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案例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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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问答
常见法律案例问答
第页
民事类第页第页
(一)婚姻家庭
岁高龄的女人还能继承娘家的遗产吗
邹先生说:
他父亲有一儿一女,即他和他姐姐。
他姐姐建
国前夕结了婚,姐夫是位工程技术员,支边去了外地。
他姐姐
和外甥也都去了外地。
虽然远离千山万水,但两家人联系不
断,每年他姐夫全家都要进京来看望他父亲,有时出差路过也
给老人买些礼品送来。
老人退休以后,也曾先后几次到姐夫家
去,每次回来时都红光满面。
显然,姐夫姐姐对老人很孝敬。
凭心说,姐夫全家对老人是满不错的。
如今,他姐姐已经
岁了,外甥都多岁了。
今年夏天他父亲病故,除楼房以
外,还留有相当多的资产。
他姐姐全家生活在外地,老人病故
后,他外甥曾两次进京,要求分割老人的遗产。
邹先生问,像
他姐姐这样年龄的女人,还能继承娘家的遗产吗?
专家答: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社
会制度规定:
女人要遵守三从四德,即“少年从父、中年从
夫、老年从子”,封建社会的老百姓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
出去的水”,女孩子嫁出门后,是没有权利继承娘家的财产。
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思想现在还有残余,有些人还固执的认为第页
女人没有权利继承娘家财产。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依法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
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
等。
”据以上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
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
”继承权属于民事权利,是一种以特定人身关系为前提的
财产权,邹先生的姐姐虽年届七十,仍具有民事权利,亦应享
有继承权。
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
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
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
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
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邹女士能否继承其娘家财
产,还应看其父母是否留有遗嘱。
如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
应按照遗嘱所表明的方式对遗产进行分配;如未留下遗嘱或遗
嘱并非合法有效,则应适用法定继承,邹先生与其姐姐同为第
一顺序继承人,如邹先生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对其父母尽到了主
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则可适当多
分得遗产。
父亲再婚一年去世,其房产由谁继续承租
王小姐说:
她是父母的独生女儿,无兄弟姐妹。
她父母承
租三室一厅楼房。
她一直跟父母住在一起,户口也一直在父亲第页
为户主的户口簿上。
结婚以后,还是住在父母亲家里,而且丈
夫的户口也迁了进来。
后来有了一个小男孩,孩子的户口当然
也上在同一个户口簿上。
她母亲去世后,她父亲于年再
婚,婚后一年也去世了。
她父亲再婚后,她的父亲和继母居住
一室,她和丈夫居住一室,她的男孩已经岁,另居一室,
这样,三室一厅就住满了人。
现在,王小姐和她的继母都要继
承这处楼房的承租权。
她继母担心,一旦房屋的承租权归于女
儿,女儿还会让她住在这里吗?
会不会赶她走呢?
而王小姐也持
同样的看法,并且自以为多年居住于此,承租权自然应该归于
她。
为此,王小姐去法院咨询,法院说不受理此案,应找产权
单位;而产权单位又说“这是家务事,单位不介入”。
王小姐
问,此楼的承租权到底该由谁来继承?
专家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财产继承权是
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遗产是指
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中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
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和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
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
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本案中,王小姐所述房屋系其父母承租取得,并未取得房
屋的所有权。
由于该房屋并非其父所有,因而不能作为遗产予
以继承。
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在
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
合同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既可以是其家
属,也可以是其亲友或其他按照约定共同租房居住的人。
凡是
符合以上条件的共居人,均有权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据北京地区的相关政策,共居人一般是指与承租人同一户籍,第页
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者。
因此,如王小姐的继母符合共居人的条
件,则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
父母遗留的房产被哥哥翻盖,弟弟怎样继承
王先生说:
他现在岁。
年轻时,讲义气,够哥们儿,
但法律观念淡薄。
在一次帮朋友打架时,失手把对方打成重
残,几乎丧命。
后来他主动投案,被判有期徒刑年。
又被
减刑一年,服刑年,年刑满释放。
他是农村人,兄弟
二人无姐妹,原来父母亲有北房五间,房屋质量不太好。
在他
服刑期间,父母先后去世,他哥哥拆掉原有的五间房,又购些
新料,在原址盖起五间漂亮的大瓦房。
他回家后,哥嫂不允许
他住在这五间房内,理由是他没有给老人养老送终。
这次他没
与哥嫂打架,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王先生问,依照继承
法,他是否有权要回自己应得的遗产?
