有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省、市区域发展战略及“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节约集约、优化结构。
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避免建设用地不合理外延扩张;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注重存量挖潜和低效用地改造,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配置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合理保障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突出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构建并不断完善促进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用地政策机制,统筹配置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加强协调、充分衔接。
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产力布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专业规划的协调衔接,强化规划自上而下控制,不断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二、规划目标调整
(一)规划指标调整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全面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保持在4400.0公顷以上,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2442.0公顷以上。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全面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建设用地空间得到合理拓展,科学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显著提高。
到2020年,全区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2095.0公顷以内,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534.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9254.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7432.0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控制在1280.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57平方米,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806.0公顷以内。
——其他规划调控指标。
积极推进园地改造增效,加强林地保护和建设,到2020年,全区园地、林地分别保持在2058.0公顷、2207.0公顷,不安排牧草地规模;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强化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到2020年,全区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分别控制在1775.0公顷和1200.0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达到250.0公顷以上。
(二)总体格局优化
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造实力振兴、文明振兴、和谐振兴、法治振兴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不断优化国土空间结构,构建主体功能突出、建设用地集约、生态环境友好的“一屏(西部浅山生态屏障)多田(多片基本农田保护区)一核(中心城区)”的土地利用新格局,促进全区土地资源协调、高效和可持续利用。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管护
(一)强化耕地数量质量保护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引导,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和速度。
各项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尽量占用低等别耕地,且必须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以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双重平衡。
到2020年,全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1200.0公顷以内。
——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
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导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方向,尽量减少破坏耕作层和农业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发展水产养殖、苗圃种植等,优化农业内部结构,提高农用地产出效益。
到2020年,全区因农业结构调整致使耕地净减少规模不超过22.0公顷。
——规范有序实施生态退耕。
按照生态环境建设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实施生态退耕。
根据不稳定耕地调查成果,将河流蓄滞洪区内难以改造利用的耕地有序实施退耕还湿,将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劣质耕地退耕还林,有效增加基础性生态用地面积。
到2020年,全区安排生态退耕规模控制在4.0公顷以内。
——防治和复耕灾毁耕地。
强化耕地灾毁监测,增强耕地抗灾能力,减少灾害损毁耕地的数量。
严格界定灾毁耕地的标准,对灾毁耕地力争及时复耕。
到2020年,全区因灾害损毁致使耕地净减少规模不超过5.1公顷。
——强化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到2020年,全区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250.0公顷,其中通过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5.0公顷以上,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235.0公顷以上,通过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补充耕地10.0公顷以上。
——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积极改造中低产田,推广节水、节地、培肥地力技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强化土地整治工程质量建设,推行补充耕地精准设计,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依法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低等别耕地和新开垦耕地建设。
——创新耕地占补平衡机制。
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新增耕地经核定后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确实无法直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采取“补改结合”方式,通过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新增耕地和现有耕地提质改造共同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任务,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
(二)推进基本农田全面管护
——全面落实城市周边基本农田。
按照优质耕地优先保护的原则,全面落实丹东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2442.0公顷。
划定后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与城市周边的河流、山体、绿化带等共同形成城市开发实体性边界,促进城市节约集约用地,有效控制城市盲目蔓延扩张。
——严格控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
各类城乡建设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
交通、水利、能源、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因选址特殊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报国务院批准。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和空间布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
——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
整合涉农资金,吸引社会投资,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农用地整理,进一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的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
推行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力度,不断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
——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
鼓励将符合基本农田条件可稳定利用的耕地和耕地质量建设活动中形成的优质耕地先行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础。
与涉农补贴政策、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联动,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管护、改良、建设永久基本农田的补贴政策,调动农民群众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四、建设用地保障与管控
(一)优化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统筹调控城乡用地规模。
按照上级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规模。
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供给控制和需求引导,各项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空闲、废弃、闲置、低效土地。
统筹城乡土地利用,加强建设用地内部挖潜,优化建设用地内部结构和城乡建设用地格局。
到2020年,全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254.0公顷以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070.2公顷以内。
——科学保障重点区域用地。
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建立差别化的用地管控机制。
在建设用地安排上,“优先中心,优化两片,突出两带,支持多点”,优先保障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需求,优化保障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和汤池镇综合产业园的城镇发展用地,突出保障汤池镇特色农业带和休闲旅游观光带必要的建设用地,支持保障新农村建设中确定的中心村集中居住点的各项建设用地,保障城区经济增长的合理用地需求。
——合理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集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促进城镇工矿连片开发、规模经营、集聚发展,提高城镇工矿用地的集聚效益和辐射能力。
新增城镇用地向中心城区、各镇(街道)的城镇镇区集中布局,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增工矿用地向各类产业园区集中,推进以无水印染节能环保技术为代表的节能环保产业和以“石油探井设备”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园区建设。
到2020年,全区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7432.0公顷以内,新增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068.1公顷以内。
——整合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
围绕美丽乡村建设,优先保障宜居示范乡、美丽示范村、宜居达标村建设用地。
新建农村住宅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鼓励农村住宅、村办企业向建制镇和中心村集中,合理安排农村民生用地和乡村旅游用地,引导农村居民点有序布局。
从严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
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动农村居民点用地由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转变。
