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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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
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收集指引
(2020年版)
2020年4月
1总则
1.1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设置及建设,为构建生活垃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体系提供支撑。
1.2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应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居住区按照要求合理规划布局投放收集点,对于新建的居住区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1.3居住区应因地制宜设置投放点,并提供适宜的收集方式,对接居民家庭“两桶一袋”分类,引导居民方便、准确投放生活垃圾。
1.4生活垃圾投放收集点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简洁、适用。
应便于居民投放和收集作业,并保持干净、无臭味。
1.5生活垃圾投放收集点应统一标识和公示牌并建立档案。
1.6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创新模式,鼓励企业参与投放收集点的设置与建设。
2基本类型
2.1生活垃圾投放收集点包括投放点、收集点两种基本类型。
2.2投放点主要包括分类驿站、固定桶站,也包含流动式收集车,各类型投放点之间设置时可相互补充。
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的投放点应有专人值守。
2.3收集点包括密闭式清洁站、厨余垃圾暂存点、有害垃圾暂存点、可回收物中转点、大件垃圾暂存点等。
2.4投放收集点的设置应符合防雨防风、安全消防等要求。
3投放点设置
3.1分类驿站
3.1.1分类驿站主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设置四品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根据占地面积,可增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投放收集专区。
鼓励有条件的小区优先设置分类驿站,优化投放点设置。
3.1.2选址:
根据居住小区规模布局、住户数量等需求,因地制宜设置在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区域,方便居民投放、便于收集作业。
优先协同小区内现有公共房屋空间设置分类驿站。
3.1.3功能:
优先满足厨余垃圾、可回收物的投放收集需求,条件具备时也可满足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投放收集需求。
分类驿站同时兼具宣传引导居民分类投放功能,为居民提供垃圾分类面对面服务指导。
分类驿站有利于改善小区居住环境,方便运行管理,杜绝混投现象,保证厨余垃圾纯度,提高分出率。
3.1.4规模:
可按照每300~500户居民设置1处分类驿站,占地面积可根据小区空间布局、场地条件、功能需求确定。
3.1.5收集的有害垃圾交由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具有危废运输处理资质的机构收运处理。
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约定收运频次。
3.2固定桶站
3.2.1固定桶站主要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设置四品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分时设置、有人值守,居民按时投放厨余垃圾。
3.2.2选址:
因地制宜设置在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地下车库等区域,方便居民投放、便于收集作业。
3.2.3功能:
防雨棚,减少渗滤液产生量;监控设备,杜绝垃圾桶满冒和桶外堆放;宣传栏、语音提醒设备,宣传垃圾分类知识;选配洗手装置,提供便民服务。
3.2.4规模:
每150~200户居民宜设置1处固定桶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可根据各品类垃圾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数量。
3.3流动式收集车
3.3.1流动式收集车应采用小型收集车,具体要求见第4章。
3.3.2流动式收集车主要配备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视情配备其他垃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3.3流动式收集时,在流动路线上可设置固定停车点,在停车点地面上划线,并标识服务时间。
3.4大件垃圾投放点
3.4.1选址:
社区因地制宜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
投放点应设置在相对固定、方便投放和作业、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场地。
应设置围挡,地面做硬化处理。
投放点附近道路应具备运输车通行条件。
大件垃圾投放点可与装修垃圾投放点合并设置。
3.4.2功能:
临时放置居民家庭淘汰的旧家具等大件垃圾。
应有序码放,规范督导,防止出现环境卫生死角。
3.4.3规模:
可根据住户数量、服务半径、收运频次等因素,合理设置投放点,满足临时放置需求。
3.5装修垃圾投放点
3.5.1选址:
居住小区应因地制宜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设置围挡或专门隔离区。
投放点附近道路应具备运输车通行条件。
3.5.2功能:
临时放置居民家庭装修产生的硬垃圾(包括水泥、沙子、砖块、瓷砖、混凝土碎块等)、软垃圾(包括木花、木屑、碎板、碎木条、软管、墙纸等)。
3.5.3规模:
可根据居民户数、单户装修垃圾产生量、收运频次等因素,合理设置。
3.5.4投放点内装修垃圾应装袋有序码放,规范督导,防止出现环境卫生死角。
3.6收集容器要求
3.6.1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颜色宜为绿、蓝、红、灰,色标号应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00001)的规定,详见附录1。
3.6.2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120L垃圾桶,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240L垃圾桶。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与厨余垃圾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合并设置时,宜采用240L垃圾桶。
垃圾桶应满足《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的规定,垃圾桶在使用时应带盖并保持桶盖完好、无破损。
3.6.3收集容器的分类标志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规定,详见附录2。
4小型收集车
4.1小型收集车是用于收集从生活垃圾投放点至收集点,以及流动式收集生活垃圾的车辆。
4.2小型收集车应统一车型,选用规范的小型新能源车。
通常有两桶、四桶、六桶等类型。
应优先选用四轮小型收集车。
4.3小型收集车应密闭,便于收集容器与收集车对接和作业。
4.4根据条件,鼓励选择具有自动化、半自动化装载功能的车型,以降低作业人员劳动强度。
4.5小型收集车应统一涂装颜色,标识小区名称、车辆编号及监督电话。
现有小型收集车应逐步规范。
4.6小型收集车的配置数量,应根据投放收集模式、收运频次、居住小区的垃圾产生量等实际情况确定。
4.7应逐步淘汰敞口三轮车等非专业收集车辆。