这样的遗产怎样划分?
专家答: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如无遗嘱继承或遗
赠的情形,则依法适用法定继承。
如适用法定继承,则王先生
与其哥哥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都
有权依法继承其父母的旧房屋,但是继承法同时规定,对被继
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如王先生之兄对其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其继承的份额应较王先生多一些。
王先生的父母去世后,继承程序开始。
由于客观原因,王
先生未能参加继承,但王先生从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
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因而,原来的五间房屋中有属于王先第页
生的财产份额,其兄对该房屋整体进行翻修改建,对属于王先
生的份额,应事先征得王先生的同意。
其兄未经王先生的同
意,擅自将原房屋翻拆,应对王先生予以适当补偿。
再婚后所购楼房再婚前的子女能继承吗
李先生说:
自己的父母亲都是离异后再婚。
自己的父亲原
来有一子一女,离婚时判给父亲的前妻抚养。
父亲甘愿放弃一
切财产,只身离开原来的家。
自己母亲原来有一男孩,离婚时
母亲的前夫死活要去对男孩的抚养权,宁可不让前妻出抚养
费,也决不离开男孩。
母亲当时决定,既然不出抚养费,就不
再分割家产。
这样一来,自己的父母亲等于全是净身出户,离
婚时没得到任何财产。
后来经人介绍相识,再婚时父亲在另外
一处住房安了家,后来才生了自己。
老俩口共同生活余年
后相继辞世,其间,自己同母异父的哥哥曾多次带着妻儿来看
望母亲,在母亲病重时,也主动来陪护,要承担老人的医药
费。
自己很感动。
可同父异母的那两位哥哥和姐姐,却从没登
过门。
但当他们知道老人留有产权房两处时,却要求分割遗
产。
李先生问,他父母亲那些原来的子女都要继承老人的遗
产,合法吗?
专家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父母与子
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
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根据《继承
法》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法定
继承。
李先生父母的子女与李先生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第页
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此外,继子女只有同继父或继母之间
形成扶养关系,才对继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否则,不得继承
其继父或继母的遗产,只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同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
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李先生父母的其
他子女与李先生一样,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如李先生对其父
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则应在分配遗产时适当考虑多分得
一些遗产。
继母去世,继母原来的儿子能继承遗产吗
张先生说:
他的继母于十年前与他的父亲结婚,继母再婚
前只有一个儿子,年岁已较大,未随其母来他家。
婚后老两口
住着一处两居室的楼房,这房的产权是他父亲所在单位的,承
租人当然是他父亲,当时每月交房租。
后来房屋改革,他父亲
跟他商量,想让他出些钱,父子二人合力买下这处房改房。
他
同意了,出了少量资金,这房就变成了他父亲的私有财产。
他
出钱的事并没有任何证人证物。
他只是哥儿一个,早已成家立
业,也有了自己的住房。
因为他为人孝敬父母,与继母的关系
处理得好,再加上工作时间弹性较大,所以时常照看二老。
他
继母原来的儿子李某逢年节也来看望二老,当然,他父亲对李
某也相当不错,否则,李某也就不来了。
去年二老相继患病,
张先生照顾很是困难,李某就主动把老太太接到李某的家去服
待。
不料去年底二老相继病故。
如今,李某要求平均继承二老第页
的遗产
那一处楼房。
张先生问,李某的要求合法吗?
