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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号召全党全国人民要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落实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基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如何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是我们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必须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在安全管理理念上树立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安全管理的核心理念。
人是生产过程中最活跃的要素,是安全生产的实践者。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步入小康,安全已是每个人的需要。
世间人的生命是第一宝贵的。
社会生产实践的主体是人,安全生产本身就是对人生命权的维护。
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员工作为最积极的因素,他们不仅是被管理的对象,同时也是管理者。
从管理心理学的角度看,不能忽略员工作为社会人所具有的思想、情感、需要,不能忽视员工在安全管理上的主观能动作用。
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理念,首先是要把员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人身安全与经济利益或其他的安全发生冲突时要无条件地服从人的生命。
所谓人本文化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的生存权。
而在安全管理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正是把重视人的生命视作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需要。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时刻把职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当人身安全与经济利益或其他的安全发生冲突时要无条件地服从人的生命。
在思想上牢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我们在多年的事故教训中也看到,企业领导的安全管理理念在安全生产中往往是决定性的因素,直接决定安全生产的具体过程和结果。
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文化素质低下,必然导致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措施不力,安全事故频发。
如在今年10月份莆田某鞋厂发生的火灾事故,企业主明明知道“三合一”厂房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明明知道国家三令五申严格禁止使用“三合一”厂房,但仍然把工厂一楼当作生产车间,把二楼当作仓库,三楼作为员工宿舍,导致一楼车间发生火灾时,三楼工人无处逃生,造成数十人伤亡的特大事故。
这就是安全管理理念淡薄酿成的恶果,教训十分惨痛。
二、在安全管理措施上落实以人为本
安全管理技术措施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
以人为本管理就是注重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的改善,职业疾病的防治,生产环境的优化,生产工具设备的技术进步,确保人员安全的各项措施的落实。
在安全管理措施上落实以人为本,首先要运用科学方法,积极开展安全评价,认真查找企业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为治理事故隐患提供依据。
福建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多年来致力于企业安全评价方面的科学研究,取得重要成果,为全省的许多企业做了“综合安全治理评估”预评估。
“生产线的扩改建评价”等安全评价工作,帮助企业查找出一大批事故隐患,并为其提供技术防范的方案,为全省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受到企业的好评。
在安全管理措施上落实以人为本,其次要依靠技术进步,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来防止事故的发生。
这一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被许多事实证明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途径。
比如,通过光电控制技术,实现冲床安全生产,把断指事故降低到最小程度。
又如,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炼钢生产自动化,从根本上杜绝了工伤事故的发生。
在安全管理措施上落实以人为本,最重要是要舍得投入。
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必然涉及到经费投入,在安全投入问题上,不少企业存在片面看法,认为只要增加安全投入就增加了企业成本,减少了收入和利润。
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表面上看是对立的,实际上它们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要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增加安全投入,增加了安全投入就能保证生产的正常和连续的进行。
这种投入的直接结果是,企业不发生或少发生事故和职业病,而这个结果是企业持续生产,保证正常效益取得的必要条件。
所以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安全与效益的辨证关系,在安全生产上舍得投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三、在安全管理制度上体现以人为本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行为规范,在特定的范围内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从严管理是保护人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出现盲点和空白点。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我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在全社会营造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烈氛围。
落实在于细节、细节决定成效。
依法从严管理,实现观念上的转变,从人治转变为法制,用法律和制度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养成习惯于在各项管理制度下规范工作。
其次要完善规章制度,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周密考虑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各种需要,制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不断完善。
要从制度入手,做好预防工作。
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使全体职工自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要努力做到管理工作人性化、情感化,使职工理解安全管理的出发点,心悦诚服地主动配合做好安全工作,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第三要建立激励制约机制,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
在奖惩兑现方面,不仅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奖惩,还应当对一线职工中的坚持按章操作的典型给予奖励,对发现的违章操作者给予处罚,从而增强大家的责任心,调动大家的积极性。
当前,电力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巨大的发展机遇,作为电力生产一线的经营管理者,如何围绕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提高安全管理实效,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是值得深思和积极实践的一个崭新课题。
多年来河南省桐柏县电业局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实现了安全生产的长周期,截至2007年12月31日已实现安全生产6450天。
一、实施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意义
