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技能实训》话题6签订业务合同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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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技能实训》话题6签订业务合同简案
经济法实务教学简案
话题六签订业务合同
学科:
授课年级:
专业:
教师姓名:
课题名称:
签订业务合同
计划学时:
8
教学内容
合同与合同法,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合同法的立法概况,掌握要约与承诺、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同情况,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条件和效力。
能力目标:
会签订合同,能够判断合同的效力,能够应用法律处理有关合同的纠纷。
重点、难点及处理对策
重点:
要约与承诺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
难点:
要约与承诺、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策:
利用视频案例和实训,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和应用能力。
教学设计
教师提出问题,进行适当启发,学生分组模拟实训,结合教材学习,教师进行讲解总结。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学内容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设计意图
导入
实例:
如果你是公司的业务主管,为签订合同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提问:
如何签订一份合同?
举手回答问题。
让学生带着问题学习知识。
新课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2.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
③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
(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合同法始终,在立法、司法与当事人合同活动中均应遵守和体现其宗旨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
2②自愿原则。
③公平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⑤公序良俗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就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意的表现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三种形式:
①书面形式
②口头形式
③其他形式
2.合同的内容
1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的条款有: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格式条款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又称发价、发盘、出盘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买卖合同的要约具备标的物、数量可谓内容具体。
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在内容上是最终的、无保留的。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应当在要约
③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④承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约定。
2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撤销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同
时到达要约人。
4迟到的承诺
(三)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的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效力的分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四大类:
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又称生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合同的生效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应具备以下要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形式合法。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故其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若经追认权人同意,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若经追认权人拒绝,合同则自始无效。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权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3.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不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不同于合同未成立。
具体见教材P100表格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的履行
(一)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照表6-2的规定履行。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原合同的某些内容。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上述合同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的规定。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一定的事由产生或出现而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合同的目的实现,合同的权利义
务关系当然终止。
2.合同解除
1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3.债务相互抵消
1法定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协议抵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有法定情形,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且主要是财产责任。
②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③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④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⑤违约责任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但在现代立法上又有发展。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的损害事实
4.无免责事由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采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
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提问:
你签过合同吗?
什么是合同?
讲解
讲解
略讲
举例
讲解
提问:
合同一定是白纸黑字的吗?
讲解
案例分析
举例
详细讲解
讲解
提问: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讲解
举例
讲解
举例
详细讲解
举例
提问:
10岁小孩能签合同吗?
举例
案例分析
讲解
详细讲解
提问:
欺诈是否一定导致合同无效?
举例
详细讲解
讲解
重点讲解
举例
讲解
中止履行是否违约?
讲解
讲解
举例
略讲
略讲
讲解
举例
举例讲解
对比讲解
启发
讲解
详细讲解
举例
讲解
提问
讲解
讲解
举例
讲解
案例分析
提问
详细讲解
提问:
违约金的数额太高怎么办?
讲解
讲解
回答问题
听讲
听讲
回答问题
听讲
讨论
回答问题
听讲
回答问题
听讲
听讲
听讲
适时提问
听讲
听讲
听讲
回答问题
听讲
听讲
讨论
听讲
回答问题
听讲
适时提问
回答问题
听讲
适时举手提问
课堂案例分析
听讲
回答问题
听讲
听讲
听讲
听讲
分组讨论
听讲
适时提问
听讲
回答问题
听讲
听讲
回答问题
听讲
听讲
听讲
学生分组讨论
回答问题
听讲
回答问题
听讲
听讲
掌握合同的概念
民事合同
了解
深刻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三中形式
掌握要约的构成要件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小组讨论总结
要约和反要约
承诺生效的条件
知道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后果
理解生效条件
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有何不同
注意与可撤销合同的条件不同
理解对主要关键词的司法解释
熟悉合同履行的要求
熟悉抗辩权的行使和法律效果
三种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更严格
债务人的代位权如何行使
变更与转让的区别
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的不同处理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抵消的条件
总结合同终止的原因
理解什么是违约责任
分析案例理解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继续履行的条件
赔偿数额的计算
各种违约责任方式的综合利用
能够利用所讲内容分析案例
课堂小结
话题六是经济法实务教程的重点部分,对学生将来的工作和生活都很有用,要结合实际的生活案例让学生充分理解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从签订履行到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的条款熟练应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提高懂法用法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布置作业
1、完成课后作业,以书面形式在下一次上课之前交给老师。
2、实训演练:
组合团队模拟签订一份业务合同或者就已有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程序
课后反思
教学评价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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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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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经济法实务技能实训 经济法 实务 技能 话题 签订 业务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