专家答:
由于李某逢年过节常看望二老,尤其是在二老相
继生病期间主动照看老太太,与继父母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
对二老的财产应享有与你平等的继承权,故李某的要求合法。
同时,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
以多分。
”就此,张先生因为二老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
遗产时应该多分。
离婚子由母带,男方去世其子有继承权吗
年,孩子
郎女士说:
离婚前,她和丈夫已经共同生活了
都岁了。
在这年里,他们共同起早贪黑,苦心经营,总算
有了一定的积蓄。
没想到随着积蓄的增多,他们二人的感情裂
缝也越来越大,最后发展到分道扬镳。
她与前夫一年前办妥了
离婚手续,孩子由她抚养,财产分割完毕。
直到现在,她一直
没有再婚。
前夫再婚后,其妻带来一女。
不料前夫再婚仅一
月,竟突然去世。
因为郎女士与前夫积累财产较多,她想让孩
子参与遗产继承。
但遭到前夫再婚妻子的强烈反对。
这位妻子
的理由是,虽然他们只共同生活了近一个月,但感情很深。
丈
夫病后她精心护理,不仅花去她的许多钱财,而且使她身体和
精神都受到损害。
所以,丈夫的遗产必须首先补偿她的一切损
失,补偿后有了剩余才能按遗产分割。
郎女士对此持不同看
法,她问,她要求孩子继承遗产合法吗?
第页
专家答:
郎女士的要求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
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
的子女。
”本案例中,男方去世,没留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来
分割遗产,孩子虽由朗女士抚养,但仍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法享有继承权。
出钱替父买房,父母死后其他兄妹能继承吗
毛先生说:
他和爱人、孩子一家三口多年来一直与父母同
住在父亲承租的三居室楼房里,后来房屋改革,按政府的政策
优惠售房给职工。
但是他父母亲仍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交付购
房款。
于是,他征得二位老人的同意,拿出了自己多年的积
蓄,又跟朋友借了些钱,凑足了房价款,出全资买下了这处住
房,可房产证上还是父亲的名字。
为了预防以后因房产引起兄
弟纠纷,二位老人给他立下了字据,写明购房款均由毛先生一
人筹借,二位老人未添一分钱。
字据下面有二老的签字、手
印。
但纠纷还是发生了,去年底父母亲先后去世,未留下任何
遗嘱。
现在兄妹们要继承老人的遗产,均分这处住房。
他们的
理由是,房改房便宜,即使毛先生出全资买房,也比实际房价
便宜得多,这便宜不能归于毛先生一人。
毛先生问,依法他应
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专家答:
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则房产依法归父亲所
有,应作为遗产由子女们继承,但在继承时应相应支付毛先生
先期垫付的房款。
第页
农户子女能继承城镇户口父母的楼房吗
黄女士说:
她家原来都是京郊农民,而且她是独生子女。
在她与当地农民结婚以后,大约是年代末,她的父母双双
搬入市区,变成了城镇户口。
她的父亲有特殊的手艺,且手艺
相当不错,当时被人举荐到一家国有单位从事这项特殊的艺术
工作。
那时候,户口制度与现在不同,只要有正当理由,农民
也可以把户口迁到城里来,且可转为城镇居民。
所以她的母亲
也就跟随她的父亲一起进了城。
而她和丈夫没有进城的条件,
所以她一直还是农民,可经常来城里照看两位老人。
年前,老
人相继去世,留下一处两居室楼房,价值数十万元,房产证上
是她父亲的名字。
黄女士问,农户子女能继承城镇父母的楼房
吗?
房产证能过户到她的名下吗?