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就是以尊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以消灭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隐患为主要目的。
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的提出和实践,应有以下二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一是电力企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宏伟目标,要求用较短的时间、较少的环节和较少的代价,最大可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
而推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突出职工的中心地位,不断增强安全管理实效,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序可控、长期稳定,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其次就是当前的安全管理方法,虽然采取了“安全性评价”、“危险点预控”等方法,但与安全生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当前急需一种更为科学有效的方法来逐步完善安全管理。
推进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管理是当前推进安全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迫切要求,也是安全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二、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1、有利因素。
首先近年来电力企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指导思想,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
其次,通过常抓不懈的安全教育活动,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随着电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全面提升,为推进人本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2、不利因素。
有些职工对人本管理的认识存在偏差。
认为人本管理无非就是管人治人的方法,支持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还有的认为人本管理只能靠物质才能实现。
管理者发现问题往往以罚代教,久而久之,职工逆反心理和对立情绪加剧,挫伤了职工保安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职工的安全意识存在差距,执行标准化作业的内动力不足,管理者盯得紧,干得就标准一些,检查少、管理松,就存在求快图省事的违章现象。
职工落实规章制度被动行为多,主动行为少,没有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在日常工作中没有真正把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变为自觉行动,不能切实作到领导在不在一个样。
三、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的具体措施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就是通过推进安全生产的人性化管理,把制度建设为主的管理方法与提高个人积极作用的工作方法结合起来,在工作中突出职工自身价值,引导职工树立安全新理念,养成安全生产良好习惯,创造安全生产优良环境,增强职工保安全的内动力,这是探索立体保安全的新渠道,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
1、千方百计,以人性化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灵魂。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放弃过去死板生硬的安全教育方式,大力推进人性化教育模式。
在教育中把个人的平安健康与家庭生活联系起来,使其理解“你的安全就是家庭的幸福”、“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道理,引起职工心灵的共鸣,深刻领会个人的安全与家庭的幸福、生活的甜美息息相关,使职工发自内心地重视安全,在工作中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为安全”的转变。
2、人性化管理,积极探索以人为本管理新模式。
在实施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的过程中,一是本着人性化管理原则,对现有的规章制度、作业方法、考核标准等进行一次认真梳理,及时修订和充实完善,使管理制度从约束人向激励人转变。
二是改进安全管理的手段和方法。
对职工的过错行为和违章违纪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使职工做到心服口服,切忌使用粗暴手段训斥职工,执行经济处罚时也需要有理有据,切忌随意处罚。
三是注重培养职工安全生产的良好习惯,把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与培养良好行为习惯有机结合起来,提升职工保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党政工团齐抓“企兴我荣”的人性化思想。
把安全管理活动从企业内部和生产现场推广到职工的日常生活中去,力争使职工在工作之余获得良好的休息,过上和睦美满的家庭生活,从而减轻疲劳,在工作中能够更加精神集中,从根本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解决好职工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从而最大限度获得职工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搞好“安全杯”竞赛活动。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议案征集活动,发动职工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写成提案,提交工会,对有价值的提案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奖励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力争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5、积极创建以人为本的企业安全文化。
在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管理中,应着力培育职工热爱企业,忠于企业,关心集体,奋发向上的良好品质,唤起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使命感,改变单纯的物质利益追求,从而可形成热情共鸣、任务共保、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
企业安全文化应为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纳入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范畴,走人性化与法制化想结合的管理之路。
追求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理念,应该成为企业安全文化的核心。
利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方法,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意识和工作导向,使每一个职工都认识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生产力”,认识到“安全就是自己和企业最大的效益”,使每一位职工都把“安全第一”的价值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以人为本安全管理要体现在关心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上,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手段,关心职工的思想和生活,营造和谐工作氛围,使职工能够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的长治久安。
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安全标兵等多种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方法,发挥企业安全文化激励功能,激发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以人为本安全管理使广大职工自觉享受工作环境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保障,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的每一项任务,努力追求卓越的安全生产成果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为本之探析
