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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颁布实施后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余年来,地方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和必要的补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使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得到了长足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已经难以涵盖现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下面就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则,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一般性条款,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十一种行为以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只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认定条款,对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并不具备“兜底条款”的功能。
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以利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㈠制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
由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的调整对象,也不能适应调整对象的发展变化。
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诸如:
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中从事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问题等行为缺乏调控力。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忽视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没有设置一般条款,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但不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因此给法律适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不利于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今后的社会发展来看,随着市场竞争的展开,竞争日趋激烈,某些经营者出于利益驱动,难免会使用各种新方法来排挤对手、强占市场、争夺交易机会,进而会出现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避免立法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我国竞争法应当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即以一般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概括性规定,并以具体条文明确列举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主要的、典型的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制定一般条款,就可以灵活应对未来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对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可以使这些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易于被认定,便于执法操作。
适用一般条款应尽可能通过法学方法进行利益衡量,探求立法者的目的,结合社会具体情势,将一般条款具体适用于个案。
㈡增加省级监督检查部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为了保持反法框架的相对稳定性,应当明确授予省级监督检查部门相应认定权,一旦不同的地区出现不同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可以很快地由所在地省级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予以认定或否定,减少一出现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声,以保持《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的相对稳定性和立法工作的严肃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即属此类规定,2005年下半年,北京市某公司公开出售月球土地被北京市工商局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就是使用了此类条款,该条例为1987年国务院发布,沿用至今在执法实践中还较具实用性。
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以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㈠明确侵权责任及责任义务。
一是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反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还规定检查与本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经营者要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听候检查等。
但对于违反这种义务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该法没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这些义务都是些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
正是由于这种义务没有法律责任,致使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关当事人拒不作证、作伪证等不积极履行义务、不协助执法机关执法的现象比较普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极为困难。
二是应明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法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过于模糊,很容易给人以误解,即只要在竞争中有损害的发生就当然获得赔偿。
事实上,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所以,在对种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定的时候,应当对其构成侵权的要件做出必要的规定。
㈡补充相应违法行为罚则。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价倾销、搭售、商业诋毁三种不正当竞争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无形之中放纵和助长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实践和前景看,要弥补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对没有法律责任的三种违法行为逐项制定罚则。
以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诚信,使社会经济活动在法治的环境下进行。
㈢增设罚款数额依照标准。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罚款数额依据违法所得为计算标准,但在执法实践当中,出现了违法行为人不提供物品购销发票及成本核算、销售价格,或宣称经营不善无盈利、亏损等现象,这就使得监督检查部门对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核实困难、难以计算。
增加以违法经营额为计算罚款依据,不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比较简便、易操作,进一步提高了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三、强化监督检查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职能和职责