专家答:
《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
关系为前提,以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发生根据
的财产权。
在不发生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法定
继承,即无遗嘱继承,这是以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
婚姻、血缘关系等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
因此,在被继承
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推定其本人意思是把遗产留给其最近的
亲属。
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与子女之间
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互间存在着继承
权。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第页
继子女,他们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如黄女士的情况符合适用法
定继承的条件,则可以继承其父母的财产中应得的份额。
公民
的房屋可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否与继承房屋
所在地一致,对继承遗产并无影响。
此外,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
定,因房屋继承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黄女士应在法定期限间向房
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结婚不满三年就离婚,能分男方的房吗
卢女士说:
她今年岁,是外地来京打工人员。
人生地
不熟的,困难当然是难免的,但不管怎么说,还是在北京稳住
了脚跟。
因为她身段苗条,面貌姣好,且高中毕业,能说一口
比较准确的普通话,所以很快就与北京人混熟了。
后来,有人
给她介绍了一个男朋友。
这位男朋友是不折不扣的北京人,曾
离过婚,且已有了小孩。
经过短暂的接触,于两年半前她就与
他正式结婚了。
婚后的第一年还不错,夫妻感情还可以,并且
生了一个小孩。
后来因为住房问题发生了矛盾。
原来他们结婚
后,一直在租房住。
可据她向别人打听,丈夫自己有住房。
她
问丈夫为什么要这样做,丈夫总也给不出明确的回答。
后来她
问急了,丈夫竟破口大骂起来。
她当然也不肯示弱。
结果愈演
愈烈,动辄对她拳脚相加。
她现在已不堪忍受这样的家庭暴
力,想离婚。
卢女士问,离婚后她能分到丈夫的房子吗?
孩子
的抚养费怎么办?
第页
专家答:
卢女士年结婚,目前不足三年,婚后卢
女士与男方租房居住。
根据这一事实,男方自己的房产或住房
并未与卢女士形成共有或共同使用的事实,所以离婚时卢女士
难以分割男方自己所有的房产。
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
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
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卢女士离婚时,可以依法请求
男方帮助。
对卢女士婚后遭男方打骂的情节,卢女士提出离婚的
同时,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以男方有家庭暴
力行为的过错为由,请求赔偿。
关于孩子的扶养问题,离婚后男方应当承担扶养费的
部分或全部,具体数额,法院会根据男方收入依法判决。
“丈夫”脚踩两只船怎么办
王女士说:
她是外地人,几年前来京打工。
由于工作难
找,又无居所,所以困难重重,一同来京的几个同乡姐妹都陆
续回了老家,只有她一人坚持下来。
说来也巧,就在她走投无
路的时候,认识了一位热情的老乡。
这是一位外表十分忠厚的
男青年。
他很能干,比她早两年来京,已经小有积蓄。
经过一
段时间的来往,他总是热情地帮助她,二人便生活在一起了,
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证。
现在已经有了一个岁的小孩,“夫
妻”感情很好,她也很知足。
近一年多以来,由于生意上的原
“
因,丈夫”经常夜不归宿,她也能谅解,而且心疼“丈夫”
太忙,想方设法给他增加营养。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原来第页
“丈夫”在外另有新欢,又包养了一个女人,为这个女人租赁
楼房,提供生活费。
她知道以后,要求与“丈夫”马上领取结
婚证。
但丈夫不肯。
可“丈夫”对她和孩子依然很好。
王女士
问,她该如何保护自己和孩子?
专家答:
王某的案例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其所谓“与丈夫结婚”,实为男女同居的行为,是不
受《婚姻法》保护的;
王某本人及非婚生之子的权益如何维护。
本人认为,
王某与男方同居,未补办结婚登记,在法律上视为婚姻关系尚
未成立,亦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对于王某要求男方补
办婚姻登记的请求,男方拒绝,法律上无法补救。
因为我国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
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
护。
”
第十二条又规定:
“无效的和被撤销的婚姻自
《婚姻法
始无效。
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
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
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
子女的规定。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男方与王某同居多年,并
生小孩岁,仍拒绝与其登记结婚,且又与他人同居,显然男
方缺乏婚姻法律意识,应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王某可依法向
男方主张权利:
①分割同居财产;②如果女方抚养孩子,可以
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教育费。
第页
她有权知道生父是谁吗
张女士说:
她于
年出生,其父母为北京到东北的知
青,大批知青返城后,其生父一直在京,因突然的变故其生身
父母并未结婚。
张女士出生后即被其生母送给东北一对无子女
的夫妇。
多年来张女士与其养父母关系一直很好,但当她知道
了自己的身世以后,还是希望能够找到自己的亲父母。
后来,
养父母知道了她的心思,便忍痛割爱,同意她来京发展,凭着
东北老乡的帮助和自己的本事,来京后她就站稳了脚跟,并很
快发展起来,如今已是相当不错。
三年前张女士在京找到生母
(已另有家庭和两个孩子),生母对她十分冷淡和排斥,张女士
提出想要知道并找到其生父,其生母就是不告诉她,并说张女
士生父如果知道了肯定会高兴,但不知出于什么心态,总也不
告诉她。
后来她急了,和她生母大吵大闹,然而于事无补。
她
生母稳如泰山,置之不理。
张女士问,从法律上说,她是否有
权利知道自己的生父是谁?
