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评级标准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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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评级标准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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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评级标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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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评级标准表格
篇一:
我国银行个人信用评分标准参考
银行的个人信用评分标准都是严格保密的,本文的个人信用评分标准来由卡友提供,所列数据仅供参考。
1.保障支持最高得分为15分
(1)住房权利最高得分为8分无房租房
单位福利分房所有或购买
(2)有无抵押最高得分为7分有抵押无抵押
2.经济支持最高得分为34分
(1)个人收入最高得分为26分月收入6000元以上月收入3000~6000元月收入2000~3000元月收入1000~2000元月收入300~1000元
(2)月偿债情况最高得分为8分无债务偿还10~100元100~500元500元以上
3.个人稳定情况最高得分为27分
(1)从业情况最高得分为16分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退休
失业有社会救济失业无社会救济
(2)在目前住址时间最高得分为7分6年以上2~6年2年以下
(3)婚姻状况最高得分为4分未婚已婚无子女
0分2分4分8分7分0分26分22分18分13分7分8分6分4分2分16分14分13分10分4分16分10分8分7分5分2分2分3分
已婚有子女
4.个人背景最高得分为24分
(1)户籍情况最高得分为5分本地外地
(2)文化程度最高得分为5分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大学及以上
(3)年龄最高得分为5分女30岁以上男30岁以上女30岁以下男30岁以下
(4)失信情况最高得分为9分未调查无记录一次失信两次以上失信无失信
4分5分2分1分2分4分5分5分4.5分3分2.5分0分0分0分-9分9分
篇二:
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个人客户征信等级评定标准
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个人客户征信等级评定标准根据查询之日客户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情况,贷记卡个人客户征信分为a、b、c、d四个等级标准。
一、征信等级a级标准,其判断依据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信用汇总信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汇总信息”中“贷款机构数”不超过“4”;2.“信用卡汇总信息”中“发卡机构数”不超过“8”。
(二)信用卡和贷款“明细信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账户状态显示为“正常”;2.“当前逾期期数”及“当前逾期总额”均为“0”。
(三)信用卡和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仅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记录为“*”(本月没有还款历史,即本月未透支/使用);2.记录“n-正常”(准贷记卡透支后还清、贷记卡当月的最低还款额已被全部还清或透支后处于免息期内、借款人已按时归还该月应还款金额的全部)或“c”(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结清的销户,借款人的该笔贷款全部还清)。
(四)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影响客户还款的不利因素。
二、征信等级b级标准,个人征信报告其他方面符合a级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信用汇总信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贷款汇总信息”中“贷款机构数”超过“4”;2.“信用卡汇总信息”中“发卡机构数”超过“8”。
(二)信用卡和贷款“明细信息”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1.贷记卡“当前逾期期数”为“1”(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且“当前逾期总额”不超过200元(含)的;2.准贷记卡“当前逾期期数”不超过“3”且“当前逾期总额”不超过200元(含)的;3.贷记卡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次数”不超过“1”;4.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1”(贷款逾期1-30天).(三)信用卡和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2-12”存在以下情况:
1.贷记卡历史逾期记录最高不超过“1”(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2.准贷记卡历史最高记录不超过“2”(准贷记卡透支31-60天);3.贷款历史逾期记录最高不超过“1”(贷款逾期1-30天)。
三、征信等级c级标准,个人征信报告其他方面符合b级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信用卡和贷款“明细信息”出现以下下列情况之一的:
1.贷记卡“当前逾期期数”为“1”(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且“当前逾期总额”在1000元以内的;2.准贷记卡“当前逾期期数”为“3”,且“当前逾期总额”在1000元以内的。
(二)信用卡和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2-12”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1.贷记卡历史最高记录为“2”(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2次),且只能出现1次;2.准贷记卡最高记录为“3”(准贷记卡透支61-90天),且只能出现1次;3.贷款历史最高记录为“2”(贷款逾期31-60天),且只能出现1次。
四、征信等级d级标准,个人征信报告其他方面符合c级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信用卡和贷款“明细信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信用卡“当前逾期总额”超过1000元的;2.贷记卡“当前逾期期数”为“2”及以上;3.准贷记卡“当前逾期期数”为“4”及以上;4.信用卡账户状态显示为“冻结”、“止付”及“呆账”等非正常状态;5.贷款“当前逾期总额”不为“0”的;6.贷款“累计逾期次数”为“3”及以上
(二)信用卡和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2-12”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1.出现除上述a、b、c等级所规定条款以外的其他情况;2.“信用卡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出现“g”(除结清以外,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3.“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出现“g”(除结清以外,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z”(以资抵债)、“d”(担保人代还)。
(三)信用报告中存在特殊交易信息,包括:
担保人代还、以资抵债;存在特殊记录包括:
欺诈、被起诉、破产、失踪、死亡、核销后还款的。
(四)其他经认定有必要评价为征信等级为d的情况。
五、对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应在原有征信等级的基础上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一)“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项“1-12”贷记卡为“1”或准贷记卡为“2”出现3次及以上的;
(二)“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13-24”中贷记卡和贷款出现“3”及以上或准贷记卡出现“4”及以上;
(三)“被担保实际金额”超出客户申请资料个人年收入3倍以上的;(四)“信用卡汇总信息”中“信用额度”超过客户申请资料个人年收入3倍以上的;(五)所有信用卡账户开户均不满一年的,或所有贷款账户开户不满一年;(六)在“特殊交易”贷款出现展期(延期)的。
不良信用记录?
