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质监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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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质监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监督人员分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由建设厅、建管局相关处室等组成)负责。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并委托省质监总站行使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监督机构考核基本条件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设区市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三、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四、人员配备满足监督工作要求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监督人员不能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5%。
其中,建筑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与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至少为5:
1:
1。
(二)地市(指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设区市级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应按20~30万m2建筑面积或10~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18人。
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应按15-20万M²建筑面积或10-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应少于6人。
承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或其他专业监督任务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每专业不得少于2人。
(三)监督机构负责人资格
1、设区市级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2、其他县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
1、设区市级监督机构必须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0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10台(套)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
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
监督资料和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20m2。
2、县级监督机构必须人均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3台以上计算机并形成网络。
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
监督资料和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10m2。
六、有监督检查所必备的仪器、设备。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正常的监督工作需要,应配备满足检查要求的各种仪器、设备。
(附表一)
数显回弹仪
砼钢筋检测仪
激光测距仪
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仪
漏电开关测试仪
空调测试仪
其它(待补充)
地市级
4
4
2
2
2
2
2
县级
2
2
1
1
1
1
1
七、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各项制度;
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
4、工程质量局部暂停施工及复工监管制度;
5、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6、工程质量监督科室、人员管理制度;
7、工程质量监督质量信息统计、公示制度;
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9、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0、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政复议制度;
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财务、人事、审计、奖罚及廉政等制度。
八、符合以上条件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考核年度内无涉及法律诉讼或刑事处分。
第三章监督人员考核认定条件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学历、资历,以及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执法能力,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我省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其基本条件和监督范围:
一、监督工程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长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其中,研究生学历(学位含本科双学位)的应工作7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10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5年以上;中专学历的应工作20年以上。
2、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
4、熟悉并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性标准。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取得省级或(设区市级以上)的行政执法资格。
7、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8、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9、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1、2、3条的限制。
监督工程师具有质量监督报告的签字权。
二、质量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3、具备初级职称,并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结构师、二级建造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
4、熟悉并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性标准。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取得涉区市及县以上的行政执法资格。
7、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监督员主要协助监督工程师、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总工程师联合授权下,可以对本专业二等(按设计等级分类标准)以下工程从事监督工作,并具备所监督工程监督报告的签字权。
第九条设区市、年开工面积200万M²以上的县(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具备监督工程师资格。
县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具备监督员以上资格。
第十条设区市级以上监督机构具备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的人员与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70%。
县级监督机构具备应至少有一人是质量监督工程师且质量监督员以上的人员与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60%。
第四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今后,每三年对全省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均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级,即: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其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山东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情况;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即是否具备接受建设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监督任务的能力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办公条件等);
(三)对所监督范围内工程项目参建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的情况;
(四)对所监督范围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监督的情况;
(五)对所辖区域内检测机构管理和督察的情况;
(六)监督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
(七)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八)监督费用使用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四)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六)考核年度内上级主管部门的奖惩情况;
(七)其他规定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三
第十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
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山东省质监总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情况进行暗访或随机抽查。
抽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设区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也应定期对辖区内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巡查,抽查结果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并作为辖区内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表(见附表)由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本人负责填写。
设区市级以上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与资料初审工作。
应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结果达到标准低于70%,视为基本合格。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他失职或违法行为;
(七)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第十九条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降低或取消监督人员上岗证。
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吊销上岗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由各行业负责,并由省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实行备案管理,日常业务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指导。
第二十一条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应当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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