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主体工程监理实施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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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主体工程监理实施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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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主体工程监理实施细1
建筑主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⑴编制依据及说明
一、编制依据
⒈《现行建筑施工大全》中有关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现行建筑施工大全》中未纳入的各专业有关规范规程等(详见各专项工程细则中编制依据内容)。
⒉有关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的上级文件、规定、各种参考资料(含合同等)。
二、编制说明
㈠各专项工程细则中着重了质量控制监理内容。
㈡当设计图中有关重要规定(如允许偏差等)与规范和细则不一致时,可按设计图规定修改补充,但宜事先与设计单位商定。
㈢各监理工程在使用本细则时,可在此基础中补充下列内容:
⒈工程概况(基础工程时含工程地质内容);
⒉有关进度、投资及安全等方面的监理内容;
⒊其他有关内容
㈣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内容,有的在各专项内容中综合列述,有的在专项工程内容中的后面专述。
在工程质量验收及评定质量等级时,除按细则有关内容进行外,尚应结合各专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我监理中心编印的“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用D表”)的检查内容、结果和质量评定等级进行。
建筑主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模板工程
一、结构模板,系用木板,组合钢模板,胶合板或薄钢板做底模或侧模,木方或钢楞做立档,中方、钢管、型钢、钢卡具做支撑系统拼装而成。
二、模板选用的木材或钢材、其材质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不得使用扭曲、脆性各腐朽、虫蛀的木材。
三、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承受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荷载。
四、模板安装时,对垂直度、水平度、平整度、标高、尺寸、定位等应随时校核,确保工程结构的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正确。
对重要工程模板(如大跨梁、高梁、曲梁、圆柱、高墙大模板等)的支撑方案(含计算书),应报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查。
五、梁板起拱高度应符合规范规定。
六、模板与砼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采取防止粘结脱模的措施。
七、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的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模板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先自检。
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验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八、现浇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的砼强度应适合设计要求和施工的规范的规定,其拆除需要强度及期限可参照表1,并按顺序分层拆除,严禁猛撬、更砸大面积拉倒。
现浇整体式结构模板拆除需要及期限表
表1
建筑主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钢筋工程
一、编制依据:
(一)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二)北京市DBJ01—15—93《锥螺纹钢筋接头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二、一般规定:
(一)砼结构所采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铰线等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及直径D分批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外面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三)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应进行检验,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当按一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25;当按二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4。
(四)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标志,并应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或油污。
(五)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当需要低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出具书面资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
2.当构件受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钢筋代换后应进行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验算。
3.钢筋代换后,应满足砼结构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度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
4.对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Ⅰ级光面钢筋代换变形(带肋)钢筋;
5.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
6.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不宜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代替原设计中的钢筋;当必须代换时,其代换的钢筋检验所得的实际强度,尚应符合二(三)项内容的要求;
7.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却的Ⅰ级热轧钢筋制作,严禁以其他钢筋代换。
二、冷却和冷拔的力学性能及验收
(一)冷却钢筋的力学性能及验收
1.冷拉钢筋的力学性能要求见表1
表1
钢筋级别
钢筋直径(MM)
屈服强度(N/MM2)
抗拉强度
(N/MM2)
伸长率
10%
冷却
不小于
弯曲角度
弯曲直径
Ⅰ级
≤12
280
370
11
180°
3d
Ⅱ级
≤25
450
510
10
90°
3d
28—40
430
490
10
90°
4d
Ⅲ级
8—40
500
570
8
90°
5d
Ⅳ级
10—28
700
835
8
90°
5d
注:
①d为钢筋直径(MM);