来源:
作者:
日期:
09-09-14
该法的七十六条明确了民事赔偿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强者:
机动车驾驶人例为强者)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不与机动车驾驶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挂钩,换句话说: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不影响弱者(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合理赔偿请求。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人体伤害原法规规定11个项目,新法增加到13个项目。
特别是扶养费的对象,其中不满16周岁,扶养到16周岁,改为不满18周岁,扶养到18周岁;死亡补偿费改为死亡赔偿金并从标准上有了大幅度提高,从10年改为20年,从上年度的平均生活费改为上年度可支配收入。
即:
2006年4月30日前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标准为:
10年×6632元4500元(丧葬费)=70820元;2006年5月1日之后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标准为:
20年×9189元6635元(丧葬费)=190615元。
从死亡赔偿金额的提高幅度可以看出新法比原法规更合理。
当然人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人是无价的,只是从另一个层面说明新法是对“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在处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中,很多受害人家属,对受害人有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不理解,特别是主要以上责任更不理解,这对执法者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办案原则带来了很多麻烦。
甚而个别不懂安全法、不懂交通事故处理业务的上司,其瞎指挥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法释等达30多部,有些规定是很具体的,如:
有责任的当事人100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机动车一方没责任,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乘车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还要依法承担无过错赔偿的民事责任等,处理中应全面衡量,力求做到合法、客观、公正。
严格依法行政,绝不能以照顾弱势群体,照顾死者家属的情绪或某些压力,政治因素,而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强加给强者机动车驾驶员,这样做就违背了“在法律面前从人平等”的立法宗旨。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法,处罚违法者,就是从根本上净化、治理道路交通秩序,增强交通参与主体的法制观念,告别不文明的交通行为。
行成文明、有序、畅通、安全的交通环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消灭群死、群伤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私产财和人身安全。
因此,必须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
不能一讲“以人为本”就不依法治路,不处罚违法者,以人性化为由,放任对违法者的教育处罚,必将造成交通混乱,会对交通参与者带来更大的伤害;不能一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法”,就不讲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执法的目的是教育交通参与者守法,不能以罚代处,如果以罚代处就违背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特别要处理好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死亡事故的善后理赔工作,必须依法坚持无过错赔偿的法律规定,因为,人死了不能复生,钱是可以挣来的,尽量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多给死者家属一些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来安慰死者家属。
只要我们坚持“立警为公,依法行政”,就能正确、圆满地处理好每一起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可以教育当事人或死者家属,加深他们对安全法的理解和自觉遵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形成良好的交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因此,正确理解、处理好“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搞好道路交通管理、营造畅通、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的根本保证。
四、思考
1、媒体应全面、客观报道安全法。
由于某些媒体为追求宣传上的社会效应,弄得使人哭笑不得。
比如,东北某省提出10多种情况,主张发生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相碰撞,“撞了白撞”,一时间,被一些媒体大力宣杨;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夕和施行后的初期,又大篇幅地报道“以人为本”,机动车撞了人,就得“撞了全赔”。
并例举了北京法院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判决案例。
本人认为“撞了白撞”和“撞了全赔”都是错误的,为什么说这两种提法和实践都是错误的呢?
一是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在没有信号控制的路口(闯红灯,或者在没标线的机动车道上与机动车抢道)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在机动车安全制动距离之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就算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这个没有责任,是指没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不等于没有民事赔偿责任.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四十四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123条规定,具体运用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处理上,当时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因此,怎么能说“撞了白撞”。
二是“撞了全赔”也是错误的。
如果机动车一方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相碰,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也要“撞了全赔”?
那么,就以鼓楼辖区道路交通事故为例:
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测算出的经济赔偿都在23万至30万之间,或者更高一些,我们可以设想一位工薪阶层的人,购买一辆经济型轿车,发生了一起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他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因投保车驾驶人没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是不理赔的,这位当事人能赔得起吗?
符合中国的国情吗?
符合“轿车进入百姓家庭”的国家政策吗?
如果象北京2006年的那两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判决的案例,谁敢购买汽车。
如果没有人敢购买汽车,汽车生产厂不就倒闭了吗?
从这个意义上说“撞了全赔”的审判实践,从政治经济学上讲,是破坏社会主义生产力。
因此,北京的这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判决是错误的。
所以,后来媒体又报道说:
“道路交通事故的官司好打、赔钱难”。
本人认为“撞了白撞”到“撞了全赔”都是从一个极端走上另一个极端。
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法则,有一定的度。
那么,怎么掌握比较合理呢?
