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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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
《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
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因此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规范取证流程,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1.证据现场的保护。
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计算机区域,将人、机、物品之间进行物理隔离;保护好计算机日志,对数据进行备份,切断远程控制;封存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到的磁介质、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程序备份和数据备份;提取涉案计算机硬盘、移动磁介质、光盘等,特别应注意对当事人随身携带的存储介质的提取。
2.证据的提取和固定。
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确保对目标计算机中的原始数据不产生任何改动和破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在取证过程中,应在对案件有关的计算机中的数据和资料不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坏的前提下进行备份,记录备份的时间、地点、数据来源、提取过程、使用方法、备份人及见证人名单并签名。
3.证据的分析。
应当注意的是,所有的检查和分析工作应该在备份件上进行,以保证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性。
对电子证据进行数据分析,必须考虑计算机的类型,采用的操作系统,是否有隐藏的分区,有无可疑外设,有无远程控制、木马程序及当前计算机系统的网络环境。
对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还应该注意检查所有的日志文件,对在该系统上使用过的用户操作时间以及操作记录进行登记,查看可能进入或使用过该机器系统的可疑程序。
第二篇:
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现场取证流程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现场取证流程
电子证据现场取证就是在案件现场发现、提取和封存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及其他证据。
现场取证必须保证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即保证现场保护及时,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和完整,保证电子取证程序和过程的合法。
电子证据包括可用作证据的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
电子证据现场取证包括:
①取证准备;②现场保护;③现场检查;④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
1、取证准备
取证准备是指为电子取证工作做好组织、人员和设备上的准备,制定周密、详细的取证行动方案,严格按取证行动方案执行,以确保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①拟定周密、细致的《协助检查方案》
首先电子取证人员根据检查部门检查任务的要求,通过调阅被查对象的相关资料,初步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会计制度,重点了解其信息化程度和会计电算化水平,有可能可先到企业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摸查,为拟定《协助检查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②落实技术检查人员职责
一般情况下,检查小组应指派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电子证据取证工作。
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案件,可由上级稽查局直接组织指挥电子证据取证工作。
负责电子取证的稽查人员应具备电子取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地操作计算机设备,熟悉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流程。
在缺乏电子取证技术人员或者对电子取证技术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临时聘请税务局内部信息技术人员或外部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③准备取证设备
检查小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网络连接线、光盘刻录机、可刻录光盘、封存包装物等电子取证装备。
具备条件的检查小组还应携带摄影机和相机,对现场状况以及现场检查、提取电子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关键步骤进行录像和拍照,并将录像带和照片编号封存。
④分配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
对每个检查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和落实检查重点,每个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部署,掌握自己重点监控的检查环节和检查工作。
2、现场保护
现场保护的目的是防止电子数据被删除、修改或转移,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①到达检查现场后,电子取证人员应立即要求现场人员停止操作计算机,重点对财务部门主管、会计、出纳使用的计算机和数据库服务器实施监控。
②要防止现场人员将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软盘等可作移动存储用途的设备带离现场。
对正在使用的移动存储设备,要求停止使用并保护好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
③通过现场询问、观察网线布置、计算机网络设置和已安装程序等方式判断企业网络运行方式,重点查找数据库服务器,如发现要求立即断开网络连接,并用查账软件进行数据抽取。
