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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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三年一月
1总则………………………………………………………………………………1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
3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5
4申请和受理程序…………………………………………………………………5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7
6产品抽样与检验…………………………………………………………………8
7审定与发证………………………………………………………………………8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9
9许可证收费办法……………………………………………………………….10
10附则……………………………………………………………………………11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12
附件2: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3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检验规则……………………………………………15
附件4: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43
附件5: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抽样单………………………………………………44
附件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45
附件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4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为:
用于盛装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产品的包装产品,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附则中提到的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不属发证产品。
1.4本细则覆盖的换(发)证产品申证单元及品种见附件1(新增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5每个发证单元可按产品标准分为
、
、
级。
取得
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
、
、
级产品,取得
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
、
级产品,取得
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生产
级产品。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具体职责为:
负责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宣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政编码:
510110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设在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政编码:
510110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
(设在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
邮政编码:
116021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设在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
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万新村
邮政编码:
300162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
(设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
250100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兰州)
(设在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南昌路701号
邮政编码:
730030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
(设在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衣冠庙永丰路16号
邮政编码:
610041
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所
地址:
广州市东华东路567号
邮政编码:
510080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路运输包装检验站
地址:
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
100081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的有资格承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和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任一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能力见附件6)。
3企业取得危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同时必须按照申证单元中的型号、规格提交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近期6个月内)。
3.3企业必须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3.5企业必须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程序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2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名称、规格、级别,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对符合要求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分别和每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用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5获得生产许可证后企业在同一申证单元内要增加生产限定级别以下的新的产品规格,可由企业自行按照“细则”要求做型式试验,不再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在同一申证单元内要增加生产限定级别以上的产品规格,由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有效期18个月内的免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但应按“细则”要求做产品抽样试验和型式试验报告,达到合格要求后,更换生产许可证书。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经培训合格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组成。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及组织审查组,审查组要依据《危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
5.2.2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危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
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审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20天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5.2.5对于已受理申请,但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