②表中冷拉钢筋的屈服强度值,系现行国家标准《砼结构设计规范》中冷拉钢筋的强度标准值:
③钢筋直径大于25MM的冷拉Ⅱ、Ⅳ级钢筋,冷弯弯曲直径应增加1d。
2.冷拉钢筋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分批进行验收,每批由不大于20T的同极别、同直径冷拉钢筋组成;
⑵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局部缩紧,当用作预应力筋时,应逐根检查;
⑶从每批冷拉钢筋中抽取两根钢筋,每根取两根试样分别进行拉力和冷弯试验,当有一项试验结果符合本细则规定时,应另取双倍数看的试样重做各项试验;当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冷拉钢筋为不合格品。
注:
①计算冷拉钢筋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采用冷拉前的截面面积;
②拉力试验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
(二)冷拔低炭钢丝的力学性能及验收
1.冷拔低炭钢丝力学性能见表2
钢丝级别
直径(MM)
抗拉强度
(N/MM2)
伸长率
100%
180°反复弯曲
(次数)
Ⅰ组
Ⅱ组
甲级
5
650
600
3.0
4
4
700
650
2.5
乙级
3—5
550
2.0
4
注:
预应力拔底炭钢丝经机械调查后,抗拉强度标准值应降低为50N/MM2。
2.冷拔低碳钢丝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逐盘检查外观,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和机械损伤;
⑵甲级钢丝的力学性能应逐盘检查验,从每盘钢丝上任一端截去不少于500MM后再取两个试样,分别作拉力和180°反复弯曲试验,并按其抗拉强度确定该盘钢丝的级别。
⑶乙级钢丝的力学性能可分批抽样检查。
以同一直径的钢丝5T为一批,从中任取三盘,每盘各截取两个试样,分别作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在未取过试样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应该对该批钢丝逐盘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注:
拉力试验包括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两个指标。
四、钢筋加工
(一)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
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二)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三)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级钢筋末段需要作180°弯钩,其圆弧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3倍(图1);用于轻骨料砼结构时,其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d的3.5倍;
2.Ⅱ、Ⅲ级钢筋末段需作90°或135°弯折时,Ⅱ级钢筋的弯曲直径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4倍;Ⅲ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5倍,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3.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5倍(图3)。
(四)箍筋的末段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用Ⅰ级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制作的箍筋,其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平直部分的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的10倍。
弯钩形式,可按图4a)、b)加工,对有抗震要求和受扭的结构,可按图4c)加工。
(五)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10
±20
五、钢筋焊接
(一)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
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钢筋气压焊时,其施工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气压焊》的规定。
(二)钢筋焊接时,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
焊工必须有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焊接操作。
(三)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接头,宜优先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当采用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钢筋的接头,对一级抗震等级,应采用焊接接头;对二级抗震等级,宜采用焊接接头;对三级抗震等级,宜采用焊接接头;
2.框架底层柱、剪力墙加强部位纵向钢筋的接头,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采用焊接接头;对三级抗震等级,宜采用焊接接头;
3.钢筋接头不宜设置在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范围内。
(四)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
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d的35倍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1内(图5),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预应力筋
受控区不宜超过50%;受压区和装配式构件连接处不限制。
2.预应力筋
受拉区不宜超过25%,当有可靠保证措施时,可放宽到50%;受压区和后张法的螺丝端杆不限制。
注:
①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部分,且在同一根钢筋全长上宜少设接头;
②承受均布荷载作用的屋面板、楼板、擦条等简支受弯构件,当在受拉区内配置的受力钢筋少于3根时,可在跨度两端各四分之一跨度范围内设置一个焊接接头。
(五)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六、钢筋捆扎与安装
(一)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交叉点应采用铁丝扎牢;
2.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置偏移;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扎牢;
3.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4.在柱中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对矩形柱应为45°角,对多边形柱应为模板内角的平分角;对圆形柱钢筋的弯钩平面应与模板的切平面垂直;中间钢筋的弯钩平面应与模板面垂直;当采用插入式振器浇筑小型截面柱时,弯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不得小于15°。
(二)绑扎网和绑扎骨架外型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
项目
允许偏差
网的长、宽
网眼尺寸
骨架的宽及高
