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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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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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办法
附件
深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的双向转诊行为,建立分片负责、网格化管理的双向转诊体系,保障转诊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中医馆、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
第三条双向转诊的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知情选择的原则。
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
(三)综合权衡的原则。
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医疗机构上转患者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接受辖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转诊。
(四)资源共享的原则。
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五)连续治疗的原则:
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
第四条双向转诊的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转诊标准。
(一)基层医疗机构向二级以上医院转诊的指征(上转指征):
1.疾病诊治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病例。
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
5.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的病例。
6.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等其它临床急危重症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7.在基层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8.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机构处理无效的患者。
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10.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11.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二级以上医院向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指征(下转指征):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要维持治疗的病例。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
5.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
6.老年护理病例。
7.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
8.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
9.其他应当转诊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的病例。
10.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双向转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层医疗机构患者转往二级以上医院程序:
患者经基层首诊后,符合上转指征者,遵循自主选择、方便快捷、全程无缝及区别对待的原则,按照双向转诊制度,将患者转往二级以上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
1.基层医疗机构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辖区内的基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或其它二级以上医院。
对限于基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的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及各级医院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将患者转往有救治条件的区域医疗中心。
区域医疗中心实行分片负责,动态调整。
鉴于规划建设的区域医疗中心进度不一,首先选择条件较成熟的区域医疗中心实行分片负责,承担基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或其它二级以上医院患者的转诊。
市人民医院主要承担罗湖、盐田、龙岗、坪山等区域内的基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或其它二级以上医院患者的转诊;市第二人民医院主要承担宝安、龙华、大鹏新区等区域内的基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或其它二级以上医院患者的转诊;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主要承担福田、南山、光明新区等区域内的基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或其它二级以上医院患者的转诊。
各区基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和区属专科医疗机构的心血管、儿科、妇科、眼科、中医等患者还可向市属相应专科区域医疗中心转诊。
市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接受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患者的转诊。
没有传染病患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
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接受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精神病患者的转诊。
精神病患者合并严重躯体疾病时应当在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治疗躯体疾病,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同时协助精神科治疗,当躯体疾病治愈后再转至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
市、区级中医医疗机构接受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要采用中医药手段、方法、措施进行诊治的患者转诊。
各区基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和区属专科医疗机构承担本区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本区内社会举办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
急危重症孕产妇的转诊执行《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修订)》。
2.拟转诊时,须按首诊负责制原则,由基层医疗机构的门、急诊首诊医师或住院部主管医师报告门诊部或临床科室负责人,由门诊部或科室负责人提出,报医务科(非行政上班时间报医疗机构总值)同意,由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与转入医疗机构对应部门取得联系;转入医疗机构应派出相关科室主治以上医师及时前往会诊,决定是否需要转诊。
具体要求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经过双方门诊部或临床科室之间事先以电话等方式联系沟通,并得到转入医疗机构门诊部或临床科室负责人以电话等方式确认可以转诊的,报告转入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后即可简化上述程序直接转诊。
经同意转诊的,转出医疗机构门、急诊首诊医师或住院部主管医师须写好门、急诊首诊病情记录或住院病历摘要和《深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上转)》(附件1),带齐相关资料,在转出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的护送下将患者送至转入医疗机构,进行详细交接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开。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急危重患者需要立即转诊的,转出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须事先通知转入医疗机构对应部门,告知相关病情;转出医疗机构门、急诊首诊医师或住院部主管医师须写好门、急诊首诊病情记录或住院病历摘要和《深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上转)》(附件1),带齐相关资料,在确保患者安全的前提下,由专科或指定医师和护士护送将患者送至转入医疗机构,进行详细交接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开。
转入医疗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做好接收准备,不得借故拒收患者。
未设病房的专科医疗机构患者转诊可按上述程序办理。
3.转出医疗机构应事先书面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转诊的理由和注意事项、转诊途中可能会发生的意外情况等,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必要时转出医疗机构应做好途中抢救准备。
4.对于急危重症患者需要立即转诊的,遵循就近转诊的原则,基层医疗机构应立即呼叫120,由急救中心调派救护车接患者到转诊医院救治。
5.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同意。
在上转患者过程中,下级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
对于不符合转诊条件而病人坚决要求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下级医疗机构要允许其转诊,并做好登记。
