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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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施行城市规划,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和经批准的?
安宁城市总体规划?
,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结合安宁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立工程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第二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
表一?
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立,增加绿地,调整功能〞的原那么。
第四条安宁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立用地
第五条本市建立用地分类和建立标准,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
〔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立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那么,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立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根底设施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标准、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立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表2-1各类建立用地适建范围表〔1〕
序号
用地类别
建立工程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
第一类R1
第二类R2
第三类R3
商贸办公C1C2
科文卫C3—C6
第一类M1
第二类M2
第三类M3
普通W1
危险品W2
G1
G2
1
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效劳设施
○
√
√
√
√
√
○
×
○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拖〔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12
居住小臣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15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效劳设施
×
√
√
√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表2-1各类建立用地适建范围表〔2〕
序号
用地类别
建立工程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
第一类R1
第二类R2
第三类R3
商贸办公C1C2
科文卫C3—C6
第一类M1
第二类M2
第三类M3
普通W1
危险品W2
G1
G2
22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一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24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25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29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30
对环境根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32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33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34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36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37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38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39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40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4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注:
√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详细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八条规划区内建立工程用地规模规定。
1.建立工程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展整休开发建立。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
其用地规模原那么上不得小子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工程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一般不得进展商品住宅工程开发,原那么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立。
4.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工程用地规模原那么上不得小于50亩;小于5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5.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立工程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第九条用地规模未到达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展土地资源整合,到达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在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根本建立需征用农村团队a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消费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那么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立工程,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根底上,适当进步用地开发强度。
表3-1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工程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建筑
低层〔≤3层〕
35
1.0
多层〔4~6层〕
30
2.0
中高层〔7~9层〕
28
2.5
高层〔≥10层〕
22
3.0
宾馆、饭店等
30
3.0
金融、商务办公
35
3.0
文化、娱乐
35
1.5
商业
50
3.0
其他公共设施
35
3.0
第十二条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展扩建。
在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建立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根底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工程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展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自己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立,每增加1㎡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立,在其开发建立工程中可以允许增加5㎡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处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子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挪动根底、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公共效劳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在居住工程建立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1分级设置;
表4-1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4
完全中学
30
2
初级中学
24
1
小学
24
0.5
幼儿园
6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表4-2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座〕
班级规模〔座/班〕
中学
16
50
小学
12
45
幼儿园
l3
30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表4-3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教育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座〕
备注
完全中学
5.0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建筑面积。
初级中学
4.8
小学
3.8
幼儿园
9.9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消费、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立工程。
在中小学、幼儿园主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立应当严格按照?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
〔JGJ50—2001〕同步进展。
第二十条各类建立工程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表4-4建立工程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自行车指标
备注
1
第一类旅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0
1.0
2
第二类旅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0
0.5
3
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00
500
4
办公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2.50
200
建议值
5
商业场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8.00
建议值
6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6.0
15.00
建议值
7
二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4.00
20.00
建议值
8
一类影剧院
车位/100座
5.0
15.00
9
展览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70
1.50
10
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0
2.50
11
一类游览场所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5.00
15.00
12
二类游览场所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5.0
15.00
13
机场、火车站
车位/顶峰日千旅客
10.00
4.00
14
一类住宅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0
2.00
或
车位/户
1.00
2.00
15
二类住宅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0
2.00
车位/户
1.00
2.00
16
综合商住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0
2.50
注:
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3.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4.一类游览场所指古典园林、风景名胜.二类游览场所指一般城市公园;
5.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展交通影响评价:
〔一〕建筑面积大于4000㎡的商业建立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大于2000㎡含有餐饮、娱乐工程的建立工程;
〔三〕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工业、宾馆、饭店等人流、物流量较大的建立工程;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的建立工程。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立工程,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m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m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立再生水设施;其建立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一〕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效劳楼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大于50000㎡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区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三条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自己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效劳设施布局。
主、次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间隔宜为300~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宣小子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间隔宜为750~1000m。
第二十四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km2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l0~15km2设置一座。
第五章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五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防止异地移裁。
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士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那么绿化面积不得计人绿地率。
表5-1各类建立工程绿地率指标表
工程类别
绿〔旷〕地率〔%〕
备注
现有建成区域内
建成区外区域
商品住宅
40
45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40
40
宾馆、饭店等
35
45
金融、商务办公
35
40
文化、娱乐
40
45
商业
30
35
包括部分用于
其他公共设施
30
40
内部交通、集散硬质地面用
第二十六条在住宅建立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居住区级别
名称
要求
最小规模〔㎡〕
最大效劳半径〔㎡〕
居住区
居住区公园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000
800-1000
居住小区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4000
400-500
居住组团
组团绿地
灵敏布局
400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想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表5-3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封闭型绿地
开敝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l.5L2
L≥1.5L2
L≥1.5L2
L≥30m
L≥50m
L≥30m
L≥50m
S1≥800㎡
S1≥1800㎡
S1≥500㎡
S1≥200㎡
S2≥100O㎡
S2≥2000㎡
S2≥600㎡
S2≥l400㎡
注:
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自照间距〔m〕;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那么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子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制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那么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那么上不得大于1.5m,集中绿地原那么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那么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展绿化、美化。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主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三十条临城市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展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一条城市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
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建筑间距
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子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展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展控制。
表6-1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间隔控制表
建筑大面对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面
建筑山墙对山墙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主城二环路内
南北朝向
L≥SH
山墙在南侧
≥9m
多层对多层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山墙在北侧
≥6m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7m
低层对低层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L≥0.8HH
主城二环路外
南北朝向
L≥SH
山墙在南侧
≥9m
多层对多层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山墙在北侧
≥6m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7m
低层对低层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L≥0.85HH
注:
l.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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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安宁市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