我国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其对地方政府的隶属性、依赖性,使之难以承担反对行政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
如果执法机关不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他们在办理案件中难免地方政府的压力有法难依。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加强监督检查部门独立的执法权限,当监督检查部门在遇到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干扰执法时,应及时将案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和上级政府备案,并以上一级机关的名义共同办案;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合办案、上级督办等方式进行。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应明确上级政府制止地方保护主义的职责,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权限和下级政府不作为的惩处条款,使搞地方保护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赋予并加强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管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监督检查权、询问调查权、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等权力。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财物,有查封、扣押权。
另外,还应赋予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查询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解决相关法律肢解、竞和、冲突、滞后的问题
目前单项立法肢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严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动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宪法、竞争秩序基本法的地位,不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监管和发展。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抵触,有的内容明显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的条文,两个法律都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前者处罚额度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而后者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查处利用广告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电信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贿赂行为等案件中,由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管辖权除外条款的规定,使该法的许多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现行法律,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许多条文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针对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进行,以防止产生新的法律冲突。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也不能仅限于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事实上,在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处于母法地位,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中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内容大都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延伸和细化。
如果仅对母法进行修改,而对其他大量从母法衍生出来的子法(法条)不进行相应的修改,势必在原有的法律冲突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法律冲突,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带来新的困惑。
因此,在修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法律过程中,要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除外规定,解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前后矛盾、相互竞合等问题,从而建立科学统
一、独立执法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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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
木茂鸟集,水积鱼聚。
贫困山区要开发人才资源,缩小与周边县市和发达地区人才量与质的差距,关键要搭建聚才、留才、育才、爱才的平台,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一、更新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新理念。
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人才资源当作是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的资源,将吸引人、培养人、用好人作为第一要务,营造良好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逐步实现由单一的能力开发向综合素质开发转变,由个体开发向团体开发转变,由技巧开发向专项专利开发转变,在人才管理模式上要有新的突破,变指挥为指导,变管理为服务,变控制为支持,变监督为激励,这样才能使人才的潜能不断发挥。
二、完善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努力盘活现有人才。
在人才培养方式上,一是充分利用现有阵地,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形式,帮助其学习新知识,拓宽新视野,掌握新方法,运用新技能。
二是在使用中培养,让他们在一线岗位上,在恰当的位置上承担重要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和提高。
三是为其提供优越的学习和工作条件,让他们有用武之地。
四是对他们在科研生产一线所表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工作成就大力宣传和表彰,引导和激励他们不断增强进取意识,增长工作才干。
三、大力实施人才引进,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方面要侧重于为企业吸纳人才。
目前我县绝大多数企业存在技术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尤其是传统产业比重过大,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与之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也存在着严重不适应的问题。
因此,企业要实现脱困目标,就必须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的人才队伍。
另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引进高层次人才,打破户籍、身份、地域和所有制界限,通过双向兼职、智力支援、项目承包、成果转化、技术入股等多种途径,实行引人与引智结合,通过人才流动和竞争淘汰来激发活力,保持各项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动态平衡,以达到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配置的目的。
四、因地制宜,积极开发农村乡土人才。
要围绕我县绿色优势资源和支柱产业,打造一批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永久牌”、“落地式”人才,培养一批各地各领域的“田秀才”、“土专家”,通过发挥他们科技示范、开拓市场等方面的能人效应,以点带面,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品和“产——销——加”一体化的格局,努力实现培养一批能人、带动一方百姓、搞活一方经济的开发目标。
