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7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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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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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学校的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湘财行﹝200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部门要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要严肃财经纪律,端正作风,不得向分校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我校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实行“分项计算,包干使用,节约奖励,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车船费、住宿费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职务或职称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开支标准(元/人/天)
省外
省内
正副厅级
软席车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300
300
正高职称、正处级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260
200
副高职称、副处级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240
180
其他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无
按实报销
150
100
(二)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处级人员可乘坐城市间直达软席列车。
第七条车船费、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事先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正高职称人员可乘坐双程飞机,正副处长、副高职称的人员可乘坐单程飞机,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
因工作需要,校领导随行人员(原则上限1人)可以乘坐飞机(普通舱位)或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位,随访人员超过4人的原则上应乘火车;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乘坐飞机应事先经校长签字同意,否则按火车票价报销,差额自负。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三)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夜间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凡符合本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四)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的人员应就近从简住宿,不得居住宾馆、饭店。
(五)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低于本人限额标准的,按节约部分的50%补助个人。
(六)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或发放住宿补贴。
(七)第六条中的“其他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节约奖励仍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不分途中和住宿,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
省外50元,省内30元。
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
省外30元,省内20元。
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长沙城区至黄花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报销餐费或其他票据,需经校长签字同意。
第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十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时间超过10小时的,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教职工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内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补助减半,不给与住宿费节约奖励。
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省外12元,省内8元;在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不予报销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学校报销。
工作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
挂职锻炼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元,以上其他人员在县市区及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
伙食补助费回原单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不得报销。
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所在基层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学校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湖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湘组通﹝1999)53号)、《关于援藏援疆干部配偶赴藏赴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2001)106号)、《关于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月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组﹝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
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托运费只能报销一次。
第十七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七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六章职工探亲路费报销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劳动局(81)劳总险字12号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政部(81)财行字113号关于颁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等精神,我校教职工探亲由人事处审批,财务处凭人事处审批的通知单办理报销手续。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报销一次,其报销标准是往返车船费和中途住宿费总额扣除本人国家工资标准百分之三十以外的部分由学校报销。
职工探亲不分职级,火车一律报硬席座位。
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轮船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
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探亲往返途中,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标准与第六条第一款同)。
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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