对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确实不能断开网络连接的服务器则需实时监控网络状态和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防止企业人员从客户端进行数据的删除、修改和转移操作。
3、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在检查现场实施电子数据检查,以发现现场存留的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
①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的重点是通技术手段对存储在被查对象计算机内的office、wps等办公软件文档,以及管理信息系统、会计电算化软件等存储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检查,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电子数据。
②稽查人员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由企业签收《送达回证》后,电子取证人员才能对被查对象的电子数据实施现场检查。
③电子数据的现场检查必须有被查对象的人员在场并取得被查对象技术人员的协助。
④对放置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的计算机、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稽查人员有权要求进行检查。
被查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可按《征管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⑤稽查人员进入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时,有责任保证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被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⑥稽查人员进入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要防止对被检对象的计算机硬盘进行写操作。
若确需进行写操作,须由被查对象工作人员协助进行。
⑦对现场检查的关键步骤,特别是涉及到数据格式的转换和统计分析等加工过程,应录像并及时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4、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
①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应当在现场提取和封存。
②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过程必须有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在场并当场进行确认。
③原则上提取原始电子数据用作电子证据,原始数据确需转换后方可进行分析的,应由被查对象技术人员进行转换并签名确认。
提取的原始电子数据在现场即刻进行封存,以作为后续检查的备案电子证据。
④对于封存的电子数据,应当在封存前现场制作备份。
对于封存的其他电子证据,尽可能在封存前现场制作备份,以便检查人员的后续分析。
⑤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对案件性质有重大影响的电子数据可在现场直接打印成纸质文件,由被查对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被查对象公章后封存。
⑥若被查对象电子数据庞大、不可能在现场打印的情况下,如会计电算化软件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包含的数据库文件等,应分年度或分多个系统导出数据到存储介质,可采取直接复制数据到光盘或其他移动存贮设备的形式封存(最好复制到多个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
复制时一定要存储双备份,其中一份由被查对象的当事人现场用信封之类的物件将存有数据的存储介质进行四周封签(签字盖章),在签字盖章的同时,要求被查对象的当事人在封装存储介质的包装物件的封口处标注“本包装(包装物名称)内封存的存储介质(存储介质名称)所存储的数据是从我单位电脑(具体电脑名称)上复制的,是真实的,是未经改动的数据。
”的字样,并标注日期及签字盖章,以备以后作为诉讼的证据。
⑦封存的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和启动。
以上操作过程建议最好当场录像,封存的存储介质要求在被查对象的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予以证明“签封完整、是未经改动的数据”,并标注日期及签字盖章,以备查验。
被查对象对封存电子证据不进行确认的,应当进行录像及公证。
⑧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封存前后的状况。
企业自行在封条上注明封存电子证据清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由被查对象技术人员、负责人在封条右下角签名,并在封条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被查对象公章。
⑨封存电子证据完毕,应该及时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
(《电子取证工作记录》由《现场检查笔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电子取证照片清单》等内容组成)
⑩将加封和未加封备份的存储介质都带回税务局后,先将封存的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即时填写《电子取证封存数据移交台帐》交由检查部门存档保存,待检查结案后,检查部门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根据税务局声像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规程,按保管期限,将其归类、排列、编号,编制包括电子取证材料的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操作者等情况的说明,编制电子取证档案的卷内目录和案卷目录,归档完后移交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篇:
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推进反规避执行活动深入开展
今年以来,莱城区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以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为工作主线,以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为有效载体,以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下大气力,努力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
