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管理制度之标准化管理体系之施工管理之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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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管理制度之标准化管理体系之施工管理之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管理制度之标准化管理体系之施工管理之进度控制
质量管理办法
(公司号年月日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加强我公司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所承建工程施工和所制造产品的质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目前实际,重新制定某工程建设总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GB/T19001-ISO9001:
2000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公司属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科技为先、质量为首、诚信至上、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保证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在各相关单位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第三条公司倡导、鼓励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第四条我公司质量工作遵循公司、分公司两级管理,项目经理部直接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终身追溯,奖励创优,奖罚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目标
第五条公司总体质量目标
1、合同履约率100%,顾客投诉为零;
2、产品(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98%以上,确保产品(工程)合格率100%;
3、产品(工程)优良率:
土建工程82%以上,金属结构、机电安装工程90%以上,争创精品工程;
4、保持按GB/T19001-ISO9001:
2000标准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的运行,并持续改进。
第六条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质量目标
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目标
(1)各程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主管程序的有效实施,使所主管程序在公司属各相关场所(部位)均能持续有效运行,并认真履行协管程序涉及的工作内容。
(2)各程序归口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程序覆盖的场所(部位),做到每年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所检查的场所(部位)覆盖面不低于总数的80%,并提供有效记录。
(3)各程序归口管理部门所主管程序,在公司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时,杜绝严重不符合项,出现的一般不符合项不得超过2项。
(4)各程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主管程序出现的不符合项和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制定措施、认真整改,并提供有效的分析、检查、整改等活动验证资料。
(5)各程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监视和测量活动,及时对所主管的程序进行过程检查、评价、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每年不少于一次。
(6)各程序归口管理部门要保证始终有一名内审员,并保证本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7)各程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管理评审程序的要求,及时提供管理评审会议所需的有关书面资料。
(8)各程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涉及的工作台帐,并妥善保管受控记录。
2、工作职责质量目标
各程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某工程建设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质量目标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工作职责质量目标规定实现本部门具体质量目标值。
第七条分公司、项目部质量目标
1、所承建工程、产品制造的合同履约率100%,顾客投诉为零,顾客满意度80%以上。
2、所承建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99%以上,产品(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3、实现土建工程优良率85%以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机电安装工程优良率92%以上。
4、本单位30%以上的在建工程和50%以上完建两年以内的工程达到省级用户满意工程水平,对于具备申报省、国家优质工程条件的工程,要从产品策划阶段开始培育并为争创优质工程目标制定有效措施。
5、所承建工程施工阶段和完工后所涉及质量服务工作(公司内外)的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
6、服务性工作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
7、按GB/T19001-ISO9001:
2000标准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的运行,并持续改进。
(1)在建工程项目产品策划率达到100%;
(2)在接受质量管理体系各级内部审核中不发生严重不符合项,不发生重复性的一般不符合项和观察项,一般不符合项在一个区域内不超过2项;
(3)在接受公司外部监督审核中不发生严重不符合项,不发生重复性的一般不符合项及观察项;
(4)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检查提出的整改问题,其整改活动要求有实质性的书面材料,并得到有效整改和验证;
(5)分公司每年不少于2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检查并及时评价,制订相关持续改进措施,保证有效实施;
(6)对在建工程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完建1年内的工程项目回访用户率要达到100%。
8、结合本单位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保证每年有2个以上QC小组发表成果。
9、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本单位职能部门和施工队(工区)、班组的具体质量目标,并进行量化考核。
第八条工区(施工作业队、厂、车间)质量目标
1、产品(工程)单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产品(工程)合格率100%。
2、土建施工中的工序优良率达到88%以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机电安装工序优良率达到95%以上。
3、产品(工程)过程控制中的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工序交接过程中及交接后所涉及服务工作(公司内外)的顾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
4、从事服务性工作顾客满意度90%以上。
5、全年不发生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不发生产品(工程)交付后的质量投诉。
6、所承担施工任务的场所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程序涉及的不符合项及观察项。
第九条班组质量目标
1、单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工序质量合格率100%,最终产品质量合格率100%。
2、土建施工的工序优良率92%以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序优良率达到98%以上。
3、工序交接无质量隐患和质量缺陷,下道工序满意度100%。
4、从事的服务性工作顾客满意度100%。
5、全年不发生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不发生产品(工程)交付后的质量投诉。
6、承担施工任务的场所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程序涉及的不符合项及观察项。
第三章质量职责
第十条公司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主管生产(质量)的行政副职是本单位质量活动具体责任人;各级技术负责人对工程(制造产品)质量负技术责任;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质量具体工作责任人。
第十一条管理者代表负责按照GB/T19001-ISO9001:
2000标准建立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具体领导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工作。
主持公司质量管理内部审核和质量改进工作,落实公司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适宜、有效,并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公司各级行政副职对所分管工作中涉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质量职责的有效落实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岗位的各级各类人员对本岗位质量职责负责,各相关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保证本岗位具体工作的符合性。
第十四条公司各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指导和审核,质量检查员必须客观独立地履行现场质量把关职责,负责组织和参加工程施工过程、产品制造过程中的监视和测量活动,负责工程、产品内部质量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本单位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指导各项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活动在本单位具体开展。
第十六条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保证本部门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并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公司各级施工、制造单位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在本单位有效运行,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在本单位的有效落实,直接负责本单位施工质量、制造质量。