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人才环境。
改革的重点,一是要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全面推行以聘用制为主要内容的用人制度,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总体目标,取消职务终身制,通过考试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落聘分流等形式,建立起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成长新机制。
二是在推行聘用制度、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鼓励技术要素与工资挂钩,通过技术承包、利润分成等形式参与收益分配,拉开收入差距。
逐步实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量化评审、单位自主聘任的办法,从优确定工资报酬,激活人才潜能。
山区县实施人才资源开发建议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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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严格教育管理强化内外监督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税务所长队伍
作为“兵头将尾”的税务所长,处于税收战线的前沿阵地,担负着收好税、带好队的繁重任务。
其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对基层税收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事处组织专人深入到区县局和基层税务所,就新形势下如何抓好税务所长的教育、管理、监督,进行了专题调研,共组织召开座谈会20次,抽查税务所28个。
一、系统税务所长队伍现状
目前这批所长(副所长)年富力强,文化水平高,综合素质比较高。
一是政治上比较成熟,具有大局意识。
他们党性观念强,能够坚持原则、依法治税,做到对上级负责、对同志负责、对纳税人负责;能站在为国聚财、维护国税形象的高度,协调好与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和纳税人的关系,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业务素质较高,具有强烈的事业心。
现任所长大多数长期从事基层税收工作,业务能力比较过硬,结合本地税源实际,制定了不少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办法,如*市阳邑所的“四阶段月工作法”、*矿区市场分局公开评税等,圆满完成了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各项税收工作任务。
三是任劳任怨甘于奉献,具有无私的敬业精神。
我市多数税务所驻地比较偏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多数所长平常生活在所里,工作忙时甚至几个星期不能回家。
但他们舍小家为大家,始终以工作和大局为重,辛勤工作,无怨无悔。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税务所是最基层的机构,税收任务压力较重,事务性工作较多,在思想政治学习、业务知识培训等方面时间、精力投入不够,抓得不紧,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税收相关法律、税收信息化等方面知识有待提高,与税收新形势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二是在税收执法上,贯彻落实新征管法不够到位,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还有的执法行为重实体轻程序。
四是对有些工作,如基层规范化管理建设,存有等、靠、要思想,不能积极主动地想办法抓落实,而是等上级发文件、靠上级给资金、缺什么向上级要什么,缺乏主观能动性。
三是在税收管理和组织收入中存在“抓大略小”现象,对有的成型企业管理较严,而对专业市场、集贸市场、个体零散税收管理较松,缺乏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存在税负不公的问题。
五是廉政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种种原因,个别税务所长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存在吃、拿、卡、要、报现象,不能完全杜绝人情税、关系税。
甚至有极少数所长以权、以税谋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如去年··县局“4.12”虚开专用发票案中南堡、东辛庄所所长失职渎职被追究,教训非常深刻。
总体看,··国税系统税务所长的整体素质比较好,但与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基层税务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相比,仍有不少差距。
因此,加强对税务所长的教育、管理、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所长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把好选人用人关,建立健全良好的用人机制
基层税务所长的选拔任用,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高素质税务所长队伍的前提。
1、在用人环节上严把标准关。
省局曾在多次会议上强调,要把那些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基层税收岗位上来,这是我们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准则。
区县局在确定所长人选上,应实行差额推荐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对拟任所长人选进行群众民主推荐,可推荐2-3人,到会人数要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推荐赞成票要达到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否则不能确定为所长人选的对象。
同时,要针对所长的特点配备好“互补”型的副所长,以便在工作中互相支持,推进工作的整体开展。
2、在任用环节上严把程序关。
建议建立“三制”:
一是人选提名责任追究制。
在推荐具体人选时,必须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进行公开性民主推荐,党组集体研究,党组书记提名并承担责任;二是考察责任追究制。
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进行考察,广泛接触群众,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凡未按规定程序考察的,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或考察时有明确反对意见而不进行调查核实的,不仅不能提交会议讨论,而且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三是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制。
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区县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不能以任何其它形式代替党组会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不能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用;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用。
党组成员赞成票达不到半数以上的,坚决不能任命。
三、加大教育力度,建立健全良好的教育机制
加强日常教育,增强政治业务素质,是建设高素质税务所长队伍的基础。
1、紧绷政治思想教育弦。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新形势,要求基层税务所长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能在基层管理中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辨别是非,分清美丑,自觉抵御腐朽思想的影响,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增强认真履行责任的自觉性。
政治思想教育不能一曝十寒,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要大力加强宗旨教育,教育税务所长牢记党的宗旨,做到立税为公,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的公仆。
不能用手中的权力来牟取个人私利。
要教育所长对待组织光明磊落,襟怀袒白;对待同志以诚相待,肝胆相照;对待工作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坚决反对阳奉阴违,两面三刀,拉拉扯扯,吹吹拍拍,搞本位主义或小团体主义。