骨架的长
箍筋间距
±10
±20
±5
±10
±20
受力钢筋
间距
排距
±10
±5
(三)钢筋的捆绑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2.受拉区域内,Ⅰ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变钩,Ⅱ、Ⅲ级钢筋可不做弯钩;
3.直径不大于12MM的受压Ⅰ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
4.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5.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
钢筋类型
砼强度等级
C20
C25
高于C25
Ⅰ级钢丝
35d
30d
25d
月牙纹
Ⅱ级钢筋
Ⅲ级钢筋
45d
55d
40d
40d
35d
45d
冷拔低炭钢丝
300MM
注:
①当Ⅱ、Ⅲ级钢筋直径d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采用;
②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减少5d采用。
③当砼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应适当增加;
④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⑤轻骨料砼的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应按普通砼搭接长度增加5d,对冷拔低炭钢丝增加50MM;
⑥当砼强度等级低于C20时,Ⅰ、Ⅱ级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C20的数值相应增加10d,Ⅲ级钢筋不宜采用;
⑦对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增加5d;
⑧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搭接长度,以较细的钢筋的直径计算。
(四)焊接骨架和焊接网采用绑扎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的搭接接头,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2.焊接网在非受力方向的搭接长度,宜为100MM;
3.受拉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方向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受压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方向搭接长度,可取受拉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方向的搭接长度的0.7倍。
受拉焊接骨架和焊接风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
钢筋类型
砼强度等级
C20
C25
高于C25
Ⅰ级钢筋
30d
25d
20d
月牙纹
Ⅱ级钢筋
Ⅲ级钢筋
40d
45d
35d
40d
30d
35d
冷拔低炭钢丝
250MM
注:
①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规定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MM,在受压区不得小于200MM;
②当砼强度等级低于C20时,Ⅰ级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40d,Ⅱ级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d;
③当月牙纹钢筋直径d大于25MM时,其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
④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减少5d;
⑤当砼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⑥轻骨料砼的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按普通砼搭的接长度增加5d,对冷拔低炭钢丝增咖50MM;
⑦当有抗震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增加5d。
(五)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到搭接长度L1的1.3倍区段内(图6),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拉区不得超过25%;
2.受压区不得超过50%;
绑扎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S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且不应小于25MM(图6)
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构件宽度内,其接位置应错开。
在绑扎接头区段Ⅰ内,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
注:
①采用绑扎骨架的现浇柱,在柱中及柱与基础交接处,当采用搭接接头时,其接头面积允许百分率,经设计单位同意,可适当放宽;
②绑扎接头区段L的长度范围内,当接头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百分率超过规定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六)在绑扎骨架中非焊接的搭接接头长度范围内,当搭接钢筋为受拉时,其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5d,且不应大于100MM。
当搭接钢筋为受压时,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d,且不应大于200MM(d为受力钢筋中的最小直径)。
(七)受力钢筋的砼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直径,并应符合表7的规定。
钢筋的砼保护层厚度(MM)
环境与条件
构件名称
砼强度等级
低于C25
C25及C30
高于C30
室内正常环境
板、墙、壳、梁和柱
15
25
露天或室内高湿环境
板、墙、壳、梁和柱
35
45
25
35
15
25
有垫层
无垫层
基础
35
70
注:
①轻骨料砼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轻骨料砼结构设计规程》的规定;
②处于室内正常环境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砼强度等级不低于C20且施工质量有可保证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制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包括冷拔低炭钢丝)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的预制构件,当表面另作水泥砂浆抹面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室内正常环境中构件的数值采用;
③钢筋砼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一般为10MM;预制的肋形板,其主肋的保护层厚度可按梁考虑;
④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八)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受力钢筋的排距
±5
钢筋弯起点位置
20
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绑扎骨架
±20
焊接骨架
±10
焊接预埋件
中心线位置
5
水平高差
±3,0
受力钢筋的保护层
基础
±10
柱、梁
±5
板、墙、壳
±3
