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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预案
陕西省应急预案
【篇一:
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省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涉及跨越我省行政区域的、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
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省委领导下,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成立省应急委员会,对外以省政府名义行使职能,在省长的领导下,通过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陕西省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为省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
【篇二:
陕西省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为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及领域;工矿商贸、旅游、建筑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桥施工、道路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建设等企业和车站、机场、码头、学校、体育场、商场、大型游乐场、影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预案包括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和事故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职业危害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针对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班、组和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潜在事故危险的风险性分析;与地方政府和救援机构外部信息报告程序;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措施和应对准备;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措施及撤离路线等。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上一级部门报告备案。
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形成科学严密的预案体系。
部门应急预案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同级政府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与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相关内容有效衔接,以满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二)从事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市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的应急预案,县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应急预案的形式审查分别由省、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在相关部门参与下进行。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及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
(三)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同时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开展全省应急预案编制、评审等技术咨询服务。
(四)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中央在陕、省属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市属、中等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为3-5人;县属、中等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人。
应急预案
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的有关方法、程序、要点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执行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从事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应急预案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应急预案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县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急预案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或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篇三:
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11〕8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9月28日厅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预案编制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涉重金属企业,尾矿库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五条预案编制要求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六条环保部门预案编制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环保部门预案编制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预案编制的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环境风险源状况、风险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
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
现场处置预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预案编制的内容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二)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四)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物资供应单位、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内部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编制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章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预案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
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预案评估新建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组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进行评估。
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起6个月内,组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审批该项目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评估专家组成参与评估的专家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
大、中型规模企业事业单位评估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小型规模以下企业评估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评估人员与所评估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十四条评估主要内容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评估工作应以会议形式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
评估形成的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估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各位专家书面评估意见;
(四)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评估后的工作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订完善,并重新编制实施。
第四章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六条备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在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尾矿库企业,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备案内容报送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三)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受理时限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上报后统一录入到陕西省环境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加强预案备案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备案格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见附件)。
第五章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预案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三条预案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四条预案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并报当地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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