——解读准贷记卡透支及其还款记录[刘建昆]——(20xx-9-3)/已阅
14次不良信用记录?
——解读准贷记卡透支及其还款记录近日,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笔者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了“第一次亲密接触”,没想到这次亲密接触并非特别顺利,问题出在一张工商银行“准贷记卡”上。
20xx年,笔者办理了一张准贷记卡。
记得当时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透支最长期限为30天,因此笔者也养成了透支后30日内还本付息的习惯。
而按照20xx年2月22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收单利,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笔者按要求打印了一份《个人信用报告》。
其中“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栏目出现了大量的“1”。
按照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解释,此栏目中出现“1”,即为负面信息或不良信用记录,而出现“1”连续三次或者24个月内出现六次,则拒绝发放公积金贷款。
为此,笔者不得不研究这一问题。
因本人所持有的卡均系工商银行信用卡,本文仅以工商银行为例。
一、“1”的含义解读我国《征信管理条例》于20xx年10月13日首次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xx年7月23日第二次征求意见,迄今并未出台,而且该征求意见稿中,仅使用了“不良信用记录”一词,并未加以界定。
那么,《个人信用报告》是不是所有的“1”都属于“不良信用记录”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准贷记卡的“1”是表示透支1-30天;而对于在贷记卡,“1”表示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解释,《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数据,只是代表所收集的事实,而对于这一事实的属性的判断,则由阅读报告者自行判断。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贷记卡还款记录中的“1”。
贷记卡是允许透支的,而且具有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优惠措施,实际上是很宽松的透支—还款政策。
贷记卡的“免息期”,即为从透支之日起至次月25日为止,最长56日,最短25日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全额还款,则合同之债消灭,且不产生任何违约责任。
所谓“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即是在免息期届满之内,未还款或者还款数额没有达到最低还款额,属于逾期,产生违约责任。
其次,就准贷记卡而言,虽然也属于信用卡,但是其还贷方式却与贷记卡有所不同。
准贷记卡是不具有“免息期”的,从透支之日起就计算利息。
但是,准贷记卡同样有一个期间,即60日的“最长透支期限”。
在此期限中还本付息,合同之债同样归于消灭,同样不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同志主编的《百姓征信知识问答》一书,其中,明确指出:
“准贷记卡的24个月还款状态出现“1”或“2”,为什么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
这是由准贷记卡的性质决定的,24个月还款状态中出现“1”或“2”,并不意味着准贷记卡处于不正常状态,实践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该客户新的授信申请。
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
二、两种“1”的本质不同透支,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由于出借方为金融机构,且采用格式合同,故各商业银行一般采用“章程”的形式加以规定。
其实,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还款记录中,贷记卡的“1”与准贷记卡的“1”本质上确实是完全不同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结论正确,但是其理由,表达的不够清楚。
兹试叙如下:
首先,贷记卡的“免息期”与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一种法律期间。
这种法律期间是基于格式合同而产生,因透支行为发生而开始计算。
这一期间的届满二者有所不同:
贷记卡的免息期届满,是在每个月的固定期日,而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在期间达到60日后届满。
无论透支是否计息,本质上,二个期间都属于合同的履行期间,在履约期间履行还款,均为正常还款。
其次,所谓不良信用记录,实际上是一种违约事实的记录。
在贷记卡中,“1”所代表的“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即代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的违约责任发生一次。
这种违约一般称为“逾期”,属于不良信用记录。
而在准贷记卡中,“1”所代表的,仅仅是仍处于合同履行期间的一次透支行为,而不存在“逾期”问题,更不产生违约责任。
准贷记卡的透支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实际上是60日,只有60日届满后仍未还款,即还款记录出现“3”的时候,才能完全确定为违约
责任发生一次。
因此,正如征信中心所解释“1”或“2”,根本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
第三,在准贷记卡征信问题上,征信中心的这种设计是不科学的,导致记录本身不准确。
按照征信中心的说法:
准贷记卡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
按照“报送数据”(似乎是每月8日)时间为准这种设计,违约行为发生后,很可能不被记录。
如,在8日之前产生违约状态,但是在8日之前又延迟履行完毕的一些违约记录,是不可能被记录下来的;再如,8日后透支,次月8日前还清,虽然透支20多日也不会记录。
三、余论个人信用报告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但是,目前在征集、管理和利用中,确实存在大量不科学的问题。
对“不良信用记录”明确加以界定,就是其中一个即为重要的方面。
而这者不单单是银行业或者征信中心本身的问题,也与信息利用者的素质密切相关。
最后谈几个于此问题相关的问题,作为“余论”。
1、《信用报告》只是作为基础数据的作用,在证据体系中仅仅相当于事实,而对事实的评判,则是利用者的工作。
我国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法律地位应当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尽管相关法律尚未完善,但是,其审批属于行政法上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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