七、采用锥螺纹连接钢筋接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接套必须有合格证。
按规格分类包括保管,不得混淆和锈蚀。
(二)钢筋套丝质量必须逐根用牙形规和卡规检查合格,钢筋锥螺纹的完整牙数不得少于下表规定:
钢筋直径(MM)
20—22
25—28
32
36
40
完整牙数
7
8
10
11
12
(三)力矩搬手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且每半年检定一次。
在连接钢筋时,须将力矩搬手调定到下表规定的拧紧值,然后拧紧接头,连接完的接头外露丝扣不得超过一个完整丝扣,连接好的接头用油漆作上标记。
钢筋直径(mm)
20
22
25—28
32
36—40
拧紧力矩n—m
177
216
275
314
343
(四)凡参加锥螺纹连接的工作人员,须经技术培训,持上岗证;作业前按不同规格做三个接头的拉力试验,合格后方能正式作业。
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每层分规格按300接头抽检3个做拉力试验。
(五)接头应放在受力较小的截面上,在同一截面,受拉筋接头数不得大于50%。
接头间或一个层高范围内,一根钢筋上不得有2个接头。
闪光对焊接头与锥螺纹接头的距离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且不小于500MM。
(六)锥螺纹接头的质量检查与验收按下述方法进行:
1.监理工程师在构件钢筋安装过程中和封模之前进行抽检。
2.抽检数量为:
每根梁柱各抽检一个接头;板、墙、基础底板每100接头为一批(不足100个亦视作一批),每批抽检3个接头。
3.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的力矩值,查看外露丝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超过一个完整丝扣,用力矩搬手检查拧紧的力矩值。
4.检查接头质量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如有一个构件中的一个接头达不到规定的力矩值,则该构件的接头必须全部逐个重新拧紧到规定的力矩值。
5.合格的钢筋锥螺纹应立即将其一端拧上塑料保护帽,连接时要拧紧,其抗拉强度实际测量与钢筋屈服强度标准的比≮1.35(以小直径钢筋强度为准)。
八、钢筋验收
(一)验收内容按上述多项规定进行。
(二)钢筋绑扎和预埋件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先自检合格后,于下道工序前,将工程报验单连同自检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和隐蔽工程验收单送监理复验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必须首先进行钢筋,预埋件安装的验收,然后再进行模板抽检验收。
建筑主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普遍砼工程
一、编制依据
㈠《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㈡《砼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
㈢其他有关项目资料
二、砼原材料
㈠水泥
1.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或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水泥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㈡粗、细骨料
1.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4/1,且不得超过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
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50MM。
3.骨料应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不禁混入煅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㈢水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
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拉合用水标准》的规定。
㈣外加剂:
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2.外加剂的品种及掺量必须根据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施工及气候条件、混凝土所采用的原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经试验确定。
3.在蒸汽养护的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宜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
4.当冬期施工,在某些钢筋砼中允许掺用氯盐类防冻剂时,氯盐掺量按无水状态计算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其砼必须振捣密实,且不宜采用蒸汽养护,对素砼,氯盐掺量不得大于水泥重量的3%。
㈤其他混合材料:
在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中,可掺用混合材料。
混合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㈥原材料必须先检后用;
㈦原材料保管和堆放应严加管理。
三、砼配合比
㈠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应根据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质量检验以及混凝土施工和易性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或施工单位通过试验确定。
对有抗冻、抗渗等要求的混凝土,尚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㈡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分别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砼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和《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进行计算。
㈢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强度可按下式确定:
fcu.o=fcu.k+1.645σ
式中fcu.o——混凝土的施工配置强度(N/mm2)
fcu.k——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N/mm2)
σ——-施工单位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差(N/mm2)
当施工单位不具有近期的同一品种混凝土强度资料时,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可按表1取用。
σ值(N/mm2)
混凝土强度等级
低于C20
C20—C35
高于C35
σ
4.0
5.0
6.0
注:
在采用本表时,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σ值作适当调整。
㈣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㈤混凝土的最大水泥用量不宜大于500kg/m3。
㈥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宜按表3选用,坍落度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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