专家答:
张某的案例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非婚生子女
享有的权利,二是其母对生父有无告知义务。
国家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在《婚姻法》第条
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
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
止。
”这一规定表明,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
等权利,其中应当包含人生最基本的权利,即对生身父母的确第页
认权、知情权。
依据《婚姻法》第
条第二款,即使其生父
母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仍然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
费。
这就在法律上特别强调了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和生父母
的法定义务。
其生母有告知其生父的义务。
本人认为,非婚生子女
是男女间婚外性行为产生的具有法定义务的结果。
行为人应当
承担这一结果的法律责任。
而责任中最基本的是让张某知晓生
父母是谁。
张某现已长大成人,其生母应直面人生和法律事
实,将生父告知张某,反之,在法律意义上任何理由都不能与
张某的知情权相对抗。
住房被女儿强占,没产权证法院不受理吗
刘女士说:
她是知识女性,由于种种原因,结婚时已经
岁,一直未生育。
丈夫是再婚,已有儿女。
且这些儿女的
年龄也都不小了,有的已经成了家。
婚后她和丈夫买下了丈夫
单位的房改房,当然,房款是她和丈夫共同筹措的,其中有她
多年的积蓄。
因为是丈夫单位的房,所以一切购房手续都是丈
夫办理的。
这当中,除了拿出积攒的钱,她什么也不懂,什么
也不会做,什么也不问。
而且她也没有兴趣去打听这些事,只
是觉得自己有房住就行了。
她丈夫去年病故,丈夫的女儿强占
去他们的住房。
那是丈夫故去后的某一天,她下班回到家,发
现家门开着。
进屋一看,只见丈夫的女儿一家人都在屋里,而
且陌生的家具摆满房间,显然是女儿家的东西。
而当初她和丈
夫睡的床也被抬到了客厅。
万般无奈,她到法院去告状但苦于
找不到房产证,也没有买房的相关手续,法院不受理。
刘女士第页
问,依法她怎样讨回公道?
专家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刘女士主张该房为
她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却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及买房手续,法
院无法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定。
刘女士可向其丈夫单位提出申
请,由该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再去起诉。
离婚以后,一方擅自给小孩改姓合法吗
屠先生说:
四年前,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女友王某。
经过
一段时间的交往,便领取了结婚证书。
实事求是地说,婚后一
段时间还是挺不错的,感情也还融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彼
此间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
他发现妻子王某个性太强,办事从
不与别人商量,办完后再告诉别人。
就这一点使他特别不能忍
受。
有的时候,本来是两个人的事,她却一个人自作主张去
办,往往办得并不理想。
他只好再想方设法去弥补。
日积月
累,俩人逐渐产生了裂痕,最后诉诸公堂。
两年前,法院判决
离婚,一岁的小男孩由妻子抚养。
前几天他去探视孩子时,得
知孩子姓氏已改,不再姓屠而改姓王了。
屠先生问,前妻擅自
给孩子改姓合法吗?
他还想改回来有无法律依据?
专家答:
前妻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
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
本案中的小男孩只有一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的姓第页
名权只能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男孩虽然由屠先生的前妻抚
养,但屠先生并不因此而失去对儿子的监护权。
因此,妻子
王某未与屠先生协商而改变儿子的姓氏,这种做法是不妥当
的,屠先生可以要求恢复儿子原来的姓氏。
曾帮儿子盖房,自己无房时可否去住该房
武先生说:
他家住郊区农村,按照农村历来的老传统,
有几个儿子,就要盖几处新房,这是给儿子娶媳妇的必要条
件。
如果不给儿子盖新房,往往就娶不到儿媳妇,没有姑娘
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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