第四章分公司、项目部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分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质量管理工作机构,配置相关资源,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九条分公司对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或年产值300万元以上的机电安装工程,要在项目部设置与施工生产部门同级的质检部门,承建工程年产值低于以上标准的要在项目部配备专职质检员,其数量要满足项目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条分公司、项目部要保证具体从事质量检测、检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专业技能,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部所进行的施工活动,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禁止将工程非法转包,工程分包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部要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要以合同方式明确分包方必须接受项目部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明确分包方所负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部必须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部要定期对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主要质量通病、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原因和处理结果)、质量改进措施等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并及时做好施工质量内部评定和质量统计报表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要建立健全所承建工程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操作者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计划的分层次组织开展对本单位操作者的质量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操作者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负责根据施工活动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满足施工需求数量且合格的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者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活动,并对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者进行动态管理,保证其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负责根据施工活动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满足施工需求数量且合格的非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者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活动。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负责对非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者进行控制,实行动态管理。
具体负责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活动的非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者的技能水平考核和评定,并存档此项活动记录。
第三十条公司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不定期对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者持证上岗情况和对非特种作业操作者技能水平的考核评定情况进行检查,验证持证上岗的符合性和考核评定活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建筑材料、永久装置性器材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部门,在采购活动中要按照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采购,因故需要调整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时,需获得合同文件规定授权部门的同意,并更改书面文件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订立采购合同,并且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级材料设备管理部门应通过改善管理手段,拓宽信息渠道,建立材料、设备信息库,及时掌握各类建材及设备的质量、价格信息,保证采购活动科学合理并满足工程需要。
第三十四条公司各级材料设备管理部门对于大宗材料的采购要实行邀请招标采购,招标邀请的单位应是具有相应资质,并且其质量管理体系、供货业绩、社会信誉良好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永久装置性器材和工程设备必须按照某工程建设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采购控制程序》、《顾客财产控制程序》、《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要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清晰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5、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要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要附有线路图;
6、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要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标识。
第三十七条各分公司、项目部要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对材料、设备的保管工作按照某工程建设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材料(设备)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程序》、《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工程外观质量控制
第三十八条工程项目施工和产品加工制作要高度重视所承建工程的外观施工质量水平,在保证工程(产品)设计要求的同时,应把提高工程外观施工质量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争创精品工程。
第三十九条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部位要制定专项施工措施,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过程控制,严格把关,确保外观施工质量水平。
第四十条要在提高工程外观质量技术水平方面加大投入,研究和使用新工艺、新材料,尤其是模板技术和脱模技术。
在施工中,具体承建单位不得以工程单价低为理由降低工程外观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的检查和检测,并根据检查和检测结果进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内部评定,对于外观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
第四十二条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1、水工混凝土结构物表面外观质量要符合本办法附录一中具体规定。
2、碾压混凝土坝及防渗体表面外观质量要符合本办法附录二中具体规定。
3、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对于外观质量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等级内部评定中,对于工程外观质量不满足规范或合同要求的工程,其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
第八章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某工程建设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工程防护交付程序》、《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中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活动。
第四十五条各项目部负责所承建工程的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检查、质量事故检查、验收签证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项目部负责按照某工程建设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中的规定编制“检验、试验计划”并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各项目部负责组织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按照作业层初检、作业管理层复检、项目部终检的原则进行自检。
第四十八条要规范检查、记录和签字程序,上一道工序未经检查或检查质量不合格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首先要由项目部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单位申请组织进行联合验收。
第四十九条项目部负责提供所承建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介绍、评价和提供检验资料。
项目部要为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十条施工现场混凝土试验室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工程项目技术文件的要求制定混凝土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并报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
定期按照项目部要求编制混凝土质量控制报表、整理相关竣工资料,并对原材料抽样结果、混凝土试验结果、试验资料及出机口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现场混凝土试验室负责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复验)并根据现场混凝土原材料情况进行配合比优化试验。
因工程材料、混凝土拌和、配合比等方面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有关人员应参加相关的调查、分析、鉴定工作。
第五十二条施工现场测量组负责对业主或监理单位移交的工程三角点、水准点、测量成果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复合验收并根据项目部的需要提出测设方法。
