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案例.docx
- 文档编号:5367485
- 上传时间:2022-12-15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4.71KB
合同解释案例.docx
《合同解释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解释案例.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解释案例
合同解释案例
1、
2007年3月16日,投保人苗华涛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下称财保公司)签订驾幸福(A)卡人身伤害保险单一份,约定:
被保险人为苗华涛,其父母、妻子和孩子4人为受益人;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费100元;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签订后,苗华涛依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
5月7日中午12时许,苗华涛驾驶农用运输车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贾寨镇利刘路东转盘西100余米处,由于后车厢升起,苗华涛下车查看检修时被车厢砸中头部致死。
该事故系非道路交通事故,苗华涛的亲属当日告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保险公司询问情况后,答复该意外事故不是在驾驶车辆行驶中发生的,不属理赔的范围,拒绝赔偿。
受益人魏美平作为原告诉至虞城县法院,要求被告财保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苗华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苗华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内,驾驶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下车查看检修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没作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判决被告财保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
2、合同解释权是否属于商场案例
某商场节日期间搞促销活动,宣布:
凡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满100元者,即可获得价值20元的代金券。
该代金券可在商场内购买其他商品时一次性抵用20元人民币,代金券不足该商品价值时,持券人须就差额补足,代金券超过该商品价值的,商场就超出的部分不予找还现金。
本次活动截止至2006年1月31日,代金券有效期为本次活动期间。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
甲某在该商场购买价值3000元的照相器材却未得到代金券。
商场给出的理由是:
照相器材属于利润较低的商品,不参加本次促销活动。
因商场对本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所以甲某不能获得代金券。
而甲某则认为商场并未就照相器材不参与本次活动作出任何明示,自己理应获得代金券。
双方协商未果,甲某诉至法院。
原告之妻李某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以原告钱某为被保险人,被告表示接受,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该项条款系选择性条款,符合其一即可。
原告钱某所患MDS虽然白血球过少,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MDS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而被告却无相反证据证明MDS不属于“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而仅以白血球过少为由认为不符合癌症的条件,是对该项条款作出了并列性理解,显属不当。
因此,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基本保额2万元两倍的保险金额。
本案中,原告于2002年8月20日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应当及时作出属于保险事故的核定,并按保险法规定在与原告达成理赔协议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因被告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故应自2002年8月31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新野县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钱某保险金4万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02年8月31日至保险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车主新购的一辆宝来轿车被窃,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按照约定交付原厂原配钥匙,由于车主因先前丢失一把,保险公司只同意理赔50%的车款。
车主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除免赔外的80%的车款,法院未支持原告“合同约定交付钥匙,但是没有著明数量是一把还是两把,属于约定不清”的主张,判保险公司胜诉。
车主投保五座位车座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乘坐的六人都有不同的伤情。
当车主请求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六人引发诉讼。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车上负荷不得重于车体”这一条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法院理解负荷指六人重量而不是对人数的限制,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06年5月,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以下简称苏高所)与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胜公司)签订代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巨胜公司委托苏高所担任其与南京雨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苏高所指派柏尚春律师到法院参加诉讼,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代理费实行风险代理方式,本案结束后,巨胜公司按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的赔偿数额的15%向苏高所支付代理费。
《授权委托书》载明柏尚春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供证据材料,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接受赔偿款。
同年6月,巨胜公司以雨润公司为被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请求判令雨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208119.4元。
巨胜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上述《授权委托书》,柏尚春代巨胜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证据、证据说明及代理词。
此后,柏尚春代表巨胜公司参与了与雨润公司的和解磋商。
同年8月17日开庭前,巨胜公司与雨润公司达成和解,巨胜公司获得雨润公司支付的150万元赔偿款,柏尚春代巨胜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
同日,南京中院裁定准许巨胜公司撤回起诉。
后因巨胜公司未向苏高所支付代理费,双方产生纠纷,苏高所于2006年9月21日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巨胜公司向其支付代理费22.5万元。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苏高所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要求巨胜公司支付报酬。
法院判决:
巨胜公司向苏高所支付代理费22.5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理委托合同关于“案件结束后,巨胜公司按判决书判决雨润公司支付赔偿数额的15%向苏高所支付代理费”的约定文义清楚,不存在歧义,巨胜公司通过和解自雨润公司处获赔的150万元并非法院判决确认的赔偿款。
苏高所主张上述约定中的“判决”系对诉讼结果的概括性约定,还包括调解、庭外和解等结案方式的意见不能成立。
合同内容约定有遗漏,诉讼中,双方就支付报酬的数额不能达成一致,酌定巨胜公司应给付报酬3万元。
法院判决:
巨胜公司支付苏高所代理费3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作为本案代理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权限表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巨胜公司与雨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结果包括判决、调解或和解撤诉是有明确认知的。
柏尚春履行代理委托合同的具体行为说明其亦认可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行为包括代巨胜公司与对方协商调解、放弃诉讼请求以达成除判决以外的调解或和解撤诉的诉讼结果。
而双方在代理委托合同中仅规定了“判决书判决”时代理费的支付问题,未能涵盖调解或和解撤诉的情形,说明双方对于诉讼结果为和解撤诉时的代理费支付问题未作约定。
苏高所指派柏尚春代理其他单位进行诉讼时亦签订了代理委托合同,这些合同的内容表明苏高所知晓诉讼可能有判决、调解、和解撤诉等结果,且对于被代理人获得赔偿数额与判决书判决的赔偿数额之间的区别也是明知的。
苏高所主张本案代理委托合同所述风险代理方式指巨胜公司应当从诉讼获得的赔偿利益中按15%支付代理费,“判决书判决”是概括性约定,还包括调解、和解撤诉,既没有合同依据,也不能与其在其他代理委托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及这些合同所体现的交易习惯对应,不符合合同本意。
在双方就和解撤诉时的代理费支付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且不能就此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二审判决依法酌定代理费并无不当。
2010年9月19日,法院裁定:
驳回苏高所的再审申请。
格式合同的解释
美国纽约世界贸易大楼911事件,世界贸大楼的管理机构通过保险公司的中介人向四家保险公司寻求保险,世贸大楼的管理机构说,一次事故最高理赔是三十五亿美金。
保险公司的中介人就设计了一个保险条款,所谓一次事故是指一次的碰撞或者相同、类似原因的一连串的碰撞都算是一次事故。
这个中介人就拿着他设计的保险条款向第一家、第二家、第三家、第四家保险公司去约保,其中第一家、第二家、第三家都把中介人设计的保险条款纳入了保险单。
第四家保险公司就出了一份正式的保单,这个保单是保险公司自己设计好的,第四家保险公司就没有把中介人设计的保险条款纳入到保单当中。
大家都知道,在世界贸易大楼911事件当中,两架飞机在很短的时间内两次碰撞世界贸易大楼,前几家保险公司就对两次碰撞世界贸易大楼当作一次事故来处理,最高理赔限额是三十五亿美金。
但是第四家对两架飞机先后两次碰撞世界贸易大楼算是一次事故还是两次事故是有争议的。
最后法院解释为,对于两架飞机先后两次碰撞世界贸易大楼算是一次事故还是两次事故虽存在争议,但是保单是由第四家保险公司起草的,所以需要承担两次碰撞的事故保险,而必须负担七十亿美金的理赔数额。
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
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员的确定
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
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名),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
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
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
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
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
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师。
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
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
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另行选举,大队长由纪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
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部门优秀干部。
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
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员的确定
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
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名),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
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
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
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
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
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师。
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
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
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另行选举,大队长由纪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
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部门优秀干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 解释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