一是完善执行分权机制改革。
对执行局内设机构和职能进行了重新整合,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具体负责案件的执行实施权,执行三庭综合行使执行监督权和执行裁决权。
制定执行工作流程规定,理顺庭长、局长、分管院长的权限划分,厘清庭务会、局务会、审委会的职能配置。
通过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以及明确各项节点工作的控制管理,进一步增强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度和公正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二是打造“阳光执行”运行机制。
根据该院年初确立的“阳光司法”要求,积极打造“阳光执行”工程。
制定了《莱城区法院执行立案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干警联系卡》,并在立案窗口逐案向执行申请人发放,通过该项措施,告知申请人执行风险以及如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1
和线索,当事人通过联系卡可以随时了解案件在立案、强制措施、评估拍卖、异议审查等8个方面的执行情况。
做到了执行立案公开、执行听证公开,执行裁决公开、执行措施公开和执行进度公开,从而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三是推行案件警示督办制度。
为了实现执行工作的整体联动,莱城区法院推行了案件警示督办制度:
对超过三分之二执限尚未结案的,进行电话督办;超过五分之四执限尚未结案的发院长督办令,督办令由院长签发;超过执限尚未结案进行督办通报。
对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或者有正当理由延长期限后,仍不能执结的,由院长安排他人执行。
年度内两次出现该情形者,调离执行岗位。
督办通报三次以上的,取消所在部门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今年以来,共电话督办执行案件120件次,发出院长督办令16件次,有效地实现了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是强化工作调度和业务学习。
建立了周例会、月调度制度。
每周五召开一次例会,对疑难复杂执行案件进行集中会诊,并对新颁法律、司法解释进行集中学习;每月月底召开一次调度会,对各庭执结案件主要指标、信息录入、调研宣传、亮点工作等全面工作进行集中调度。
二、多措并举,突出抓好两项活动见成效
今年上半年,莱城区法院在开展正常执行工作的同时,2
突出抓了两项活动,一是集中清理骨头案活动,二是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
由于组织得力、措施得当、方法对头,活动扎实有效,效果显著。
一是集中清理了一批骨头案,提升了执行工作积极性。
为提高执行工作的权威和法院公信力,莱城区法院果断选择了群众反映最强烈、当事人矛盾最激化、多次到各级上访的10件案件作为骨头案进行重点突破,采取庭长包案、一周一调度、执行局长亲自抓、分管院长靠上抓的方式,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经过全体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已全部执结案件完毕,既有效化解了多起信访积案和矛盾纠纷,又提升了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扎实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
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和部署,莱城区法院制定了活动方案,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并向区政法委进行了专题汇报。
在具体工作中,集中力量,周密部署,采取集中行动和交叉行动相结合、强制措施和思想工作相结合、开展活动和常态工作相结合等方式,多措并举,重拳出击,执结了一大批案件,效果显著。
从5月23日起在莱芜电视台、莱芜日报社等主流媒体发布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第一号公告,并滚动刊发一周时间,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
5月25日凌晨,莱3
城区法院联合政法委、检察院、莱芜电视台、莱芜日报社等单位进行了一次集中行动,行程涉及苗山、见马、莱城等7个乡镇办事处,当日拘传当事人9名,依法拘留2名,扣押轿车1辆,执结案件9件,交款286900元,另有一案当事人慑于反规避执行的高压态势,主动履行了义务。
这次行动莱芜电视台、莱芜日报社全程进行了跟踪报道,并在山东电视台、齐鲁晚报、手机报、大众网、网易网、山东新闻网等媒体进行了报道,反响强烈。
截止6月2日,共开展大小集中行动6次,拘传21人,拘留13人,搜查7次,执结案件30件,执行金额766100元,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三、创新方式,全力促进执行工作创一流
执行工作普遍存在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协助执行人难求、被执行财产难动的“四难”瓶颈,针对这种状况,莱城区法院大胆实践,用足用活执行方式,努力破解规避执行问题。
一是联合打造执行威慑机制。
今年以来,该院加大了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年初与莱城区检察院、莱城区公安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公、检、法三家的工作职责和办案流程,强化了公检法三家的协同配合和相互监督,较好地发挥了惩戒、威慑作用。
邀请公安部门、国土部4
门和房管部门进行座谈,并会签了关于协助法院执行的联合文件,为进一步打造联动机制和威慑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完善财产报告制度。
用足用活执行措施,积极完善和运用财产报告制度。
在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对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惩处。
三是积极开展司法救助。
该院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要求,注重对特困案件申请人的人文关怀,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及时进行司法救助。
年初向5名特困申请人发放救助金共计7万余元,受到了当事人以及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四是强化执行工作宣传。