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一方最多只能承担受害人(包括伤者,但不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总的赔偿金额的10-20的民事赔偿责任。
80以上应由受害人自理,所以,自己酿成的这粒苦果,理应由他(她)自己吞下去。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为本之探析
来源:
作者:
日期:
09-09-14
摘要:
以人为本是调动道路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文章深入剖析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及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间的关系,认为以人为本是保护守法者,而不是保护违法者,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的原则及方法。
主题词:
以人为本实践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施行一年多,实践中我们体会到,正确处理好“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间的关系,是深入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道路交通管理中“以人为本”的主体是所有的交通参与者
“以人为本”不能理解为,就是指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主体是包括所有的交通参与者。
正因为,某些媒体过多地宣传“以人为本”就是保护弱势群体——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而造成很多负面影响。
众所周知,道路交通管中的三大矛盾,就是人、车、路,三大矛盾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这个人包括所有的交通参与者。
“以人为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框架内实现的,绝不能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去谈“以人为本”,必须严格遵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办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必须遵循: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以人为本”是保护守法者,绝对不是保护违法者。
只要法律赋予他一定的路权,他就可以在自己所享有权利的路上,依法行(走)驶,并且要求其他交通参与者,承担不得妨碍其安全行(走)驶的义务,同时他也必须承担不妨碍其他交通参与者行(走)驶的义务。
只有惩罚侵权(侵犯路权)肇事的违法者,才能保护守法者,只有这样做了,就可以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没有以守法为出发点和归宿,就谈不上什么“以人为本”。
换句话说:
违法者没有资格谈什么以人为本。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不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而去闯信号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发生事故,这种人有什么资格谈“以人为本”呢?
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与机动车抢道,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牵行,闯信号灯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样的违法者也配谈“以人为本”吗?
那么,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不就成了一句空话。
因此,必须在守法的前提下,依法行车(含非机动车)、走路、乘车、道路作业,才能确保出行安全,才能保护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才能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行其道是确保交通参与者人身安全的决定因素
1、各行其道
各行其道原则是道路交通通行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保障交通参与主体有序通行的重要原则。
各行其道的原理是通过划道确定不同交通参与主体,不同空间上的法定路权而实现的。
2、变更车道
在道路上,同一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必然存在变更车道的问题。
主要是进入导向车道前的变更车道,超车、调头、转弯、停车而变更(借道)车道,具体地说:
机动车在左侧快速车道上行驶,减速行驶后,转换(变更)到右侧车道或者右侧车道上的机动车为了超车、变更到左侧车道(借道)超车等。
机动车高速行驶过程中变更车道,必然会对将要驶入的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产生影响。
根据分道行驶的机动车,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有路权优先的原则(优先通行权),将安全义务赋予变更车道的机动车驾驶员是合理的
3、借道
通常情况下,借道是指行人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车辆转弯、会车、超车、调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都属于借道。
比如:
驾驶小轿车从家(或单位)出发,首先出大门要借人行道(大门前的横断路面,绝不是车行道,更不是单位出入通道,而是人行道的延续),非机动车道,转弯进入慢速车道,最后进入快速车道的整个过程都是借道过程。
那么,返回同样有个借道过程。
只要机动车一发动,开始行驶都必然存在借道,借道必须让本道内的交通参与者优先通行,借道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借道。
绝不能与在本道内正常通行交通参与者抢道,抢道必然肇事。
4、行人横过车行道必须遵守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该条的核心是:
行人横过车行道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确认到什么程度?
才算确认安全呢?
确认到我此次横过车行道,不会与车辆发生遭遇,换句话说,不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判断为准。
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车行道,首先必须按信号灯指示通过,在通过没有信号灯或黄灯闪烁的路口,首先应选择过街天桥,过街地下通道,其次选择人行横道线内通过,没有标线的道路,应当确认安全后直线通过。
同时还应遵守以下三条原则:
第一条原
则:
当你准备迈第一步前,必须先看左侧有否来车,来车的速度、距离、确认安全后,才可以迈出第一步向前行走,当走到道路中间时,停下脚步看右侧有否来车,来车的速度、距离,确认安全后,才可以继续向前行走,确保安全通过车行道;
第二条原则:
横过车行道不得斜穿或猛跑,只有垂直通过最安全;斜穿会延长行人在车行道的步行距离和时间,影响行人在车行道内观察往来车辆的视野。
行人猛跑会使机动车驾驶人神情紧张,不能迅速作出判断,采取正确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也会使猛跑的行人,在左右来往车辆的挟持中,由于猛跑时产生的贯性作用下,该停而停不住,造成与机动车相碰撞,而造成伤害;
第三条原则:
不要闯信号灯(闯红灯、抢闪烁的绿灯及注意黄灯闪烁的危险路口)、机动车临近时不许横穿机动车道。
与机动车抢道(机动车临近时,绝对不要横过机动车道)。
红灯亮时或相反方向的绿灯闪烁时,行人不得横过机动车道;黄灯闪烁的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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