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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200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政体〔2006〕17号)及《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生工作处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下设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的职责是:
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专家组由3—5人组成。
第五条各系(院)、部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系(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联络员具体实施,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辅导员(班主任)应积极协助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各系(院)、部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干预对象
第七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
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影响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测试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现严重疾病(传染性的疾病,如:
肝炎、肺结核等;费用很高又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受到严重惊吓,如看恐怖片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或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试读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高分低录的学生等。
(四)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且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等。
(五)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六)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七)因违纪受到处分不能正确对待导致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九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低落,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预防教育
第十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
各系(院)、部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前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各系(院)、部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联络员及辅导员(班主任)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预警机制
建立班级、系(院)部、学院三级预警系统。
(一)一级预警:
宿舍
充分发挥宿舍成员之间关系密切,便于联系,便于观察,便于沟通的特点,由宿舍长作为心理观察员,了解宿舍成员的心理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本班心理健康教育委员报告或直接向辅导员报告。
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宿舍长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常识培训。
(二)二级预警:
班级
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团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与沟通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设立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委员并做好工作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心理助人技术,并开展普及性、发展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三)三级预警:
系(院)、部
系(院)、部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生政工干部、辅导员、班主任要有针对性的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
(四)四级预警:
学院
1.应认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2.学院心理咨询人员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心理咨询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
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六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
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家组对各系(院)部、保健站、心理咨询师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院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
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将全院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各系(院、部)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信息反馈给各系(院、部)。
第六章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对于列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危机程度由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家组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建立支持系统。
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
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一条建立治疗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
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治疗为主。
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再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
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入专业医院治疗。
第二十二条建立阻控系统。
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
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心理咨询师、保健站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学生所在系(院)、部。
第二十三条建立监护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各系(院)、部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及同宿舍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
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各系(院)、部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系(院)、部应通知其家长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三)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系(院)、部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
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全天候24小时特别监护。
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各系(院)、部应立即将其送往学院保健站,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全天候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往医院治疗。
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亦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全天候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四条建立求助系统。
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设立“生命热线”电话、开辟网上“生命热线”,派专家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
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系(院)、部的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院学生工作处、团委、保卫处、保健站、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部门。
上述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
特殊情况下,各系(院)、部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二)治安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做好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三)保健站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大型医院治疗;
(四)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七章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外,还应向所在系(院)、部出具学院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六条学生复学后,系(院)、部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
应安排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
辅导员、心理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向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七条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各系(院)、部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院)、部。
第二十八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预防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
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从事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学生政工干部、学生骨干实行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
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院)、部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生所在系(院)、部亦将其详细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三)鉴定制度。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四)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五)演练制度。
为使全体师生增强心理危机干预意识,熟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流程,每学年在适当时间进行演练。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全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部门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部门协助而部门负责人不服从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部门,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各系(院)、部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院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系(院)、部应针对本部门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部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部门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
应对出现失恋、学习困难、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等情况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二条各系(院)、部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联系时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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