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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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
2012-08-1516:
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临时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等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城及产业园区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控制指标的,按已明确的指标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控制指标或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一环路内的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控制指标。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周边的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相协调;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按照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眉山城市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商业、公共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分区。
(详见附件4)
一分区:
一环路以内区域。
二分区:
一环路以外区域(不含岷江东岸、东坡岛和工业区)。
三分区:
岷东新区、崇礼片区和东坡岛区域。
四分区:
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区域。
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二分区指标为计算基准。
第七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性质按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
确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表2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
(一)周边相临地块均已建成,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影响,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六条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在与城市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三原”(原基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则申请改造。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同一建筑需要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应急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同时满足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表4—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朝向
最小
间距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米)
山墙
(米)
主要朝向
(米)
次要
朝向
(米)
多低
层建筑
长边
≥1.0H且低层相对:
≥7.0
多层对多、低层:
≥12.0
低层相对:
≥6.0;多低层相对:
≥8.0
多层相对:
≥9.0
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且≥27.0;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3H(多)且≥20.0
≥13.0
山墙
—
≥6.0米
≥13.0米
≥9.0
高层
建筑
主要朝向
—
—
0.5H且≥27.0米
≥0.3H且≥15.0
次要朝向
—
—
—
≥13.0
注:
①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多):
多层建筑高度;H(低):
低层建筑高度;H(高):
高层建筑高度。
③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④一分区以内的建筑间距按表内指标的0.9系数计算。
⑤多低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18米时,按长边控制间距;高层建筑次要朝向面宽大于20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间距。
⑥建筑高度35米以下的小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可按不小于24米控制。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a≤3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a≤6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a>6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
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消防间距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表4—1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北侧时,按表4—1的0.9系数计算。
(三)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一分区以内的按表4—1控制,二、三、四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1.2系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消防间距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四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0.7系数计算。
(二)二、三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0.8系数计算。
(三)四分区以内的生产性建筑按国家行业规范执行。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燃气管线等保护带的建筑物,与用地外建筑物距离除符合第四章间距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要充分考虑城市主次干道和滨水区的视觉景观效果,临街居住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布置以园林绿化为主的景观过渡带,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形象。
第二十四条建筑后退非临街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规定控制。
表5—1建筑后退非临街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退界距离
最小距离(米)
地面建筑
多、低层长边
≥0.45H(一分区)
3.0(低层)
6.0(多层)
≥0.5H(二、三、四分区)
多、低层山墙
≥3.0米
3.0
高层主要朝向
≥0.225H(一分区)
12.0
≥0.25H(二、三、四分区)
13.5
高层次要朝向
≥0.15H
9.0
地下建筑(含汽车坡道、化粪池、消防水池等)
——
≥0.7H(地)
3.0
低于规定值时,建设单位要进行施工安全专项论证
注:
①H:
临地界的建筑高度;H(地):
地下建筑高度。
②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
③点式高层住宅高度超过60米时,按6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
④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退地界距离按表5—1的1.2倍系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相邻地块双方协议同意,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毗邻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公共绿地绿线仍按表5—1执行。
若捐建公共绿地并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的,按以下标准后退绿线:
(一)多低层长边、山墙及高层裙房后退绿线不小于3米。
(二)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后退绿线不小于10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后退绿线不小于6米。
第二十七条新建建筑位于已建永久性建筑附近,由于历史原因,已建永久性建筑未按上述规定退界时,新建建筑不仅要符合自身退界距离,而且与已建永久性建筑的间距要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控制。
表5—2一、二、四分区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80米及以上
60米
38—50米
24—30米
24米以下
湖滨路
基本退距(多低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10米
8米
5米
4米
3米
8米
高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在基本退距的标准上再退8米
注:
①高层建筑的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多层控制。
②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
表5—3三分区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60米及以上
50米
40米
30米
30米以下
滨湖
(江)路
基本退距(多低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15米
10米
10米
8米
8米
15米
高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在基本退距的标准上再退8米
注:
①高层建筑的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多层控制。
②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九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须符合详细规划规定,且不得小于12米,并设置临时停车场、出租车临时等候及下客区域。
第三十条计入建筑面积的建筑物不得超出建筑红线,落地构筑物也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底层为商业的建筑物,非落地飘窗离地高度大于3.3米时可外挑,外挑尺寸不得大于0.6米。
雨蓬外挑后超出建筑红线的尺寸不得大于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0.3倍,外挑部分净高不小于4米,且底层不得落柱。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
第三十二条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顶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第六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央商务区的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在满足规划确定的路网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
第三十四条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得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三十五条中央商务区的各类建筑后退临街道路红线均按表5—2内多层建筑后退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三十七条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空中廊道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鼓励商业建筑修建空中廊道,空中廊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廊道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
廊道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二)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7米;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要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米。
(三)空中廊道或地下通道的范围从建筑外墙连接处计算起止点,廊(通)道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第七章绿地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表7规定控制。
表7
建设项目分类
绿地率(%)
一分区
二、三、四分区
居住用地
低、多层
≥30
≥35
多、高结合
≥32
≥37
纯高层
≥35
≥40
商业用地
≥5
≥10
行政办公、教育、医疗用地
≥35
≥40
体育场馆、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30
≥40
宾馆、饭店用地
≥30
≥35
注:
①塑胶运动场、硬质铺地不计入绿地率(建设有绿地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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