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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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
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施工(搭设、拆除)、使用、验收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悬挑式脚手架(以下简称悬挑架)是指架体结构卸荷在附着于建筑结构的刚性悬挑梁(架)上的脚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体或装修工程的作业及其安全防护需要。
第三条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悬挑架的设计、施工、检查与验收和监督管理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有必要的验算,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并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下实施。
第六条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
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
第七条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采用型钢制作的悬挑梁,不得采用钢管。
型钢的规格、型号、固定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应采纳工程设计单位对防范生产安全所提出的指导意见。
与建筑结构连接宜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
第八条悬挑架架体应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并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第九条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
第条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
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
第一条架体结构在下列部位应有加固措施:
1、一字型脚手架两端;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第二条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砼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第三条材料及制作悬挑架构配件采用的原、辅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配件不得使用:
1、钢管、扣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的;
2、扣件无生产许可证的;
3、钢管、扣件有裂缝、变形的;
4、钢管壁厚、外径、端面等偏差超标的;
5、钢管、扣件未进行防锈处理的。
第四条搭卸前准备工作
1、搭设、拆卸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准确放线定位。
3、拆卸前应对拟拆卸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架体结构安全,并对影响到正在使用的脚手架进行必要的加固。
第五条搭设
1、悬挑支承结构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架搭设。
2、悬挑架高度应与施工进度同步,悬挑架构架的搭设应按现行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3、同一单体工程的外脚手架不得采用不同规格的钢管搭设。
第六条初次搭设的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安监机构申请脚手架初次搭设核验见证,悬挑架每次搭设完毕后,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进行检查验收:
1、达到设计高度;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强台风等恶劣天气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个月以上,重新启用前。
第七条悬挑架防护
1、沿架体外围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
安装时,密目式安全立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允许使用强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标准规定的其他绳索(如钢丝绳或金属线)代替。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道栏杆高度为
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为0、18m。
开口及内立杆与外墙间距大于20cm的位置应密封严实。
4、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九条拆卸
1、拟拆卸悬挑架在保持原有的完好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悬挑架拆卸作业。
2、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3、拆卸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作业条件与防止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第二条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搭设与拆卸作业。
第二一条悬挑架搭设、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
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二条本规定由徐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时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对悬挑架进行审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悬挑架责令整改直到停工整顿。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科技处。
附件:
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附件 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制作、安装、搭设、拆卸、使用、检验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悬挑式脚手架(以下简称悬挑架)是指架体结构卸荷在附着于建筑结构的刚性悬挑梁(架)上的脚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体或装修工程的作业及其安全防护需要,每段搭设高度不得大于24m。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悬挑架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悬挑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悬挑架在搭设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悬挑架的设计、制作、搭设、拆卸、检查与验收和管理等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施工图和设计计算书,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并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下实施。
第七条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
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