适时向媒体通报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积极邀请新闻记者参与重大执行专项行动,发布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对一些重点案例和长期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坚决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五是探索分段集约执行。
为优化执行权配置,强化节点管理,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该院借鉴先进法院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集约执行的新路子。
在庭内设立集中查询组,负责本庭内所有案件的银行、土地、房产以及车辆集中查询事宜,效果明显。
第四篇:
证据,要点,取证,维权司法证据的几个要点执法中利用数码影像固定证据的几个要点
取证过程中,拍照、摄像常被视为现场检查或调查取证的辅助手段。
但照片和录像本身,只是对涉案物品和场景的影像记录,一旦拍摄取证方法不当就会导致案件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笔者所在单位办理过一起伪造产地案,由于执法人员在拍摄虚假标示产地的标价签时,没有将标价签与产品摆放在一起拍摄,导致单独的标价签无法证明属于伪造产地的产品,造成案件无法得到查处。
为此,笔者主要就如何在执法中利用数码影像固定证据做一个浅析。
一、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数码影像设备落后。
以笔者所在工商局为例,6个工商所都配备了照相机和摄像机,3个执法科室也配备了照相机,但普遍存在设备老化的问题,部分相机还是老式的胶卷式相机,摄像机全部是卡带式,即使是数码相机像素也普遍不高,拍照的质量也不高。
专业培训不够。
目前对执法办案人员的培训多集中于法律法规的培训,而缺少对证据采集的培训,特别是使用数码器材的培训。
很多执法人员对数码器材的使用仅局限在按一下快门上,没有掌握选景、调光、对焦的拍摄技术。
某经检大队曾经办理过一起非法经营危化产品案,当时执法人员在黑暗的仓库中进行取证,由于没有打开闪光灯,导致拍摄的照片无法辨认,影响了取证效果。
证据的效力不高。
数码影像证据作为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其真实性经常会被怀疑。
根据高院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照片需经当事人的核对无误,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而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只是将照片粘贴在证据页后加上文字说明,而没有取得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二、提高数码影像固定证据效力的几点设想
(一)装备先进的数码影像设备要加大执法部门的设备投入,配备800万像素以上的中高档数码相机,有条件的部门还可以配备专业单反设备。
拍摄器材要有专人保管,并定期查看、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拍摄取证时,办案单位应做好分工,指定专人操作。
拍摄人员在拍照、摄像时,要注意保护好拍摄器材,防止当事人抢夺。
(二)建立规范化的数码影像采集程序
在进行影像资料取证时,要尽量做到规范、准确,应注意以下几点:
证据采集的合法性。
首先,开展现场检查时,拍照、摄像取证工作应尽量公开进行,并在检查笔录中予以记录,以形成证据链。
其次,证据内容应清晰、准确、完整、连贯,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以充分体现视听资料证据的直接证明力。
再次,对于不宜公开拍摄取证的,可以偷拍、偷录,但必须在营业场所实施,且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拍摄与案件无关的内容。
此外,偷拍、偷录即将结束时,执法人员可根据情况向当事人说明,不便当场公开的,在随后的调查中应以适当方式体现,再由当事人辨认后签名确认。
证据采集的关联性。
对涉案现场或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时,要尽可能地将其特定化,并尽量将涉案现场或物品与当事人及其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确定下来。
要将涉案现场或物品与其他相对固定的参照物(如涉案现场或物品邻近的建筑物或物品)一并拍摄,采用全景式拍摄与局部细化拍摄相结合的方法,注意突出涉案现场或物品本身的特殊之处以及与案件相关之处,使涉案现场或物品特定下来,确保违法行为人无法否认。
如拍摄涉案现场时,将其全景及相邻的有特点的其他场景一齐拍下来;拍摄物品时应将其与能证明和当事人相关的场景或人物一同拍下来,尽量避免孤立地拍涉案物品本身;在涉案物品已被移离现场或者无法与其他有效参照物相对照的情况下,对相关照片,要用证据粘贴单粘好,注明该照片的证明对象,由违法行为人或涉案物品提供人在照片粘贴处按骑缝手印,并由其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据采集的客观性。
为保证证据资料的客观性与证据性,拍照、摄像取证应当尽量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违法地的门牌号、店名、招牌甚至参照物等能锁定违法地址的内容;二是要有执法人员身着制服实施检查、调查的图像、镜头;三是要有当事人或其经营人员以及在场人员的图像、镜头;四是要有经营场所宏观环境和整体的图像、镜头;五是要有嫌疑物品的近照或特写镜头;另外,对于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重要资料等不方便提取的材料,也可一并拍摄取证。
证据采集的时效性。
现场检查时,要注意拍摄当事人不配合的镜头和其正在从事违法活动的图片、镜头;拍摄人员要快速占领有利位置,抢拍重要镜头,以防错过最佳取证时机。
对于拍照、摄像的内容,要力求完整、连贯,能在一(几)张照片或一(几)个镜头内体现出来的,尽量集中体现。
对于宏观场景,可采取分段交叉拍摄的方法,拍好的照片可粘在一起,体现整体效果;可以从不同角度,采取远近结合的拍摄方法对主要证据进行重复固定。
(三)利用3g技术提高证据效力。
今年江苏省工商系统为每名执法人员配备了移动监管执法设备,可以借助这个平台在执法过程中实现视频监看,确保透明执法。
借助中国电信的通信网络,使用wcdma无线高速数据通信技术,可以将现场执法情况和突发事件情况实时传回指挥中心,不仅为后方指挥人员的决策提供了依据,同时还留存了执法过程的视频资料和增加了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四)加强对数码证据材料的后续制作和管理。
取证结束后,要将视听资料及时打印、冲洗或刻录成光盘(必要时可备份),并与案卷其他材料同期保存。
拍好的照片及摄像资料入档时要加注说明,内容包括拍照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照片的证明对象,并由当事人和拍照执法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要如实注明其查看、辨认该照片的时间、地点以及不签名的原因。