负责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工程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现场施工测量作业,并对测量原始资料及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从事检验、测量、试验工作的单位,所投入使用的检验设备、测量设备、试验设备及计量器具(含仪器、仪表)的示值要确保准确可靠,并按照某工程建设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作业指导书》中的具体规定进行计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分公司对其所管辖施工单位最少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现场质量综合检查(可结合质量内审工作进行);公司管项目部对其所管辖施工单位最少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现场质量综合检查;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对其所管辖施工单位最少每月组织进行一次现场质量综合检查。
以上检查活动记录及相关整改资料均要形成书面文件存档并接受上级质量管理部门检查。
第九章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十五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于管理、设计、施工或其它意外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以及检查、处理时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分类标准见附录三。
第五十六条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发现工程质量事故后,项目经理要立即报告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及时将经过作好记录,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七条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质量事故报告后,负责在24小时内以快速方式向集团公司报告;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接到较大质量事故报告后,负责在10天内向水电集团公司报告;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接到一般质量事故报告后,负责在上报水电集团公司的质量季度报表中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对于质量事故的处理要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将质量事故最终调查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五十九条公司负责根据造成质量事故的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者一定比例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造成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如有下列行为,要加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处罚。
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
2、在工程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
4、设置障碍阻挠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事故调查;
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
第六十一条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尽快组织恢复生产。
第六十二条由质量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按《某工程建设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质量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三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实行层层签订年度质量责任书的质量考核制度,同时在年度经济责任制中确定适当比例的质量考核权重。
第六十四条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均按照《某工程建设总公司质量检查与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年度质量考核和奖惩。
第六十五条公司对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部分管质量工作副经理、项目部质量部门负责人和项目部技术总负责人给予经济奖励。
1、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奖励施工单位奖金20000~30000元;奖励项目经理5000~8000元(对长时间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经理按项目经理获奖金额的70%标准进行奖励);分别奖励项目部分管质量工作副经理、技术总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各3000~5000元。
2、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奖励施工单位奖金50000~80000元;奖励项目经理8000~10000元(对长时间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经理按项目经理获奖金额的70%标准进行奖励);分别奖励项目部分管质量工作副经理、技术总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各5000~8000元。
第六十六条公司对获省(部)级以上用户满意工程、优秀QC小组等称号的施工单位和小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公司现行有关奖励规定。
第六十七条公司对造成质量事故和较大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管质量工作副经理、项目部技术总负责人、项目部质量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造成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处以事故损失总金额10%的罚款;否决项目经理(含长时间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经理)年度经济责任制奖和质量责任制奖,并视其情节处以6000~10000元罚款,同时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取消其在公司范围内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2、对造成重、特大质量事故的项目部分管质量工作副经理、技术总负责人视其情节分别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否决其年度经济责任制和质量责任制的有关奖项,同时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取消其在公司范围内的项目经理、技术总负责人任职资格。
3、对造成重、特大质量事故的项目部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视其情节分别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否决其年度经济责任制和质量责任制的有关奖项,同时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取消其在公司范围内的相关岗位任职资格。
4、对造成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同时给予开除厂籍行政处分。
5、对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处以事故损失总金额10%的罚款;否决项目经理(含长时间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经理)年度经济责任制奖和质量责任制奖,并视其情节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取消其在公司范围内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6、对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项目部分管质量工作副经理、技术总负责人视其情节分别处以5000~8000元罚款,否决年度经济责任制和质量责任制的有关奖项,同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取消其在公司范围内的项目经理、技术总负责人任职资格。
7、对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项目部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视其情节分别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否决年度经济责任制和质量责任制的有关奖项,同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取消其在公司范围内的相关岗位任职资格。
8、对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同时给予留厂察看1~2年或开除厂籍行政处分。
9、公司对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处以事故损失总金额30%的罚款;否决项目经理(含长时间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经理)年度经济责任制奖和质量责任制奖,并视其情节处以1000~2000元罚款,同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10、对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项目部分管质量工作副经理、技术总负责人视其情节分别处以2000~4000元罚款,否决年度经济责任制和质量责任制的有关奖项,同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1、对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项目部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视其情节分别处以3000~6000元罚款,否决年度经济责任制和质量责任制的有关奖项,同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2、对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员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八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后,公司和相关分公司的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质量工作的行政副职、技术总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均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并视具体情节接受相应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对由于质量管理工作失控,虽然未造成质量事故,但是出现了较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公司属各分公司、项目部可结合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以我公司为责任方的境外工程项目部、国内工程联营体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原《某工程建设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司质安号)自行废止。
第十二章附录
附录一:
水工砼结构物表面外观质量标准
附录二:
碾压砼坝及防渗体表面外观质量标准
附录三:
质量事故分类表
附录一
水工砼结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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