5收集点设置
5.1密闭清洁站
5.1.1按照本市密闭式清洁站新建改造相关管理要求对密闭式清洁站进行新建提升改造,体现密闭化、环保节能、智能化等原则。
可因地制宜设置景观地埋式收集站点。
5.1.2选址:
符合环境卫生等相关规划。
应选在车辆通行方便,且具备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条件的位置。
采用电动小型收集车收集时,服务半径不应超过2km左右。
5.1.3功能:
站内应分区设置,通常按照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的优先顺序选择设置;站内设置称重计量、数据采集、智能监控等管理系统。
场地条件允许时,增加可回收物分选打包、收集容器清洗、厨余垃圾就地处理等功能。
5.1.4规模:
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设计收集能力不宜大于30t/d。
应满足服务区域内高峰时段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日产日清”的要求。
5.2厨余垃圾暂存点
5.2.1厨余垃圾暂存点是密闭式清洁站能力不足的补充,主要用于暂存由小型收集车从居住小区投放点收集的装满厨余垃圾的收集容器。
5.2.2应设置在相对固定、不影响交通和居民正常生活、便于收运车辆作业的场地,可采取绿植、围挡等遮挡美化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周边的影响。
5.2.3场地划线明确收集容器放置区域,安排专人管理。
5.2.4收集容器应保持密闭、排列有序,场地和收集容器应保持干净整洁。
5.2.5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指定的作业时间按时收集运输,宜上下午各1次。
5.3可回收物中转点
5.3.1各街道至少设置1处可回收物中转点,满足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的中转需求。
可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运营。
5.3.2可单独选址建设,也可结合密闭式清洁站提升改造设置。
可配备可回收物分选打包设备,配备称重计量、数据采集等管理系统。
5.3.3设置在露天场地的中转点,应设置围墙(围挡),场地便于收运作业,可回收物要当日中转完毕。
5.3.4采用运输车中转收集时,车辆停放位置应不影响交通和居民正常生活。
5.4有害垃圾暂存点
5.4.1各街道至少设置1处有害垃圾暂存点,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并有专人管理。
5.4.2暂存点场地条件符合相关管理要求,配备有害垃圾分类暂存容器,并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4.3有害垃圾交由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具有危废运输处理资质的机构运输处理。
5.5大件垃圾暂存点
5.5.1各街道应因地制宜设置大件垃圾暂存点,应根据大件垃圾量、场地空间,至少设置1处。
5.5.2大件垃圾暂存点应划定专门区域,设置围挡,按大件垃圾的类别分区有序存放。
5.5.3具备条件的可作简单拆解处理或资源化就地处理,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
配备称重计量、数据采集等管理系统。
5.5.4大件垃圾暂存点、可回收物中转点可合并设置。
5.6其他类型收集点
街道可因地制宜设置集厨余垃圾暂存点、可回收物中转点、有害垃圾暂存点、大件垃圾暂存点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处置基地,具备条件的还可配备厨余垃圾就地处理、大件垃圾破碎、可回收物分选打包设备,并配备称重计量、数据采集等管理系统。
附录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颜色
(1)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为绿色,色标为PANTONE356C;
(2)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色,色标为PANTONE647C;
(3)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色,色标为PANTONE703C;
(4)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色,色标为PANTONE5477C。
附录2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分类标志的颜色、尺寸等要求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规定。
附录3
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
1.居住小区、街巷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应设置在小区和街巷出入口、行人主要通道、公共活动场所等醒目位置。
2.公示牌的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公示牌名称,名称为“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
(2)各品类生活垃圾投放点指示图;
(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电话;
(4)管理区域内各品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方式;
(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责任人及电话;
(6)区城市管理委监督电话。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公示牌
1.各品类生活垃圾的投放点均应设置公示牌。
2.公示牌的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公示牌名称:
分类驿站公示牌名称为“生活垃圾分类驿站”,居住小区设置多于1处分类驿站时,公示牌名称为“生活垃圾分类驿站+序号”,序号是分类驿站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
生活垃圾分类驿站
;固定桶站公示牌名称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序号”,序号是投放点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独立设置的大件垃圾投放点、装修垃圾投放点公示牌名称分别为“大件垃圾投放点”、“装修垃圾投放点”;
(2)投放生活垃圾品类及投放点服务时间;
(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服务单位、责任人及电话;
(4)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及电话。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公示牌
1.生活垃圾收集点均应设置公示牌。
2.公示牌的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公示牌名称,名称为“厨余垃圾暂存点”(可回收物中转点、有害垃圾暂存点、大件垃圾暂存点);
(2)编号(各区自行编号);
(3)收集生活垃圾品类;
(4)收集时间;
(5)收集点管理单位、责任人及电话;
(6)收运服务单位、责任人及电话;
(7)区城市管理委监督电话。
3.密闭式清洁站公示牌的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公示牌名称,名称为“***密闭式清洁站”;
(2)编号(各区自行编号);
(3)收集生活垃圾品类;
(4)地址;
(5)开放时间;
(6)管理单位、责任人及电话;
(7)区城市管理委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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