证据收集的应注意事项
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要搜集的证据就是工商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存在且应接受行政制裁的有关事实材料。
依照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存在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特征,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少数基层执法人员在办案中收集的证据或是不充分,或是经不起推敲,常常导致行政诉讼争议,影响了工商机关的红盾经济卫士形象。
为此,本文主要就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进行一些分析,以期达到规范证据收集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1、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实正是通过调取证据查明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般在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据此规定,工商机关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经营者本身情况的事实、贿赂行为的事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事实、贿赂手段的事实以及情节是否严重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
这些事实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商机关在办理同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均必须查明,否则不能定案。
2、应当确立查明事实的标准。
在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查明相应案件事实的标准,即工商机关在调取哪些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得出最终的事实认定结论,达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标准。
3、应明确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收集的证据形式。
工商机关在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标准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了查明和认定这些事实,需要哪些证据,也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
一般来说,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多个案件事实。
根据法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明标准,可以初步估测需要证据的质量,但因案件事实及其认定标准的不同,应收集的证据种类也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评价和判断。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法律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办案的期限,这些期限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执法机关不能坐等时机的到来,而应当在保证质量和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这是迅速及时的真正意义所在。
证据要表现为特定的物品、痕迹或者证言文字。
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容易找,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会越清楚。
相反,离案发时间越远,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就会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越模糊。
如果工商机关拖延证据收集时间,就会给当事人造成可乘之机,甚至形成疑难案件。
因此,如果发现难以提供、特别是可能灭失的证据,工商机关必须及时进行收集,为行政执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客观、全面是对工商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内容方面的要求。
根据此要求,工商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
凡是对本案有意义的证据材料,应一律收集,不能凭一时的主观判断取舍。
对于现有的证据材料,不加以夸大或缩小,不用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实,不能按照主观设想的框框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应全面调查收集当事人行为合法性与违法性的有关证据材料。
工商机关只有在全面了解和掌握证据材料的前提下,才能依法做出正确的决定或裁判。
四、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深入、细致是指工商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培养和保持敏锐的洞察力、观察力和分析能力,不能轻信现有证据材料的表面现象,更不能被假相所迷惑,应保持耐心和信心,善于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不放过任何疑点。
如果工商机关仅仅根据表面现象定案,在事实存在疑点时不做进一步的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往往会酿成冤假错案。
五、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法定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工商机关职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
工商机关可以采取哪些具有强制性的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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