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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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
1.【案例】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v问题: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v分析: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v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2.【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v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v分析: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v2.对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
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3.【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v问题: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
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v分析: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v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4.【案例】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
介绍信上写明:
“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
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元的工作服。
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
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
v问:
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v分析:
上述案例属于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5.【案例】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
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v A.相邻权
v B.地役权
v C.建设用地使用权
v D.宅基地使用权
v分析: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v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v二者的区别在于地役权提供较高程度的便利利益,而相邻关系是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和容忍义务。
v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B正确,A错误。
v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本题与此无关,可以排除CD。
6.【案例】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v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v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v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v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代耕之田
v答案:
D
v分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
A中不当得利者为债务消灭的甲。
B中乙的得利并无不当。
C中货币占有即所有,该货币的支付为正当的履行,非不当得利。
7.【案例】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v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v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v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v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v答案及解析:
C本题考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v《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v关于返还范围,《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
v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某甲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
甲作为债务人应返还的不当得利包括原物1万元和原物1万元所生的1个月的利息。
8.【案例】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v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v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v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v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v分析:
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v本题中,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乙履行了适当的管理义务,对于牛因台风刮倒牛棚将牛砸死,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乙的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过错,因此乙对甲因牛的死亡所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故A项和D项说法错误。
管理行为结束后,乙作为管理人因管理而取得的财物600元应当返还被管理人,被管理人甲应当向乙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之处的100元费用。
据此,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9.【案例】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v A.特定之债
v B.单一之债
v C.选择之债
v D.法定之债
v答案:
B
v分析:
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只是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据此,因演出合同的标的是提供的演出服务而不是物。
故其既不属于特定之债,又不属于种类之债。
可见A项错误。
v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债的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任何债都须有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双方。
但债的任何一方主体都既可以是单一的一人,也可以是复数的多人。
因此,依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主体和债务人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所以,在单一之债,只有两个当事人;而在多数人之债,则至少又三个当事人。
据此,B项为正确选项。
10.【案例】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v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v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vC.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v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v分析: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首饰店将人造钻石标为“天然钻石”,构成欺诈,甲对此享有撤销权。
v但甲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合同法》第5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本案适用第1项;
v又根据《合同法解释》第8条规定:
“《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所以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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