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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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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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
海南产权交易所制定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房地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
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海南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
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三亚市电视机厂管理人
注册地址/住所:
三亚市荔枝沟工业区(三亚市吉阳区春路9号)
负责人:
胡范平组织机构代码:
20134018—3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黎国梁(三亚市电视机厂管理人办公室)手机:
洪新敏(清算组律师)手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位于三亚市春光路春光小区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转让方,是指三亚市电视机厂管理人(企业名称),即甲方。
1.2受让方,是指(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即乙方。
1.3产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4产权交易标的:
是指转让方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产权,也是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5转让价款:
本合同项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自乙方获得的对价。
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2018年1月9日。
1.7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至产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和合同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万元人民币竞买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1.8产权交易服务费:
是指海南产权交易所提供产权交易标的挂牌、组织交易、结算交割、成交鉴证等服务,按《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收取的费用。
1.9产权交易凭证:
是指海南产权交易所就标的转让事项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产权交易标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1.10货币:
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1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转让标的
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名称)。
2.2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
土地使用权:
甲方已经取得整个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证,但目前甲方不持有该土地证,该土地证由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
土地用途:
住宅用地
使用权类型:
出让。
座落: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春光路9号(原三亚市河东区二环路);
使用权面积:
总面积为6666.76平方米;
土地使用证号:
三土房(2003)字第1713号;
使用权终止日期:
以乙方最终取得的产权证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其他记载事项:
无。
房产所有权
房屋座落: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春光路9号(原三亚市河东区二环路);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产证号:
无;
其他记载事项:
无共有权人、无他项权利等。
或/(其他证件类型)
2.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海南中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或房地产评估)评估,出具了以2018年1月9日为评估基准日的001号《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证号为:
海南中洲评报字(2018)第001号,乙方已经审阅该报告,并且无异议]。
2.4标的资产为经“海南中洲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海南中洲评报字(2018)第001号《拟处置资产所涉的不动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所述资产和乙方现场勘查的现状。
实物资产按现状转让,住宅房屋(含房产内的附属设备设施)、商业房(即铺面,含房内的附属设备设施,但不含承租人投资的设备设施及其装修装饰),土地证载面积及实际丈量面积(含房产)存在误差不影响交易及价格。
2.5转让标的商业房于2015年3月1日起由原承租方李奋飞租赁使用,租赁期限至2016年3月1日届满,承租人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已按相关程序提前一个月就本合同转让行为书面通知承租人。
转让标的住宅房现为毛坯房空置状态。
2.6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
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司法或权力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转让的前提条件
3.1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资产评估、公司内部决策及相应的报批等相关程序。
3.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产交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相应的交易程序。
3.3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3.4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
第四条转让方式
4.1本产权交易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4.1.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海南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4.1.2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海南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方,并于年月日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4.1.3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海南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并于年月日通过产交所指定竞价大厅动态报价,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5.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
人民币(小写)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5.2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在本合同生效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5.3.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除5.2款中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的部分价款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大写)万元[即:
人民币(小写)万元]一次性支付至海南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户 名: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账 号:
2201021519200214669
第六条转让标的交付事项
6.1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的转让款后30日内,甲方以交钥匙的方式按照现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6.2目前甲方无法确定办理不动产证书(总证)的期限,乙方知悉并表示自愿承担由此对房屋或价款产生的损失。
但如甲方办理不动产证(总证)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乙方,乙方自行申请办理分户不动产证书,甲方予以配合协助。
第七条标的物转移登记及有关税费的承担
7.1关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及税费:
7.1.1本次转让方式为:
净价转让。
成交后,转让方负责办理本次转让房产所在春光小区整体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总证),办理总证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除因土地用途调整及增容需补缴的超容地价款外);买受人应自行到税务、房产部门了解相关程序及税、费金额。
7.1.2在甲方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证书(总证)后,乙方负责办理完毕受让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分证),并承担全部税费(含转让方应当承担的税费),甲方予以协助配合。
房产交付前,标的物所拖欠的物业水电费由商铺现使用人或住宅产权持有人甲方承担。
7.1.3本次转让的不动产所占土地系国有出让地,该不动产所在小区有土地证,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本次转让的不动产所占土地系国有出让地,该不动产所在小区有土地证,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总证)。
根据三亚市国土局、三亚市财政局的文件,应当补缴改变土地用途及增加容积率地价款(具体金额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的为准),转让方自行协调上述费用的承担,故目前转让方无法确定办理总证的期限。
7.1.4如本次交易的标的物不能全部成交或成交后有任何一买受人违约导致不能最终成交等原因,则完全可能影响到办产权证书的期限,甲方不为此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产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甲方对所提供文件资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条件均已满足。
8.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和被查封等限制。
第九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9.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限购政策等)。
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产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的。
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条件均已满足。
9.4乙方已经完全知悉海南产权交易所披露的标的物的瑕疵和要求,并且无任何异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20%向合同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逾期付款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因乙方的违约导致甲方向其他受让方承担违约赔偿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
10.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实物交付转让标的物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已经支付款项的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0.4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资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的银行存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10.5本条款所约定的不对等的违约金是基于甲方为破产企业及转让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约定,双方认为该条款公平合理,无任何异议,且均不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十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11.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海南产权交易所备案。
变更或解除合同生效时,甲乙双方必须将持有的经海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原件交还至海南产权交易所。
合同变更的,甲乙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二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及实物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任选一种)
(1)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坐落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13.1本合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14.1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14.1.1本次交易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海南中州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中洲评报字(2018)第001号《拟处置资产所涉及的不动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三亚合力不动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三亚评字[2017](估)字第20170104号《土地估价报告》挂牌条件披露文件等公示性文件;
14.1.2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通知、确认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快递服务、挂号信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或以其它短信、电子邮件发至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联系地址。
在无证据证明通知或其他通讯已经送达时,该通知或其他通讯应在下述情况下视为送达:
(1)以快递服务、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送的,交付至上述规定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2)以手机短息或电子邮件传送,则发送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为交付日。
14.3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产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各壹份。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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