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二者发生矛盾时,要毫不犹豫地牺牲个人利益而服从国家利益。
2、紧绷自律教育弦。
廉洁自律是新时期对税务干部紧迫而又严肃的政治要求。
基层税务所大多分散办公,独立管理,税务所长作为基层干部队伍的领头雁,能否做到依法治税,清正廉洁,是市场经济下的一场严峻考验。
为此,区县局要进行经常性和针对性的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在法定传统节假日、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定额调整等重点时期和重点环节,及时进行预防教育。
使税务所长能够自觉做到慎言、慎行、慎独、慎微,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金钱面前不伸手,美色面前不动心,在各种诱惑面前不乱用手中的权力。
3、紧绷法纪教育弦。
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
作为一名税务所长,必须具备较强的纪律意识。
要切实加强法纪教育,充分利用系统内外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发生在税务所长身上的案例进行教育,做到超前教育,超前预防。
通过教育,培养税务所长强烈的法纪观念、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的能力。
自觉不去触犯纪律的警戒线、法律的高压线,勤勤恳恳办事,堂堂正正做人,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紧绷知识更新教育弦。
学习是进步的基础,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促使基层税务所长素质和能力的不断提高。
针对基层税务所的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税务所长的知识更新,一是变基础性培训为专业性培训。
经过几年的学习,所长们的学历教育基本达到了一个较高的层次,大专以上文化的所长已经达到90%,但高新知识的掌握,如计算机、WTO知识等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是变常识性学习为专业性学习。
对于如何当好所长,多数所长靠自己在工作中摸索和积累的个人经验,缺乏系统的关于领导艺术的学习。
在新形势下,所长的领导方法、领导才能也应与时俱进。
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加强所长们的专业性学习。
四、抓好制度落实,建立健全良好的管理机制
抓好日常管理,严格考核奖惩,这是建设高素质税务所长队伍的重点,今年最重要的就是认真抓好基层规范化管理。
省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基层税务所长的职责和责任。
市局也制定下发了《税务行政管理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基层税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目标管理考核》等专件。
加强税务所长管理,就要在“落实”这五个专件上狠下功夫,做到四个抓好。
1、抓好制度落实。
把上级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实到基层,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
抓基层管理最主要的指标,就是看税务所长把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在基层落实的好坏。
当前,最主要的就是看是否把省、市局基层规范化管理的有关专件在本单位落实到位,是否严格按专件要求做到有令则行,有章则循,有禁则止。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应视为不称职所长,严格按专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抓好检查督导。
检查就是对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进行衡量和评价,督导就是对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采取相应纠正措施的过程。
省、市局已经对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了定量的或定性的“有形”标准。
要落实好这些标准,各区、县局要制定有效的检查督导手段和方法,如采取跟踪检查督导和阶段检查督导相结合、典型检查督导和普通检查督导相结合、专业检查督导和自我检查督导相结合的方法等。
对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限期改正。
3、抓好政绩考核。
考核一个税务所长的工作业绩,除半年、年终考核外,主要是看其平时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好坏。
区、县局班子成员要坚持深入基层,了解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和第一手资料,做到平时心中有数,考核时全面衡量。
在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考核中,要让所在单位的全体干部参与对税务所长的考核。
全面落实“能者干、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竞争机制,建议实行税务所长末位淘汰制,对平时管理松散,工作政绩平平,自身素质差,工作不称职,大多数干部反映较差的,基层规范化管理各项工作指标连续两年倒数第一的,应坚决从所长的岗位上换下来。
对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要深入彻底,考核到每个单位,每个岗位,每个人。
还要加强日常监督和跟踪考察,包括“工作圈”、“社交圈”、“生活圈”的全面监督和考察。
对完成目标任务好,规范化管理业绩显著的所长,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连续数年成绩突出的所长建议享受副科级待遇,以利促进工作、鼓舞士气。
对在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所长,要按规定追究责任,并限期整改。
对在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所长,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免去所长职务。
考核人在对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也应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良好的监督机制
从严监督税务所长,保证正确行使职权,是建设高素质税务所长队伍的有效措施和重要保证。
1、强化制度监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针对新形势下基层税收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年度考核考察、廉政责任、岗位交流、诫勉谈话等制度,增强制度的严密性和可操性,充分发挥制度的监督作用。
要针对新时期税务所长干部队伍现状和易发生的问题,适时地制定一些新的规章制度,切实增大对税务所长的制约力度,如廉政责任制度、廉政考察一票否决制度、定期谈心制度、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并将监督延伸到家庭、企业。
要把各项规章制度贯穿于税务所长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全过程,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该调整的调整,该处分的处分,该降免的降免,决不姑息迁就。
2、强化纪检监督。
要充分发挥区、县局纪检监察职能,区、县局长每年都要与基层税务所长签定廉政建设责任状,明确规定税务所长的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连带责任和直接责任。
税务所长作为基层税务所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划定明确的廉政禁区,使税务所长不愿犯错误,不敢犯错误,不能犯错误。
区、县局班子要定期对基层税务所长的管理、队伍和廉政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苗头,从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已经发生的问题,坚决按组织纪律处理。
3、强化群众监督。
税务所本所干部群众最了解自己税务所长的情况,对他们的综合素质、管理能力和德才表现心知肚明。
目前,对基层税务所长的监督,一方面机制还不健全,存在不少漏洞,使群众监督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所长的权力不规范,又使群众无法把监督落到实处。
为此,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群众监督机制,首先,要明确界定税务所长的权力标准和法定的权力界限。
研究并制定税务所长的权力规范、权力运作的对象、程序和办法,以便规范所长的权力行为,使每位所长权责共享,司其职,尽其责。
其次,要制定群众监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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