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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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四)招标人要求进行监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监理招标;
(一)属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的建设工程;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并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六)招标人组织必要的答疑、踏勘现场;
(七)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八)开标;
(九)评标;
(十)定标;
(十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二章招 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监理招标组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及财务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时,同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自行招标备案文件,自行招标备案文件包括:
(一)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二)从事招标工作的工程技术、造价及管理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人或专业人员以往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二)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文件资料;
(三)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已签订书面代理招标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填写《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备案登记表》并持相应资料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的应予办理备案登记且应当在接受招标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发现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并要求改正。
第十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质、组织机构、业绩、技术装备、财务方面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择优确定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同时,将资格预审资料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内容、预审过程和结果有违法违规的,应当书面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监理费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GF-2000-020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图纸等技术文件资料;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招标人必须明确招标人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书面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监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是响应监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具备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
省外入滇参加监理投标的监理企业,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简历:
包括企业在册职工人数、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四)投标人拥有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
(五)近三年来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六)在监监理工程情况;
(七)如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共同投标的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可以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做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函;
(三)监理大纲:
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
(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附简历、业绩;
(五)用于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六)监理费报价,包括付款计划分配表;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视招标项目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得超过监理费报价的3%,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按规定提交招标人。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或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
相同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后果及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不得比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下限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也可邀请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证。
第四十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委托公证的,则由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监理费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视为无效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同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查验身份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以上证件、资料的,视为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不予送交评审。
第四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有关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对其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六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四十九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人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下限的报价竞争的;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应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五十二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大纲、投标人及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信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监理取费、常规检测手段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
以打分方式进行评估,业绩信誉一般只考虑质量体系认证、同类(同等级)工程监理业绩。
涉及对投标人有歧视性待遇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需要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监理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招投标文件的资料,包括招标备案登记资料、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报告(含评标的其他资料)、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前款二项中已先行办理过备案的有关文件资料,无须重复提交。
第五十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发现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书面要求其改正或者依法进行处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监理费支付担保。
第五十七条招标文件连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通知、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签订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会同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格式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通知、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双方不得擅自附加不合理条款。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不与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或者不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按规定授标于其它投标人,原中标人还需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不与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同样需赔偿有关损失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现前款情形,招标人应按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除需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需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合同签订后,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任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六十一条合同签订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履约情况实施跟踪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六十二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招标投标双方可自行协调处理,也可提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招标人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或者虽已提交书面报告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其招标投标活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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