第八条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
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经工程设计单位认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防范生产安全提出指导意见。
悬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
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
第九条悬挑架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
脚手架每两步三跨或脚手架架体立面投影面积每27m2以内应设置一道刚性连墙件。
严禁采用钢筋铁丝等柔性连墙件。
第条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
第一条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
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
1、5m。
第二条架体结构在下列部位应有加强措施:
1、架体立面转角处;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第三条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
第四条材料及制作
1、悬挑架构配件采用的原、辅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配件不得使用:
(1)焊接件严重变形且无法修复或严重锈蚀的;
(2)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的;
(3)悬挑支承件变形、磨损严重的;
(4)其它不符合要求的。
2、构配件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3、悬挑架所采用的螺栓连接件,不得使用板牙套丝或螺纹锥攻丝。
4、悬挑架构配件加工前,必须进行设计计算、绘制设计图纸;加工完后应进行检验,焊接件焊缝应进行探伤检验。
第五条搭卸前准备工作
1、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准确放线定位。
第六条搭设
1、悬挑支承结构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架搭设。
2、悬挑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搭设。
悬挑架构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3、同一单位工程的外脚手架不得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架体材料搭设。
第七条悬挑架搭设完后,总承包单位应按本规定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等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检查验收:
(1)单层悬挑架搭设完毕;
(2)多层悬挑架每次搭设完毕;
(3)强台风等恶劣天气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个月以上,重新启用前。
第八条悬挑架防护
1、沿架体外围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
安装时,密目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允许使用强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标准规定的其他绳索(如钢丝绳或金属线)代替。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式安全网双层兜底。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挡脚笆),上道栏杆高度为
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为0、18m(挡脚笆高度不小于0、5m)。
塔吊处或开口的位置应密封严实。
4、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二条拆卸
1、悬挑架拆卸前,作业人员应对拟拆卸悬挑架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2、拆除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3、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第二一条悬挑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或集中堆载;架体上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二二条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安装与拆卸作业。
第二三条悬挑架搭设、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
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四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关于悬挑式钢管脚手架支座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黄俊东 吕萍
一、《规范》、《标准》的要求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表
3、0、4-2《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保证项目“悬挑梁及架体稳定”中明确规定,悬挑支座应为型钢或是定型桁架,规格尺寸必须经设计计算确定,安装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
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对建筑施工用落地式、悬挑式的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与搭设及使用管理各个环节做了较明确及细致的规定,但对悬挑支座的具体做法未作出规定,应补充完善。
二、传统做法的弊端
1、传统做法
国内许多地方(包括我市)的通常做法是:
用扣件(铸铁扣件)、钢管(绝大部分为φ4
83、5mm)组成水平支座,(有时)加钢管(或钢丝绳)反拉,水平钢管C与预埋在楼板上的短钢管E扣接,内外立杆
A、B直接扣接在水平杆C上(如图1)。
图1 悬挑架的传统做法
杆件
A、
B、
C、
D、E相互的连接点分别为
1、2、3、4点,连接件均为扣件。
外架在工程施工实际使用过程中,
1、2、3、4点均有可能分别作为最大受力点出现。
换而言之,整个外架最大受力点在扣件。
作为连接件的扣件。
在传统做法中被当作受力件,承受最大荷载。
扣件的抗滑、抗扭、抗剪切能力如何?
正是我们安全工作者担忧的问题。
一旦其中的一点出现极限破坏,将导致整个外架的稳定性产生不良的连锁反应,很可能造成外架坍塌,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2、扣件作为主要受力件是不允许的
《规范》第6、3、5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接头应交错布置。
在允许立杆搭接的部位,还必须根据抗滑要求增设防滑扣件。
这一强制性条文的实质意义就是要避免扣件承受偏压和剪切,以及由此产生的扭力矩。
扣件的抗滑、抗剪能力与①材质、②螺栓拧紧扭力矩紧密相关。
3、当前施工使用的钢管扣件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
①材质方面:
一部分是先天性的,材质达不到国家标准。
如钢管壁厚不足,焊缝质量低。
扣件壁厚不足,存在砂眼、裂纹等;一部分是保养不善。
如严重锈蚀、变形、滑丝,该报废的不报废等。
②作业人员素质较低,不具备力学常识。
不选材,不管材料合格与否,拿来就用;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不到要求(40~50N、m);随意抛掷,钢管扣件损伤变形。
③检测手段不足,未能按规定对进场钢管扣件抽样检测,验收程序流于形式。
2004年本人做了多次抽样调查,扣件合格率约25%,钢管合格率约50%,扣件螺栓拧紧合格率不到30%。
钢管扣件被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模板支架和内外脚手架中,由于材质得不到保证和使用不当造成模板及脚手架坍塌的事故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用钢管扣件形成悬挑支座,使扣件作为受力件的做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坚决制止。