6.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转诊就近的医院。
(二)二级以上医院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程序:
在二级以上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就诊的患者,符合下转指征者,遵循自主选择、方便快捷、全程无缝及区别对待的原则,按照双向转诊制度,将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1.由门诊医生或住院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填写《深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下转)》(附件2)后,将患者转往其居住地的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主管医生在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应告知患者需要回到基层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和康复,并提出比较详细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
2.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同意。
在下转患者时,二级以上医院应将患者治疗诊断、愈后评估、辅助检查及后续治疗、康复指导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机构,必要时要一并开展跟踪服务。
第六条双向转诊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医院应建立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和制定合理的转诊流程。
(二)各医院应在本院门诊大厅明显位置设立“双向转诊服务台”,有专人负责,并公布服务台的位置、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接待时间等。
服务台负责完成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转诊工作的沟通协调、院内分诊导诊和统计工作。
(三)各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
(四)各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转来的住院患者,在患者住院期间要适当安排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医生参与住院查房和病例讨论。
(五)各医院要将本单位简况、特色及知名专家特长、设备拥有情况等信息在本院网站公开,增强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医院相关科室主要医疗骨干的联系与沟通,为基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提供条件。
(六)基层医疗机构要协助患者选择合适的专家和检查项目,及时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转往相应医院,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奔波和医疗开支。
(七)遇有传染病、职业病、精神障碍性疾病患者应及时上转至相应的专科医疗机构。
第七条双向转诊的保障措施。
(一)各级医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遵循“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原则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并保持有效畅通,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各级医院医务科应会同基层医疗机构制定合理、方便、快捷的双向转诊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各医疗机构对患者是否符合转诊条件应严格把关,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根据本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积极组织抢救治疗,严禁将本医疗机构有能力救治的患者以各种借口转送推诿给其他医疗机构。
(三)基层医疗机构与转诊医院临床科室之间,要针对转诊患者建立起多种形式的会诊制度。
(四)利用信息技术支持双向转诊工作,完善和利用患者健康档案,及时获取转诊信息。
(五)改革和调整医保支付方式,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引导病人向基层医疗机构合理分流。
(六)建立双向转诊信息报送机制。
各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医院上转和下转病人的信息。
根据《深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信息采集表》(附件3),将双向转诊信息上报纳入统计制度,各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通过深圳市卫生统计数据采集系统报送上一月的双向转诊信息。
第八条双向转诊的监督管理。
(一)市医管中心和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要将患者下转率、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等服务效率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将医疗机构开展双向转诊工作与医院等级评审(复审)挂钩,切实扭转不合理就医流向,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三)对在双向转诊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患者转诊或不及时会诊或以各种借口推诿、拒收患者的,医疗机构应按医院规章制度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在系统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当事人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医疗机构对本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1
深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上转)
----------------------------------------------------------------------------------------------------------------------
存根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档案编号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于年月日因病情需要,转入单位
科室接诊医生。
转诊医生(签字):
年月日----------------------------------------------------------------------------------------------------------------------
双向转诊(上转)单
(机构名称):
现有患者性别年龄因病情需要,需转入贵单位,请予以接诊。
初步印象:
主要现病史(转出原因):
主要既往史:
治疗经过:
转诊医生(签字):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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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供居民双向转诊上转时使用,由转诊医生填写。
2.初步印象:
转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做出的初步判断。
3.主要现病史:
患者转诊时存在的主要临床问题。
4.主要既往史:
患者既往存在的主要疾病史。
5.治疗经过:
经治医生对患者实施的主要诊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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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下转)
存根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于年月日因病情需要,转回单位
接诊医生。
转诊医生(签字):
年月日
---------------------------------------------------------------------------------------------------------------------
双向转诊(下转)单
(机构名称):
现有患者因病情需要,现转回贵单位,请予以接诊。
诊断结果住院病案号
主要检查结果:
治疗经过、下一步治疗方案及康复建议:
转诊医生(签字):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年月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居民双向转诊下转时使用,由转诊医生填写。
2.主要检查结果:
填写患者接受检查的主要结果。
3.治疗经过:
经治医生对患者实施的主要诊治措施。
4.康复建议:
填写经治医生对患者转出后需要进一步治疗及康复提出的指导建议。
附件3
深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信息采集表
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签章):
1.1患者姓名
1.2性别代码(1男,2女)□
1.3年龄
1.4档案/病案编号
1.5家庭住址:
市县
1.6联系电话
1.7转诊类别(1门诊,2住院)□
1.8转出时间:
年月日
1.9转诊方式(1转入,2转回)□
2.0转入/转回单位:
2.1转入科室:
2.2接诊医生:
2.3转诊医生:
2.4转诊医生联系电话:
2.5初步印象(诊断):
2.6主要现病史(转出原因):
2.7主要既往史:
2.8治疗经过、下一步治疗方案及康复建议:
2.9备注: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要求转诊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填报。
2.双向转诊信息中统计患者包括门诊及住院患者,不包含同等级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转院信息。
3.本表为月报(填本月数),报送时间为次月15日前。
通过“深圳市卫生统计数据采集系统”报送上月本机构双向转诊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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