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合同陷阱五个真实案例四个要点教你如何防范合同欺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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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合同陷阱五个真实案例四个要点教你如何防范合同欺诈
七类合同陷阱五个真实案例四个要点教你如何防范合同欺诈
当前,合同违法行为几乎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一大公害,合同欺诈案件逐年增多,而且其行骗手段更加隐蔽、智能,作案手法也不断翻新。
每日商报18创富收集了当前我国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常见合同陷阱,让广大读者看看骗子们是如何利用合同招摇撞骗的,并挑选部分来电读者的案例请律师点评、出招。
常见的七类合同陷阱
(一)钓鱼合同。
行骗人往往利用合同先向对方预付定金或少量预付款,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全部货物,或者先给付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
随着企业合同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往那种“空手套白狼”的骗术,即利用合同骗取全部货物或贷款的情形已不多见。
许多骗子用定金、少量预付款或货物为诱饵,来达到行骗目的。
(二)以假乱真。
行骗人主要用假公章、执照、证明、汇票,账号、甚至假身份证等为幌子,虚构背景编造谎言,瞒天过海。
一般说来,这些人往往通过装得很阔很有来头,或一掷千金毫不吝惜,或言称与某某领导人有某某关系,一旦与之签约履约,便逃不脱上当受骗的厄运。
(三)合演双簧。
行骗人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如“诚寻加工面袋、木包箱铸件”等子虚乌有的广告信息,然后以中介人的身份与闻之而来的当事人订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机收取所谓的信息费、立项费、中介服务费等,然后再让签约当事人持中介合同到另一个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伙行骗人那里订立虚假加工承揽合同,并借机收取质保金、履保金、材料款等费用,接着将样品图纸交给对方当事人制做样品,并约定,样品不合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由于图纸设计本身相互矛盾,存有缺陷,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做出合格样品来,当然,签约时受害人不知道也不留意这一点,这样,骗子通过相互勾结,两地串通,一唱一和,共同上演合同欺诈的双簧戏。
(四)偷梁换柱。
又可分为明偷与暗偷两种形式。
暗偷即通常所说的“调包”,行骗人利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标的物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通常口头约定,故意在成交时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借以达到行骗目的。
明偷主要先通过签订代销、联销等货物销售合同,但售完货后却不付货款,而从其他地方购进一些质次价高的假冒伪劣产品,借以达到顶账或赖账的目的。
(五)隔山卖磨。
此类骗术主要特点是虚构标的,即合同标的物根本不存在。
行骗人往往把别人的货说成自己的,编造事实,无中生有诱人上当,也有的以部分商品为诱饵,多家签约,一女多嫁。
如在房屋预售合同中以“卖楼花”的方式诈骗钱财;再如银行借款合同中,行骗人往往以自己财产作重复抵押,分别向几家银行多头贷款,套取数倍于自身的银行资产。
而在商品买卖中,骗子往往买通仓库保管人员、厂矿企业值班人员、公证人员等,待客户询问调查时,按事先准备好的词语加以搪塞隐瞒,骗取对方信任后诈骗钱财。
(六)改头换面。
这是骗子惯用的伎俩,一旦将货物或货款骗到手,行骗人立即变更地址、隶属关系、企业字号等。
充分利用其坐商(有固定铺面来经商的)所占的“天时地利”优势,与讨债人周旋,展开游击战,任你钱花完,腿跑断,就是避而不见,通过这种办法将债权人拖垮而达到行骗目的。
(七)金蝉脱壳。
行骗人得手后,便将骗得的钱财作为股份注册成新公司,摇身一变成为新的股东,而在原单位留下破烂不堪的门面来应付上门索债的人,有的将原企业注销,远走他乡,另起“炉灶”。
律师教你如何签合同
合同欺诈手法五花八门,许多骗子“玩的就是合同”,当前企业签约履约率低,合同信誉差,相互信任度低,与许多骗子“玩合同”是分不开的,那么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如何防止受骗呢?
