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标准规定.docx
- 文档编号:5381123
- 上传时间:2022-12-15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6.97KB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标准规定.docx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标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标准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标准规定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解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钞票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构造性融资活动,合用本规定。
第二章发起机构会计解决
第三条 发起机构是通过设立特定目信托转让信贷资产金融机构。
第四条 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普通指95%或者以上情形,下同)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结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对价之间差额,确以为当期损益。
终结确认是指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获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预测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净额作为上述对价构成某些。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状况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互换或者债务清偿金额。
上述新资产或者新负债有活跃市场,发起机构应当按市场报价拟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公允价值;没有活跃市场,发起机构应当比照类似资产或者负债市场报价,或者按将来钞票流量现值,或者按市场上普遍认同计价模型计算成果,拟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公允价值。
第五条 发起机构保存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结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对价,应当确以为一项负债。
在随后会计期间,发起机构应当继续确认该信贷资产收益及其有关负债费用。
第六条 不属于第四条和第五条情形,发起机构应当分别如下两种状况进行解决:
(一)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应当在转让日终结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对价之间差额,确以为当期损益。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获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净额作为上述对价构成某些。
如下条件所有符合时,表白发起机构放弃了对所转让信贷资产控制:
1.发起机构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
2.特定目信托受托机构按信托合同商定,可以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发起机构仍保存对该信贷资产控制,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限度确认关于资产,并相应确认关于负债。
发起机构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限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发起机构面临风险水平。
发起机构通过对该信贷资产提供保证方式继续涉入,其涉入限度为该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和保证金额两者之中较低者。
保证金额是指发起机构所收到对价中,也许被规定偿还最高金额。
发起机构应当在转让日按上述较低金额确认继续涉入所产生资产,同步按保证金额与保证合同公允价值(普通为提供保证所收取费用)之和确认关于负债。
第七条 信贷资产某些转让符合终结确认条件,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账面价值在终结确认某些和未终结确认某些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结确认某些账面价值与终结确认某些对价(因该转让获得新资产扣除承担新负债后净额涉及在内)之间差额,确以为当期损益。
发起机构将该信贷资产整体账面价值在终结确认某些和未终结确认某些进行分摊时,未终结确认某些没有市场报价且近来市场上也没有与其关于实际成交价格,该未终结确认某些公允价值,按该信贷资产整体公允价值扣除终结确认某些对价之后差额拟定;该信贷资产整体公允价值无法获得时,按其账面价值扣除终结确认某些对价之后差额拟定。
上述未终结确认某些应当在转让日按整体账面价值分摊后金额确认。
第八条 发起机构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某些,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某些和终结确认某些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结确认某些账面价值与终结确认某些对价之间差额,确以为当期损益。
第九条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信托具备控制权,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条 发起机构未终结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限度确认某项资产,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一)资产性质;
(二)发起机构仍保存信贷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性质(如信用风险等);
(三)发起机构继续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和有关负债账面价值;
(四)发起机构继续涉入所转让信贷资产,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有关负债账面价值。
第三章特定目信托会计解决
第十一条 特定目信托应当作为独立会计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状况。
第十二条 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获得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及其她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机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机构因特定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其她情形而获得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信托财产。
第十三条 特定目信托会计要素涉及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
信托项目利润应按信托合同商定,分派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
第十四条 特定目信托应当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特定目信托在账户设立、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互相独立。
第十五条 信托终结,受托机构应当对特定目信托作出解决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第十六条 特定目信托其她有关业务或事项,应当依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1号)进行会计解决。
第四章受托机构会计解决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是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机构。
第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当按信托合同规定计提办法、计提原则,计算确认应当由特定目信托承担受托机构报酬。
第十九条 受托机构发生为特定目信托代垫信托营业费用,应当确以为对特定目信托债权。
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对于已终结特定目信托未被取回信托财产,应当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受托机构其她有关业务或事项,应当依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1号)进行会计解决。
第五章资金保管机构会计解决
第二十二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机构。
第二十三条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按关于资金保管合同商定确认和计量保管收入。
第二十四条 资金保管机构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间隔内,只能按照合同商定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容许投资其她金融产品。
上述投资形成收益,应当存入特定目信托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按照保管合同商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状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状况。
第六章贷款服务机构会计解决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机构。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贷款服务合同确认和计量服务收入。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服务机构对作为信托财产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信贷资产信息。
第七章投资机构会计解决
第三十条 投资机构在获得资产支持证券时,应当按实际支付价款确认一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第三十一条 投资机构获得信托收益时,应当区别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某些和证券投资收益某些,并分别进行会计解决。
第三十二条 会计期末,投资机构应当对所持有资产支持证券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发现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投资机构期末资产负债表内应当按其流动性,单列“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信贷 资产 证券 试点 会计 处理 标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