三、对策
国内兄弟省市如上海、天津、山东等地,在JGJ59-99《标准》实施后即出台了地方规定,明确了悬挑架支座用型钢(槽钢、工字钢、角钢)的做法,这一安全技术措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在各方努力下,我省于2004年出台了闽建科[2004]19号文《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于6月1日起实施。
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建筑施工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做出了必要的补充。
《规定》第八条对悬挑支座的做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悬挑梁制作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须经设计计算确定。
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六条,脚手架工程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若为悬挑架,当然包括悬挑支座的做法),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至此,关于悬挑架悬挑支座的做法,施工、监理单位有了明确的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部门有了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示例
1、基本情况
某工程地下2层、地上32层。
主楼7层以下为落地脚手架,7层以上采用悬挑式双排钢管脚手架,每5个楼层设一槽钢悬挑梁(见图2)。
图2 悬挑脚手架推荐做法
2、主要材料
ф4
83、5钢管、扣件、[16槽钢、ф16钢筋套环、ф10钢丝绳。
3、基本尺寸
脚手架步高
1、8m,立杆横距0、9m,立杆纵距
1、8m,悬挑梁间距(=立杆纵距)
1、8m,梁长
3、0m伸入楼板内
1、7m,ф16钢筋套环距槽钢内端150mm。
注:
验算悬挑梁时不考虑钢丝绳的承载力,只作为附加安全保险。
五、悬挑梁使用安全验算
架体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须按JGJ130-2001《规范》中的详细规定进行,本文不再赘述。
关于悬挑梁使用安全的验算,本文抛砖经玉,提出几个验算点,与业界同行商讨:
1、悬挑梁抗变强度验算。
2、悬挑梁抗剪强度验算。
3、悬挑梁挠度验算。
4、钢筋套环强度验算。
5、钢筋套环锚固验算。
6、悬挑梁下框架边梁或板(即悬挑梁支点)的强度验算。
为了增强钢筋套环的锚固力和悬挑梁底部梁板的局部承压能力,在施工时可增加一些构造措施,如:
钢筋套环预先与埋在板底的一根附加通长筋焊接牢固;在悬挑梁边支座处混凝土梁板面预埋加强短筋(例:
2ф20300mm);在四周转角及其他薄弱环节处,设置斜撑杆。
六、结论
悬挑脚手架采用型钢支座有效克服了扣件钢管支座的薄弱点,消除了传统做法存在的重大安全隐关于悬挑式钢管脚手架支座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黄俊东 吕萍
一、《规范》、《标准》的要求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表
3、0、4-2《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保证项目“悬挑梁及架体稳定”中明确规定,悬挑支座应为型钢或是定型桁架,规格尺寸必须经设计计算确定,安装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
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对建筑施工用落地式、悬挑式的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与搭设及使用管理各个环节做了较明确及细致的规定,但对悬挑支座的具体做法未作出规定,应补充完善。
二、传统做法的弊端
1、传统做法
国内许多地方(包括我市)的通常做法是:
用扣件(铸铁扣件)、钢管(绝大部分为φ4
83、5mm)组成水平支座,(有时)加钢管(或钢丝绳)反拉,水平钢管C与预埋在楼板上的短钢管E扣接,内外立杆
A、B直接扣接在水平杆C上(如图1)。
图1 悬挑架的传统做法
杆件
A、
B、
C、
D、E相互的连接点分别为
1、2、3、4点,连接件均为扣件。
外架在工程施工实际使用过程中,
1、2、3、4点均有可能分别作为最大受力点出现。
换而言之,整个外架最大受力点在扣件。
作为连接件的扣件。
在传统做法中被当作受力件,承受最大荷载。
扣件的抗滑、抗扭、抗剪切能力如何?
正是我们安全工作者担忧的问题。
一旦其中的一点出现极限破坏,将导致整个外架的稳定性产生不良的连锁反应,很可能造成外架坍塌,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2、扣件作为主要受力件是不允许的
《规范》第6、3、5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接头应交错布置。
在允许立杆搭接的部位,还必须根据抗滑要求增设防滑扣件。
这一强制性条文的实质意义就是要避免扣件承受偏压和剪切,以及由此产生的扭力矩。
扣件的抗滑、抗剪能力与①材质、②螺栓拧紧扭力矩紧密相关。
3、当前施工使用的钢管扣件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
①材质方面:
一部分是先天性的,材质达不到国家标准。
如钢管壁厚不足,焊缝质量低。
扣件壁厚不足,存在砂眼、裂纹等;一部分是保养不善。
如严重锈蚀、变形、滑丝,该报废的不报废等。
②作业人员素质较低,不具备力学常识。
不选材,不管材料合格与否,拿来就用;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不到要求(40~50N、m);随意抛掷,钢管扣件损伤变形。
③检测手段不足,未能按规定对进场钢管扣件抽样检测,验收程序流于形式。
2004年本人做了多次抽样调查,扣件合格率约25%,钢管合格率约50%,扣件螺栓拧紧合格率不到30%。
钢管扣件被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模板支架和内外脚手架中,由于材质得不到保证和使用不当造成模板及脚手架坍塌的事故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用钢管扣件形成悬挑支座,使扣件作为受力件的做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坚决制止。
三、对策
国内兄弟省市如上海、天津、山东等地,在JGJ59-99《标准》实施后即出台了地方规定,明确了悬挑架支座用型钢(槽钢、工字钢、角钢)的做法,这一安全技术措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在各方努力下,我省于2004年出台了闽建科[2004]19号文《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于6月1日起实施。
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建筑施工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做出了必要的补充。
《规定》第八条对悬挑支座的做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悬挑梁制作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须经设计计算确定。
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六条,脚手架工程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若为悬挑架,当然包括悬挑支座的做法),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至此,关于悬挑架悬挑支座的做法,施工、监理单位有了明确的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部门有了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示例
1、基本情况
某工程地下2层、地上32层。
主楼7层以下为落地脚手架,7层以上采用悬挑式双排钢管脚手架,每5个楼层设一槽钢悬挑梁(见图2)。
图2 悬挑脚手架推荐做法
2、主要材料
ф4
83、5钢管、扣件、[16槽钢、ф16钢筋套环、ф10钢丝绳。
3、基本尺寸
脚手架步高
1、8m,立杆横距0、9m,立杆纵距
1、8m,悬挑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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