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的意见征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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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的意见征询
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的意见征询
办事指南(社会投资类)
一、办理依据:
1、《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配套绿化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还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工业园区附属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以及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
绿化补建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由绿化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2、《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2010]384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六)新建其它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其中机关团体、部队、体育类建设项目的在外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外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消防、防汛等市政建设项目、宾馆类建设项目,在外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外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业、商办类建设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商住类建设项目,按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其配套绿地面积,住宅部分按百分之三十五、商业部分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七)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非住宅项目,确实无法达到绿地率指标的,允许规定的配套绿化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但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化面积。
二、办理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社会投资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的意见征询的审批咨询,以及新办审批办理、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
三、办理权限
1.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审批(依法委托审批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2.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局”)审批(依法委托审批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3.在依法委托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依法委托审批部门受理和办理。
四、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审核应满足办理依据的同时,对其他审核条件作如下要求:
(一)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园林小品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有技术规范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二)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标高应当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高点标高1.0米以下,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厚度应当不低于1.5米,确保符合植物种植条件。
(三)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
(1)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百分之五。
(2)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建设项目的集中绿地,应当沿道路一侧设置。
(3)居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四百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4)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居住区集中绿地计算。
(5)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在符合整个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基地内平均分布。
(四)、建筑基地内的水体,按以下标准计算绿地面积:
(1)非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水体不通航、岸边可以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计入绿地面积,但计入面积最多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2)非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水体通航的,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
(五)、以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六)、大型购物(娱乐中心、宾馆、商住等附属经营性停车场地内,种植胸径在八厘米以上树木的,按每株一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
(七)、屋顶绿化:
按沪绿容[2015]330文《屋顶绿化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屋顶绿化技术规范
为落实《上海市绿化条例》(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号文)有关规定,规范绿化审批标准,鼓励建设项目的平屋顶实施绿化,现就屋顶绿化技术规范制定如下:
一、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区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实施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
二、公共建筑实施的屋顶绿化面积超过30%的部分,可以按照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定《本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抵算配套绿地实施意见(试行)》(沪绿容(2014)7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建、扩建中心城区内既有公共建筑的,仅对建筑外立面或建筑内部结构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未拆除),不作屋顶绿化要求。
四、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其建筑为平屋顶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实施的屋顶绿化可折算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的20%。
附件:
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表和术语
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主要根据屋顶绿化的面积、类型以及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标高的高差等因素决定,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WS=WZS×GX×LX
式中:
WS为屋顶绿化折算的绿地面积,WZS为屋顶绿化总面积,GX为建筑屋面高差折算系数,LX为屋顶绿化类型折算系数。
其中屋面高差折算系数(GX)、屋顶绿化类型折算系数(LX)设定口径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标高的高差H(米)
GX
1.5 0.7 12 0.5 24 0.3 屋顶绿化类型 LX 花园式 平均覆土深度60cm以上;绿化种植面积占屋顶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乔灌草覆盖面积占绿化种植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园路铺装面积占屋顶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5%;园林小品等构筑物占屋顶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5%。 1.0 组合式 平均覆土深度30cm以上;绿化种植面积占屋顶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80%;灌木覆盖面积占绿化种植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园路铺装面积占屋顶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0.7 草坪式 覆土深度10cm以上;绿化种植面积占屋顶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90%;园路铺装面积占屋顶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10%。 0.5 术语和含义 1、屋顶绿化: 以建(构)筑物顶部为载体,不与自然土层相连且高出地面150cm以上,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一般可分为花园式、组合式和草坪式三种类型。 2、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面向公众、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实体, (1)行政办公建筑如机关、企业单位的办公楼等。 (2)文教建筑如学校、图书馆、文化宫、文化中心等。 (3)托教建筑如托儿所、幼儿园等。 (4)科研建筑如研究所、科学实验楼等。 (5)医疗建筑如医院、诊所、疗养院等。 (6)商业建筑如商店、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等。 (7)观览建筑如电影院、剧院、音乐厅、影城、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等。 (8)体育建筑如体育馆、体育场、健身房等。 (9)旅馆建筑如旅馆、宾馆、度假村、招待所等。 (10)交通建筑如航空港、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水路客运站等。 (11)通信广播建筑如电信楼、广播电视台、邮电局等。 (12)园林建筑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亭台楼榭等。 (13)纪念性建筑如纪念堂、纪念碑、陵园等。 3、平屋顶: 屋面坡度为小于15度的平屋面。 五.申请接收 上海市建设工程共享联审平台 网址: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接收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555号 六、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窗口 地址: 金山区龙山路555号二楼D区204室 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至11: 30 周一至周五下午13: 00至17: 00 2、电话咨询 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窗口: (021)57922330 3、网上咨询 网址: 七、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文件 要求 1 规划部门文件: 选址意见书、土地出让合同(包括要求、附图),或设计要求批复及附图 复印件 1 纸质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2 设计总平面图 复印件 或原件 1 纸质 盖设计章、出图章 3 绿化分析图 复印件 或原件 1 纸质 标明每块绿地面积、范围,盖设计章、出图章 4 地形图 复印件 或原件 1 纸质 测绘图1: 500 5 建设项目绿地下有地库的 方案文本、地库剖面图 复印件 或原件 1 纸质 盖设计章、出图章 八、办理流程 社会投资项目绿化审核内部流程 九、审批期限 (1)受理期限: 2个工作日 (2)办理期限: 小型项目9个工作日、其他社会投资项目12个工作日(含预审期5个工作日) 十、审批证件 xxxx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审核意见。 十一、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 1.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荔浦路135弄47号 2.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3: 00-17: 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投诉 1.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荔浦路135弄47号 2.邮编: 201508 3、电话投诉 (1)(021)57932176 (2)政风行风热线: 962114 4、网上投诉 1.网址: 2.局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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