5.2.6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生产条件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根据《危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3)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危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3)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一份、企业一份、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6.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7.1危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按申证单元签发证书。
其内容包括:
申证单元名称、产品名称、规格、级别。
每个单元一张证书。
7.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审查部。
7.3审查部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抽检部分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危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对申证产品进行一次监督抽查,并对无证企业进行查处。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行补充审查。
8.4获得危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3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33表示行业编号,×××表示危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5取证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7取证后,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上述程序重新换发生产许可证。
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品产品的企业,应保证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请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方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3)04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
序号
产品类别
申证单元
级(类)别
1
金属桶
钢桶
Ⅰ、Ⅱ
黄磷包装钢桶
固碱包装钢桶
内销电石包装钢桶
钢提桶
Ⅰ、Ⅱ
方桶
2
金属罐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Ⅰ、Ⅱ
方罐与扁圆罐
气雾罐(Φ25.4mmZ型/Φ25.4mmY型)
气雾阀(Φ25.4mm)
3
塑料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Ⅰ、Ⅱ、Ⅲ
聚乙烯吹塑桶
T(Ⅰ、Ⅱ、Ⅲ)
塑料编织袋(装载重量60kg以下)
复合塑料编织袋(装载重量60kg以下)
4
罐体
钢、铝罐体
大于25L(非车载)
大于450L(车载)
玻璃钢、塑料罐体
大于25L(非车载)
大于450L(车载)
注:
序号4罐体申证单元中,“罐体”也称“槽罐”
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金属桶单元
产品
钢桶
黄磷包装钢桶
固碱包装钢桶
内销电石包装钢桶
钢提桶
方桶
生产工艺设备
1.剪板下料设备
2.焊接设备
3.制桶中段设备
4.涂装设备
检测设备
1.气密性试验设备
2.液压试验设备
3.堆码试验装置
4.跌落试验机
5.游标卡尺
6.钢直尺
提梁、提环强度试验设备(只考核钢提桶、方桶)
2.金属罐单元
产品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方罐与扁圆罐
气雾罐
气雾阀
生产工艺设备
1.剪板下料设备
2.焊接设备
3.制罐中段设备
4.涂装设备
Z型
Y型
1.注塑机
2.微雾头组装机
3.外垫圈组装机
4.阀基体组装机
5.引流管组装机
1.剪切设备
2.冲压设备
3.电阻焊机
4.封口设备
1.下料设备
2.成形生产线
检测设备
1.气密性试验设备
2.液压试验设备
3.堆码试验装置
4.跌落试验机
5.游标卡尺
6.钢直尺
7.提环拉力试验装置(只考核方罐与扁圆罐)
1.游标卡尺
2.接触高度测量仪
3.漆膜附着力试验仪
4.气密性试验设备
5.爆破、变形试验设备
6.恒温水浴装置
7.涂层导电仪(铝气雾罐)
1.游标卡尺
2.泄漏试验仪
3.压力试验仪
4.专用百分表
5.拉力试验仪
6.天平
3.塑料容器单元
产品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聚乙烯吹塑桶
塑料编织袋
复合塑料编织袋
生产工艺设备
1.混料设备
2.注塑设备
3.中空成型设备
4.空压机
5.冷却系统
6.塑料粉碎机
7.刮口机(K型桶类)
1.巴式机
2.圆织机
3.工业缝纫机
4.复膜机
5.印刷机
6.吹塑机(流延机)
7.复合机
8.热封机
检测设备
1.气密试验设备
2.液压试验设备
3.跌落试验机
4.堆码试验装置
5.悬挂试验设备
6.游标卡尺(测厚仪)
7.天平
8.熔融指数仪
1.钢直尺
2.拉力试验机
3.跌落试验设备
4.烘箱
5.熔融指数仪
4.罐体单元
产品
钢、铝罐体
玻璃钢、塑料罐体
生产工艺设备
1.焊接设备
2.焊条烘干设备
3.冲压设备
4.机加工设备
5.卷板机
6.防腐涂漆设备
7.切割设备
8.与生产相适应的模具
9.打磨设备
1.防腐涂漆设备
2.切割设备
3.与生产相适应的模具
4.打磨设备
检测设备
1.卷尺
2.直尺
3.游标卡尺
4.角规
5.塞尺
6.磅称
7.试压设备
8.测厚仪
9.接地电阻检测仪
10.无损检测设备(射线、超声、磁粉、渗透等)
1.卷尺
2.直尺
3.游标卡尺
4.角规
5.磅称
6.测厚仪
7.巴氏硬度计
8.材料性能试验设备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品产品检验规则
附件3-1
金属桶单元━━钢桶产品检验规则
1受检产品
(25~208)L钢桶。
2检验依据
(1)GB/T325-2000《包装容器钢桶》
(2)GB/T1720-1979《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3)GB/T1727-1992《漆膜一般制备法》
(4)GB/T3538-1983《运输包装件各部位的标示方法》
(5)GB/T13251-2002《包装容器钢桶封闭器》
(6)GB/T17344-1998《包装包装容器气密试验方法》
(7)GB/T4857.3-1992《包装运输包装件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8)GB/T4857.4-1992《包装运输包装件压力试验方法》
(9)GB/T4857.5-1992《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
3抽样方法及数量
3.1由审查组在生产企业抽取申证单元中的1种产品进行检验。
3.2从企业的成品库中或生产现场经自检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同一规格的样品18个(其中9个样品为备样,封存在企业),用样品封条封好,并把样品妥善包装,在醒目处写明企业名称。
3.3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工作单,企业经办人和抽样人员签名,并在抽样单上加盖受检企业公章。
3.4受检企业在抽样后15天内将样品送(寄)达承检单位。
3.5承检单位收到样品后,应对样品封条进行检查,发现封条破损或样品有更换现象,检验结果按不合格论处。
4检验项目见表1
5检验程序
5.1取3个样桶进行第1~18项检验,然后用此3个桶进行液压试验;
5.2另取3个样桶进行堆码试验;
5.3再取3个样桶连同进行过堆码试验的3个样桶(共6个)进行跌落试验。
6判定原则
6.1不合格样品的判定:
检验项目第1~17项有4项以上(不含4项)不合格,或检验项目第18~21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
6.2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样品则该申证单元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
表1钢桶检验项目及样本数量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样本数
备注
1
内高
3
2
内径
3
3
环筋高
3
4
环筋间距
3
5
波纹高
3
6
桶顶深
3
7
桶底深
3
8
桶盖深
3
9
桶盖边深
3
10
注入口中心至卷边内侧距离
3
11
注入口中心至透气口中心距离
3
12
卷管直径
3
13
桶盖外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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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包装 容器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