到2020年,全区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1822..0公顷以内,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2.1公顷以内。
——拓展城乡建设增量空间。
在严格做好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影响等评估论证,保障生态、地质安全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科学稳慎引导城镇和园区建设中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力争拓展城镇和园区发展空间30.0公顷。
(二)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优先保障交通水利用地。
不断完善以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为主的交通基础设施,重点保障复兴至文安滩公路、S314丹交线汤池镇至花院段、接佛路、横一路等公路改建工程、G331丹阿线丹东市火车站至浑江段改建工程等交通项目建设;丹东市鸭绿江水源整体上移工程等水利项目建设。
到2020年,全区新增交通运输用地控制在14.8公顷以内,新增水利设施用地控制在5.0公顷以内。
——重点保障能源环保用地。
以清洁、高效利用能源为导向,鼓励支持大型能源项目和区域电力供给项目建设,重点保障国门湾66千伏输变电工程、市政66千伏输变电工程、环保园66千伏输变电等工程的建设,为振兴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完善的能源基础设施条件。
加强污染源源头控制,深化水、气、声等污染治理,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均等化服务网络,加快宜居宜业宜游新城区建设步伐,重点保障城市垃圾填埋场、城镇污水处理厂、疫病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环保项目建设。
——合理保障旅游通信用地。
立足振兴区地域特色、文化传承和自然资源,大力发展休闲购物旅游区、乡村旅游和休闲娱乐旅游,重点保障浪头港旅游区、花园旅游集散中心等旅游项目建设。
推进信息网络宽带化进程,促进信息网络演进升级,加快构筑现代信息网络,保障必要的通信设施用地需求。
到2020年,全区新增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控制在5.0公顷以内。
(三)强化中心城区用地控制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按照强化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的要求,结合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中心城区的规划控制范围,包括振兴区城区、帽盔山街道、花园街道、江海街道、浪头镇的全部土地以及安民镇和汤池镇的部分土地。
2014年末,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总面积为13833.7公顷,中心城区现状建设用地规模为6111.0公顷,人均建设用地为144平方米。
——中心城区城市开发边界。
以中心城区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依据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空间结构、城市规模和资源环境限制条件,将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为城市开发边界,以优化城市布局和形态,防止城市无序扩张。
城市开发边界一经划定,不得擅自更改和突破。
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开发边界内土地面积为8913.0公顷。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
根据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适宜性,结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上级下达的新增城镇用地指标,合理确定中心城区用地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95.0公顷以内,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806.0公顷以内,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9平方米以内。
——中心城区土地用途管制。
根据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适宜性和未来土地利用方向,将中心城区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等7类土地用途区,按照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实行差别化用途管制。
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111.1公顷,一般农地区面积为1738.4公顷,林业用地区面积为1424.9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7756.6公顷,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428.1公顷,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为55.8公顷,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为14.6公顷。
——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
结合规划期内建设用地的扩展态势,划定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将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按照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实行差别化空间管制。
其中,允许建设区面积为7444.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1469.0公顷,限制建设区面积为4920.7公顷。
(四)推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按照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总量指标和增量指标,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各类、各业、各区域土地利用,合理安排建设项目,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全区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到2020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534.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95.0公顷以内。
——加强建设用地时序控制。
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时序控制,重点做好城镇工矿用地和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的年度用地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分类用地指标,加强各行业、各部门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与时序。
——大力盘活存量城乡用地。
完善农村低效建设用地退出机制,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全区力争形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288.7公顷,在保障城镇发展同时,促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新型农村社区适度集中。
积极改造旧城区、旧工矿和“城中村”,全区力争通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释放存量建设空间30.0公顷。
——规范开发园区集约用地。
将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汤池镇综合工业园等工业集中区纳入城镇用地管理。
鼓励产业用地向工业集中区集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限定工业集中区土地的投资强度和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设用地比例,严格按照集约用地指标加强审核,促进工业集中区集约用地。
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标准要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并严格控制工业项目内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五、土地生态建设与保护
(一)稳定土地生态空间
——设定国土生态安全屏障。
维护和强化振兴区自然山水生态屏障用地,保障鸭绿江水体的生态过程连续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充分发挥振兴区作为丹东市东部沿江生态屏障重要组成部分的生态功能。
——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以确保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将区域生态空间中具有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重要生态功能,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设置生态保护红线,并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重要饮用水源地、国家公益林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小、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
在强化耕地保护的同时,推进以板栗、草莓、特色花卉苗木为主的园地建设,积极培育特色农业产业基地,适当增加园地面积;强化对鸭绿江风景名胜区、锦江山公园、帽盔山公园等区域的林地集中保护,充分利用荒滩等宜林地植树造林,增加有林地面积。
到2020年,全区园地、林地面积分别保持在2058.0公顷、2207.0公顷以上。
以湿地、林地、农田、水面为重点,维护生态斑块和生态廊道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农用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提高生态功能用地比例。
到2020年,基础性生态用地占全区土地面积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打造城乡绿色生态空间。
因地制宜调整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布局,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城乡绿色生态空间。
在城镇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周围,合理配置绿色生态隔离带;推进道路、水岸林网建设,在交通干道、河流两侧布置适宜宽度的防护林,形成绿色生态廊道。
各类建设用地布局要避开生态敏感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控制在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之内,确保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相协调。
(二)强化土地生态建设
——扩大并巩固生态退耕成果。
适度扩大并巩固林区内不稳定耕地的退耕还林成果,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生态屏障网络健康,切实提高退耕还林的生态效益。
到2020年,全区安排退耕还林4.0公顷。
——加强退化污染土地防治。
加大土地退化防治力度,积极运用工程和生物措施,综合整治水土流失;严格禁止未达标污水灌溉农田,积极防治土地污染。
六、土地用途与空间管制
(一)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基本农田保护区。
区域面积2591.3公顷,其中基本农田2442.0公顷。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一般农地区。
区域面积4095.3公顷。
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林业用地区。
区域面积2418.2公顷。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区域面积9175.8公顷。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独立工矿用地区。
区域面积71.9公顷。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风景旅游用地区。
区域面积14.6顷。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风景旅游资源的生产建设活动。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区域面积166.1公顷。
区内土地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允许建设区。
区域面积为9247.7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庄、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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