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章碧珍律师认为,以下几点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重点,更多问题需要由合同的性质决定,不同类型的合同在侧重点上会有差异。
因此,对于大额的合同,请有关专业人士起草或者审核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大大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签合同前要打“预防针”
签订合同首先需要确定合同相对人,也就是合同的另一方,对相对人进行相应的审查有助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保证合同条款能够得到履行的前提。
其中,所谓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
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
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
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派人进行落实,基础工作做好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纠纷。
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
要坚持“立字为据”的原则
合同形式,见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以上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备,以免附件太多导致前后出现歧义。
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补签合同。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
对于时间紧迫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合同,避免出现纠纷。
如双方身处异地可考虑录音或传真固定证据。
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七项条款保证合同更有效。
合同法规定包括以下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但并不是说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应结合合同的目的定得全面、清晰、准确。
如有些事情一时不能定下来,应约定协商的原则、办法、日期和协商不成的解决办法。
这其中,违约责任条款往往会被忽略或遗忘,导致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由于损失数额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而无法提出损害赔偿。
但如果当时的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也就是约定在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须支付某个具体数额的违约金,则将大大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也能更有效地督促双方执行合同约定条款。
合同文字内容须保持一致性
签订合同时应首先检查相对方的身份,重点是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
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代表企业的还要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会带来举证上的麻烦)。
授权委托书上应记明授权范围、权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应清晰可见,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
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带来举证麻烦。
案例
案例1王先生该问谁要欠款?
王先生自述:
2005年3月,我朋友F打电话向我借2万元钱,说急用。
碍于情面,我答应了。
过了几天,朋友F的弟弟G上我家来拿这笔钱,说是替他哥哥来拿的,我答应了G把这笔钱拿走,但是在欠条上面写了他哥哥F的名字,下面注明是G代笔。
现在我该找谁拿钱?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就王先生的情况来看,没有证据可以证明F授权给了他弟弟G可以拿这笔钱,如果确实是F所借,那么王先生应当在一个月内让F对此笔借款予以追认,若F追认了他弟弟G的代理行为,则此时债务人是F;若他未作表示或者拒绝追认,则应当由他弟弟G承担这笔借款的责任。
案例2朱先生不供货算违约吗?
朱先生自述:
我是做皮衣生意的,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得已和别人签了一个销售合同购买我的皮衣,但是购买的价格连成本价的一半都不到,为此我亏了很多,我现在不想再给他们货了,他们却拿出合同来说我是同意了的,要告我违约,请问我该怎么办啊?
律师解答:
从朱先生的情况来看,合同是在违背了朱先生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成或者撤销合同。
但是相应的,也要提供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是趁人之危强迫的签订合同的证据。
案例3:
发传真要货有合同效应吗?
曾小姐自述:
我是一家服装生产厂的负责人,有家服装公司发传真过来需要购买5000件棉服。
我回传真答应3日内供货,第二天我们准备发货时,那家公司又来传真说不要了。
我认为对方违约,想让他们赔偿损失,对方却以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我该怎样减少自己的损失?
律师解答:
曾小姐不用担心,你们两家企业互发的传真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对方没有向你们服装厂发出要约进行撤回或者撤销,而且你们发出的承诺也已到达那家服装公司,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你们服装厂和那家服装公司虽然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是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你们可以要求该服装公司赔偿你们的损失。
案例4:
对方口头约定又反悔该怎么办?
蒋先生自述:
今年8月份,我和朋友H约定卖一批钢材,由于两人关系比较好,所以双方只是口头上说了一下,合同一直没有签,等到9月份交付钢材的时候,H不愿买这批钢材了,因为当时没有签合同,我现在很着急,不知道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蒋先生应该保留好现有的证据,并积极寻找或固定其他相关证据。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由于时间紧迫或者其他原因达成的口头协议,应该在事后补签,以避免出现纠纷。
也可以避免一旦出现纠纷会引起举证上的困难。
案例5:
广告与事实不符怎么办?
丁先生自述:
我想在郊区买套房子作为全家度假的场所,看到一则房产广告称该楼盘小区规划用地500亩,并用显眼的图纸标示了小区内大面积的绿化带,我便订了一套房子。
但没多久,开发商受到了工商部门的查处,原因是广告含有虚假成分。
原来,该楼盘实际用地只有200多亩,广告上大面积的绿化带其实大部分是政府规划中的农林地。
最后,我们100多名业主得到了2万—4万元不等的赔偿金。
律师点评:
相关法律规定,广告内容对购房产生重要影响的,也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楼盘开发的实际情况与广告内容不符,可视为违约,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遇到这样的情况,首先不要轻信广告的内容,应该在购房前到实地考察,并到相关部门查询。
如果事后发现广告与事实不符,可到工商等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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